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情双方共同承认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

二、移情双方共同承认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

判定一个行为合乎道德规范即是说这个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因此道德判断可以说就是道德价值判断。义务论者判定一个行为具有道德价值,是因为这一行为遵循了某一道德原则,却遇到这样的问题:或者这一道德价值的实现不指向任何非道德价值的实现,无法解释为什么人们应该实现道德价值;或者将自我理性能力的实现视作一种非道德价值,但这一非道德价值的实现指向自身,而道德价值的实现却指向他人,两者间存在一种明显的割裂。后果论者,如功利主义者,判定一个行为具有道德价值,是因为这一行为增加了非道德价值,这一非道德价值的增加成为道德价值实现的基础,并且两者有着共同的指向。我们“应当把在道德意义上是善的道德价值或事物与在非道德意义上是善的非道德价值或事物区分开来”[13],从而为道德价值实现建立坚实基础,同时回答人为什么应当做出道德行为这一问题。但功利主义者对于非道德价值的解释存在问题,社会整体性非道德价值是对个体性非道德价值的加和,为实现前者,在功利主义者看来牺牲后者不仅是合理的,甚至是必要的、道德的,从而势必使社会整体非道德价值与个体性非道德价值间形成冲突关系,与两者间原本应有的关系相矛盾。我们必须承认,一个行为具有道德价值是因为这一行为意在实现他人或社会的非道德价值,也就是说,因为行为主体具有增加他人或社会非道德价值的动机,所以这一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在日常行为中所体现的非道德价值实际上就是人们自利性需求的满足,这是对于人的真实状况的承认和尊重,无论何种道德都应承认这一点,“道德是人为了满足自身需求而打造的工具”[14]。当某一行为旨在增加他人非道德价值,并将此作为该行为的唯一目的时,这一行为就具有道德价值,哪怕在实际结果上这一行为并未如预期甚至并没有增加他人的非道德价值。这也就是说,判定一个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就在于行为者是否将所有人视为具有与自身平等地位、有权威向你提出要求的主体,并且是站在对方立场,为实现对方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针对当下境遇,满足对方当下的利益需求。

非道德价值判断就是主体对于他人当下境遇具有何种需求,以及通过何种行为才能满足他人当下需求的判断,这实际涉及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两个方面。通过移情,主体能够认识到对方当下的价值判断,即对方追求何种需求何种程度上的满足,以及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行为方式,即主体做出什么样的指向对方的行为能满足对方需求。对他人当下需求的判断不是随意的,其合理性源自两个方面。一是主体对于他人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的理解。受文化、习俗、社会发展程度、时代发展阶段的影响,人们对于长远的好的生活的设定在表现出一定差异性的同时,也因处于同一文化、社会、时代而表现出一致性。移情过程中,主体对他人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的理解基于自身与社会全体成员在此方面的一致性,而与对方实际理解大体一致。如见到路边的乞丐,任何人都只会想到他当下需要吃一顿饱饭,而不会想到他是在磨砺自己的意志,或在忍饥挨饿中感受某种独特的东西。他人当下所具有需求的满足势必能促进他人长远的好的生活实现,两者存在逻辑上的一致性。在理解他人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的过程中,主体对其进行了一种合理性的限定。一方面,他人的这一长远的好的生活与其他社会成员的长远的好的生活不能相冲突。如夜晚路遇一位抱着孩子在街边焦急等待的母亲,主体的一般性理解是她的孩子生病了,她急需一辆车送她的孩子去医院,而不会想到,因为孩子太调皮,她的母亲要趁夜色将孩子丢弃到荒郊野外。在前一种想法中,母亲和孩子的当下需求满足共同指向两人长远的好的生活实现,而在后一理解中,显然两种需求的满足存在冲突,恐怕任何人都不会做此想。另一方面,他人的这一长远的好的生活与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长远的好的生活实现的社会整体利益不能相冲突。如在偏远山路上遇到一位徒步行走的路人,私家车司机只会想到,这名路人是要去前方却错过了班车,而不会想到他是要偷偷摸摸去烧毁山林。在功利主义者看来,为了实现社会整体福利,个人利益可以被无辜牺牲,如为从恐怖分子口中得知恐怖袭击的准确时间、地点,审讯人员当着他的面虐待他心爱的却毫不知情的妻子是合理的。但妻子当下并不承担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道德责任,所以针对妻子的虐待可以直接被判定为不道德。任何以实现或增加社会整体福利而导致他人的无辜牺牲都是不道德的。如果一个人的无辜牺牲可以实现或增加社会整体福利,那么任何人的无辜牺牲都可以;如果为实现或增加社会整体福利而导致一个人的无辜牺牲被判定为合理,那么任何人的牺牲都可能被判定为合理,社会整体福利也就无从谈起。在美国白人警察枪杀黑人事件中,白人警察为自己做出此行为的辩护理由就是这一黑人威胁到社会整体福利的实现或增加,即使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这一点。如果此行为被判定为合理,那么必然导致任何人都会被白人警察以威胁到社会整体福利的实现或增加为理由而无辜枪杀,或者白人所认定的社会整体福利根本就不关涉黑人。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人当具备最基本的认知、情感能力时,对他人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的理解,都会自觉地与社会整体利益相统一。另外,移情过程中,在对他人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进行理解时,移情者也不会判定这一生活与自身所追求的长远的好的生活相冲突。看到一个中年男人在路边抱头痛哭,我们会想到他需要帮助,而不会想到他需要移植一个肾才能活下去,即使我们了解了这一点,也不会想到他是希望有人能当下上前将自己的肾捐给他,哪怕他实际如此。

