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

9.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应用信息技术的产物,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风险。北京市应采用增强市级统筹力度、提高治理的技术水平、严格把控市场准入等手段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1)加强市级统筹引导力度,加快落实优惠政策

北京市作为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建议进一步出台更符合北京市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有利于聚集优质资源的政策,充分发挥在互联网、金融、科技创新和人才方面的多重优势,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将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资源聚集起来。根据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人才密集特性,首先要注重人才的引进,推出更加吸引人才的政策并高效落实,注重人才的培养,加强与高校的人才衔接,最大程度地落实高端人才落户北京、便利子女教育、住房补贴、基本医疗保障等政策;完善公共服务,建立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互联网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正外部性;并且根据发展基础引导北京市适合发展互联网金融的重点区域,防止出现各个区域之间的恶性资源竞争[2],保障北京在这个快速发展的阶段争得先机,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全面健康发展,走在全国互联网金融的改革创新的前列。

(2)提高发展透明度,增加技术手段在治理中的应用

由于互联网本身发展速度较快,公众对于互联网金融产业中信息的了解程度远不及行业本身的发展速度,加之自身产品的透明度低,因此更应该提高互联网发展程度的公开度。政府部门可以建立信用信息交换机制,落实互联网身份认证、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证书认证等实名制度,并灵活运用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央行的征信系统,实时监控互联网金融企业[3],加强对企业尤其是失信企业的信用信息披露,同时也应建立透明公开的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利用现有的互联网交易数据、税务部门纳税数据、工商管理部门数据,建立数据来源完整可靠的数据库,及时整合相关信息,提高公众对行业中产品和服务的了解程度,减少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盲目投资以及后续带来的一系列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开展网络硬件、软件工作时要确保网络环境的安全可靠,确保金融信息不会泄露,整体金融环境安全不会因此受到威胁。

(3)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中企业的准入和退出监管力度

行业中的运营主体在进入市场时只有经过准入机制的筛选才能保证市场整体在正常水平防控风险,对于进入行业的企业应从一开始便建立资金状况、运营情况、员工规模、技术手段等的标准;在行业中的主体若不符合准入机制应使其退出行业,并实施相应处罚。风险越高的行业业务门槛更应提高,重点是对于资本和技术的双重监控,最终实现整体风险监控水平的提高。

(4)提高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管中的作用

只有将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监管目标,北京市政府应和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共同努力,切实发挥协会的作用,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操作要求,披露、淘汰不符合规定的平台,落实行业公约标准,引导行业稳定规范发展。二者应共同引导市场中的企业良性竞争,实现协调监管,共同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最终形成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双管齐下的生态环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