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型金融

2.新型金融

20 世纪80年代以来,新型金融的蓬勃发展,主要的推动力是以计算机半导体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对金融行业的持续作用。新技术推动金融行业经历了两次重大的变革。

第一次变革:由人工处理业务系统变革为计算机自动化标准化大规模处理业务系统。计算机计算能力的快速提高以及伴随着计算机集成系统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大规模终端网络的铺设为大规模处理金融业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计算机将金融机构的前中后台(销售、处理、售后等)以及组织体系的纵向与横向之间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传统的人工业务处理向现代化信息系统的标准化自动化业务处理系统变革。此次历时20 多年的变革称为金融的电子化过程。

第二次变革:从进入21 世纪开始还在进行的移动互联网化。主要是以线下大量的金融物理网点为主体的面对面直接服务模式向移动互联网服务系统的变革。主要体现在:第一,移动互联网的服务种类和线上的服务规模逐步取代物理网点的面对面服务;第二,包含移动金融、网上理财、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等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服务逐渐兴起;第三,手机等移动终端的大规模普及,使得随时、随地获取金融服务享受金融服务成为可能,因此带来了物理网点的作用迅速下降。

(1)定义

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新型金融主要包括金融服务、金融工具、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经营形态的创新。具体而言,新型金融主要包括传统金融机构的创新型服务模式、创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型金融经营方式三种。

其中,传统金融机构的创新型服务模式主要包括银行的电子银行、网络银行以及电话银行等业务;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网上自助服务等业务;传统证券公司的互联网证券基金业务。创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融资租赁和融资担保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初创投资公司等;新型金融经营方式主要有P2P 网络信贷、网络小额借贷、第三方支付服务、众筹、互联网金融平台等。

(2)北京市新型金融的特征

新型金融是北京市金融业的发展方向,新型金融在北京发展迅速,在毕马威中国发布的中国领先金融科技50 强榜单中,21 家企业注册在北京,京东金融、百度金融等一批快速成长的金融科技企业在京蓬勃发展。新型金融以其在金融运行效率、成本、服务对象范围上的优势,推动北京金融产业的创新与重塑。

第一,普惠性。由于互联网的大众化及平等化的基本特征,新型金融服务业态能够更加有效,全面持续地为不同地区、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收入水平的人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特别是范围更广的中低收入人群以及小微企业能通过普惠性的互联网金融扩大融资渠道,降低传统银行贷款的限制。

第二,技术性。新型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离不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进步,以及互联网计算机技术与传统金融行业的不断深度融合。新型金融经营业态可以依靠新型的大数据、云平台以及数据库技术深度分析客户的消费行为、风险偏好以及信用状况等。从而能解决普通消费者对于新型金融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控制信用风险问题,降低新型金融企业的经营风险。

第三,创新性。随着新型金融经营业态的不断持续深入发展,新型金融机构的内部组织结构、物理形态、业务流程以及金融工具等都与传统金融经营方式存在巨大的不同。通过新型金融经营方式,普通消费者获得金融服务的方式变得更加便利和高效。

根据北京市新型金融的不同形态,可以将其在北京市金融发展中的作用进行如下归纳:

①传统金融机构的创新型服务模式

传统金融机构的创新型服务模式具有提高效率和精准营销两个优点。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强大计算能力集中标准化处理业务,提高了业务处理的效率,节省金融机构的人力成本。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利用用户群体的大数据,云计算分析客户群体的风险偏好,进而对客户群体进行精准营销。同时能使金融产品的风险定价变得更加精确、直观。但是,其缺陷在于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移动互联网化使得大量的业务集中在线上,操作流程复杂,容易造成用户群体操作失误从而引发财产损失,引起纠纷。

②创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

创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扩展企业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灵活的优点。一方面,包含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在内的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为部分有融资需求但是不能满足传统融资方式(比如银行贷款)要求的公司(主要是中小型企业)比较灵活地提供公司的经营发展所需的资本。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不仅可以提供企业所需要的资金还可以为企业提供生产所必需的生产材料,比如机械设备、厂房等。但是,创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资金使用成本高的缺陷。对于中小企业和个人消费者而言,使用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利息率高于传统的银行贷款的利息率。

③新型金融业态

新型金融业态具有覆盖范围广和发展速度快的优点。一方面,随着现代通信技术传输速度加快,传输效率提高以及传输成本降低,普通人群通过金融科技得到的金融服务的获得感增强。通过金融科技客户获取金融服务极大地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可以从互联网获取更加直接和便利的金融服务。同时对于新兴金融业态的公司来说,获客成本大幅度降低,进而间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型金融业态的产生与个体金融服务需求的急速上升密不可分。由于庞大的用户基数以及较低的使用成本,金融资源向个人金融服务倾斜,进而新型金融公司急速扩张,个人使用金融服务的频率和时间也快速增加,行业发展速度加快。

