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民间金融
维护首都金融安全,防范民间金融风险,是京津冀地区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
(1)定义
1978年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民营经济逐步恢复和发展,金融活动进入活跃时期。1988年4月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从法律的角度承认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16],民营经济获得合法身份。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改革,政府逐渐放宽金融准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机构。因此,民间金融是指所有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的金融活动,除了国有和公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以外的,由民间个体自发形成的信用金融组织[17]。中国人民银行也对民间金融进行定义,认为它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18],在“一行三会”监管之外的非正规金融。
(2)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民间金融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根据民间金融的规模、地域范围和交易专业程度,民间金融可以分为非组织民间金融和有组织民间金融。其中,非组织私人金融包括企业连接贷款、私人贷款、贷款经纪和企业融资。有组织的私人金融包括轮转储蓄、典当行、贷款公司和私人银行。根据是否吸收存款,私人金融可分为非吸收存款和可吸收存款[19]。企业连接贷款、私人贷款、典当行和贷款公司分类为非吸收存款的民间金融形式,而轮转储蓄和私人银行分类为吸收存款的民间金融形式[20]。按交易主体可分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组织与贷款公司之间的企业联系、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轮转储蓄、私人钱庄、典当行、贷款经纪和企业融资等[21]。
(3)北京市民间金融的特征
①发展速度快,主体多元化。民间金融之所以在我国能够快速发展,是因为许多中小企业无法从正规银行获得贷款,为了满足自身的发展需要和资金需求,必须通过民间融资的形式筹集资金。同时,民间金融参与的主体不仅是个人和企业、企业和企业,还包括个人和个人之间的贷款等[22],其投资者规模较大,参与者约束较少,资金来源相对多元化。
②形式灵活,利率较高。民间金融的形式受限较少,经常在借款人向贷款人申报所需金额、确定还款日期、证明其还款能力等方面,双方达成协议后就完成了借贷程序[23],形式更加灵活多样,限制较少。在利率方面,利率弹性通常较大,不同借款人规定的利率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较大。例如,城镇的利率约为15%~30%,农村的利率约为10%~20%。
③具有非正规性和隐蔽性[24]。由于民间金融在交易中具有较强的保密性,许多交易都是在民间完成的,因此很难及时掌握其交易内容,使其无法得到全面的监管,导致其异常性强,也使其自身风险更大,无法有效防范风险。
(4)北京市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①小额贷款公司
第一,融资渠道窄,融资难、融资贵。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主要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正规金融机构,由于其自身风险防控能力差,且主要面向“三农”、小微企业等次贷群体,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银行业贷款的难度较大,成本也较高。
第二,监管责任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监管分散在政府不同部门,难以形成合力。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涉及地方金融工作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但目前法律政策对这些部门的权限划分模糊。一方面,导致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另一方面,促使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寻求监管套利,选择违规经营,自发性地增加了经营风险。
第三,担保方式不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大多采用联保、个人或公司的信用担保,以实物和资产作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较少。相比于商业银行完善的担保制度,小额贷款公司更易发生违约风险。
第四,超范围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应本着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保持分散、小额发放贷款的原则经营。但实际上,小额贷款行业的资金很多流向了房地产、煤矿、钢铁等产业,且集中多次向同一借款人放贷,这加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另外,也存在小额贷款公司无照经营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情况。
②典当行
第一,行业正面临转型升级。现阶段全国典当经营业务规模持续下降,典当贷款总额、典当余额、盈利能力、客户群体等方面均不断收缩。传统典当行业的衰落,一方面,归因于商业银行信贷、民间小贷、P2P 网贷等行业竞争压力;另一方面,还要归因于国家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等大环境的转变。总之,经济新常态下,典当行业期待创新和转型升级,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第二,存在资金风险。包括客户还款信用风险、坏账催讨流动性风险、抵(质)押品鉴定评估风险、绝当品二次流通变现风险等。因为绝当品销售变现比较麻烦,所以坏账问题对典当行业有很大影响,会使其资产流动性大大降低。但目前典当行业贷款逾期率、绝当率总体稳定可控。
