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罪感导致的罪犯
一些人在给我讲述他们早年的生活,尤其是青春期之前的那段经历时,会告诉我他们在那段时期做过的一些违法的事情,如偷窃、诈骗甚至纵火,而他们后来大都成为受人尊敬的人。我惯于用我们都很熟悉的认识来解释这些行为,即那段时间人们的道德约束力都很弱;却没有努力发现它们在某种情况下可能具有相当的意义。但后来我遇到一些惊人的而且易于获取信息的病例,病人已不再年轻,而且正在接受我的治疗,却做了一些违禁的事情,这使我终于开始更全面地研究这些行为。分析工作得出了一个惊人的发现,即人们之所以做这些事,主要是因为它们是被禁止的,因此对他们的惩罚将给他们带来心理上的解脱,人们被某种不知原委的负罪感压抑着,做点违禁的事会使这种负罪感得到缓解,至少有了某种依托。
尽管听起来有点自相矛盾,可我还是坚持认为,在人们违法之前已经有这种负罪感存在,负罪感并不是因为做了坏事才产生的,恰恰相反,是负罪感的存在导致了犯罪。这种人可能被合理地称做“负罪感导致的罪犯”。这种预先存在的负罪感当然早已被其他一系列的表象和结果所揭示了。
但科学研究并不满足于确立一个令人奇怪的事实。我们还要回答两个问题:这种事先存在的模糊的负罪感根源在哪里?这种负罪感是否可以被认作人类犯罪的一大原因?
对第一个问题的解答,可能帮助我们找到人类普遍的负罪感的根源。分析结果无一例外地指出,这种负罪感源于“俄狄浦斯情结”,是对弑父娶母这两大罪恶意图的反应。与这两大罪恶相比,把负罪感附着在其他什么罪行上,对负罪的人来说都是一种精神解脱了。我们必须记住,杀死父亲和同母亲乱伦是人类两大罪恶也是惟一被原始社会的人们憎恶和雪耻的罪孽。我们还必须记住,其他方面的调查研究也使我们提出这样的假设:人类的良知来源于“俄狄浦斯情结”,是可以遗传的精神力量。
为回答第二个问题,我们必须超越心理分析的范围。从孩子身上更容易看出,他们常常故意“淘气”惹大人去惩罚他们,受罚之后则安安静静,心满意足了。后来的分析研究常使我们发现负罪感会促使人们主动去寻找惩罚。在成年罪犯中,我们当然要排除那些没有任何负罪感的人,他们要么毫无道德约束,要么认为与社会的对抗中自己的行为是正义的。但对于其他大多数罪犯来说(惩罚措施其实是针对这部分人制订的),负罪感应该被考虑成为一种犯罪动机,而且或许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犯罪心理学中一些疑点,从而为刑罚建立一个全新的心理学基础。
一个朋友曾经要我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尼采也意识到这种“负罪感导致的罪犯”。我们还可以在琐罗亚斯德[4](Zarathustra)的《苍白的罪犯》中,看到这种预先存在的负罪感,这种通过犯罪使其合理化的行为。至于有多少罪犯可以归入这种“苍白”的罪犯,就只好由以后研究来决定了。
[1]鲍尔德:北欧神话中的光明之神,年轻英俊。西格弗里德:德国神话中的光明之神,力大无穷。
[2]参见《麦克白》第三幕第一场:
(她们)把一顶没有后嗣的王冠戴在我的头上,
把一根没有人继承的御杖放在我的手里,
然后再从我的手里夺去,
我自己的子孙却得不到承认……
[3]这里指易卜生及其作品《罗斯默庄园》。下段中丽贝卡·甘维克即《罗》中的女主人公。——中译者注
[4]公元前6世纪左波斯先知,琐罗亚斯德教的创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