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事相兼传史方式的产生——“事语体”文献生产

二、言事相兼传史方式的产生——“事语体”文献生产

在阐明“事语体”的内涵之后,我们需要追问的是,这一文体又是如何生成的。要解答这个问题,必须对先秦史官群体的传史方式进行考察。但由于先秦史官很少对自身的传史方式进行说明,因此要全面清理这个问题自然还存在不少的困难,但相关文献留下的一些记载为思考这个问题提供了不少的条件。

《国语·鲁语上》记载鲁庄公准备到齐国观社,曹刿在规谏中提及:“臣不闻诸侯相会祀也,祀又不法。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28]所谓“君举必书”,韦昭的解释是“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29],左史、右史问题待下文讨论,不过从韦昭的解释来看,君主的言行举动显然都在史官载录职能之内。又《大戴礼记·保傅篇》说:“及太子既冠,成人,免于保傅之严,则有司过之史,有亏膳之宰。太子有过,史必书之。史之义不得不书过,不书过则死。”[30]此处表达的意思大致与“君举必书”相同,不过这是针对太子来说的,当太子的言语行为有过错,史官必须记录下来。《晋语九》载赵简子因下邑之役而准备赏赐董安于,董回答说:“方臣之少也,进秉笔,赞为名命,称于前世,立义于诸侯,而主弗志。及臣之壮也,耆其股肱以从司马,苛慝不产。及臣之长也,端委韠带以随宰人,民无二心。今臣一旦为狂疾,而曰‘必赏女’,与余以狂疾赏也,不如亡!”[31]所谓“秉笔”,是指进行文字记录工作。可见在春秋时期,连大夫身边也有史官负责载录之事。

那么,史官们又是如何记录的呢?《礼记·王制》说:“大史典礼,执简记,奉讳恶。”郑《注》:“简记,策书也。”孔颖达《疏》指出:“此一经论大史之官典掌礼事,国之得失,是其所掌,执此简记策书,奉其讳恶之事。奉谓进也。讳谓先王之名。恶谓子卯忌日。谓奉进于王以所讳所恶。”[32]意思是说,大史掌管典籍,这些典籍记录先王的名讳、忌日等,太史负责将它们进奉给君王。这里提到大史执掌简策,其实简策是史官用以书写的工具,《左传·文公十五年》载宋国司马华孙来盟,公与之宴,辞曰:“君之先臣督得罪于宋殇公,名在诸侯之策。”这里的“策”即简策,所谓“名在诸侯之策”,杨伯峻分析说:“督,华督,华耦之曾祖,桓公二年弑其君殇公。桓二年《经》书云:‘宋督弑其君与夷。’鲁史如此,他国之史当同,故云‘名在诸侯之策’。”[33]又《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载:“大史书曰:‘崔杼弑其君。’崔子杀之。其弟嗣书,而死者二人。其弟又书,乃舍之。南史氏闻大史尽死,执简以往。闻既书矣,乃还。”[34]此事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崔杼看到棠公寡妻很美就娶了过来,可是齐庄公私通棠姜并且又羞辱崔杼,引起崔杼的不满,于是设计杀害庄公。这件事发生之后,大史在简策上作了“崔杼弑其君”的记载,崔杼将大史杀了。大史的两个弟弟接着如此书写,也被杀掉。当第三个弟弟也如此书写之后,崔杼只好放过。南史听到大史都死了,“执简以往”,杨伯峻指出:“仍书‘崔杼弑其君’于简,执之以往。”[35]史官们在书写时经常携带简策,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王国维在《释史》中说:

