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7日,程某入职某公司,岗位是财务主管,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6日),此后双方未再续签。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程某每月应发工资约为7436元。2018年3月2日因程某主动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018年4月4日,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应签而未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2016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6日)的二倍工资差额81796元、支付应签而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二倍工资差额88169.71元等13项仲裁请求。
法律程序历程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支持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018年5月23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83.7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076.97元,驳回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程某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二)一审法院:支持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支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未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与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4月6日到期,此后程某一直在某公司工作至2018年3月2日,双方未再续订劳动合同,故某公司应向程某支付自2016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6日的二倍工资差额。程某主张81796元,经核算不高于法定标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与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4月6日到期,此后程某一直在某公司工作至2018年3月2日,双方未再续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自2017年4月7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程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
程某不服,提起上诉。
(三)二审法院:支持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支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认为,程某在2016年4月6日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继续为某公司提供劳动至2018年3月2日,双方在此期间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某公司应向程某支付2016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6日的二倍工资差额81796元,未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程某另要求某公司承担其上述期间“五险一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程某上诉请求某公司支付其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3月31日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程某不服,申请再审。
(四)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程某在2016年4月6日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继续为某公司提供劳动至2018年3月2日,双方在此期间并未续订劳动合同,一、二审法院认定程某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未高于法定标准而予以支持,并无不妥。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的情形。
案例取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6087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3303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