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情况与报刊津贴

第三节 新闻出版情况与报刊津贴

澳门是一个享有新闻、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地区。澳门回归前,澳葡政府的新闻政策追随葡萄牙政府,标榜“新闻自由”。依照《葡萄牙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新闻和出版权,包括拥有无须事先经过主管部门批准、不受保证金或任何先决条件限制创办报纸及从事其他任何出版工作的权利,政府也不设新闻检查制度。为了对新闻出版事业进行必要的行政管理,澳葡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陆续颁布了《视听广播法》和《出版法》等法律,并就《社会传播委员会法律提案》和《新闻工作者通则草稿》咨询新闻工作者的意见。

按照上述有关法律或提案的规定或建议,澳门居民有创办报纸及通讯社的自由,也可担任外地新闻机构的驻澳记者,但必须在新闻司登记后方可开展出版活动,而定期刊物则不受此限制。新闻工作者有批评公共行政机关的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检查,亦有接近信息来源及保守消息来源秘密的自由。但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亦须遵守一些规定:禁止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须成立相关新闻评议组织对此进行评议等。回归后,特区政府延续新闻出版自由方面的相关法规政策,全力支持传媒界充分发挥“新闻自由”。

《出版法》序言中明确指出:“出版界是体现思想表达自由的最佳工具,亦为所有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澳门出版界有数世纪的传统,已成为本地区及其多元化文化的财产”;强调“将信息活动人员与成为其服务对象的市民两者利益融合,这样,一个自由、有意识和信息流通的社会之价值观方能实现”。《视听广播法》则明确“电视广播是一项公共服务”,广播业的宗旨为:“a.尊重现有道德文化价值,为培养市民作出贡献;b.为市民信息作出贡献,确保市民无障碍及无歧视的信息及被信息权;c.为促进社会及文化进步以及市民对政治、公民及社会的关注作出贡献。为此,广播业应确保信息的公正性、多样性、严谨性及客观性,以便对公共权力维持其独立性。”

《出版法》第一章即为“出版自由和信息权”。第一章第四条(出版自由)规定:出版界思想表达自由的行使,不受任何形式的检查、许可、存放、担保或预先承认资格等限制;讨论和批评是自由的,尤其是对政治、社会和宗教的学说、法律以及本地区本身管理机关和公共行政当局的行为、其人员的行为等而言;对出版自由的限制,只能援引本法律和一般法的规定,以保障人们身心完整性,其审议和适用只能由法院负责。

信息权是思想表达自由的集中体现。所谓信息权,包括报道权、采访权和接收信息权。第一章第五至第八条详细规定了接近信息来源的自由、职业保密的保障、新闻工作者独立性的保障、发表和散布的自由,以及新闻企业的自由。

《出版法》和《视听广播法》还分别提出设立“出版委员会”和“广播委员会”,希望从组织架构上保障新闻出版活动。《出版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确认“出版委员会”的职责为保障出版的独立性,特别是处于政治和经济力量以外;保障出版多元化和思想表达的自由;保障公众的信息权。《视听广播法》第一章第四条确认“广播委员会”应确保:a.广播专营公司及经营者独立于政治和经济权力之外;b.言论及思想之多元性及自由;c.信息正确和客观性;d.节目的质素;e.维护权利,尊重法律责任。虽然在法律执行层面已经提出,但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出版委员会”和“广播委员会”始终未成立。

2000年,国家主席江泽民参加澳门回归祖国一周年庆典活动时,特别劝勉特区传媒要关注社会责任,指出“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要结合起来。前澳门特首何厚铧亦重申澳门是一个尊重“新闻自由”的地方,相信传媒在维护“新闻自由”的同时,亦可做到维护国家民族利益,即使是批评澳门特区政府工作的言论,亦有利于政府改善工作。澳门新闻事业根据“一国两制”基本法办事,“新闻自由”得到了保障。

自2002年起,为协助特区政府解决《出版法》第五十六条《新闻工作者通则》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未能落实的问题,新闻界建议特区政府通过立法程序修订《出版法》,化解“有法不依”的尴尬情况。有舆论认为澳门新闻局应尽快向特首提交《出版法》第六十五条草案,以便尽早颁布《新闻工作者通则》的行政法规。但亦有新闻界人士指出,《新闻工作者通则》不应由官方制定和颁布,应当按照国际惯例,由专业的新闻工作者团体拟就并通过,以作为新闻从业员的“自律公契”。

2010年,澳门行政长官崔世安上任后,在第一份施政报告中提出修改《出版法》《视听广播法》;但崔世安表示,自上任以来一直支持和保障“新闻自由”,政府对《出版法》《视听广播法》都没有既定立场,并将继续尊重“新闻自由”。

