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陌生人社会中的主体行为
当代中国正逐渐由“熟人社会”“人情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社会生活的多样化使道德主体无时无刻不面对陌生人。一方面,陌生人为我们提供生活所需要的一切,“在当代社会,我们的健康、生活以及财富受到我们从未而且永远不会谋面的人支配。我们打开包装和罐子吃下了陌生人在遥远的地方制造和加工的食品,我们不知道这些加工者的名字或者他们的任何情况。我们搬进陌生人——我们希望是精巧地——建造的房子……因此我们的生活也掌握在那些制造和运转机器的陌生人手中”[1]。另一方面,我们也时时刻刻在与陌生人打交道,“我们所生活的世界几乎被陌生人所充斥,而使得它看起来像是一个普遍的陌生世界。我们生活在陌生人之中,而我们本身也是陌生人。……我们必须和陌生人生活在一起”[2]。对于我们而言,陌生人既是那些我们从未与之有过交往的人,也是那些近在我们身边、为我们所熟悉的人。
“熟人”背景下产生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已无法完全适用于当今社会。熟人社会中具有普遍化意义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实际上是血缘、亲情基础上行为规范的延伸,判断行为是否道德的标准就在于主体是否将他人视作“亲人”,但这种判断标准已很难适用于“陌生人”社会,这就需要我们重新设定陌生人社会的道德标准。实际上,无论是作为自然人还是社会人,我们与陌生人都具有某些相同的自利性要求,这些“自利性要求”保证每个人在道德关系中应当处于平等地位,而不应因关系的“亲疏远近”导致地位和权利上有所差异,这就要求伦理学审视、批判建立在“熟人”基础上的道德理论,提出适用于当今社会的伦理观。因为在道德动机、道德思考、道德理由等方面有着独特理解,移情伦理既能直面“陌生人社会”呈现的新问题和新要求,也能满足人们在“陌生人社会”如何规范自身行为、判断行为道德与否的新需求,从而在摒弃熟人和陌生人“双重标准”的同时,保证整个社会能够形成关于道德的合理、统一理解。移情伦理认为,我们无论对于熟人还是对于陌生人的移情忧伤都会使我们形成“增加他人福利”的道德动机,同时,在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中采取的“第二人立场”既使道德主体对熟人和陌生人承担平等的道德责任,也使道德主体与作为道德对象的陌生人之间负有平等的责任,熟人和陌生人在道德关系中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同等权威。
一、陌生人社会产生的原因
(一)人口流动性的加剧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于斯,长于斯”的观念已经无法满足人们通过经济行为获得利益的需要,人们不断地由农村涌向城市,由一个城市流向另一个城市,同时,便利的交通也对人口流动起到了促进作用。“新工业和新技术改变了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面貌。农民离开了乡村,蜂拥到城市,成为工业劳动力,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工作。城市以空前的速度发展着,提供了一个人们彼此互不相识的环境,使人与人之间关系密切的传统社区的风俗习惯和价值标准所剩无几。”[3]在高流动性社会中,由于经常处于流动之中,人们随时可能处于陌生人环绕的境遇,这使我们常常处于陌生人社会中,不断以陌生人的身份面对他人,彼此之间以“陌生人”关系对待。当陌生人关系成为人们处理与他人关系的基本要求时,“熟人”之间也不得不开始以陌生人关系相对待,同时,熟人之间的陌生化也使“流动”能够继续,使人们能够脱离原有“熟人”关系的束缚,自由地选择获取利益的手段和方式。社会流动性的增强,使地域限制不断被冲破,人们大量地由农村涌向城市,由一个城市涌向另一个城市,亲缘体系迅速瓦解,旧有关系持续断裂,人们不得不置身于一个陌生人的社会。这就使当前社会无时无刻地不在制造陌生人,不仅大量产生着自然意义上的陌生人,而且随时随地都会把自然意义上的熟人转化为陌生人。这个社会已然无法容忍熟人,“它时时要求打破熟人圈子中的惯性、惰性和封闭性,它在何种程度上瓦解了熟人圈子,也就在同等程度上拥有了社会活力”[4]。
