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实践
基于移情伦理我们可以认为,任何国家对于他国和全世界的道德责任都体现在两个层面。首先,任何国家在基于满足自身利益需求,确定价值目标和选择实现价值目标最为合理的行为方式过程中,应对自身价值目标和行为选择所涉及的现实的或可能的其他国家进行移情判断,分析自身行为及价值目标的实现是否会损害他国利益,即判断自身行为是否会损害他国既有利益或妨害他国合理利益的实现。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能够实现本国利益追求,但可能或必然损害他国既有利益或妨害他国合理利益的实现,那么该行为指向价值目标的合理性就被其应具有的正当性所否定,最终可判定这一行为不在该国可供选择的范围内。这就意味着,任何国家都承担着不应当损害他国既有利益或妨害他国合理利益实现的道德责任。其次,任何国家站在他国立场,判定在自身行为能力范围内可以做出的某一行为能实现他国福利的增加或消除其利益损失,该国实际上赋予自身一种内在的行为理由,负有一种做出这一行为以增加对方福利或消除其利益损失的道德责任。前一层面的道德责任相较于后一层面的道德责任更为基础,在前者意义上,任何国家通常都可以通过一种不作为的方式来实现对于其他国家的道德责任;而在后者意义上,任何国家往往应当以一种积极的行为方式来实现对于他国的道德责任。正是在此意义上,任何国家除应尊重他国主体独立、领土完整外,还应以自身合乎规范的行为满足他国利益诉求或共同的价值诉求。在两个层面的道德责任实现过程中,任何国家实际上都应当视他国为与自身平等的主体,并将其利益实现对于他国的重要性与自身利益实现对于自身的重要性同等对待。
中国和中国人民不仅以不妨害他国和他国人民利益实现的方式追求自身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从而以一种最基本的行为方式来遵守人类命运共同体所表明的道德规范,更是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所提出的道德规范来引导自身行为,以一种积极的行为方式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所赋予中国和中国人民的道德责任,通过与世界各国积极合作、共同追求各方一致性利益的实现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即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
“一带一路”建设不仅是中国向世界各国提出的道德建议,指明在可供选择的积极行为方式中,这一行为相较于其他行为对于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所明确的价值目标更为合理,是世界各国在追求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过程中都应当做出的合理行为,并因为这一行为合乎人类命运共同体所指明的道德规范,所以也是世界各国应当做出的道德行为。同时,“一带一路”建设也是中国实现自身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所负道德责任的表现。
中国通过与“一带一路”沿线友好国家在政策、设施、贸易、资金、文化等多层面进行深入合作,实现相关各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应对当今世界在经济等方面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中国和中国人民深刻认识到,解决当今人类共同问题,实现人类共同价值追求,单纯依赖各个国家在单一层面的合作已远远不够。在政策方面,任何一个国家对外开放的战略规划、政策实施,如果得不到其他国家的认同和响应,那么这一战略政策即使再科学有效,也只是一种理论和思想上的假设。只有实现各国间的政策沟通,在一致性的价值目标引导下,实现各国战略政策的有效衔接,各国积极合作才成为可能。在设施方面,受地域地理因素的影响,国家间商品贸易等方面的合作天然存在一定的障碍,只有促进国家间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互联互通,才能为商品贸易的畅通提供基础。在贸易和资金方面,各个国家只有不断改善自身营商环境,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才能实现国家间贸易的畅通、资金的融通,推动相关国家经济方面优势的发挥,从而为提升本国经济实力提供条件。在文化方面,各个国家、民族间文化的差异使共同的价值目标及实现方式成为各国共识存在一定难度,但并不能因此就否认存在全人类共同价值目标,以及全人类共同认同的实现这一目标的合理方式。只有加深各个国家、民族间的文化往来,实现各种文化在价值观上的交流沟通,国家间的合作才会更加合理有效。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中国与各参与国秉持和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从而使各方面各领域的合作成为各参与国的共识,依赖各参与国的共同行动来完成,并使最终成果惠及每一个参与国。在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指导下,中国与“一带一路”参与国的国际合作真正实现了既有过程也有结果上的“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6]
“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是对于各个国家应遵守的“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道德规范的推进与深化。和平合作强调了国家间合作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建基于和平环境的营造,国家间的合作才有益于增加合作各方的福祉,才能真正指向合作各方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的实现。同时,和平的实现依赖国家间的相互尊重,同时也对国家间的相互尊重提出要求,尊重彼此主权、尊严、领土完整,尊重彼此作为独立国家所应享有的合法地位和权利;尊重彼此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尊重彼此独立决定关乎自身前途命运的价值目标和实现方式;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尊重彼此结合自身实际指向长远价值目标实现的当前利益判断。