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法律法规的创新业务保留空间的同时,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严禁相关金融公司从事特定业务,比如不得进行自融自保、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向非实名用户推介项目等,并将上述负面清单列入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