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适性的道德原则
“伦理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提供一种规范理论的一般框架,借以回答何为正当或应当做什么的问题。”[4]这一框架实际是围绕道德原则展开的。在道德领域,道德原则是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根本标准,当一行为体现为对道德原则的遵守或践行,那么一行为就是正当的,相反,如果一行为违反了道德原则,则这一行为必然是不正当的。因此,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现实层面的道德体系中,道德原则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它们可以用较为一般的判断表达出来,它们构成了这样一种基础:特殊的判断要据以形成,并由之得到理由”[5]。道德规范的一般表述,即“我应当做什么”,作为对主体行为的要求,实际就是道德原则为主体行为所提供的道德理由。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间就构成了“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作为“一般判断”的道德原则体现于“特殊判断”的道德规范中,因此,任何一种道德理论都必须有其根本性的“道德原则”。
理性主义道德理论往往基于客观中立的第三人立场,以一个绝对理性的旁观者来看待各种道德境遇,并运用一种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来要求身处某一特殊境遇中的道德主体,以一种合乎这一原则所导引出的规范的行为来遵守这一原则。义务论者认为,如果使道德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那么在得出它的过程中就不能考虑任何特殊因素,一种道德规范能否成为道德原则,仅看它能否通过可普遍化的检验。因此,义务论者要求“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6],这样一方面可以简化由道德原则来验证道德规范是否合理的环节,使任何人都能成为道德原则的制定者,另一方面可以使任何一种道德规范都可能成为道德原则,只要它能成为“普遍规范”,便能对人们的生活予以一种普遍指导。但义务论者对于道德原则的理解“并没有排除所有的不道德原则,例如,不要帮助任何人的原则”[7],实际上,任何不道德的原则都没有被排除,而且“一个人的原则要想成为道德责任,仅仅是始终希望自己的原则得到普遍遵循,还是不够的”[8]。在行为过程中,主体所关注的往往并不是自身所遵循的规范能够得到普遍遵循,而是考虑这一行为能实现何种价值,这一价值及与之相对应的行为能否得到道德辩护。
功利主义者认为“判断正当、不正当和尽义务的唯一基本标准就是功利原则”,但与义务论者只强调道德规范能否成为普遍规律不同,“它还严格地规定,我们的全部行为所追求的道德目的,对全人类来说,就是使善最大限度地超过恶(或者尽量减少恶超过善的可能性)”[9]。对于道德目的的强调,体现了功利主义对于人实际具有价值追求的关注与认可,但这一目的又是在要求我们无论采取何种行为方式,只要实现这一目的就是对道德原则的遵循,因此“纯粹的行为功利主义,不允许我们使用任何准则、以及基于过去经验的普遍准则;主张任何时候我们都要在普遍利益的基础上,重新推测我们所面临的行为的全部结果”。但“这是完全办不到的,我们必须有某种准则”,[10]不仅因为主体所具有的理性能力无法实现“善最大限度地超过恶”,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主体必须有当下境遇中到底何种价值应当实现、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以及通过何种行为方式来实现的准则。尽管功利主义理论的现代形态,“实际准则功利主义”主张,“假定承认和遵从那些已被认可或流行的道德准则有助于最普遍的善,或至少是有助于最普遍的善的一个必要条件的话,那么,符合这些道德准则的行为是正当的,反之则是不正当的”;“理想准则功利主义”认为“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符合这样一套准则——对它们的普遍奉行将导致最大的功利”,或者“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符合这样一套准则——对它们的普遍认可将导致最大的功利”,[11]却都没有明确到底哪种准则能符合他们所提出的要求。尽管义务论者和功利主义者关于道德原则的研究没有被完全接纳,但其中的部分结论和理论基调却应得到认可,如义务论的“人是目的”,功利主义在功利计算中赋予每个人以平等地位。移情基础上的道德理论同样坚持旨在实现“人是目的”的道德原则,即要使你的行为得到道德理由支持,你应当将所有人视为具有平等地位、有权威向你提出要求的主体。这一原则是对于移情双方地位的明确,并且赋予所有人以平等地位和机会,从而能够并且应当成为移情对象,既将所有人纳入移情关系及道德关系中,同时也限制了移情偏见和移情过度的发生。这也就解决了反对者可能批判的,即主体借助移情只可能将人区别对待而无法平等地看待所有人,只有那些与主体具有更多联系的人才能成为移情对象和道德行为对象。移情作为人类所具有的一种心理活动,本身并不是道德,却是道德的发端,因为它能够使主体产生一种针对他人的道德动机,在规范人们产生这一道德动机及由此动机而引发道德行为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依赖道德原则。