第三,易受特定产业的影响。典当行业务类型集中,地域性产业特点强,如一线城市的房地产典当、中关村的电子产品典当、义乌的小商品典当、海宁的皮革典当等。这些产业的兴起、转型与淘汰,也伴随着当地典当行的兴衰。此外典当行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也比较高。
第四,业务结构问题。房地产抵押业务比例越高风险越大,动产质押、财产权利质押业务比例越高风险越小。目前房地产典当仍是行业主要业务,此外业务创新是行业发展的重点。
③融资担保
第一,融资担保能力偏弱。大部分融资担保机构资金规模偏小,担保能力不足。法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规模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10 倍,但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较低,实际担保倍数一般为2~3 倍。
第二,收益与承担的风险不匹配。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比重高,低廉的担保费率难以覆盖成本,加之银行等金融机构风险的过度转嫁,使得融资担保的业务收益率处于金融行业偏低水平,尤其是没有政府财政支持的民营担保机构。部分担保机构不满足于“保本微利”的经营现状,选择偏离主业而热衷于大项目和高风险、高盈利的投资项目,甚至铤而走险自己放贷,引发违规担保风险。
第三,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银担风险配置失衡,担保机构和银行权利责任不对等,银行对担保机构认可度不高,在风险分担上,大多数担保机构承担100%担保责任,增加了担保机构的风险系数。同时,目前各级政策性风险补偿资金偏少,对担保机构有效补偿能力不高,政策性扶持力度较弱。
第四,担保业征信体系不完善。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融资担保机构缺乏完整实用的评价跟踪、调查分析和动态监测等监管措施,不能及时掌握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务状况、或有负债变化,一旦发生风险,不能及时有效防范。
④融资租赁
第一,物权管理问题。融资租赁本质上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特性,而物权比债权涉及的方面和领域更宽、更复杂。与典型的金融行业不同,在一定程度上,融资租赁、融资担保、保理、典当等行业都存在类似的特殊性,即“既属于金融范畴又属于商贸范畴”。就融资租赁的物权管理风险而言,主要涉及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风险、余值风险、起租前风险、起租后风险等方面,而“信息不对称”是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期限错配问题。融资租赁公司都面临严重的期限错配问题,其资产负债结构存在天然的“短借长用”特点,因此其流动性风险较大,同时也面临利率风险、汇率风险。
第三,融资难问题。融资租赁行业也存在融资渠道受限、融资数量有限等问题,但相较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的杠杆率可以更高,其融资困扰也相对小一些。
第四,存在法律风险。融资租赁不同于普通租赁和借贷,合同复杂(融资租赁合同、供货或采购合同等),牵涉多方(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担保人等),往往伴随商业贸易纠纷,案件处理难度大。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来说出租人和出卖人利益相关,易对承租人形成较多限制和不利。同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担保合同、保理合同等都面临这种法律风险。
⑤农村信用社
第一,产权不清,管理体系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农户持股比例低且分散,其资金运作效率受到影响。
第二,经营目标偏离“三农”,服务主体由农民及农业逐渐向外延伸,造成农村资金严重外流。
第三,整体风险意识淡薄。重视存款量的增长,而忽视对不良贷款的控制。可能归因于一方面国家财政补贴较多,另一方面农业经济本身的脆弱性难以解决。
⑥合会
第一,存在倒会风险。可以通过让会首提供充足的抵押担保、控制会息上限、会期上限、人数规模上限以及合会成员相互监督、披露贷款用途等方式防止倒会。
第二,存在诈骗风险。合会很容易演变成会首非法集资、庞氏骗局。
第三,存在法律风险。合会是一种传统的民间资金融通的互助形式,熟人社会的相互制约是其固有的风险防范机制,而“熟人”的界定关乎合会集资的合法性,但这个界定很难。合会游离于任何监管部门,并没有得到政策明确、全面的认可。
⑦民间私募
第一,法律层面上,大体来说,非法集资的特点有:一是未经批准,二是公开募集,三是资本回报。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属于集资诈骗罪。近年来非法集资的大案有蚁力神事件、内蒙古万人大造林事件、吴英案等。所以对于民间集资风险应警钟长鸣。
第二,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自然人具有组织和发起募捐的主体资格,民间私募在法律上处于“法无禁止”的尴尬位置。同民间集资一样,都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合法性的判断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⑧地下钱庄
2008年以后被银监会审批通过的私人钱庄成为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其余的钱庄则转移形成地下业务,即如今的地下钱庄。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资金转移或资金存储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较为隐蔽,我国地下钱庄的数量和资金吞吐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现实生活中,部分涉黑性质的高利贷,也是属于地下钱庄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