但是,新型金融业态行业风险高。当前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完善,互联网相关的法律体系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现行的法律规范已经很难满足越来越快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规范的行业容易产生行业不规范成长的各种各样的问题,给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隐患。此外,由于互联网本身突破时间和地域的属性,造成了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引起诈骗、卷款潜逃等问题。

(3)北京市新型金融发展现状

根据新型金融的分类进行分析。

其一,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迅猛。银行业的新型业务模式主要包括电子银行、自建电商平台等。近年来,电子银行业务不断发展,电子银行交易替代率呈稳定上升趋势。2017年,北京市电子银行交易笔数占银行全部交易笔数的84%,比上年提高7 个百分点;电子商务平台交易金额持续增长,交易金额达3.2 万亿元,同比增长25.8%。

其二,互联网保险整体发展向好。近年来,保险公司通过官网、电商平台、第三方平台开展保险销售业务,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在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不断提高。2017年,北京市互联网保险整体保费规模达到165.6 亿元,占全市保费收入的2.9%,比上年提高1.2 个百分点。其中,人身保险网络销售保费收入129 亿元,占互联网保费收入的78%;财产保险网络销售保费收入32.4 亿元,占20%。

其三,互联网基金业务增长迅速。传统证券业务的运营主要以互联网为载体,提供网上开户、交易、理财等一站式服务。基金业务的销售平台和模式逐步发生转变,基金公司依靠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等信息技术实现互联网基金销售,提高了理财效率,降低了理财成本。2017年,北京市基金公司实现网上基金销售额1.4 万亿元,比上年增长近2 倍。

其四,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保持良好发展态势。

其五,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势头良好。融资租赁具有融资、融物双重功能,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拉动投资需求、缓解产能过剩的独特作用。2017年,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资产总计4 726.1 亿元,同比增长21.9%;实现营业收入202.2 亿元,同比增长6.1%;利润总额64.6 亿元,同比增长19.2%;融资租赁额2 162.8 亿元,同比增长9.2%。

其六,汽车金融公司发展迅速。汽车金融公司是为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17年,北京市汽车金融公司资产总计3 157.6亿元,同比增长13.8%;实现营业收入136.7 亿元,同比增长17%;利润总额92.5 亿元,同比增长43.1%;发放贷款余额2 850 亿元,同比增长16.7%。

其七,融资担保公司保持稳定发展。2017年,北京市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总计1 305 亿元,同比增长20.5%;实现营业收入48.4 亿元,同比增长5%;利润总额35.1 亿元,同比增长9%;融资性担保贷款发放额910 亿元,同比增长7.3%。

其八,创业投资公司收入增长迅速。创业投资公司是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在所投企业发育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创业投资在我国起步较晚,近年来发展迅速,2017年北京市创业投资公司及天使投资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3 亿元,同比增长1.9 倍。

其九,互联网金融发展更加规范。

其十,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快速增长。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移动支付、银行卡收单等支付服务。2017年,北京市第三方支付企业结算金额达10.8 万亿元,同比增长54%;实现营业收入216.1 亿元,同比增长62.7%。其中,互联网支付结算金额达到6.2 万亿元,占第三方支付结算金额的57.4%,同比增长65.2%。

其十一,P2P 网贷业务问题较多。截至2017年12月,北京市累计P2P 问题平台375 家,占全国问题平台的10.33%。其中,平台失联占比69.99%,提现困难占比21.60%,平台诈骗占比4.79%,跑路平台占比1.75%,警方介入占比1.55%,暂停发标占比0.29%,良性退出仅占0.03%,因此仍需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引导新型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此外,据第三方资讯平台“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7年,北京市新增问题平台数量91 家,较上年减少97 家,行业潜在风险开始降低。

其十二,众筹融资具备发展潜力。众筹是基于互联网渠道进行融资的一种模式,在我国处于发展初期。与其他互联网金融服务相比,众筹融资的项目数量、筹资额处于起步水平,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2017年,北京市众筹企业成功融资项目数174 个,融资额8.8 亿元,同比增长57%。

(4)北京市新型金融发展存在的风险

对于传统金融行业而言,金融服务科技化带来了效率上的极大提升,节省了大量的人力成本,但是也带来了许多的风险以及问题。金融业和互联网行业自身都属于高风险行业,新型金融融合了计算机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其风险远比单纯的互联网和传统金融行业更为复杂。因此,在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监管缺位的情况下,新型金融不仅具有传统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而且还具有特有的信息安全和系统安全等问题。

①法律法规缺失和监管主体缺位问题并存

一是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较短,现有法律法规尚未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性质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类型,没有规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也未制定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规则,因此整个行业随时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和政策底线,目前存在机构鱼龙混杂、业务操作混乱等突出问题,甚至暴发了多起欺诈事件。

