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显事隐

一、言显事隐

顾名思义,所谓“言显事隐”,即在这种体式中,人物言论占据主体,而事件描述居于次位。一般而言,史官在记言过程中关注的是人物言论,不太可能载录事件的过程。比如一种叫“爰居”的海鸟停在鲁国都城东门外三天,臧文仲发现后准备祭祀,展禽就此事进行规谏,臧文仲接受他的劝告,事后臧文仲说“信吾过也,季子之言不可不法也”,并且“使书以为三筴”。从臧文仲的话中可知,被书写下来的只能是展禽的这番规谏之言。又如《论语·卫灵公》载“子张书诸绅”,很明显,子张书写在绅带上的只能是孔子的话。可是,现在看到的这两个文本除了人物言论之外,还有其他的成分,《国语·鲁语下》作:

海鸟曰“爰居”,止于路东门之外三日,臧文仲使国人祭之。展禽曰:“……”是岁也,海多大风,冬煖。文仲闻柳下季之言,曰:“信吾过也,季子之言不可不法也。”使书以为三筴。[54]

在展禽言论之前,出现了简短描述事件起因的句子,在此之后,有事件结局的交代,这些成分应该是后来添加上去的。“子张书诸绅”条也是如此,前面有“子张问行”交待起因,在孔子言论之后有“子张书诸绅”作为结果,整个文本如下:

子张问行。子曰:“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立则见其参于前也,在舆则见其倚于衡也,夫然后行。”子张书诸绅。[55]

就这些文本而言,人物言论显然是关注的重点,或者说,人物言论属于核心文本,而记事部分处于辅助地位。不过,正是由于这些记事成分的存在,人物言论因此具有现实的背景,这样才不至于给人突兀的感觉,同时也有利于人们对这些言论的理解。

在语类文献中,“言显事隐”是极常见的,如《战国策·东周策》载:

秦攻宜阳,周君谓赵累曰:“子以为何如?”对曰:“宜阳必拔也。”君曰:“宜阳城方八里,材士十万,粟支数年,公仲之军二十万,景翠以楚之众,临山而救之,秦必无功。”对曰:“甘茂羁旅也,攻宜阳而有功,则周公旦也;无功,则削迹于秦。秦王不听群臣父兄之议而攻宜阳,宜阳不拔,秦王耻之。臣故曰拔。”君曰:“子为寡人谋,且奈何?”对曰:“君谓景翠曰:‘公爵为执圭,官为柱国,战而胜,则无加焉矣,不胜则死,不如胥秦拔宜阳,公进兵。秦恐公之乘其弊也,必以宝事公;公中慕公之为己乘秦也,亦必尽其宝。’”秦拔宜阳,景翠果进兵。秦惧,遽效煮枣,韩氏果亦效重宝。景翠得城于秦,受宝于韩,而德东周。[56]

秦国攻打宜阳,东周君就此事与赵累讨论。赵累认为秦国一定会拿下宜阳,东周君表示怀疑,他认为宜阳城池坚固,粮多兵强,并且还有援军。赵累进一步分析宜阳之所以会被秦兵攻取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东周君请教自己应该怎样做,赵累劝说他为景翠谋划,后来事情均按照赵累的设想发展。在这段文字中,东周君与赵累的对话是重点,可是还包括其他一些成分。又如《世说新语·言语》篇载:

南郡庞士元闻司马德操在颍川,故二千里候之。至,遇德操采桑,士元从车中谓曰:“吾闻丈夫处世,当带金佩紫,焉有曲洪流之量,而执丝妇之事。”德操曰:“子且下车,子适知邪径之速,不虑失道之迷。昔伯成耦耕,不慕诸侯之荣;原宪桑枢,不易有官之宅。何有坐则华屋,行则肥马,侍女数十,然后为奇?此乃许、父所以慷慨,夷、齐所以长叹。虽有窃秦之爵,千驷之富,不足贵也。”士元曰:“仆生出边垂,寡见大义。若不一叩洪钟,伐雷鼓,则不识其音响也。”[57]

庞士元听说司马德操在颍川,特意从两千里外的地方赶去拜会,恰好碰上司马德操在采桑。庞士元于是以采桑这个事件作为话题,与司马德操展开对话。两人的对话显然占据核心,可是开头的叙述对于后面对话的展开无疑起着铺垫作用。