二是主体为实现他人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而对他人当下所处境遇的理解。当他人表现出消极情感,移情者一般理解是仅依赖自身对方利益需求无法满足,判断他人何种利益需求在何种程度上应当满足时,在依据对方所追求的长远的好的生活的同时也依据对方当下所处境遇。对于他人所处境遇的理解,为移情者认识他人当下何种需求应得到满足提供了依据。当看到车水马龙的十字路口有一位老太太在焦急地东张西望时,一般人的理解是这位老太太要过马路,却因为车多而不敢过马路,哪怕她实际上只是在等人。基于他人所处境遇判定他人当下具有何种需求具有日常生活中的逻辑上的合理性,既不会使人认为他人表现消极情感是一件莫名其妙的事,也不会认定他人当下具有多种需求而让人进行无限度的揣测。在结合境遇理解他人当下的需求时,即使他人没有表现出消极情感,移情者也会以将自己置于对方境遇的方式判定他人当下实际具有某种需求。如在“电车难题”中,电车开来的方向上有一位修路工在工作,修路工对电车即将撞上他一无所知,见此情形,任何人都会想到,哪怕修路工脸上浮现出愉悦的表情,恐怕也是因为他对自己的工作十分满意,或是其他诸如此类让他开心的事,而不会是因为电车马上要撞向他,此时,一般人会认定:这位修路工有不被电车撞而活下去的需求。同样,结合境遇,移情者将自己置于对方境遇来判定他人当下具有某种需求时,所得出的结论还可能与他人当下真实需求不符。如看到一名女子站在桥栏杆上,我们会想到她要轻生,但仍判定她具有或者应当具有活下去的需求。

正因为针对他人的价值判断是对他人当下具有何种需求的判断,所以移情者在行为选择中进行了一种合理性的判断,保证这一行为能满足对方当下需求,同时不会有损移情者自身及其他社会成员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以及保证这一生活实现的社会整体利益。移情过程中的价值判断和行为抉择,虽然首先由移情者做出,但这一价值判断和行为抉择并非仅具有主观性或偶然性。移情过程中,主体自行做出价值判断和行为方式选择,所以这一判断具有主观性或偶然性;但这一判断又与社会一般判断相一致,并且是站在对方立场,所以同时具有一种客观性,移情双方共同认同这一判断的合理性。

三、自利与利他的统一

道德作为行为规范是“受社会舆论和内在信念直接维系和推动的”[15],之所以能对人们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首要一点就是道德能为人们所自愿遵循。社会舆论一般对人们所认定的合理的行为方式判定标准进行引导,使人们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是合理的,是道德所允许及提倡的;内心信念实际上是主体道德行为中所应具有的动机,这一动机应当与行为具有相同指向。由此,道德赋予人与人之间一种不同于人与其他物种、其他物种之间的关系。但作为人的创造物,“道德是为人而设的,而不是人为了道德”[16]。道德不应对人构成一种超出能力之外的苛责,所以“如此众多的义务论体系无法令人满意”[17],同样也不应将任何人视作实现他人利益乃至社会整体福利的工具。