二是监管主体、职责和标准尚不明确。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由央行下发牌照,91 金融超市和易宝金融由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核准颁发牌照,而其他大部分机构注册的是“网络信息服务公司”和“咨询类公司”,在工商局注册即可开展相关业务。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创新的产品、服务和渠道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冲击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易于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的情况。

②风险更加复杂多样且影响深远

新型金融不仅具有金融业务的传统风险,还存在信息安全和技术风险,而且影响面广、传播速度快,容易引发系统性和区域性的金融风险。

新型金融中传统金融风险依然存在。

第一,流动性风险。新型金融相关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功能交叉,同样发挥资金周转功能,掌握部分沉淀资金。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如果期限错配或者挪用资金,就会引起资金链条断裂进而将引发支付危机。

第二,信用风险。新型金融的信息传递、支付结算和投融资业务都是在虚拟环境中完成的,虽然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和搜索引擎技术可以进行身份识别和信用评价工作,但是由于信息失真和计量模型的局限,违约事件依然难以避免。

第三,道德风险。一方面存在部分机构利用夸大宣传的手段误导消费者、挪用客户资金等风险事件,另一方面也出现借款人利用信息造假等手段骗取资金的现象。

新型金融的技术安全风险不可忽视。

第一,数据安全风险。新型金融涉及海量数据的存储,如果安全管理不当,易造成信息的泄露、丢失和滥用等问题。

第二,技术风险。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系统结构复杂程度的不断增加,计算机病毒发展速度以及影响程度越来越大,在新型金融业务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可能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系统性技术风险。并且,新型金融具有覆盖人群广、涉及人数众多的特点,造成了风险损失的扩大,极大影响社会稳定。

此外,新型金融有着复杂性、脱媒性、去中心化、隐蔽性和传染性等区别于传统金融的风险新特质,随着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新型金融的风险正成为触发系统性风险的新隐患。

新型金融所面临的风险一方面源于其金融的本质,即仍存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另一方面,高新技术的引入,使得新型金融的数据安全风险、技术风险加大,同时还具有合规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等其他特殊的非金融风险。

(5)新型金融的典型业态之互联网金融

随着互联网技术与信息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安全性、移动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不断提高,用户对前述技术尤其是对电子商务逐渐熟悉信任,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之间得以借此实现支付、投资、信息获得中介服务以及资金的融通,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应运而生,是互联网和传统金融业的有机结合,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使这种结合可以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形成一套完整的金融服务体系,既包括金融业立足于网络平台的市场体系、服务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以及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等,也包括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金融模式,如普惠金融、平台金融、碎片金融和信息金融等。互联网和传统金融的结合是必然趋势,深刻影响着金融业的组织服务和产品结构,充分发挥对小微企业发展以及促进就业的正面作用,创造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契机。互联网金融自身包含着金融生态圈的运营理念,在运营过程中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去中介化。

①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

互联网金融的模式最早出现在20 世纪90年代中期,1995年美国的安全第一网络银行的成立是互联网金融诞生的标志,金融业发展随之进入新时代,在世界各地开始发展起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比起欧美等发达经济体起步稍晚,按照发展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90—2005年左右的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化的萌芽阶段。

这一时期是互联网金融的萌芽阶段,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形态,传统金融机构在这个阶段开始在互联网上开展一些简单的金融业务。

电子商务最早于1993年开始作为一种商务运行模式被用户所接受,自此人们的交易行为开始进入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电子化时代,为了迎合迅猛而至的电子信息时代,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等为了取得竞争优势开始逐渐探索将传统的支付以及运营方式与互联网结合进行创新,改变传统经营观念,自此之后,证券开户、购买保险等逐渐可以在互联网进行操作,转账等交易行为也可以在网络进行,为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奠定了基础。

第二个阶段是2005—2011年的第三方支付蓬勃发展阶段。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在此期间开始起步,金融与互联网也从早期的技术结合开始扩展到真正的业务领域的结合,业务形态开始出现分支,如第三方支付、P2P 网络贷款以及众筹等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形态。移动通信技术在这一时期的迅猛发展也为第三方支付等业务渗透进日常生活之中创造了条件。

其中,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标志性业务之一的P2P 网络贷款也在这一时期出现。自2007年国内开始出现网贷之后,凭借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不断加快的趋势,P2P 网贷模式在2010年以后发展迅速,其发展速度之快,使得监管部门在一段时间内的监管没能跟上其节奏,市场中出现了大量的劣质公司,各种不正当竞争使得行业乱象丛生,频发各种跑路、违规事件,经侦机构大量介入,行业信用受到了极大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经历阵痛之后,市场自发淘汰了一些失去竞争力的不合规的劣质企业,行业乱象稍有好转,互联网金融业也有了一定的发展。