在使移情对象最终成为道德行为对象的过程中,道德原则对移情忧伤及移情心理的发生过程进行规范。导致移情忧伤不能转为道德动机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在于移情过度。移情过度发生时,移情者将由移情对象所呈现的消极情感表现与自身相联系,演变为一种由移情者联想自身经历并最终只是自己所具有的消极感受,从而使移情者在移情忧伤中只关注自身,采取一种停止对他人移情的方式来消除自身消极情感。移情伦理的道德原则要求,为实现自身对于他人的道德责任,在移情过程中,应只将自己感受到的消极情感归于对方,始终将注意力集中于对方而不是自身。在这一过程中,移情者应不对自身做过多联想,而只思考对方产生消极情感表现的原因,以及通过何种方式能消除对方消极情感表现,以避免移情过度,最终使移情忧伤转化为道德动机。之所以移情伦理的道德原则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移情者能在移情过程中始终关注对方,只需要赋予对方与自身平等的地位和向自己提要求的权威,从而将对方蕴含在消极情感表现内的当下追求视为自己应当具有的一种目的。另一方面在于移情偏见。移情偏见发生时,移情者将移情对象进行限定,只对那些与自己具有更多联系的人进行移情,既可能导致没有践行自己应对他人承担的道德责任,也可能导致自己针对移情对象的行为超出道德规范的范围。当认识到所有人都能够并且应当成为具有与之平等地位、有权威向之提出要求的主体时,移情者一方面能够并且应当对移情所涉及对象不作限定,从而平等承担对于他人的道德责任,另一方面也不会将超出道德责任范围的行为视作对自身的道德要求。
移情伦理的行为规范由道德原则结合具体境遇推演而来,即你应当这样行为,基于自身观点站在对方立场,为实现对方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结合对方当下境遇进行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满足对方当下利益需求。这是移情伦理的一般道德规范,是“你应当将所有人视为具有与你平等地位、有权威向你提出要求的主体”这一道德原则对行为的要求。这一行为要求作为行为的推导模式具有一种针对日常生活的普遍适用性,能够将所有日常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尤其是基本道德规范纳入移情伦理范围内,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践行的所有道德规范,本质上都是由“基于自身观点站在对方立场,为实现对方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结合对方当下境遇进行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满足对方当下利益需求”演变而来,并能对现实生活中某些违反一般性道德规范的道德行为做出合理解释,而不需要依赖在一般规范之外另附加其他条款。如作为道德规范的“讲真话”。在一般意义上,人们负有“讲真话”的道德责任,因为只有通过你讲真话,他人才能对真实情况有所了解,从而满足自身所追求的长远的好的生活在当下境遇中的具体需要。但当预想到病人知晓自身真实病情会产生消极情绪从而影响康复时,医生却不负有讲真话的道德责任,因为只有通过“不讲真话”这种方式,才能真正实现对方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当下病人对于病情真实情况的知晓显然与这一目标相冲突。同时,这一行为要求也赋予人们在具体道德境遇中进行道德抉择时的自由选择权,只要是“基于自身观点站在对方立场,为实现对方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结合对方当下境遇进行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满足对方当下利益需求”的合理行为都是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如在一直讨论的“老人摔倒应不应当扶”事例中,之所以这会成为一个争议话题,是因为在某种层面上,这一话题将人们的行为方式进行了限定,即在“扶”与“不扶”之间只能二选一。但实际上,当老人摔倒时,他当下指向自己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的需求是有人能够帮助他,而不必然是有人能够扶起他。针对前者,他人可以采取多种行为方式,如把老人扶起、帮老人打救助电话、找专业人员对老人进行及时救助等;针对后者,他人只能采取一种行为方式,而这一方式可能导致老人伤势恶化,与其所追求的长远的好的生活相违背。
道德规范本身虽构成人们的行为理由,并要求类似情形中的任何人都应如此行为,却不能将道德对象,即道德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绝对抽象,同一具体规范在不同境遇面对不同对象时可以用不同的行为方式来践行,“尽管道德所关心的是我们在特定方式下的行为,但它却不能以一种僵硬的态度,要求我们必须严格地遵从那些方式,即便它们可以被较明确地限定。我们不能简单地根据一个人的行为是否遵从特定的原则来赞扬或谴责他,也不能仅仅根据这一点而对他实行其它的制裁。这样做是不公正的”[12]。我们必然认识到,即使像“公交车上给老人让座”这种被人们普遍认同的道德规范,也只有结合具体境遇才能真正发挥效力。具体境遇中的主体与对象间的利益实现情况对比、价值判断、行为选择都是人们在选择遵从某一道德规范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唯有如此,道德规范才能成为人们的自由选择,而不是对人们的强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