在“言显事隐”体式中,《国语》“三段式”文本尤其值得重视。《国语》收录很大一部分谏辞,这些谏辞在形式上自然表现为人物言论,不过,在《国语》这部分内容中,这些谏辞往往还有附加成分。如《周语中》:

王至自郑,以阳樊赐晋文公。阳人不服,晋侯围之。仓葛呼曰:“王以晋君为能德,故劳之以阳樊,阳樊怀我王德,是以未从于晋。谓君其何德之布以怀柔之,使无有远志?今将大泯其宗祊,而蔑杀其民人,宜吾不敢服也!夫三军之所寻,将蛮、夷、戎、狄之骄逸不虔,于是乎致武。此羸者阳也,未狎君政,故未承命。君若惠及之,唯官是征,其敢逆命,何足以辱师!君之武震,无乃玩而顿乎?臣闻之曰:‘武不可觌,文不可匿。觌武无烈,匿文不昭。’阳不承获甸,而祇以觌武,臣是以惧。不然,其敢自爱也?且夫阳,岂有裔民哉?夫亦皆天子之父兄甥舅也,若之何其虐之也?”晋侯闻之,曰:“是君子之言也。”乃出阳民。[58]

由于晋文公协助周襄王复位,周襄王于是将阳樊赏赐给晋文公。可是阳樊不愿意归顺,晋文公便派兵包围了此地。阳樊人仓葛站出来批评晋文公的做法不妥,晋文公听从他的看法,下令阳樊的人民可以离开。在这个文本中,仓葛的言论是主体,可是在它之外,此一文本不但交代了仓葛规谏的原因,同时还交代了结果。这样,整个文本呈现“原因—规谏—结果”这样“三段式”的结构。又如:

温之会,晋人执卫成公归之于周。晋侯请杀之,王曰:“不可。夫政自上下者也,上作政,而下行之不逆,故上下无怨。今叔父作政而不行,无乃不可乎?夫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而叔父听之,一逆矣。又为臣杀其君,其安庸刑?布刑而不庸,再逆矣。一合诸侯,而有再逆政,余惧其无后。不然,余何私于卫侯?”晋人乃归卫侯。[59]

《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至三十年对此事经过有着比较详细的载录,韦昭《注》谓:“温,晋之河阳。成公,卫文公之子成公郑也。晋文公讨不服,卫成公恃楚而不从,闻楚师败于城濮,惧,出奔楚,使元咺奉弟叔武以受盟于践土。或愬元咺曰:‘立叔武矣。’卫侯杀其子角,咺不废命,奉叔武以守国。晋人复卫侯,卫侯先期入。叔武将沐,闻君至,喜,捉发走出,前驱射而杀之,元咺出奔晋。会于温,讨不服。卫侯与元咺讼,不胜,故晋侯执之,归之于京师。”[60]晋文公将卫成公羁押于王城,并请求周襄王下令杀掉成公。在这种情形之下,周襄王拒绝晋文公的要求,指出这种做法不符合“君臣无狱”的精神。周襄王的提醒使晋文公放弃自己的看法,并放回卫成公。由此看来,这个文本也呈现“三段式”的特征。从上述记载来看,释放卫成公看来是晋文公接受周襄王劝告的结果。不过,《左传·僖公三十年》载:“晋侯使医衍鸩卫侯。宁俞货医,使薄其鸩,不死。公为之请,纳玉于王与晋侯。皆十瑴,王许之。秋,乃释卫侯。”[61]晋文公派医衍鸩杀卫成公,由于宁俞贿赂医衍,卫成公才得以不死。后来鲁僖公出面请求,并各送周襄王与晋文公十对玉,周襄王答应了,卫成公得以释放。《史记·卫世家》说:“晋使人鸩卫成公,成公私于周主鸩,令薄,得不死。已而周为请晋文公,卒入之卫。”[62]按照此处的记载,进行贿赂的是卫成公本人,而不是宁俞,这是不同于《左传》的。其次,《史记》没有提到鲁僖公,只是说朝廷(很可能是指周襄王)出面请求晋文公释放卫成公。就《史记》的记载来看,它与《左传》并不一致,倒与《国语》的上述记载很相似。又《鲁语上》载:

