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两份契约
画家病例中最引人注意的一处细节就是他同魔鬼签订了两份契约。
第一份是用墨写的,内容如下:
“我,克里斯托夫·海兹曼,签署本契,以立誓约,9年之内为此魔鬼的真身儿子。”
第二份是血书的契约,内容如下:
“克里斯托夫·海兹曼立此誓约,愿做此撒旦的真身之子,9年后肉体与灵魂均属于他。”
据说编写《纪念》一文时,两份契约的原件均保存在马里亚泽尔的档案馆,而且两份契约的落款时间都是1669年。
我在前面已经多次提到这两份契约,现在准备再从细节上加以讨论,尽管在这个问题上极有可能会把鸡毛蒜皮的小事扩大化。
一个人两次卖身给魔鬼,第二份契约替代了前一份,可前一份又没有失效,对于熟悉附魔现象的人来说,这也许不足为奇,但我只能把它看做这个病例中一点特殊性。我还发现在这个问题上,两份文件有些不一致,由此产生了怀疑。出乎意料的是对这些分歧之处的研究使我们更好地了解了这个病例。
波腾布伦乡村牧师的介绍信中对情况已经作了一个简单明了的交代。介绍信中只讲到了画家9年前用血书写的契约,并说这份契约几天后——即1677年9月24日要到期。由此必然可以算出签约日期是1668年9月24日。遗憾的是虽然我们完全可以推算出来,可介绍信上却没有明确指出。
我们已经知道,弗朗西斯科院长的证明落款为几天之后,即1677年9月12日。证明较复杂地叙述了事情经过。我们可以设想在间隔的几天里画家又提供了更多细节。证明中说画家签了两份契约:一份签于1668年(这个日期与牧师介绍信的日期一致),是用墨写的;另一份是在第二年,即1669年签的,是血书的。画家在圣母诞辰之日收回契约是血书的那一份。这一点在院长的证明中没有交代,只说道:schedam redderet(交还契约)和schedam sibi porrigentem conspexisset(看到他呈上契约),似乎只有一份文件。但是从后来叙述的故事中,以及《纪念》扉页彩图中,我们清楚地得知:飞龙拿的契约上面写的是红色字迹。我已经提到,画家后来在维也纳又受到了魔鬼的诱惑,于是1678年5月回到马里亚泽尔,他恳求圣母发慈悲,让他收回用墨写的第一份契约。这件事的经过并没像前一次那样具体描写,我们只知道quâ iuxta votum redditâ(他祈祷后契约交还);编者在另一段中写道:1678年5月9日晚上9点左右,魔鬼将这份“揉得很破、撕成4片”的契约掷给了画家。
两份契约的年份相同:1669年。
上文中提到的矛盾之处或许毫无意义,但也可以为我们提供这样一条线索:
院长的叙述很是具体,但如果我们以此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就遇到了许多困难。在画家海兹曼向波腾布伦的牧师讲述魔鬼如何威胁他,而且契约就要到期时,他想到的(1677年)只可能是他在1668年签订的契约——也就是第一份黑色的契约(在介绍信中被当作惟一的契约,但被说成是血书的)。可几天后在马里亚泽尔,他只想索回后来血书的契约——虽然血书契约在当时还没到期(1669—1677)——却让第一份超出了期限。到1678年第一份契约已签10年时,他才将其索回。另外,其中一份契约显然是晚一年签的(anno subsequenti),为什么两份契约落款都是1669年呢?
编者想必也意识到了这些,因为他试图消除疑点。在前言中,他采用了院长的说法,不过在一点上作了修改。他说,画家1669年与魔鬼签订了一份墨写的契约,但后来(deinde vero)又用血书了另一份。就这样他把两份报告中都明确说明的情况——其中一份契约签于1668年——放在一边不谈,并且略去了院长证明中提到的两份契约签订时间不同的说法,使得两份契约时间一致。
院长证明中“sequenti vero anno 1669”(但在1670年)几个字后面有这么一段括号引注的文字:
sumitur hic alter annus pro nondum completo,uti saepe in loquendo fieri solet,nam eundem annum indicant syngraphae,quarum atramento scripta ante praesentem attestationem nondum habita fuit.