第三个阶段是2012—2014年的互联网实质性金融业务高速发展阶段。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元年,“余额宝”同年全面上线,P2P网贷平台数量暴发式增长,第三方支付模式逐渐走向成熟,众筹平台也进入大众视野为市场所接受,使用互联网的金融机构不再局限于银行,券商、基金、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开始在互联网开展业务,互联网金融业务分支的增加对于信息的搜索整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综合性金融搜索整合服务也应运而生。

2014年国家明确表明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各地市也逐渐着手建立互联网金融创业园区。政策的利好信息使得前期关注互联网金融但持观望态度、担心政策风险的企业家开始通过收购、入股或单独成立的方式试水,进军互联网金融,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注入了资金活力。

第四个阶段是2015年至今的行业细化走向合规发展的阶段。

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一系列金融风险,典型例子是P2P 借贷平台风险。2014年起,P2P 平台出现问题的趋势逐渐上升,2015年问题平台数量已经达到接近900 家。从2018年6月开始,P2P 平台待还余额开始下降,到2019年2月比2018年6月份底减少了30%,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从2017年初的2 674 家减少到了1 021 家,减少近三分之二,P2P 行业的资金正在撤离。在国家进行金融改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背景下,许多P2P 网络平台资金链紧张,随时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许多投资者也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社会和谐受到极大影响。

图2.1 P2P 行业待还余额

图2.2 P2P 平台数量变化

数据来源:网贷之家。

在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中潘功胜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对于互联网金融持鼓励创新发展、适度进行分类监管的积极态度,李克强总理多次表明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支持态度,国家和地方行政监管部门纷纷出台政策引导互联网金融合规合法化,加强对于业务模式的规范整治,治理问题平台,出现经济犯罪时由经侦部门介入调查等。行业总体逐步走向合规发展。

②北京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截至2018年,北京互联网金融企业共计约530 家,共126 家机构获得融资;第三方支付平台约47 家,占全国358 家左右企业的20.11%;网售理财产品平台企业约22 家;P2P 网络借贷平台企业约214 家,占全国1 027 家的20.84%,2019年第一季度月平均成交量约在336.17 亿元,综合参考收益率约在10%,累计转型及停业平台数350 家,累计问题平台数260 家,平均借款期限20.39 个月,月平均投资人数97.39 万人,月平均借款人数约为70.31 万人;众筹融资平台有65 家,占全国251 家的25.89%,2018年全国共有69 家下线或转型平台,其中北京9 家,占比13.10%,同时,北京的股权型众筹项目成功数目最多达到136 个,总的融资金额达到9.48 亿元,占到全国的72.96%,远远超过其他省市,权益性众筹成功项目也居于全国之首为3 126 家,占全国43.61%,总的融资金额达到28 亿元,物权型众筹成功项目约为3 000 家,已筹集金额约为17 亿元,约占全国的24.59%其中众筹网、追梦网等知名众筹平台都将总部设在了北京,并且仅海淀区就聚集了京东金融、有利网、融360 等约180 多家互联网金融机构,同时,不同的服务和产品的使用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应用于转账汇款、网购付款等的第三方支付手段的使用率已经达到99.7%,互联网金融理财使用率为44.6%,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已经成为一种消费习惯,尽管互联网投资使用率发展快速但仍然处在不足10%的水平,可以向用户提供信息检索、产品咨询和业务介绍的互联网金融搜索工具使用率虽较之前有所提升但仍处在较低的水平,不足20%,这不利于发挥互联网金融便捷高效、成本集约的优势。

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

互联网金融目前主要包括六大模式。

第一,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一般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借自己过硬的资金实力以及信誉保障,利用信息安全、互联网通信技术,通过与各个银行签约来搭建起用户支付与银行结算系统联结的支付方式。如今第三方支付迅猛发展,渗透进用户线上线下支付的方方面面,用途更加综合丰富。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手续费、服务费、交易费用、用户资金信贷所产生的利息以及资金沉淀所产生的利息等,2011年至2015年期间,央行分8 次共发放270 张牌照,有效期均为5年,央行根据市场总体运营情况和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决定每2 至5年进行一次审核,收回违规企业的经营牌照,邀约经营不善的企业进行谈话向其提出与实力雄厚的公司进行股权置换或者其他形式的合作的要求。

2018年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持有支付牌照的公司数量为263 家,其中包括部分有收单范围限制的公司。

第二,P2P 网络贷款平台。P2P 是指借、贷双方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匹配,平台整合不同贷款人的信息,借款人可以利用平台中综合充分的信息匹配愿意在一定条件下出借资金的贷款人,并从中选择最符合自己需求的借款条件;贷款人也可以通过和其他贷款人共同分担同一笔借款来分散可能出现的风险。平台主要通过收取手续费、对投资人收取的评估费用以及对借款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获利,通过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水平,参照银行的利率水平或是贷款者进行竞标来确定参考利率。