道德所维系的自我与他人间关系必须形成一种统一,即自利与利他的统一。义务论在实现自身实践理性能力方面是一种自利理论,功利主义在社会整体福利方面忽视了个体自利,任何人都可能因为社会整体福利的增加而被牺牲掉,哪怕他不情愿。基于移情理解道德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实现自利与利他的统一。当然,这种统一并不是说某一道德行为能同时实现主体与对象双方利益的增加,毕竟结果与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强逻辑联系,当其指向他人时,这一行为势必需要主体付出一定代价。日常生活中,行为代价的付出并不全然是对主体利益的损害,相反,更是对于主体本身具有自利性需求的肯定和认同,从而在利他行为旨在增加对方福利的同时,实现自利与利他的统一。

这种统一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价值判断体现自利与利他的统一。如前所述,作为移情者,道德主体针对他人所做价值判断虽是站在对方立场,但仍是基于自身观点对于对方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及当下需要的理解,这一价值判断在指向他人的同时,也是对于主体自身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及假定自身处于当下境遇站在对方立场会有何种需要的判定,体现了自身所追求的长远的好的生活是合理的,同时这一合理性能被对方及其他社会成员所认同,对于主体未来追求这一长远的好的生活具有积极意义,表现出这一价值判断指向主体的自利性。同时,这一判断不会超出主体所能判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的范围,不会与社会整体利益及自身长远的好的生活形成冲突,不需要主体以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及自身长远的好的生活实现为代价来实现对方需求满足,这是在价值判断中自利与他利的统一。虽然,历史上和现实中,许多人为挽救社会财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惜牺牲自身生命,似乎自利与利他呈现一种完全对立状态,但一般社会成员在对这些英雄表示无比尊敬的同时也怀有一种痛惜,认定如果不牺牲英雄的生命而使社会财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挽救会是一种更好的选择。所以,所有人实际上都具有一种对于自利与他利统一的追求。对于那些牺牲生命的英雄,虽然他们付出了极大代价,但在这一过程中彰显了一种他们对于社会财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于个人生命的看法,他们以自身壮举证明了这一看法的合理性,并认定任何人当面对社会财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都会挺身而出,他人同样会做出如自身一般的行为,长远来看,这仍是一种自利与利他的统一。

另一方面,行为选择体现自利与利他的统一。虽然行为与目的有着高度的统一,合理行为选择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判断,但仍存在为实现某一合理的价值追求而采用不合理行为的可能。所以,行为方式选择在体现自利与利他的统一方面有必要区别于价值判断。当选择何种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求时,主体会基于自身与社会对于实现这一需求的合理行为判断而做出选择,不会超出自身行为能力及实现这一需求的一般合理性范围,从而在道德行为中,主体在将某种非道德价值实现指向对方的同时,也对指向自身的某种非道德价值进行了维护。同时,这一行为方式的合理性也在一般道德的允许范围内,也就是说,一种合理的行为必须是合乎一般道德的行为,不会是某种反道德的行为。如看到路边忍饥挨饿的乞丐,任何人都只会想到捐助其10元钱使其能吃顿饱饭,是能消除对方消极情感表现、满足其需求的合理行为方式,而不会想将自身所有财产都倾囊相助,以保证乞丐未来都不会再忍饥挨饿;也不会想到去劫掠其他有钱人,将有钱人的所有财富都赠予乞丐,以保证乞丐未来都不会再忍饥挨饿。可能会有反驳者提出,为何仅要求主体对乞丐捐助10元钱,而不是要求捐助更多,这对于乞丐长远的好的生活的实现实际上并无多少益处,这一行为并无多少道德价值可言。对此,如前所述,移情过程中的价值判断最终指向对方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的实现,但无论如何,这一目的都不会成为当下道德行为的具体目的,若如此,就是对行为主体提出一种超出日常的不合理要求。只有结合对方当下境遇,主体所能判定的对方为实现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在当下有怎样的需求,才是道德行为的具体目的。看到路边忍饥挨饿的乞丐,对其捐助10元钱,使其能吃顿饱饭,是任何主体在承认对方追求其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过程中,在当下境遇中产生的具体需求,这一需求的满足无疑是其长远的好的生活的组成部分,因此捐助10元钱的行为具有道德价值。相反,如果看到有乞丐在路边忍饥挨饿,却对其捐助一辆自行车,那么这一行为因为并没有增加对方任何的非道德价值,从而也不具有任何的道德价值。基于日常判断,任何人都会认定自身在对方所处境遇,唯一会产生的需求就是有人能帮助自己吃顿饱饭,这一判断因为在实际情形中的确消除了对方消极情感,所以在主体看来是能得到合理性辩护的。