温之会,晋人执卫成公归之于周,使医鸩之,不死,医亦不诛。臧文仲言于僖公曰:“夫卫君殆无罪矣。刑五而已,无有隐者,隐乃讳也。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五刑三次,是无隐也。今晋人鸩卫侯不死,亦不讨其使者,讳而恶杀之也。有诸侯之请,必免之。臣闻之:班相恤也,故能有亲。夫诸侯之患,诸侯恤之,所以训民也。君盍请卫君以示亲于诸侯,且以动晋?夫晋新得诸侯,使亦曰:‘鲁不弃其亲,其亦不可以恶。’”公说,行玉二十瑴,乃免卫侯。自是晋聘于鲁,加于诸侯一等,爵同,厚其好货。卫侯闻其臧文仲之为也,使纳赂焉。辞曰:“外臣之言不越境,不敢及君。”[63]

《左传》只是简单地提及“公为之请”,鲁僖公为什么会出面呢,我们并不清楚,这里则详细叙述其中的缘由。当得知晋文公鸩杀卫成公之事后,臧文仲劝鲁僖公出面斡旋,僖公接受这个建议,从而使此一尴尬得以圆满解决。结合这些记载,我们大致清楚此事的过程,了解到有很多人参与这个事件,也就是说,卫成公得以释放是多方合力的结果。倘若其中某一环节出现意外,其结局是难以预料的。《周语中》将卫成公的释放归功于周襄王的谏言,大体上还是凸显事件的主要方向。从上面两个例证来看,整个文本呈现的“原因—规谏—结果”的结构与事件的自然过程是吻合的,也就是说,编撰者是按照事件的历史面貌添加“原因”与“结果”,“结果”是这一事件原本所具有的。

不过,在有些《国语》“三段式”中,“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编撰的结果,也就是说,文本中的“结果”与整个事件之间很难存在因果联系,这种因果关联大都是人为建构起来的。例如:

(1)厉王虐,国人谤王。邵公告曰:“民不堪命矣!”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王喜,告邵公曰:“吾能弭谤矣,乃不敢言。”邵公曰:“是障之也。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蒙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民之有口,犹土之有山川也,财用于是乎出;犹其原隰之有衍沃也,衣食于是乎生。口之宣言也,善败于是乎兴,行善而备败,其所以阜财用、衣食者也。夫民虑之于心而宣之于口,成而行之,胡可壅也?若壅其口,其与能几何?”王不听,于是国莫敢出言,三年,乃流王于彘。

(2)厉王说荣夷公,芮良夫曰:“王室其将卑乎!夫荣公好专利而不知大难。夫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载也,而或专之,其害多矣。天地百物,皆将取焉,胡可专也?所怒甚多,而不备大难,以是教王,王能久乎?夫王人者,将导利而布之上下者也,使神人百物无不得其极,犹日怵惕,惧怨之来也。故《颂》曰:‘思文后稷,克配彼天。立我蒸民,莫匪尔极。’《大雅》曰:‘陈锡载周。’是不布利而惧难乎?故能载周,以至于今。今王学专利,其可乎?匹夫专利,犹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荣公若用,周必败。”既,荣公为卿士,诸侯不享,王流于彘。[64]

(1)是说,周厉王施政残暴,引起国人的不满,国人因而指责、议论他。厉王很生气,专门找来卫巫监督国人的议论,只要卫巫来报告,就将诽谤的人杀掉,于是国人再也不敢议论。对于这种状况,邵公提出批评,认为厉王的做法会带来更大的危险,厉王应该停止这种错误的行为,让国人能够自由地议论。然而,厉王没有接受邵公的谏言,三年之后,周厉王被国人流放到彘地。根据这一文本,厉王的被流放,关键在于他限制、打击国人的议论,以及拒绝邵公的劝告,也就是说,周厉王的残暴、拒谏行为是其流放的根本原因。进一步来看,厉王拒不接受邵公的规谏,三年之后终于迎来流放的后果,这样,在拒谏与流放之间,其实延续了三年之久。就上述记载而言,核心文本应该是邵公的劝谏,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由于厉王未能接受邵公的规谏,继续自己的错误行为,从而引发了流放的结局。很明显,这是编撰者着力要表达的想法。表面上来看,行为与结局之间的这种因果关联似乎是可以成立的。然而,文本(2)的存在使我们怀疑这种因果关系。这一文本也是讨论周厉王的,也叙述他流放到彘地之事;不过,在这一文本中,厉王被流放的原因是不同的。厉王很宠信荣夷公,芮良夫指出荣夷公这个人很喜欢专利,倘若重用此人,那么周朝的王业一定会衰败。厉王没有采纳芮良夫的建议,让荣夷公担任卿士,于是诸侯不再朝贡,厉王本人也被流放到彘地。不同于(1),文本(2)没有交代荣夷公担任卿士多久后厉王被流放,但是,文本(2)也认为厉王的被流放与厉王不接受芮良夫的规谏以及重用荣夷公密切相关。这样,对于厉王的流放问题,(1)与(2)两个文本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原因,无论从逻辑上还是现实来看,多因一果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可是,就这两个文本而言,我们难以相信它们所谓的因果关系都是能够成立的。“三段式”中这种因果现象在《国语》中还有很多,比如:

襄王使邵公过及内史过赐晋惠公命,吕甥、郤芮相晋侯不敬,晋侯执玉卑,拜不稽首。内史过归,以告王曰:“晋不亡,其君必无后。且吕、郤将不免。”王曰:“何故?”对曰:“《夏书》有之曰:‘众非元后,何戴?后非众,无与守邦。’在《汤誓》曰:‘余一人有罪,无以万夫;万夫有罪,在余一人。’在《盘庚》曰:‘国之臧,则惟女众。国之不臧,则惟余一人,是有逸罚。’如是则长众使民,不可不慎也。民之所急在大事,先王知大事之必以众济也,是故祓除其心,以和惠民。考中度衷以蒞之,昭明物则以训之,制义庶孚以行之。祓除其心,精也;考中度衷,忠也;昭明物则,礼也;制义庶孚,信也。然则长众使民之道,非精不和,非忠不立,非礼不顺,非信不行。今晋侯即位而背外内之赂,虐其处者,弃其信也;不敬王命,弃其礼也;施其所恶,弃其忠也;以恶实心,弃其精也。四者皆弃,则远不至而近不和矣,将何以守国?古者,先王既有天下,又崇立上帝、明神而敬事之,于是乎有朝日、夕月以教民事君。诸侯春秋受职于王以临其民,大夫、士日恪位著以儆其官,庶人、工、商各守其业以共其上。犹恐其有坠失也,故为车服、旗章以旌之,为贽币、瑞节以镇之,为班爵、贵贱以列之,为令闻嘉誉以声之。犹有散、迁、懈慢而著在刑辟,流在裔土,于是乎有蛮、夷之国,有斧钺、刀墨之民,而况可以淫纵其身乎?夫晋侯非嗣也,而得其位,亹亹怵惕,保任戒惧,犹曰未也。若将广其心而远其邻,陵其民而卑其上,将何以固守?夫执玉卑,替其贽也;拜不稽首,诬其王也。替贽无镇,诬王无民。夫天事恒象,任重享大者必速及,故晋侯诬王,人亦将诬之;欲替其镇,人亦将替之。大臣享其禄,弗谏而阿之,亦必及焉。”襄王三年而立晋侯,八年而陨于韩,十六年而晋人杀怀公。怀公无胄,秦人杀子金、子公。[65]

周襄王派邵公过及内史过册封晋惠公,在仪式进行过程中,晋惠公未能遵照仪式的要求进行,吕甥、郤芮赞礼的态度也很不恭敬。内史过回到周朝后向襄王报告说,晋国即使不灭亡,晋惠公也必定没有后嗣,连吕甥、郤芮也没有好的下场。这一文本最后连续叙述了三个结果,晋惠公于周襄王三年即位,于八年在秦晋韩原之战被俘,尽管最后被释放,但作为堂堂国君而言,这无疑是一次沉重的打击。其子晋怀公即位不久即被刺杀,晋怀公无后,这就印证了内史过的预言。不仅如此,吕甥、郤芮也被秦穆公诱杀,再一次印证了内史过的预言。从晋惠公到其子被刺杀,及吕、郤被杀,其间经历十四个年头,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内史过预言的耐心关注,同时,这一事件所经历的为时不短的过程,似乎也让人怀疑内史过预言的可行性,也就是说,单凭册封仪式的一次失礼就能预断人的一生,似乎难以让人接受。晋惠公被俘,晋怀公以及吕、郤被杀,其实是系列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晋惠公等人的失礼行为即使属于其中的一个原因,这一原因也许并不是最为主要的。也就是说,这一文本所载录的结果与内史过所提出的原因之间并不能排除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二者的因果联系主要是出于编撰的结果。人们为何要在二者之间建立这种人为的因果联系呢?对于这种结果的书写,本书认为,《国语》的编撰者之所以要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凸显规谏者论断的正确性,同时也是对不接受谏言或行为过错者的一种批判。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形,在“言显事隐”体式中,“言”无疑是核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