开放包容、互学互鉴是对于国家间互相尊重的更进一步要求,强调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国家间各方面各领域合作的实现方式。开放包容、互学互鉴承认彼此间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及文化等方面虽然存在差异,但这一差异既不应当也不可能成为国家间合作的障碍,相反却成为国家间合作的必要,正是基于这一差异,国家间才可能实现优势互补式的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涉及经济、制度、文化等多层面,要求在政策沟通的基础上打造开放型合作平台,实现开放型的多边贸易,在实现各方经济增长的同时解决彼此发展平衡问题,并以文化的交流、文明的互鉴使各方更加深入合理地看待彼此的价值目标设定和实现方式,从而有益于全人类共同价值目标的实现。互利共赢是合作共赢的重新表述,互利既是合作的目标,也是共赢的前提。只有在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这一合作方式下,互利才有可能实现;只有实现了互利,实现了各方经济增长、国家安全等,才是真正地实现了共赢。任何不能保证各方自身福祉增加的合作,只能将各方引入最终冲突的境地。同时,互利共赢也保证了公平正义的实现,各个国家以彼此增进对方福祉的方式,消除了阻碍公平正义实现的各种因素,并通过相互认同对方价值目标及实现方式,解决文化层面可能导致公平正义无法实现的深层次问题,保证以一种符合各方共同认同的公平正义标准的方式来实现互利。但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不是对于“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否定,同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前者也无法在世界范围内取代后者。“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国家间行为规范,是对于世界各国的道德要求,指向全人类共同问题的解决和共同价值目标的实现,而“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作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真正实现后的更高要求,虽然在任何国家间以及全世界范围内都应当也最终会实现,但在当前一段时间内可能只存在于部分国家间,即“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各参与国间。因为,“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是中国与各参与国在历史交往中形成的一种体现于当前交往中的理念,这一理念已渗入参与国的文化,被各参与国共同认同为是实现民族共存、文化繁荣、地区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总之,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顺应时代要求和各参与国加快自身发展的愿望,其最高目标就是在“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合作框架内,各方携手应对世界经济面临的挑战,共同开创发展新机遇、谋求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显然,“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和中国人民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追求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过程中的具体举措,是以实际行动来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并切实将世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当作自己的追求来谋划,这是中国对于国家间“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行为规范的遵循与践行。随着对“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和所采取的实际行动,中国在世界上树立了积极的道德形象,占领了道义制高点。“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和中国人民为世界各国提供的解决全人类共同问题和实现共同价值目标的道德行为方式之一,重塑了当今世界各国实现自身所承担道德责任的要求和标准,提出了平衡自身发展与解决全人类共同问题间关系的合理方案,在未来必然会影响更多国家反思自身行为,反思全人类共同问题的解决和共同价值目标的实现赋予自身的道德责任,从而有益于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世界的实现。
另外,在交往过程中,各个国家间不仅相互承担道德责任,同时也相互具有向彼此提出要求的地位和权威,也就是尊严。正是基于自身尊严,任何国家都有权利要求其他国家不得破坏本国主权领土完整,不得妨害自身在当今世界谋求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同时,也正是基于尊严,任何国家当仅依赖自身无法实现自身正当利益时,就有权威向其他国家提出要求,希望其他国家能够通过针对自身的帮助行为或者说道德行为满足自身利益需求。任何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向他国提出要求时,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当仅依赖自身无法消除利益损害或实现福利增加时,任何国家都可以要求他国针对本国做出旨在消除利益损害或增加福利的行为,此时,该国应对自身自利性需求做出明确判断,并基于与他国所处移情关系中自身应当所处移情对象位置,认为他国应当或可能通过对自己移情,认识到作为移情对象的自己当下所处境遇中自身利益受损或自身自利性需要仅依赖自身无法得到满足,并认识到他国在其能力范围内可以或应当做出针对自身的行为来消除自身利益受损或实现自身福利增加。二是当他国针对本国的行为没有满足自身自利性需要时,该国拥有进一步向他国提出要求的权威。