《说文解字》:“史,记事者也,从又持中。中,正也。其字古文、篆文并作,从。”(秦泰山刻石御史大夫之史,《说文》大、小徐二本皆如此作。)……吴氏大澂曰:“史象手执简形。”然与简形殊不类。江氏永《周礼疑义举要》云:“凡官府簿书谓之中,故诸官言‘治中’、‘受中’,《小司寇》‘断庶民狱讼之中’,皆谓簿书,犹今之案卷也。此中字之本义,故掌文书者谓之史,其字从又从中。又者,右手,以手持簿书也。吏字、事字皆有中字,天有司中星,后世有治中之官,皆取此义。”江氏以中为簿书,较吴氏以中为简者得之。(简为一简,簿书则需众简。)顾簿书何以云中,亦不能得其说。案:《周礼·大史职》:“凡射事饰中、舍筭”,《大射仪》:“司射命释获者设中,大史释获。小臣师执中先首坐设之,东面退。大史实八筭于中,横委其余于中西。又释获者坐取中之八筭,改实八筭,兴执而俟。乃射,若中,则释获者每一个释一筭,上射于右,下射于左。若有余筭,则反委之。又取中之八筭,改实八筭于中,兴执而俟”云云。此即《大史职》所云“饰中舍筭”之事。是中者,盛筭之器也。中之制度,《乡射记》云:“鹿中髹,前足跪,凿背容八筭。释获者奉之,先首。”又云:“君国中射则皮树中,于郊则闾中,于竟则虎中,大夫兕中,士鹿中。”是周时中制皆作兽形,有首有足,凿背容八筭,亦与字形不类。余疑中作兽形者,乃周末弥文之制,其初如形,而于之上凿空以立筭,达于下横,其中央一直,乃所以持之,且可建之于他器者也。考古者简与筭为一物。古之简策,最长者二尺四寸;其次二分取一,为一尺二寸;其次三分取一,为八寸;其次四分取一,为六寸(详见余《简牍检署考》)。筭之制亦有一尺二寸与六寸二种。射时所释之筭,长尺二寸;投壶筭长尺有二寸。……筭与简策本是一物,又皆为史之所执,则盛筭之中,盖亦用以盛简。简之多者,自当编之为篇。若数在十简左右者,盛之于中,其用较便。……然则史字从又持,义为持书之人,与尹之从又持|(象笔形)者同意矣。[36]

从这段分析来看,简策实际上已经融入“史”的造字意象之中,可见简策不再只是简单的外在书写载体,而是“史”之生命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简策何以具有这样的意义,钱存训指出:“竹、木应用于书写的起源已不可考,但其时间必然很早。战国时代以前的简策尚未发现,但由古文字及典籍的记录中仍可看出,竹、木可能是中国最早的书籍材料。‘册’字象征着一捆简牍,编以书绳二道,最早见于殷代甲骨卜辞。和‘册’字有关的‘典’字,象征着‘册’在几上,亦见于两周金文。这两个字,常指史官记录帝王诰命的文件。两汉承袭此制,以简牍册封传达王命,沿用直至公元后5 世纪。许多周代的文籍,皆记载着竹简木牍应用于命令、祝祷及公文。……显然,不仅在周代,殷初已用简牍作为正式公文、祝祷和档案了。”[37]早期史官负责王命的书写,而王命的传达又依赖简策而得以实现,通过记录、传达王命这样的环节,史官与简策就紧密结合起来。

不唯如此,简策不仅是书写的载体,而且也参与史事的重塑过程。杜预在《〈春秋左氏传〉序》中说:“《周礼》有史官,掌邦国四方之事,达四方之志。诸侯亦各有国史。大事书之于策,小事简牍而已。”[38]杜预指出,先秦史官在策上书写大事,在简牍上书写小事,也就是说,简与策承担不同内容史事的书写任务。然而,所谓的“大事”“小事”又该如何理解呢?孔《疏》解释说:

大事者,谓君举告庙及邻国赴告,经之所书皆是也。小事者,谓物不为灾及言语文辞,传之所载皆是也。大事后虽在策,其初亦记于简。何则?弑君大事,南史欲书崔杼,执简而往,董狐既书赵盾,以示于朝,是执简而示之,非举策以示之,明大事皆先书于简,后乃定之于策也。其有小事,文辞或多,如吕相绝秦,声子说楚,字过数百,非一牍一简所能容者,则于众简牍以次存录也。杜所以知其然者,以隐十一年传例云“灭不告败,胜不告克,不书于策”。明是大事来告,载之策书也。策书不载,丘明得之,明是小事传闻,记于简牍也。以此知仲尼修经皆约策书成文,丘明作传皆博采简牍众记。故隐十一年注云“承其告辞,史乃书之于策。若所传闻行言非将君命,则记在简牍而已,不得记于典策。此盖周礼之旧制”也。又庄二十六年经皆无传,传不解经,注云“此年经、传各自言其事者,或策书虽存,而简牍散落,不究其本末,故传不复申解”。是言经据策书,传冯简牍,经之所言其事大,传之所言其事小,故知小事在简,大事在策也。[39]