人口流动的加剧本质上是人们经济行为扩大的结果。在经济行为中,双方视彼此为陌生人,实现交往的唯一合理方式就是利益交换,为实现精确、公平等目标,被交换的利益只能是经济利益,任何资源最终都会转换为“金钱”进行交换。“工业社会以及它的市场经济,把完整的个体的人的存在抽象化为‘经济人’,使人只认识金钱和利益得失,时时处于计算与算计的行为谋划之中,这对农业社会的‘亲情’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冲击。”[5]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熟人社会中的道德规范已无法发挥联结社会关系的纽带作用。当经济行为成为当前社会交往占主导地位的交往方式时,人们在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进行着利益的计算,面对任何人都在某种程度上视其为可以进行经济交往的“陌生人”,熟人观念、熟人关系已无法适应经济行为的要求。
(二)现代通信手段,尤其是互联网的应用
作为新兴技术的代表,互联网已影响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不仅在瓦解着“熟人关系”,也在为陌生人之间的行为模式建构规范。互联网在改变人的交往方式和交往途径的同时,也改变了交往主体的特征。通过“人—机—人”的方式,网络中的交往主体可以实现身体不在场,各自的真实姓名、性别、民族、学历、学位、地域等表明自己身份的信息既可以自由公开,也可以随意掩盖。[6]尤其是匿名性特征使网络社会本身就是一个陌生人社会,匿名化的网络交往中,人们单从网名很难辨别对方的真实身份,也就是说,“网络世界是一个庞大的陌生人社会,而且比现实世界陌生得更彻底”[7]。
互联网对于陌生人社会的产生在两种意义上有促进作用:一是网络使人们之间陌生化。互联网用户由于相同的偏好而在网络中结成各种各样的群体,网络群体的出现,在深化人们对某一事物偏好的同时,也加大了与其他群体之间偏好的差异。这意味着:(1)合理性行为更为多元,同时距离主体日常生活更远。网民往往由于一个在生活中微不足道的话题或一个新闻事件展开争论,无论是争论双方还是话题人物,网民都一概视为“陌生人”,从而试图能够理性地分析;(2)对某些社会事件的争论呈两极化态势,争论双方都无法说服对方,持不同观点的人们之间的交往矛盾突出。各种观点的纷繁呈现一方面表明着当前社会更为开放,另一方面也在推动着当前社会更加开放,以能容纳更多的陌生人。比以往社会更为开放是陌生人社会的标志,“陌生人社会”的形成并不是因为人们之间交往得少了,而是交往得多了。陌生人与熟人的区别并不在于人们之间的交往频率与次数存在差异,而是社会整体上的开放程度。[8]
二是互联网社会的交往方式影响着现实社会的交往方式。网络社会影响现实社会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网络行为被照搬入现实社会。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虚拟,人们在网络中所讨论和面对的仍是现实社会问题,网络与现实社会相比具有匿名性、约束力弱等特征,网络中的各种不道德行为更易实现,而网络上的各种不道德行为一旦成为习惯,必然会被行为主体带入现实社会中。网络社会极大地扩展了陌生人社会,同时也为陌生人伦理缺失而导致的各种反道德行为提供了更多的便利。网络主体在直面陌生人、无视“熟人”的同时,也将对自身行为约束力弱这一特征带入现实社会,不断冲击、瓦解着现实中的熟人关系,使人们之间更加陌生。同时,网络社会在更深层次上影响着现实社会。网络世界中出现的陌生人是人们主观选择的结果,不同于前网络时代陌生人是“纯粹客观的社会运动的结果”,网络社会中的交往方式与交往关系在整个社会中显现出来,整个社会因为网络而成为一个具有人际网络结构特征的社会。“这种社会的网络结构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能,那就是以制度化的方式把熟人社会中传播信息的路径确定下来,从而使人的信誉能够公示在一切合作行为主体面前。虽然他们是陌生人,但他们可以在需要相互了解的方面和时候,实现相互了解,而且可以达到‘熟人社会’中无法达到的理性化的了解。”[9]无论是网络社会还是陌生人社会,在某种意义上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我们不能因为旧有道德规范在网络社会和陌生人社会中的失效而否定网络社会和陌生人社会形成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因此,唯有结合陌生人社会所呈现的特征重新建构道德体系,才是使人们在陌生人社会更为合理地进行道德交往的唯一出路。
二、陌生人社会的道德特征
(一)契约关系