2010年10月,澳门新闻局委托澳门科技大学人文艺术学院所做的《〈出版法〉和〈视听广播法〉修订方向文献研究(期末报告)》认为:由于《出版法》和《视听广播法》的立法时间较晚,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已充分民主化,立法规制的是作为小众传媒的葡文报刊而非作为大众传媒的华文报刊,所以,相比英美及欧陆国家的相关立法,澳门《出版法》和《视听广播法》对言论及出版(新闻)自由的保护程度,以及两法与国家(公众)安全及其他基本人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其立法水平实在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基于对“新闻自由”的考虑,该报告结论指出:各国各地的普遍共识是对广播媒体应比印刷媒体施以更严格的限制。因此,“出版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新闻评议会、报业评议会),都是能不设立就不设立,尤以美国最为显著。即使像英国和中国台湾、香港地区独立地设立了“新闻评议会”,也不会给它们太多法定权力,以免出版自由受到无理打压。由于广播媒体的影响力无远弗届,无线电波频道亦须政府负责合理分配,所以其他国家和地区都会设立“广播委员会”或“广播事务管理局”等法定机构,对广播节目施行较严格的监管。对“记者通则”或“新闻工作者工作规范”之类的道德守则,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内地),非由政府部门负责起草,而是授权给一个较为客观中立的并具有公信力的“委员会”,或者让新闻传播同业公会(如记协、记联、传协等)独立地或联合地草拟不具法律强制性的道德守则,让新闻界人士在工作时有所依循。[32]

2011年12月,澳门新闻局局长陈致平在与新闻业界就修订《出版法》《视听广播法》交流时重申:两法颁布至今逾20年,有必要检讨其适时性,特别是当中未全面落实的条文内容(如法律中有明文规定设立的出版委员会、广播委员会及《新闻工作者通则》)。澳门记协就这次交流形成三点意见:(1)两法实施已久,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当中条文确实已脱离社会实际情况,认为有检讨的必要,但原则上必须维持原有的“新闻自由”尺度不变;(2)记协尊重政府对是否修订两法没有既定的立场原则,政府建立平台,给予最大空间让传媒业界自行检讨、讨论两法事宜;(3)倘将来有需要设立有关新闻评议组织,建议由民间自行组织,可参考现时澳门传媒工作者的医疗保险计划模式,由政府建立法律平台,业界自行操办。[33]

澳门独特的印刷媒体补贴制度,也是澳门“新闻自由”讨论中的一个受关注点。有研究史料记载的澳门的报刊津贴传统,可以追溯至20世纪20年代,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有过多次调整并延续至今。在报刊津贴制度实施过程中,确保澳门媒体的多元化,保存澳门本地观点不被外来信息遮蔽,提升澳门媒体的竞争力,始终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回归前,澳葡当局按照葡萄牙国内的传统做法,原则上不干预新闻行业的经营。但由于居澳葡人及土生葡人仅占澳门总人口的4%左右,而96%左右是华人,葡文的报纸销量较少,广告收益不多,而接收葡萄牙国内的新闻消息则须支付较高的电讯费用。因此,在澳门出版的葡文报纸普遍亏损严重。为了使这些葡文报纸能继续出版下去,澳葡当局决定通过立法手段给予报纸津贴性补助。1985年9月13日,澳督批示,对在澳门出版的葡文报纸提供电讯、电力和纸张津贴,按实际支出给予50%的津贴额,同时,对每月津贴设最高限额,电讯费用不超过2500元,电费不超过3000元,印刷用纸不超过5000元。

1986年3月,在中文报业的呼吁和压力下,报刊津贴惠及中文报刊,补贴方法也有所调整。无论每月的电讯费用、电力及纸张消耗程度如何,每月均补贴1万元,但只限于向已创刊1年并在新闻司注册的报刊提供。

1990年8月6日,澳葡政府颁布法令,规定凡在澳葡政府新闻司注册的日报和周报,只需创刊满半年,每月就可领取12500元津贴,此外,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设备时可申请利息津贴。此法令将领取津贴的创刊期缩短,刺激了一些非新闻工作者蜂拥创办中文周报。由于一些新创刊的周报素质欠佳,且新法令加重了政府财政负担,所以澳门各界对政府不管三七二十一地向报刊发放津贴的做法,存在不同意见。