孔《疏》指出,所谓“大事”,是指君举告庙及邻国赴告,亦即《春秋》所载之事;“小事”主要是指物不为灾及言语文辞,即《左传》所载。单纯看这些表述,显然有些难以明白。但结合整个文本来看,孔《疏》要表达的意思还是比较清楚的。孔《疏》明确指出《春秋》载录的是“大事”,无论是君举告庙还是邻国赴告,这些确实算得上是“大事”,它们用“策”来载录,这是好理解的。事实上,早期社会确实普遍存在“以事之轻重为册之大小”“以策之大小为书之尊卑”的现象。[40]不过,孔《疏》又举例说:“其有小事,文辞或多,如吕相绝秦,声子说楚,字过数百,非一牍一简所能容者,则于众简牍以次存录也。”所谓“吕相绝秦”,其事见于《左传·成公十三年》,讲述的是秦晋两国关系恶化,晋国派使臣吕相到秦国宣布与之绝交。所谓“声子说楚”,其事见于《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初,楚伍参与蔡太师子朝友,其子伍举与声子相善也。伍举娶于王子牟。王子牟为申公而亡,楚人曰:“伍举实送之。”伍举奔郑,将遂奔晋。声子将如晋,遇之于郑郊,班荆相与食,而言复故。声子曰:“子行也,吾必复子。”及宋向戌将平晋、楚,声子通使于晋,还如楚。令尹子木与之语,问晋故焉,且曰:“晋大夫与楚孰贤?”对曰:“晋卿不如楚,其大夫则贤,皆卿材也。如杞梓、皮革,自楚往也。虽楚有材,晋实用之。”子木曰:“夫独无族、姻乎?”对曰:“虽有,而用楚材实多。归生闻之:善为国者,赏不僭而刑不滥。赏僭,则惧及淫人;刑滥,则惧及善人。若不幸而过,宁僭,无滥。与其失善,宁其利淫。无善人,则国从之。《诗》曰‘人之云亡邦国殄瘁’,无善人之谓也。故《夏书》曰‘与其杀不幸,宁失不经’,惧失善也。《商颂》有之曰‘不僭不滥,不敢怠皇。命于下国,封建厥福’,此汤所以获天福也。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是以将赏,为之加膳,加膳则饫赐,此以知其劝赏也。将刑,为之不举,不举则彻乐,此以知其畏刑也。夙兴夜寐,朝夕临政,此以知其恤民也。三者,礼之大节也。有礼,无败。今楚多淫刑,其大夫逃死于四方,而为之谋主,以害楚国,不可救疗,所谓不能也。子仪之乱,析公奔晋。晋人置诸戎车之殿,以为谋主。绕角之役,晋将遁矣,析公曰:‘楚师轻窕,易震荡也。若多鼓钧声,以夜军之,楚师必遁。’晋人从之,楚师宵溃。晋遂侵蔡,袭沈,获其君,败申、息之师于桑隧,获申丽而还。郑于是不敢南面。楚失华夏,则析公之为也。雍子之父兄谮雍子,君与大夫不善是也,雍子奔晋,晋人与之鄐,以为谋主。彭城之役,晋、楚遇于靡角之谷。晋将遁矣,雍子发命于军曰:‘归老幼,反孤疾,二人役,归一人。简兵蒐乘,秣马蓐食,师陈焚次,明日将战。’行归者,而逸楚囚。楚师宵溃,晋绛彭城而归诸宋,以鱼石归。楚失东夷,子辛死之,则雍子之为也。子反与子灵争夏姬,而雍害其事,子灵奔晋,晋人与之邢,以为谋主,扞御北狄,通吴于晋,教吴判楚,教之乘车、射御、驱侵,使其子孤庸为吴行人焉。吴于是伐巢、取驾、克棘、入州来,楚罢于奔命,至今为患,则子灵之为也。若敖之乱,伯贲之子贲皇奔晋,晋人与之苗,以为谋主。鄢陵之役,楚晨压晋军而陈。晋将遁矣,苗贲皇曰:‘楚师之良在其中军王族而已,若塞井夷灶,成陈以当之,栾、范易行以诱之,中行、二郤必克二穆,吾乃四萃于其王族,必大败之。’晋人从之,楚师大败,王夷、师熠,子反死之。郑叛、吴兴,楚失诸侯,则苗贲皇之为也。”子木曰:“是皆然矣。”声子曰:“今又有甚于此。椒举娶于申公子牟,子牟得戾而亡,君大夫谓椒举:‘女实遣之!’惧而奔郑,引领南望,曰:‘庶几赦余。’亦弗图也。今在晋矣。晋人将与之县,以比叔向。彼若谋害楚国,岂不为患?”子木惧,言诸王,益其禄爵而复之。声子使椒鸣逆之。[41]