如果该国对自身自利性需要的判断不明确,只是认为自身利益受损或自身自利性需要没有得到满足,但对于他国何种行为或何种对象能满足自身自利性需要,或者是他国针对该国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与该国针对自身的判断不一致,此时该国可希望他国能够改变自身行为,以一种更为合理的行为方式来实现该国的自利性需求满足。显然,两种情形中,该国都对他国提出一种“你应当……”的行为理由,并且因为认识到自身应当处于与他国道德关系中的道德对象位置,所以使这一行为理由成为他国的道德行为理由,以通过他国针对自身的道德行为来实现道德性自利。此时,该国所提出“你应当……”的行为理由中的规范性是一种道德规范性,也就是说,这里的“应当”是一种道德性应当,是该国为满足自身价值性自利而对他国提出的道德性应当要求。这一道德性“应当”以合理性“应当”为前提。首先,该国对自身利益需求及实现方式的判断合理,该国当下判断的自身利益需求的满足指向自身所设定的长远目标的实现,对于实现方式的判断与利益需求满足之间存在方式、手段与目的的逻辑关系;其次,该国对于当下所处与他国间的道德关系判断合理,该国以自身作为道德对象判断与他国间的道德关系,认定他国对自身负有某种道德责任;最后,该国对于他国作为道德主体针对自身应做出的道德行为判断合理,这一道德行为应被他国判定为在自身行为能力范围内。
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世界各国向彼此提出的要求,关乎当今世界所有国家的尊严,任何国家都应尊重他国对这一目标的追求,并以自身的积极行为推动这一目标的实现,以回应他国对本国提出的要求。中国和中国人民清楚认识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离不开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建设,而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必须以符合世界各国普遍需求为目标,以有利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为目标。因此,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什么样的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对世界好、对世界各国人民好,要由各国人民商量,不能由一家说了算,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7]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建设不能单纯依赖某一国家或某几个国家的行为,必须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这一原则不仅利于世界各国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主张转变为共识,从而形成一致行动,并且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已经被证实是合理的、可行的,是能有效促进不同制度、不同文化的国家和民族各自利益需求的满足及共同价值追求实现的。因此,中国积极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仅有利于共建共商共享的全球治理体系的形成,也是基于对满足自身利益需求的合理考量,世界各国都应尊重中国为积极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所提出的主张和要求。这一主张和要求是中国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合理主张,在国际交往中,尤其是在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过程中,不容许其他国家无视或妨害其实现。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者和积极倡导者,中国积极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是中国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表现。无论是主张更加平等地尊重大多数国家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和利益需求,还是主张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家体系,从而维护和巩固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成果,以维护开放型世界经济体系,主张推动建设和完善区域合作机制,加强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性挑战的能力,都无一不是中国和中国人民基于当前中国和世界各国所面临形势、所应有利益要求、所应做出合理行为而做出的合理判断。这一系列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的主张,是有效应对当前各国所面临国际局势的有效主张,满足了世界各国对自身利益需求和和平繁荣国际环境的要求,并且是世界各国基于自身现有能力能够实现的。因此,中国关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的主张不仅是一种合理性主张,也是一种道德性主张,是世界各国为实现共同价值目标都应承担的道德责任。
【注释】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8页。
[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4页。
[3]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9页。
[4]中央宣传部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209页。
[5]《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171页。
[6]《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507-508页。
[7]《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