争议焦点二:工伤保险私了协议效力的判断

争议焦点二:工伤 保险私了协议效力的判断

裁审案例展示

案例 三种不同情形工伤保险私了协议的效力

案情简介

案例一:2020年4月,31岁的李某在工作中从高空坠落致颅内血肿、颈椎错位、手腕骨折。用人单位领导要求与李某私了,口头承诺以后李某可以在家休息,看病由单位负责。李某感到十分为难:若坚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用人单位可能会层层阻拦,而且若工伤鉴定具备一定工作能力重新上班后,领导可能会刁难自己。李某一想到上班后还要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作就害怕,他也担心领导变动或者单位拆并会导致自己没人管。李某困惑的是:签“私了协议”可以吗?以后用人单位不管的话,此协议能起多大作用?

案例二:一私营机械加工企业的职工郑某,在加工工件时不慎被砸伤膝关节,被送到医院治疗。企业老板找到郑某,要求私下协商付一笔钱了事。老板付给他3000元,与之达成一次性处理的协议,并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但郑某回家后不到一个月,膝关节股骨头坏死,又到医院进行治疗,治疗费用花费1万余元。郑某找到原老板要求报销治疗费用被拒绝。郑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过立案调查,认定企业老板与郑某私下就工伤达成的协议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案例三:2018年3月,王某在某建筑公司施工时,从六楼摔到地面致伤。当年8月,王某和公司就赔偿问题签订了协议,约定王某的骨折治疗终结,从签约时起,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6万元,王某自愿离开该公司另谋职业,并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要求赔偿,该协议经过了公证处公证。但是,签订“私了协议”后,2020年2月,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王某受伤为工伤;6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为伤残三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王某认为自己不仅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且还应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当初签订的协议对自己来说显失公平。2020年12月,王某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撤销2018年8月与该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该公司则认为,双方的协议已经公证处公证,王某行使撤销权的时效已经超过了法定的1年,法院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2021年3月,法院下达判决书,认为王某2020年6月被认定为三级伤残后才知道6万元对于其今后的治疗费及生活费用来说远远不够,协议显失公平,且王某要求撤销协议的期限应从2020年6月起计算,其诉讼时效并未超过1年,遂撤销了王某与建筑公司2018年8月签订的协议。

评析与思考

这些都是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发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私下达成工伤私了协议后引发实际问题的案例。其中有工伤职工的难言之隐,有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潜在意识,也有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的困惑:工伤私了协议有无法律效力?如何判断工伤私了协议的法律效力?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因未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利用员工急于得到补偿和医疗费用的心情,私下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私了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强,致使这种工伤私了协议大多对劳动者不利,其效力也往往受到法律的质疑。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接连不断,对此种协议效力的判断日渐成为劳动争议裁审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

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八条规定,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工伤待遇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就工伤待遇进行协商,这就在法律上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允许协商解决劳动争议是因为这种协商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地位上的平等,又能充分表达和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不仅节省了大量的诉讼、仲裁成本,还节约了社会资源,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来说,这种自行解决工伤待遇争议的做法,无疑减轻了受伤劳动者的诉累,同时也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提供了实践经验。大量的实践表明,如果劳动者在受伤之初就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话,经历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认定的作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至少要两年的时间;即使劳动者胜诉,经历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一审、民事诉讼二审等程序至少也要两年的时间,有时还会出现赢了官司得不到任何补偿的情况。这样,劳动者面临的维权成本是巨大的,不仅是金钱的花费,更重要的是时间的折磨和煎熬。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伤待遇上达成的和解是人性化的体现,不仅节约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形象,而且在劳动关系的维系上达成了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