由于前期准入门槛低,行业标准制定不严格,监管未跟上行业发展步伐,加之银行贷款门槛高,对借款人审查严格,很多需要资金的借款人得不到银行贷款,P2P 平台为这些被银行“抛弃”的借款人提供了融资渠道,因此整个行业快速成长。也正因为准入与监管的不严格,行业中违规、跑路频发,2018年宏观经济下行,市场流动性收紧,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同时部分诈骗平台事发使得投资人信心不足将资金抽离,引发行业整体出现问题,因此国家加大了对行业的监管力度,P2P 行业准入受到控制,新增平台数量逐渐减少,如图2.3所示。2019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两部门联合召开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的专题会议,共同表示坚决打好互联网金融和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攻坚战。留在行业中的平台质量得到保证,据网贷之家统计,现运营平台数量为1 027 家,问题平台数量为22 家,乱象逐渐得到控制,未来P2P 行业可以继续发挥自己的优势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图2.3 P2P 行业中新增平台数量

数据来源:网贷之家。

第三,大数据金融。随着电子商务被接受且普及程度越来越高,电商企业拥有了海量的消费者数据信息,借助云计算从大量数据中快速获取有用信息或是进行对大数据资产的快速变现。大数据金融是利用大数据的信息处理方式,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从中获取目标客户群体的有用信息,从消费和交易信息中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以及信誉状况,从而对客户的行为进行预测判断,有针对性地制定销售策略,合理控制风险。

数据的整合是金融机构产品精细化、销售靶向化的基础,数据收集足够多时,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公司可以据此对风险的发生规律进行把握和规避,从而及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进行解决和处理;对数据的处理和分析有助于合理划分客户群体,制定个性化的销售方式,提高客户转化率,因此大数据金融被广泛应用于电商平台,未来数据的收集与鉴别、分析,以及据此进行个性化的定制将成为大数据金融企业进行竞争的主要方面。

第四,众筹。众筹开始出现是艺术家、个人或者需要资金支持的创业者为了吸引公众的关注,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服务(SNS)传播的特性向公众展示他们的项目从而获得资金支持。现众筹多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公众募集资金,需要资金支持的个人或团队首先将相关项目的材料上传至众筹平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公众便可以在众筹平台上看到相关的项目情况。众筹并非没有规则约束,进行众筹的项目需要设定筹资目标数额以及天数,若在规定时间内成功募齐目标资金,则发起人可以获得资金,同时,对发起人进行资金支持者也会得到相应的回报;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成功募齐,筹资失败,则所募资金原数退还支持者。在这个过程中,众筹平台从募资成功的项目中抽取一定服务费作为平台利润。

截至2018年,国内上线过的众筹平台数量为850 家左右,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大约在260 家,大约分为以下三种类型:股权型平台80 家,权益型平台75家,物权型平台48 家,其他类型平台约有60 家(数据来自人创资讯)。我国中小企业常常面临融资难的困境,众筹模式的出现为其提供了机遇,契合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但是由于国内针对众筹的政策较少,监管不完善,准入门槛较低,造成欺诈现象时有发生,并且众筹本身的集资方式与非法集资的边界并不十分清晰,容易产生法律纠纷,一些筹资人的创意也面临着很大的被盗用的风险。因此,众筹仍然需要适度引导规范以促进行业发展。

第五,信息化金融机构。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互联网金融中的各个方面,其中一个就是改造传统金融机构的运营过程、服务模式、产品组织,使原本依赖实体经济的经营、管理实现全面信息化,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应用了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方式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现在的模式比较多样化,如线上保险、理财、银行、证券等多种模式。在互联网上实现业务交易,降低了运营成本、人力成本,借助高速发展的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不断提高效率,使得企业更具有核心竞争力。

第六,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金融门户指的是用于销售金融产品或是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各家金融机构在平台上展示自己的产品,用户在搜索自己的目标产品时,可以对相似的产品进行对比和选择符合自己预期的产品,也即互联网金融门户的核心模式“搜索 + 比价”。随着行业中保险公司、券商、理财机构的增加,互联网金融门户的发展方向更加多元化、专业化、创新化,如进行保险产品咨询、规划、对比、产品组合的保险门户网站等。互联网金融门户特点在于其本身仅是一个提供服务和比较产品的平台,产品的实际销售和资金的流动并不在平台上进行,因此平台本身不会面临来自供求方的不良风险的威胁。

④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第一,低成本化。传统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识别、匹配以及交易都要通过传统的中介平台并且需要一定的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这种局面,资金供求双方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完成交易的全过程,不再需要通过传统中介,节省了“菜单成本”和“鞋底成本”;同时,互联网金融平台所提供的信息更加全面、综合、透明,改善了之前信息不对称严重的局面,供求双方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公开信息中进行综合比较,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也可以降低设置网点的运营成本以及资金投入,降低了交易成本。