1991年7月25日,澳葡当局颁布澳督的第122号批示,把报刊领取津贴的创刊时间条件提高到必须满3周年,同时又调整了津贴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每月的津贴额度从原来规定的每报每月固定的12500元,改为该报刊该月电讯、电力及印刷纸张所实际支出金额的一半,但不超过12500元;保留了在澳门出版的报刊在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设备时可以向政府申请利息津贴的政策,但把可以申请利息津贴的时间规定为3年。此外,增加了对新闻工作者在职进修、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等的津贴,提供所需费用的50%。经过几次调整,澳葡当局支付津贴的中葡文报刊压缩为20家左右,既保证了澳门地区正常的报业运作,也基本适应澳门政府的经济承受能力。

澳门回归后,特区政府新闻局延续了澳葡政府的新闻政策,于2000年底推出《鼓励本地报业提升竞争力方案》,这是一项短期补助,接受补助的单位须于年终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其中,工作人员为50人以上的日报,资助额为每月50000;50人以下的日报,资助额为每月35000元;周报的每月资助额为18000元。根据澳门新闻局公告,2001年年度鼓励方案对中葡文报刊都有资助,其中《澳门日报》《华侨报》各得30万元,其他中葡文日报各得21万元,各周报得9万元。全部资助共计291万元。[34]从2002年1月起,这些资助与原先执行的“电讯、电力、纸张津贴”合并,分别以“协助提高竞争力”和“协助经营”的名义发放,数额略有增加,增幅为2%左右。[35]近年来,澳门有关部门和澳门基金会为新闻从业人员创造了更多外出考察和学习的机会,政府补助范围扩大至澳门本地报刊、电台、电视台记者赴中国内地及境外采访。

特区政府提供津贴,主观上并没有以此干预、控制传媒的意图,但客观上,当传媒及新闻从业人员接受了政府资助后,的确存在放弃独立思考、独立报道原则,自我约束、自我审查意识抬头的现象。2007年“五一”游行事件后,有新闻从业人员就澳门新闻局工作人员在事件报道过程中的不当干预行为,向时任特区行政长官何厚铧投诉,引起社会对政府资助传媒的做法是否恰当、是否干涉“新闻自由”的广泛讨论。[36]

对于澳门报刊津贴补助制度,社会舆论与研究者褒贬不一。赞同者认为,只要财政补助印刷传媒时不附带任何条件,就不会影响媒体的公正性。为了保持澳门印刷传媒的多元性,避免因过度依赖外地(特别是香港)传媒的二手信息,而导致缺乏澳门本地观点,应允许报刊津贴补助制度存在;持反对意见者认为,报刊津贴令澳门中文传媒的立场和言论太过保守与温和,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政府或赌场利益的重大社会事件,不能善尽传媒对政府的监督作用以及对社会弊端的揭露和批判作用。[37]


[1] 倪延年.中国报刊法制发展史台港澳卷:上册[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302-303.

[2] 潘知常,谭志强.《出版法》和《视听广播法》修订方向文献研究[R].澳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2010.

[3] 黄汉强,吴志良.澳门总览[M].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4:523.

[4] 倪延年.中国报刊法制发展史台港澳卷:上册[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305.

[5] 李蓓蓓.台港澳史稿[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583.

[6] 邱岭,陈言.澳门风云录:上[M].广州:广东旅游出版社,1998:415.

[7] 据倪延年整理,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报刊相关法令法规有:1946年3月9日颁布实施的第33015号法令,1966年2月5日颁布实施的第46833号法令以及1969年7月5日颁布施行的第49064号令等4份文件,而且其中以法令形式公布的仅2份。

[8] 赵占全.澳门市民的权利、自由及保障[M].澳门: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1998:55.

[9] 1987年2月7日晚7时许,为监守自盗罪名成立的博彩监察处稽查队长边度辩护的律师李伯乐,在法院门外公然干涉新闻采访,粗暴对待3名记者,企图抢夺相机、出言恐吓,并非法挟持一名记者前往司警司署。之后,该律师又向澳门广播电视公司及香港《南华早报》的记者表示,会尽快入禀法庭,控告所有未经他同意而刊登他的照片的报纸,由此激起澳门新闻界和社会人士的义愤。《澳门日报》1987年2月8日至12日曾就此事刊发连续报道。

[10] 时任澳门新闻署长的李明基在接见澳门华文媒体拜会时说:“澳门缺乏适合本地新闻法例的依据,以列明记者的权利及义务。1937年葡国制定的旧新闻法,至1974年‘四·二五’葡国革命后已被取消。数年前重定及实施的新葡国新闻法,仍保留若干旧法例的条款,不适合澳门的实际环境,不宜将之引用到本澳,澳督马俊贤亦无意将葡国有关法例整套搬来澳门。为保障记者的新闻采访权利、自由及人身安全,当局有意重定适合澳门的新闻法。”参见李明基署长关注采访自由 认为记者受侵犯事件严重 指出李伯乐律师粗暴行动确使人不能容忍 表示将新闻界意见向澳督马俊贤转达[N].澳门日报,1987-02-10(1).