四、以合乎尊严的方式要求尊严

道德作为对社会全体成员的行为要求,在对主体针对他人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实际上也在对他人行为进行规范,以保证任何人在作为他人道德对象时,他人能够道德地对待自身。现实生活不仅明确,道德行为的道德价值体现在对于道德主体而言,“你应当将所有人视为具有与你平等地位、有权威向你提出要求的主体”,同时明确,任何人都可以作为道德对象对他人提出要求,任何他人都应承认“自己应当将所有人视为具有与自己平等地位、有权威向自己提出要求的主体”。这也就是说,在与他人的关系中,主体被对方承认与他人处于平等地位,并有权威向对方提出要求,主体提出要求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赋予对方道德责任,认定对方有理由针对自己做出某一行为。道德行为是主体在不损害自身尊严的前提下实现对方尊严的行为,同样,主体向他人提出道德要求就是在不损害对方尊严的前提下实现自身尊严,也就是以合乎尊严的方式要求尊严。

以合乎尊严的方式要求尊严,实际上就是要求对方站在自身立场,结合自身所处境遇,进行合理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从而最终做出旨在增加自身福利、消除自身消极情感表现的行为。这也就意味着,以合乎尊严的方式要求尊严,对主体所提出的要求进行两个层面的限定。一是向之提出要求的对方相较于自身利益实现情况较好。道德行为是利益实现情况较好的一方作为主体针对利益实现情况较差的一方作为对象所做出的行为,这与移情者针对表现出消极情感的移情对象的移情过程是一致的。因此,在向他人提出要求时,对方是能够成为针对自身进行移情的移情者,能够借助移情认识到自身当前仅依赖自身无法实现利益需求满足或消除利益损害。当然,这里的利益实现情况比较,并非所有方面的比较,而是具体某一方面利益实现情况的比较。如在公交车让座中,当老人上车时,他应当向之提出“让座”要求的对象并不是全体乘客,而是相较于老人而言,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有座位且身体状况比他好的人。那些没有座位的乘客当下也是“坐下”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的人,因此没有能力为老人让座;那些有座位但当下相较他人没有表现出利益实现情况较好的人,如老人、孕妇或腿上有伤无法站立的年轻人等,同样无法为老人让座。这一情形也说明这样一种情况,当唯有要求他人将其实现自身某种合理需求的方式、对象或手段等让渡给自己,主体才能满足自身同一需求时的利益实现情况比较还需包含,当他人需求没有得到满足时,与自身当下同一需求没有得到满足是否具有明显的优劣差异。如果他人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与自身同一需求没有满足相较于各自而言,利益实现情况相差无几,那么对方就不是自己应向之提出要求的对象。正是在此种意义上,在公交车上,年轻人一般不应要求他人给自己让座。如果他人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与自身同一需求没有满足相较于各自而言,利益实现情况有所差别,并且对方明显好于自身,那么对方可以成为自己向之提出要求的对象。在公交车上,年轻人突然病发,则其他年轻人甚至老年人都可以成为他向之提出要求的对象。