第二,高效、便捷化。互联网金融广泛传播之前,客户购买金融产品、进行线下交易等往往需要排队等候,如今,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的业务都是通过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严格、精确、完整、快速,省去了排队时间,提高了用户满意度。阿里小贷在获取电商平台积累的信用数据库之后进行分析,引入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商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日均可以完成贷款1 万笔,成为真正的“信贷工厂”。

第三,趋向长尾化。传统的金融服务,如银行,往往偏向“二八定律”中可以带来80%利润的20%的优质客户,而互联网金融更加注重的是发展小微用户,他们对资金的需求额度较小、频率较高,金融需求的个性化特征明显,由于传统金融机构的借贷门槛较高,审核更为严格,因此这种金融需求往往不能在传统金融机构中得到满足,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争取这部分客户的时候更具优势,能更好地满足客户的个性需求。

第四,依托大数据提供服务。在信息时代,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人们在网络上留下了海量的交易信息,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信息技术,对信息背后的大数据进行分析可以获得用户的信用信息、偏好信息,划分高风险用户群体,合理规避风险,同时制定个性化的销售方式提高交易成功的可能性。对于大数据的合理运用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方方面面的业务中,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业务的基础。

第五,高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有关业务都要依托互联网,这就对互联网安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据2019年2月发布的第43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2018年有77%的组织至少经历过一次基于域名系统(DNS)的网络攻击,23%的DNS 网络攻击会对目标组织的声誉产生明显影响,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旦遭遇黑客攻击,通过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交易的客户的个人信息以及财产安全就会受到威胁,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营也无法得到保证。另外,国内现在针对互联网金融信用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有待健全,对违约平台的惩罚力度不够,加上准入门槛较低以及监管不严,行业未对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整体风控能力较差,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尤其是P2P 平台大量暴雷、跑路,使得行业的信用、声誉严重受损,甚至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地。

⑤北京市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分析

第一,市级统筹引导力度不足。同为发达地区,上海市于2014年发布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20 条意见,同年深圳市出台《关于支持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划和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在深圳的发展,5月挂牌三个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南京、武汉等地区也都先后出台了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办法,抢占了发展的先机,聚集了大量的优势人才和技术资源,北京市只有海淀区、石景山区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出台了区级层面的意见和办法,稍晚出台《北京市“十三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京金融〔2016〕265 号)(以下简称“《规划》”),实施时间为 2016年至2020年。《规划》要求,到“十三五”期末,在科技金融、互联网金融等创新领域率先突破,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全面建成。北京市在市级统筹初期稍有落后,后期在行业准入、公共服务和风险防控促进进度不足。

第二,互联网理财产品自身风险也不可忽视。目前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已经成为北京市民进行财产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无论这种金融产品运营时间多长,信誉度有多高,在如此复杂的网络环境中都有着潜在的风险,就其对于网络的依赖来说,通常都会面临黑客攻击和病毒等威胁,就其作为金融产品本身来说,再以余额宝为例,使用余额宝进行理财的最终收益往往不是预期收益,银保监会规定销售任何理财产品时不得承诺一定的收益率,所以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本身便存在不容忽视的风险。加之公民风险意识不强,缺乏对市场上鱼龙混杂的产品和服务的辨识度,容易被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高额收益所诱惑,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难以进行维权,使得产品本身的风险更容易威胁到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第三,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小微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占比大,增加了行业对于风险防控的挑战难度。首先小微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不严谨,没有科学的管理方式自然也降低了其风险防控能力;另外小微企业的资金规模小,在互联网金融这个相对高风险的行业中更容易受到资金链断裂等威胁企业正常运营的风险侵害,并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道德风险,投资者可能被利用互联网虚拟性的平台欺骗,从而遭受平台跑路、非法集资、提现困难甚至失联的风险,威胁投资者资产。

第四,行业协会组织不成熟。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在2000年前后开始发展,在此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内没有专门的行业协会组织对行业进行自我规范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最早于2015年7月成立,2017年9月,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由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变更名称而成,自律监管组织的较晚成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行业乱象的原因,同时行业协会对会员的约束有限,尽管行业内信息披露、业务资料等方面的制度文件愈加完善,但是目前公开信息的落实程度不足,同时对创业型企业以及目前行业中最容易出现问题进而有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的 P2P 网贷等主要风险源的覆盖范围有限。目前行业协会的许多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实现,如“积极收集、整理、研究互联网金融服务领域的风险案例,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公众提示相关风险”“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消费者保护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等[4]做得不够,另外,北京市有214家P2P 平台,近47 家第三方支付企业、65 家众筹平台,以及数量众多的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而这些企业中有相当数量的企业都不是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会员,不受行业协会的管理,而真正可能危害到行业稳定安全的不稳定因素主要就在不受管理的这一部分之中。因此,如何治理这部分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如何提高投资者识别风险企业的能力,如何更好地发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作用,是协会及政府应该考虑的问题。