[11] 倪延年.中国报刊法制发展史台港澳卷:上册[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307.

[12] 张荣显.澳门特别行政区传播相关法规增修概况[M]//夏春平.世界华文传媒年鉴2006.北京:中国新闻社,2006:217.

[13] 梁丽娟.回归以来澳门新闻与传播事业[M]//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中国新闻年鉴2001.北京:中国新闻年鉴社,2001:140.

[14]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7/2012号行政法规《新闻局的组织及运作》第二章第三条[EB/OL].[2015-01-23].http://bo.io.gov.mo/bo/i/2012/10/regadm07_cn.asp.

[15] 澳门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澳门有线电视”或“澳门有线”),于2000年7月8日成立,是澳门唯一建立和营运公共电讯系统及以专营方式提供收费电视服务的公司。

[16] 梁丽娟.澳门2009年新闻传播业概况[M]//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中国新闻年鉴2010.北京:中国新闻年鉴社,2010:227.

[17] 梁丽娟.澳门2010年新闻传播业概况[M]//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中国新闻年鉴2011.北京:中国新闻年鉴社,2011:233.

[18] 澳门廉署.关于“澳门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共天线服务商”的调查报告及第05/RECOM-OP/2010号劝喻[EB/OL].(2010-10-12)[2015-05-28].http://www.kongseng.com.mo/cableissue/chn/NomoneyNew.asp。

[19] 梁丽娟.澳门2010年新闻传播业概况[M]//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中国新闻年鉴2011.北京:中国新闻年鉴社,2011:227.

[20] 澳门大学澳门电视服务研究小组.澳门电视服务研究中期报告[EB/OL].(2014-01-24)[2015-05-28].http://macautv.fst.umac.mo/report/midterm_report/.

[21] 梁丽娟.澳门2011年新闻传播业概况[M]//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中国新闻年鉴2012.北京:中国新闻年鉴社,2012:227.

[22] 政府今起提供基频讯号[N].澳门日报,2014-04-22(1).

[23] 电视频道公司法规今生效[N].澳门日报,2014-04-09(7).

[24] 张荣显.澳门特别行政区传播法规概述[M]//夏春平.世界华文传媒年鉴2003.北京:中国新闻社,2003:381.

[25] 澳门新闻局.修改《出版法》与《视听广播法》商议式民调期末报告已完成[EB/OL].(2012-08-31)[2015-05-20].http://www.gcs.gov.mo/showCNNews.php?DataUcn=63650&PageLang=C.

[26] 龙土有.澳门华文传媒发展综述[M]//夏春平.世界华文传媒年鉴2011.北京:世界华文传媒年鉴社,2006:195.

[27] 梁丽娟.澳门2012年新闻传播业概况[M]//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中国新闻年鉴2013.中国新闻年鉴社,2013:227.

[28] 龙土有.澳门决定修改《出版法》《视听广播法》[EB/OL].(2012-09-19)[2015-05-20].http://www.chinanews.com/ga/2012/09-19/4197009.shtml.

[29] 张荣显.澳门特别行政区传播相关法规增修概况[M]//夏春平.世界华文传媒年鉴2006.北京:世界华文传媒年鉴社,2006:217.

[30] 澳门新闻局网站[EB/OL].[2015-03-06].http://www.gcs.gov.mo/.

[31] 倪延年.中国报刊法制发展史台港澳卷:上册[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308-340;澳门新闻局.出版登记规章[EB/OL].[2015-03-06].http://www.gcs.gov.mo.

[32]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出版法》和《视听广播法》修订方向文献研究(期末报告)[R].2010:56.

[33] 梁丽娟.澳门2011年新闻传播业概况[M]//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中国新闻年鉴2012.北京:中国新闻年鉴社,2012:228.

[34] 梁丽娟.2001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新闻与传播业的发展[M]//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中国新闻年鉴2002.北京:中国新闻年鉴社,2002:154.

[35] 林昶.澳门中文报业在两岸交流中所扮演的角色[M]//夏春平.世界华文传媒年鉴2005.北京:世界华文传媒年鉴社,2005:202-203.

[36] 冷夏.冷眼看澳门——澳门回归十年回顾与反思[M].香港:香港名流出版社,2009:165.

[37] 梁丽娟.2003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新闻传播业回顾[M]//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中国新闻年鉴2004.北京:中国新闻年鉴社,2004: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