二是提出要求所涉及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不能超出对方的合理判断范围。在向他人提出要求时,主体往往提出“你应当(为我)……”的行为规范要求,以规范和引导对方针对自身的行为,如“你应当给我让座”“你应当扶我过马路”“你应当向我捐助10元钱”“你应当载我生病的孩子去医院”等。因此,这一规范涉及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在价值判断方面,无论是通过移情还是直接向对方进行表述,主体使对方认识到自己在所提要求中的价值判断依据自己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针对自身当下境遇是合理的,是能够被双方所认同的。如在公交车让座过程中,在对方看来自己所提出要求中坐下的需求是合理的,是能够被他人认同并能够通过让座行为实现的,此时,主体向对方提出让座的要求才可能是合理的;在公交车上,任何人要求对方端坐以使自己坐对方腿上,无论如何都不会被对方认定为合理的,所以这一要求也不会被他人所认同。在行为方式方面,主体要求他人所做出的行为应直接实现自身某一合理且对方认同的需求及相应程度,同时这一行为不对对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并且这一行为方式不违反一般道德规范,即不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如在疫情发生时,要求他人捐款捐物是合理的,但要求他人所捐赠财物能满足自己在疫情发生前的正常生活所需,如每月能得到疫情前工资水平的收入、每餐能如疫情前那样有鱼有肉,则超出了对方所能认同的当前所应有的合理需求及程度,往往不能得到他人积极回应。同样,任何人要求他人以损害他人自身重大利益甚至是自身生命健康安全来实现自己的某一需求,也往往被视为不合理,如要求他人捐献器官以使自己生命得以存续;任何人要求他人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社会成员利益以实现自己某一需求,也被视为不合理,如要求他人抢夺车辆以送自己生病的孩子去医院。

以合乎尊严的方式要求尊严,为某些当前可能存在争议的道德事件给出一个可以被社会成员共同认同的解读思路及结论提供了可能。“禁止乱伦”是当前被社会广泛认同的道德规范,并已成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可能有人会想到,如果乱伦时采取必要的防护举措,那么乱伦还有理由被禁止吗?在不产生下一代的情况下,乱伦并没有损害他人及社会的利益,为何还是无法得到他人认同?对此,我们应当认为:一方面,在道德层面,“禁止乱伦”作为被广泛认同的道德规范已成为人们界定合理行为方式的标准之一,已深蕴到人们为自身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中,即乱伦无论如何都不会被认为指向一种长远的好的生活的实现,进而也不会被判定为一种合理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乱伦所关涉的不是单独某一个体,而是两个人,在不对对方进行错误生活方式引导或任何胁迫威逼的情况下,无论如何都不会有两个人同时认定乱伦是一种合理的生活方式;即使双方同时认同,也不会有人在试图不对对方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的实现产生消极影响的前提下,合理要求对方配合自己进行乱伦。因此,即使乱伦不会产生下一代并且自愿,但因为所涉及行为方式的不合理,以及势必对对方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的实现产生消极影响,所以任何人向他人提出这一要求只可能是不合理的,同时也因为违反日常道德而被判定为不道德。这也就是说,对任何人而言,“乱伦”实际上既违背对方尊严要求,也违背自身尊严要求。“医助自杀”在当前社会也是可能引起人们争论的一个话题,即当一位病人尤其是老人在当前医疗条件下被判定为无法治愈,并且正遭受重大病痛折磨且长期持续并无法减轻时,他清醒地要求自己的家人书面请求医生协助其自杀,这是否是一个道德要求,或者说这一要求是否应得到家人的积极应答。可能在有些人看来,在此情形中,以结束生命的方式来避免病痛的长期折磨也是生命应有的尊严,因此,家人应书面请求医生协助其自杀以回应病人清醒时的要求,这不违反道德,甚至是道德应准许的。但一个要求之所以被判定为道德要求,其前提是在与他人的道德关系中,要求提出者处于道德对象位置,并且这一要求本身没有超出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的合理范围,若有违于此,则这一要求无法被判定为道德要求。在日常生活中,当一个道德行为做出时,主体与对象的道德关系往往即告结束,因为主体已经通过道德行为实现了对于对方的道德责任。当要求家人书面请求医生协助其自杀时,病人实际上是以结束自身与家人、医生的道德关系的方式来承认自身与他们间的道德关系,不仅这其中存在自相矛盾之处,而且在这一道德关系结束前,家人、医生并未采取一种尽到对于对方的道德责任的方式。因此,要求对方或他人协助其自杀,无论如何都不会赋予他人一种道德责任。同时,合理的价值判断是站在对方立场基于对方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的实现而做出的,虽然对于病人而言已无长远的好的生活可言,但这并不意味着结束生命就是唯一好的生活,因为生活的前提是生命的存续,若生命结束则没有任何生活可言。因此,无论如何,要求对方或他人协助其自杀都不会被认为是一种能够得到对方认同的合理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这也就是说,即使他人能够强烈感受到病人当下的消极感受,病人所提出的对方或他人协助其自杀的请求,也不会是一种合乎尊严方式的尊严请求,这是他人基于实现自身尊严所无法认同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