此事也见载于《国语·楚语上》。声子虽然出于帮助伍举的考量,但他与令尹子木的一番谈话,揭示了楚国人才外流及其对楚国造成的重大损失,这无疑是对楚国执政者的警醒。因此,“声子说楚”事件与“吕相绝秦”事件一样,都涉及国家层面的事务,它们在性质上显然并不是“小事”。倘若孔《疏》不是误解的话,那么对于杜预所言之“大事”“小事”与简策之关系,以及孔《疏》的解说要重新加以考察。本书认为,对于杜预所言之“大事”“小事”,不能仅仅将其理解为史事规模的大小,而应该从史事的表达方式的角度加以理解。所谓史事的表达方式,就是指被书写之史事的外在呈现方式。孔《疏》将“小事”与“言语文辞”相提并论,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孔颖达说:“其有小事,文辞或多……字过数百,非一牍一简所能容者,则于众简牍以次存录也。”这里所谓的“文辞”,就是指“言语文辞”,结合“吕相绝秦”“声子说楚”的例证,其实是指人物的对话。既然是人物的对话,自然“字过数百,非一牍一简所能容”,也就需要“众简牍以次存录”。这意味着什么呢?首先来了解“简”与“策”之间的分别,王国维指出:

简策之别,旧说不一。郑康成《仪礼》《礼记》《注》、杜元凯《左传》《注》,皆云:“策,简也。”贾公彦《仪礼》《疏》谓:“简据一片而言,策是连编之称。”孔颖达《左传》《疏》亦曰:“单执一札,谓之为简,连编诸简,乃名为策。”是贾、孔二君,均以简为策中一札。然孔氏于《尚书》《疏》又引顾彪说曰:“二尺四寸为策,一尺二寸为简。”则又以长短别之。前说是也。[42]

由此可知,“策”与“简”原本是相通的,只不过在数量上“简”只是单片,而“策”则是由“简”连编而成,亦即“策”是“简”的集合。明白这一点,我们再回头看杜预的说法,杜预强调先秦史官在策上书写大事,在简牍上书写小事;不过孔《疏》提到“大事”最初也是书于简的,后来修订时才书于策。孔《疏》的看法有别于杜说,这是很清楚的,问题是如何看待他们的这种分别,或者说,他们的说法是否都有道理。前引《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明确记载南史“执简以往”,毫无疑问崔杼弑君是大事,南史执简前往,显然是用“简”来记载这一“大事”。在这个意义上,孔《疏》的看法是合理的。指出这一点,也并非表明杜预说法就必然不对。从“策”的实际来看,“策”由多简连编而成,在数量上更适合承载内容丰富的事件。然而,“策”还具有另外的意义,亦即“策”承载的往往是认为非常重要的事件。这是我们在有关“策”认识上所应该注意的。杜预强调先秦史官在策上书写大事,显然是就“策”的后一意义说的。但是,仅仅停留在这一认识层次上显然是不够的,它还不能呈现全部事实的丰富性。