像我们平时说话一样,这里所用的年份不是实足年份;两份契约都用同一年份来表示,但实际上在这份证明出现之前,墨写的一份契约尚未索回。
这段文字显然是编者加注的。院长既然只看到一份契约,就不可能说两份契约日期相同,编者用括号加注这段话,一定是表示这段话是后来加的,不是院长的原话。[19]这一点也说明编者试图调和矛盾。他也认为第一份契约签于1668年,但在他看来,既然一年已经过了9个月,所以画家就把签字时间顺延了一年,使得两份契约的年份一致。他还说到人们的口头习惯说法也是这么做的,这在我看来不过是用随意的搪塞来调和矛盾而已。
不知道我对这一病例做的说明是否给读者留下了什么印象,读者是否会对这些细枝未节感兴趣。对此我无法做出十分周密的解释打消一切疑虑,但在研究这一纷乱的事件过程中我提出一种观点,可以合情合理地解释这个复杂的过程。不过这种想法与书面文字陈述的情况并不完全相符。
我认为,画家第一次到马里亚泽尔时只提到了一份契约,就是快要到期的那份正式血书,正如牧师介绍信中介绍的,签于1668年9月。他在马里亚泽尔向众人出示的也是这份血书,称之为在圣母要求下魔鬼还给他的。我们知道后来发生的事,画家离开了马里亚泽尔,去了维也纳,一直感觉良好。但到了10月中旬,他又一次犯病,幻象再次出现。他认为这又是魔鬼作祟,再次感到赎罪的必要,可他又无法说清楚;为什么圣母殿堂祛除了妖魔之后没能使他彻底恢复健康。如果是旧病复发,他回到马里亚泽尔一定不会受到欢迎。于是为使自己理由更充分,他就杜撰出了早些时候签订的另一份契约,就说是墨写的,所以后来被血书契约取代听来也比较可信。回到马里亚泽尔后,这所谓的第一份契约也还给了他。从此以后魔鬼不再纠缠他;但与此同时,他的其他做法却给我们指明了他的精神病症结所在。
所有的插图肯定是他第二次到马里亚泽尔期间作的:扉页插图是一整幅,画的是两次交还契约的场景。他极力想使新近讲述的故事与先前的部分吻合,却给自己带来了麻烦。不幸的是他新编的故事只适用于前一份契约而不适用于后一份。因此他无从避免这样一个难办的问题:血书的契约赎回得太早(第八年),而墨书的契约赎回太晚(第十年)。于是他又制造了一种假象,把两份契约的签款日期都写成1669年。这样人们就不难看出,他两次编造了故事。可见画家无意中道出了实情:我们可以猜到,所谓先签的契约其实是后编造的。编者编辑这份文件的时间绝对不可能早于1714年,说不定还是1729年,他必须想方设法消除其中出现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并不都是无关紧要的。发现手中两份契约都落款于1669年后,他就耍了个花招,在院长证明中加入了一些遁词。
我们很容易发现这番颇费心机的考虑之弱点所在。院长在证明中已经提到了两份契约:墨写的和血书的。那么我们或者可以认为是编者篡改了院长的证明,使之与自己插入的语句一致,或者只能承认自己无法解开这一疑团。[20]
读者或许早就认为这类讨论完全是多余的,其中涉及的鸡毛蒜皮更是无关紧要。但如果换个角度看,又会引起新的兴趣。
我刚才讲过,画家又一次犯病时,备感意外,大为恼火,于是编造出一份早些时候签订的墨写契约,以便在马里亚泽尔的神父面前为自己辩白。我的论文是为相信精神分析学、但不相信魔鬼的读者写的,他们也许认为我这样指责这位可怜的画家——用牧师介绍信中的话来说“这个可怜的人”(hunc miserum)——简直荒唐。他们会说,血书的契约和所谓墨书的一样,都是画家臆想出来的。实际上,魔鬼根本没有在他面前出现过。同魔鬼的契约只不过是他的想象。我完全知道:如果形势又发生什么变化,他还会应形势需要幻想出新的内容,进一步补充原先的幻想。
但事实还不仅如此,两份契约毕竟不同于魔鬼的幻想,不是幻想的产物。编者和基利恩修道院院长都证明说,这是两份保存在马里亚泽尔档案室的文件,是众人看得见、摸得着的。因此我们陷入了困境:我们可以认为,画家出于需要自己写下了这两份契约,自称由于上帝的恩典才赎回;或者我们可以不睬这一切郑重的陈述和签封的证明,不相信马里亚泽尔和圣兰伯特的教会人员。必须承认,我不愿怀疑教会人员。确切地说,我更倾向于这种看法:编者为了让全文前后一致,篡改了马里亚泽尔修道院院长的证明;但这种“次要的改动”并不比某些世俗的现代历史学家的所作所为更严重,况且他的改动也还忠实于原文。另一方面,神父们的做法赢得了我们充分的信任。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他们没有回避画家未完全治愈、再次受到魔鬼诱惑的事实。特别是神父们冷静,清楚地叙述了圣殿赎罪的场面,使我们更加信服这些文字,因此我们只能归罪于画家了。他无疑是带着血书的契约去圣殿祈求赎罪的,和魔鬼会面之后回到众人面前时他把契约拿了出来。后来存入档案室的文件也未必是这份契约,根据我们的推想,这份契约上的日期可能就是1668年,即赎罪前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