(6)新型金融的典型业态之供应链金融

在我国,中小企业在进行运营和融资决策时,常常受限于其有限的资金储备,因此成为了银行贷款业务的主要用户群体。但相比于大型国有企业,中小企业规模小、信用水平低、可抵押物缺乏,因而申请贷款的竞争力上远不如大型企业,造成融资困难。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中小企业作为独立的主体,贷款的潜在风险过大,不足以使银行授信。

在这样的背景下,供应链金融作为银行为迎合资本市场的需求而推出的新型融资模式应运而生。供应链金融将上下游的企业作为整体,以贸易行为带来的确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以核心企业的信用作为依据,对整条供应链进行授信,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极大程度降低了中小企业在资金流转和融资上的成本问题。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北京的供应链金融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在1.0 时代,供应链金融是以银行为主导,以核心企业信用为基础,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上下游贯通式融资服务。此时的供应链金融主要由线下业务构成。线下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点主要体现在很难核实抵押品是否存在重复抵押,且经营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操作风险。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供应链金融顺应时代,开始了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2.0 时代,即构建线上信息库,通过大数据来掌控整条供应链的实时运转情况,如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等,从而能够迅速而全面地了解融资风险状况,有效规避损失。与线下通过资产抵押来被动地预防风险相比,线上供应链金融无疑能够做到控制风险的可能和危害,在方式上更加灵活和多样化,但其根本理念还是以银行融资为核心。

在北京目前所处的供应链金融3.0 时代,银行通过与网络平台的深度合作,融合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三维数据进行建模,构建了一系列的综合性服务平台,从而彻底颠覆了以往以核心企业为纽带的“1 + N”模式,转变为“N + 1 + N”模式,即由平台整合供应链金融所有参与方,提供多维度的线上服务。3.0 时代的供应链金融将企业交易过程作为核心,不再局限于单一供应链,呈现了跨部门、跨区域的开放性合作,爆发出了强大的创造力。

在未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供应链金融将在3.0 线上化、社会化协同的基础上,发展出内嵌于平台的区块链技术,发展为数字化、智能化的综合服务体系。供应链金融将会彻底舍弃以上下游企业为链条的传统概念,更加充分地利用各参与方的优势,实现更深远的合作和全方位的突破,最终达成智能、高效的供应链生态圈,基本上解决融资难、风控难、信任成本高等一系列痛点,步入4.0 时代。

①北京市供应链金融现状

北京经济金融基础条件较好,一方面拥有一大批创新能力较强、运作较为规范、成长性较好的优质中小企业,另一方面拥有丰富的资金供给。北京市政府深切认识到中小企业对于解决当地就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也认识到了中小企业在融资上面临的窘境,因此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给予了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百余个政策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表2.1 北京市各区所出台的中小企业融资法案

续表

同时,在供应链金融问题上,北京市政府和各银行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先后召开数次主题会议,研究和推出了新一轮科创、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政策,包括搭建融资担保平台、搭建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等六大举措,以及一套监测评估的指标体系。以民生银行为例,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接下来计划实行战略民企“名单制”管理,并针对民企上市公司提供主动授信服务,将通过在线供应链金融、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打造便捷、优质的贷款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供应链金融作为高覆盖面、低管理成本的综合性融资产品,正飞速地发展,走进各中小企业的视野。

②供应链金融的特征

供应链金融自诞生之日起,即开始快速地增长。由麦肯锡的报告可知,全球范围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收入自2010年至2014年保持了年均20%的增速,保守估计2019年仍能保持15%以上的增速[5]

在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供应链金融不断进行创新和改革,逐渐呈现出了如下数个特征。

第一,供应链金融是具有针对性与特质性的金融活动,产业供应链的组成者和参与者决定了对具体服务的要求,这一特征使得供应链金融在不同的行业中开展业务时,必须“因地制宜”,灵活地提供客户最需要的服务。

第二,供应链金融的核心宗旨是降低融资成本,优化整条供应链的现金流。因此,供应链金融不只局限于提供融资、抵押、借贷服务,同时也包含了更为全面的各类金融服务。以深圳银行为例,其供应链金融项目除了提供融资服务外,还承揽结算服务、理财服务、离岸业务等服务,共计27 个具体产品。

第三,供应链金融不仅仅可以解决供应链现存的融资难问题,还可以通过全方位的服务实现该产业的全面升级。

第四,供应链金融要求产业链尽可能地透明化、清晰化,因此其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是密不可分的。供应链金融的信息化是必然趋势,借助网络平台,各参与者可以互相分享信息,更准确地掌握上下游企业资金运转状况及市场行情,从而规避风险,做到“一荣俱荣,一损皆止”。[6]