“策”承载的是重要的事件,这没有什么疑问。可是据孔《疏》的说法,大事的原初记载并不是在策上,书写在策上是后来的事情。事实上最初记载大事的并不是“策”,而是“简”,那么,为什么要使用“简”来书写大事呢?我们知道,“策”是连编的“简”,而“简”是单片的,很清楚,就携带而言,“执简”应比“执策”方便,但这显然并不是主要的原因。南史“执简以往”,杨伯峻说“仍书‘崔杼弑其君’于简,执之以往”,崔杼弑君原本有着复杂过程,但大史、南史在书写时并不关心这些,他们只关心崔杼弑君这个行为,因此,他们郑重地将这一行为载录下来。通过这个例证,我们可以明白这样一个事实,当时的史官面对重大的历史事件,他们通常只是将事件的结果载录下来。又如《左传·宣公二年》载:

乙丑,赵穿攻灵公于桃园。宣子未出山而复。大史书曰“赵盾弑其君”,以示于朝。宣子曰:“不然。”对曰:“子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讨贼,非子而谁?”宣子曰:“呜呼!《诗》曰‘我之怀矣,自诒伊戚。’其我之谓矣。”孔子曰:“董孤,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赵宣子,古之良大夫也,为法受恶。惜也,越竟乃免。”[43]

晋灵公原本为赵穿所杀,大史对此应该是清楚的,但他的记载却并不是这样,而是将弑君的罪名转嫁到赵盾头上。何以会如此,通过大史与赵盾之间的对话,以及孔子的解释,我们大约能够明白其中的缘由。再联系赵盾与晋灵公之间的恩怨,可知晋灵公被杀确实夹杂了很多的因素。可是,对于这些过程,大史并没有将它们记录下来,而只是将这一复杂过程简单地记为“赵盾弑其君”。又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载:

……遂与秦王会渑池。秦王饮酒酣,曰:“寡人窃闻赵王好音,请奏瑟。”赵王鼓瑟。秦御史前书曰“某年月日,秦王与赵王会饮,令赵王鼓瑟”。蔺相如前曰:“赵王窃闻秦王善为秦声,请奉盆缻秦王,以相娱乐。”秦王怒,不许。于是相如前进缻,因跪请秦王。秦王不肯击缻。相如曰:“五步之内,相如请得以颈血溅大王矣!”左右欲刃相如,相如张目叱之,左右皆靡。于是秦王不怿,为一击缻。相如顾召赵御史书曰“某年月日,秦王为赵王击缻”。[44]

在渑池之会上,秦王让赵王奏瑟,并且还让史官将此事载录下来,显然是为了羞辱赵王。对于秦王这种横蛮无礼的行为,蔺相如奋起反击,迫使秦王为赵王击缻,同时也让赵国史官载录此事。对于这些过程,两国史官并没有当场详细记录下来,而只是做了“某年月日,秦王与赵王会饮,令赵王鼓瑟”及“某年月日,秦王为赵王击缻”的载录。通过上面这些事例,我们发现,早期史官之所以执“简”,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们书写史事通常只注重其结果的载录,那么,在这种情形之下,单片竹简就可以满足需求,自然不需要使用“策”了。这些载录重大史事的“简”日积月累起来,自然也就成为“策”。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对杜预所谓“大事书之于策”的提法又多了一分理解。不过,史官执简行为还包含一层或者说是更深层次的意义,经过上面的分析,对于重大历史事件,史官通常只载录结果,而对于过程当下基本上是不予载录的,这就在“书法”上呈现出“记事”的特征,也就是说,史官“执简”其实暗含“记事”这一载录意识。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所谓的“记事”,主要是就表达形式而言的,即特指对事件结果的载录。

