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第二重销售的客体
传媒第二重销售过程销售的到底是什么?为什么广告主会付给传媒组织高额的费用?我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所深入。
一、作为销售客体的传媒载体
早期的观点认为,传媒第二重销售过程销售的是传媒载体,报纸销售的是版面资源,广播电视销售的是时段资源,因此传媒载体是传媒第二重销售的真正客体,受众注意力是由传媒载体凝聚起来,并依附在传媒载体之上的第二因素。也就是说,传媒组织通过传媒通道构建了自己的受众,并使受众为自己服务。
作为广告载具,任何媒体的版面或时段都可以被销售,版面或时段本身已经构成了商品。受众可以被认为是传媒载体价值的衡量标准之一。传媒载体凝聚的受众的质量和数量决定了自身价值的大小。如果一个传媒载体的受众数量多、质量高,则该传媒载体价值高;相反,如果一个传媒载体的受众数量少、质量低,则该传媒载体的价值低。在一定的有效受众范围之内,同一面积的版面、同样时长的时段,受众越多,售价就越高;受众越少,售价就越低。当受众减少为零时,版面或时段虽然存在,却完全失去了价值,也就难以销售出去。对报纸、广播、电视这种倚重广告的媒体而言,这种局面意味着传媒组织亏损,利润为负,基本上到了倒闭的边缘。
二、作为销售客体的受众注意力资源
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传媒第二重销售过程销售的是受众,受众才是传媒第二重销售的真正客体。1951年,达拉斯·斯麦兹在瓦萨学院消费者联盟研究所的一次会议发言中提出了“受众商品理论”,“1977 年他发表《传播: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盲点》一文,标志着受众商品理论的形成”。根据斯麦兹的观点,“大众媒介生产的消息、思想、形象、娱乐、言论和信息,却不是它最重要的产品。它们都像20世纪销售啤酒的小店通常采用的方法一样,是‘免费午餐’。这种‘免费午餐’是用以吸引顾客登门饮酒的。以广告费支持的电视媒介提供的‘免费午餐’是喜剧、音乐、新闻、游戏和戏剧,目的是引诱受众来到生产现场—电视机前。此时,测量受众的公司便能够计算他们的数量多寡,并区分各色人等的类别,然后将这些数据销售给广告者。媒介则根据‘产品’(受众)的多寡和质量(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收入等人口指标)的高低(也就是购买力的强弱)向广告客户收取费用。所以媒介公司的使命其实是将受众集合并打包,以便出售。这便揭示了商业广播电视的真正商品—尽管是临时形成的商品—受众群体”[10]。也就是说,传媒在第一重销售中建构了自己的受众,然后在第二重销售中将受众销售给广告主,这一过程使受众客体化,由第一重销售的主体转化为第二重销售的客体。当然,传媒销售的并非作为人的受众个体,而是受众的注意力,受众注意力是本次销售的核心产品。
当然,受众注意力资源是无形的,这种无形产品要从传媒组织销售到广告主手中,就如同第一重销售过程中内容产品从传媒到达受众手中一样,需要实体产品作为载体。传媒载体是受众注意力的承载者,受众注意力附着在传媒载体之上,从传媒组织被卖给广告主。“吸引和聚集注意力对媒体来说是注意力生产的一种形式,他人的注意力是一个有需求且紧缺的商品。收集注意力并为他人的注意力付钱,是一个注意力的社会生态学问题,它展示信息社会中注意力的经济属性。注意力在商业媒体中是用来赚钱的。因此,当我们从媒体免费获取信息时,往往要付出高昂的注意力代价。”[11]
三、载体与注意力的混合体
传媒组织通过传媒通道构建受众的过程,就是将受众注意力吸引到传媒通道的过程,这在传媒第一重销售中完成。这时传媒组织创造了一种新的产品,即受众注意力与传媒载体的混合体,其核心产品是受众的注意力,实体产品是传媒载体,广告主以传媒载体为客体付费购买,消费的却是受众的注意力资源。传媒载体和受众作为传媒第二重销售的客体,并不是必须非此即彼的,二者不能截然分开。正如物理学上关于光的传播形式的争论,先是有惠更斯的纵波说和牛顿的微粒说之争,其后是菲涅耳的横弹性波说、麦克斯韦的电磁波说和爱因斯坦的光子说三家之争,但随着科学研究的发展,众多学说最后在量子力学的基础上获得了统一。“没有什么人看的报纸或电视,其版面或时段是没有价值的。只有通过报纸的内容或电视的节目凝聚起了足够多的受众,这样的版面或时段才是有价值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