供应链金融的特征决定了,该产品不能以不变应万变,必须精准理解市场需求和各利益主体的价值诉求,不断改进以更高效、低风险地达成目标。

③供应链金融产品分类

供应链金融产品根据融资形式的不同,通常分为以下三类:应收账款融资,预付账款融资以及存货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作为一种应用最为广泛的融资方式,主要应用于核心企业上游融资。它指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当交易行为已经完成而货款尚未到账时,以未来确定可收到的货款作为抵押物,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信贷限额条件下,采取随用随支的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短期借款的融资方式。其目的是防止资金链的断裂,更高效地进行周转及再生产。本质上,应收账款融资是一种物权转让行为,银行拥有对企业产品的处置权。

预付账款融资则适用于核心企业下游的销售渠道融资,渠道商在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由银行出资向核心企业采购,而后由银行通知进行分批发货。其具体包含了两种业务模式,主要区别在于核心企业获得预付采购款时,是否要发货给银行指定的仓储监管部门。由仓储监管部门逐步放货给融资的渠道商即为未来货权融资,而跳过仓储部门,由核心企业承担该职责,按银行指令自行放货给渠道商则为保兑仓业务模式。采取预付账款融资主要是因为下游渠道商作为买方对商品需求量大,而核心企业作为卖方商品库存有限,因此需要预付账款,分批生产和发放商品。

存货融资模式主要分为现货融资和仓单质押融资。现货融资是指客户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作为抵押以获得融资,由银行指派第三方物流公司对该抵押物进行监管,客户需打款赎货。在此基础上,银行也可以设定抵押商品价值最低限额,允许客户以货易货,更加便于生产销售。仓单质押指客户以仓单代替动产作为抵押,仓单是商品验收合格后的提货凭证,对于客户而言,仓单质押手续更加简便,而对于银行而言,仓单流动性更强,更易处置商品以规避风险。

总的来看,这三种融资模式并无优劣之分,而是各自适用于不同情形和不同主体下的融资活动,亦可以将三种模式进行组合以适用于更加复杂的情形。如存货融资模式下,客户在销售前如无资金进行赎货,银行可采用应收账款的方式接受客户的赎货要求。

从北京市的实际业务情况来看,预付账款的融资模式更受青睐,原因在于核心企业更加注重自身的销售情况,预付账款能够加速企业资金流转,优化财务报表,对追求绩效的企业来说是具有较强的吸引力的。

④供应链金融的优缺点

供应链金融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信息不对称程度的降低将激励银行授信。在相对更为透明的供应链条中,银行更容易全面地把握中小企业的运营状况,降低授信的风险成本,因而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程度会得到提升,放贷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

第二,供应链金融实现共赢。不仅得到融资的企业本身因为资金的注入而改善了经营状况,其上下游企业也会通过交易得到切实的绩效改善。同时,身为放贷者的银行也扩展了业务渠道,因此这是一项共赢的经济活动。

第三,供应链金融具有稳定性。在供应链金融中,各项决策将不仅仅只考虑单一企业的运营状况,而是将从供应链整体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判断,这无疑增加了各企业对冲击的应对能力。

然而,目前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尚未完备,仍有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

第一,提供的金融产品种类较为单一。供应链金融由于行业跨度大,涵盖的参与者来自不同部门,需要的服务具有独特性,因此需要银行量体裁衣,提供综合性的金融产品以供选择。然而目前各金融机构大都只提供最基础的融资服务,尚未满足市场的需求。

第二,供应链金融可能扩大冲击的影响规模。链条上的企业作为整体,对市场冲击的抗性有所提升,但是不可避免地会互相影响。当链条中的一个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出现经营困难时,其上下游企业乃至整条供应链都会由于产品销售出现意外状况而产生连锁反应。如果是核心企业受到了冲击,更有可能导致供应链的断裂,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第三,供应链金融自身存在一定的风险。供应链金融自身在运转过程中也会产生风险,如何防治这些风险是关注的重点,我们将在下文进行讨论。

综上,供应链金融发展到今天,还有许多的缺陷和不足需要解决。

⑤供应链金融的潜在风险不可忽视

防控风险是供应链金融领域关注的重点。首先,供应链金融作为一项信贷业务,具有传统的市场、信用、操作和法律层面的风险。同时,供应链金融的三种融资模式也会引发风险。应收账款融资很难判别商品是否重复抵押,且商品未来价格受到市场行情的影响,易产生坏账风险;预付账款融资模式下,质押物市场价格的波动以及监管不力等因素会给银行带来风险;存货融资模式下,质押物的货权和变现能力都是潜在的风险因素。

可以看出,供应链金融风险具有传递性和复杂性,亟须提高管理与监督水平,以确保供应链金融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