早期史官注重对事件结果的书写,但这决不意味着他们不重视事件的过程。从上面的例证来看,史官书写史事时,他们是很清楚所写史事的经过的。比如大史书“赵盾弑其君”,其实大史本人知道晋灵公是被赵穿而非赵盾所杀,之所以要如此书写,主要是责备赵盾作为执政者没有承担起弑君事件后续的相应责任。另一方面,早期史官还特别注重人物言论的载录。杜预指出在简牍上书写小事,孔《疏》解释说:“小事者,谓物不为灾及言语文辞,传之所载皆是也。……其有小事,文辞或多,如吕相绝秦,声子说楚,字过数百,非一牍一简所能容者,则于众简牍以次存录也。”[45]孔《疏》认为杜预所讲的“小事”中包含人物的言语文辞,然而不同于“大事”,人物言语动辄“字过数百”,因此,这些“小事”是没法用“简”来记录的,而是需要用“众简牍以次存录”,这已经是“策”了。所以,对于杜预所言“大事书之于策,小事简牍而已”,本书的理解是,“大事”的原初记录是在“简”上,由于“大事”的汇集,以致“简”不断累积,从而形成“策”。当然,也有可能如孔《疏》所言,“大事皆先书于简,后乃定之于策”,即出于史官整理的结果。至于“小事”,通常载录在“策”上,单片简牍是没法完成的。《国语·鲁语下》载:

海鸟曰“爰居”,止于路东门之外三日,臧文仲使国人祭之。展禽曰:“越哉,臧孙之为政也!夫祀,国之大节也;而节,政之所成也。故慎制祀以为国典。今无故而加典,非政之宜也。夫圣王之制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扞大患则祀之。非是族也,不在祀典。昔烈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柱,能殖百谷百蔬;夏之兴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共工氏之伯九有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为社。黄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财,颛顼能修之。帝喾能序三辰以固民,尧能单均刑法以仪民,舜勤民事而野死,障洪水而殛死,禹能以德修之功,契为司徒而民辑,冥勤其官而水死,汤以宽治民而除其邪,稷勤百谷而山死,文王以文昭,武王去民之秽。故有虞氏禘黄帝而祖颛顼,郊尧而宗舜;夏后氏禘黄帝而祖颛顼,郊而宗禹;商人禘舜而祖契,郊冥而宗汤;周人禘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幕,能帅颛顼者也,有虞氏报焉;杼,能帅禹者也,夏后氏报焉;上甲微,能帅契者也,商人报焉;高圉、大王,能帅稷者也,周人报焉。凡禘、郊、祖、宗、报,此五者国之典祀也。加之以社稷山川之神,皆有功烈于民者也;及前哲令德之人,所以为明质也;及天之三辰,民所以瞻仰也;及地之五行,所以生殖也;及九州名山川泽,所以出财用也。非是不在祀典。今海鸟至,己不知而祀之,以为国典,难以为仁且智矣。夫仁者讲功,而智者处物。无功而祀之,非仁也;不知而不能问,非智也。今兹海其有灾乎?夫广川之鸟兽,恒知避其灾也。”

是岁也,海多大风,冬煖。文仲闻柳下季之言,曰:“信吾过也,季子之言不可不法也。”使书以为三筴。[46]

所谓“三筴”,韦昭解释说:“筴,简书也。三筴,三卿卿一通也,谓司马、司徒、司空也。”[47]其实,“筴”即“策”,展禽的上述言论被载录在“策”上,也就是说,人物言论通常是用“策”来书写的。由此,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一个问题,亦即早期史官在“记事”之外,还有“记言”的职能。除展禽这个事例之外,其实还能找到很多这方面的证据,比如《礼记·内则》提及“乞言”仪式,在这一仪式中,惇史负责记录老人的言论。《论语·卫灵公》载子张问行,在听了孔子一番话之后,子张将其书写在绅带上。因此,杜预“大事”“小事”的说法,在很大程度上其实反映了早期史官记事、记言的事实,孔《疏》将“大事”理解为“经之所书”,将“小事”理解为“传之所载”,更是说明了这一点。对于早期史官的这些职能,《礼记·玉藻》干脆以“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加以概括[48],此后《汉书·艺文志》也说:“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举必书,所以慎言行,昭法式也。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帝王靡不同之。”[49]应该说,这些说法是有道理的。

现存的先秦史传文献,《春秋》呈现“记事”的特征,而《尚书》《国语》等主要呈现“记言”的特征。就《春秋》的叙事特点而言,它只关注事件的结果,而对于事件的过程则几乎不涉及。譬如我们很熟悉的郑庄公与其弟段的故事,《左传·隐公元年》载:

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生庄公及共叔段。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爱共叔段,欲立之。亟请于武公,公弗许。及庄公即位,为之请制。公曰:“制,岩邑也,虢叔死焉。佗邑唯命。”请京,使居之,谓之京城大叔。祭仲曰:“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参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今京不度,非制也,君将不堪。”公曰:“姜氏欲之,焉辟害?”对曰:“姜氏何厌之有?不如早为之所,无使滋蔓!蔓,难图也。蔓草犹不可除,况君之宠弟乎?”公曰:“多行不义,必自毙,子姑待之。”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贰于己。公子吕曰:“国不堪贰,君将若之何?欲与大叔,臣请事之;若弗与,则请除之,无生民心。”公曰:“无庸,将自及。”大叔又收贰以为己邑,至于廪延。子封曰:“可矣。厚将得众。”公曰:“不义,不暱。厚将崩。”大叔完聚,缮甲兵,具卒乘,将袭郑,夫人将启之。公闻其期,曰:“可矣。”命子封帅车二百乘以伐京。京叛大叔段。段入于鄢。公伐诸鄢。五月辛丑,大叔出奔共。[50]

《左传》将此事的来龙去脉讲述得很清楚,借助这一记载可大致了解郑庄公与其弟段结怨的过程。然而,对于这样一件事,《春秋·隐公元年》只是记作“夏五月,郑伯克段于鄢”[51],这种载录方式并不陌生,是先秦史官记事的标准范式。我们有理由相信载录此事的史官是了解整个事件过程的,但是,当史官群体之外的人们接触这一文本时,他们知道文本背后的故事吗?对此,我们或许没有那么有信心。《公羊传》也有一段记载:“夏,五月,郑伯克段于鄢。克之者何?杀之也。杀之,则曷为谓之克?大郑伯之恶也。曷为大郑伯之恶?母欲立之,己杀之,如勿与而已矣。段者何?郑伯之弟也。何以不称弟?当国也。其地何?当国也。齐人杀无知,何以不地?在内也。在内,虽当国不地也,不当国,虽在外亦不地也。”[52]比起《春秋》来,《公羊传》提供的信息似乎多些,但还是留下很多疑问,比如其母为何要舍弃庄公而立段,其母与段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郑庄公与其弟段之间的争斗又是如何展开的,等等,这些问题《公羊传》也未能解释。这样,对于《春秋》乃至早期史官们的“记事”来说,在那个时代,史官们虽可能了解事件的全貌,但其载录不甚详细,故给史官之外的群体造成了理解困难的问题。这些群体由于脱离史官记事的特定语境,从而无法复原记事背后的过程,也就自然而然有理解上的困难。这种困难出现的根本原因是那时史官特定的记事方式,而当人们有机会接触这些文本,或者有兴趣关心这些史事时,这种记事方式阻碍了人们对所记史事的认知。

在这种情形之下,此前史官的记事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理解史事的需求,人们迫切需要新的传史方式来替代当前史事的表达方式。这种新的传史方式,刘知几称之为“言事相兼”,他指出:

古者言为《尚书》,事为《春秋》,左右二史,分尸其职。盖桓、文作霸,纠合同盟,春秋之时,事之大者也,而《尚书》缺纪;秦师败绩,缪公诫誓,《尚书》之中,言之大者也,而《春秋》靡录。此则言、事有别,断可知矣。

逮左氏为书,不遵古法,言之与事,同在传中。然而言事相兼,烦省合理,故使读者寻绎不倦,览讽忘疲。[53]

刘知几认为先秦史官载录史事存在记言、记事分立的时期,在这种情形下,出现《尚书》《春秋》这样的文献,由于受制于记言、记事,《尚书》主要只载录言论,而《春秋》只载录事件。《左传》的出现结束了史官言事分立的做法,它将记言与记事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形成言事相兼的文献,这种文献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尚书》《春秋》特别是《春秋》叙事的局限。《左传》重视事件过程性的描述,而这种描述的完成又与记言文献有很大的关联。可以说,随着史官传史方式由言事分立到言事相兼的转化,一种新的史传文献——“事语体”文献生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