在陌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经济行为,经济行为的双方要实现各自利益,就必须坚持公平、自愿、平等等原则,这就意味着大家都是抽象的“经济人”,“经济人”之间只能是一种理性的利益交换关系。因此,熟人社会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情感性关系无法适应陌生人社会,“经济人”不会因为血缘或地缘的远近而违背经济交换的基本原则,陌生人社会不存在人情社会的交换,只可能是一种契约交换,交换双方依据契约交换自己所需要的利益。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交换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性关系。“契约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而且是任何交换双方的一致的意志,正是通过这种契约关系,才把相互陌生的人紧密地联结到一起。”[10]契约双方或多方通过“协议”认可并承诺遵守一定的行为规则,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未能履行义务时的惩罚措施。“在契约社会,人群和地域都是开放的,契约是陌生人之间的行为准则。”[11]陌生人社会与契约相辅相成,正是人们之间以陌生人相待,才需要契约以约束各方,也正是契约的扩大与普遍,才使得具有血缘和地缘关系的熟人变成了陌生人。也就是说,陌生人社会中的人们本来是一群相互陌生的人,但借助于契约,人们彼此之间有了联系,成了“熟人”;同样,本来彼此是“熟人”关系的一群人,由于有了契约,彼此反而成了“陌生人”。陌生人社会,彼此既是“陌生人”,也是“熟人”,使这两种关系同时成立的就是契约,“陌生人社会是契约产生的秘密所在”[12]。
与契约性关系相对应的是契约精神。契约精神约束主体行为必须遵守公平、自愿和平等等原则,陌生人社会的法律和制度都必须以契约精神为核心,如此才能确保普遍性的契约关系具有约束力,并能够行之有效。契约精神作为贯穿当今社会各领域、各层面的理念,是陌生人社会主体间规范建构的落脚点。当契约精神成为人们行为的基本精神时,不仅在经济交换中,而且在其他各个领域,人们都是以契约关系相连接。
契约关系和契约精神同样延伸到道德领域。在道德范围内,具有“自我中心”倾向的道德主体也唯有以契约式的行为,才能在实现自身利益时不损害、不妨碍他人利益的实现,才能避免在被要求针对他人做出道德行为时无限制地付出。契约式道德不要求道德主体具有圣人般高尚的道德情操,只求付出、不计个人利益的利他行为在陌生人社会中根本无以为继。契约精神的存在,使人们在试图最小付出的同时能够最大化地帮助他人,因此,“陌生人社会要实现和谐的最基本的伦理要求是‘自利不损人’”,也就是说,“要实现陌生人社会和谐的最基本的伦理要求是要求大家相互尊重对方的基本人权”。[13]但契约关系并未言明具体哪种道德规范适用于陌生人社会,从而导致陌生人之间无法明确自己与对方的道德关系,进而无法确认何种道德规范可适用于自己与对方所形成的当下关系。一旦发生利益冲突,人们往往会“不讲道德”,但实质上并不是人们不讲道德,而是不知该讲哪种道德。
(二)信任
与契约关系和契约精神相对应的是人们之间的制度性信任。在陌生人社会,人们之间的“习俗型信任”消失。习俗型信任是一种因血缘或地缘关系而产生的、以情感为基础的人际信任,在具有习俗型信任的群体中,成员之间信任的程度明显高于对群体外成员的信任,因此,习俗性信任只出现在没有陌生人的社会中。但这种信任也是一种不具有普遍性的信任,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熟人社会中直接交往的人际关系,它的感性特征决定了它无法推广到间接交往甚至疏于交往的人们之间”[14]。习俗性信任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形成习俗性信任的群体很难接受没有血缘或地缘关系的群体外成员。封闭性群体在拒绝群体外成员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群体成员与群体外成员之间的差异,导致群体成员与群体外成员的冲突进一步激化,“冲突”进而又成为群体成员加强习俗性信任以应对群体外成员的理由,从而强化了熟人社会的封闭性。当发展到极端化形式时,习俗性信任就可能变成同样具有封闭特征的宗教迷信。
陌生人社会形成后,社会复杂性增加,不确定性增多,当交往双方彼此陌生时,由于缺乏关于对方的基本信息,人们对于他人总是抱怀疑态度,这就导致习俗性的信任模式在陌生人社会既没有存在基础也没有存在必要,从而逐渐消失。“传统社会中的基于特殊伦理本位的个体信任机制,已然没有了坚定的社会基础,并日渐转向陌生人化的普遍主义道德信任。”[15]同时,陌生人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血缘或地缘差异已不能作为人们是否将他人视作交往对象的标准,任何人都可以作为陌生人成为我们的交往对象,具有封闭特征的习俗性信任已不适用于陌生人社会。
伴随着契约式交往在陌生人社会的出现,并成为人们交往的普遍模式,人们之间的信任呈现契约式特征。契约式信任是陌生人社会的根本特点,能普遍适用于主体与他人的关系中,并以之对自身或他人的行为做出预测,因为契约“以高度的形式化和普遍性约束陌生人之间的交往,由此加强行动结果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16],从而避免了陌生人之间因信息缺乏而很难把握行动结果的情况,进而节约了人们的交往成本,同时,契约是人们之间信任关系的物化,人们借助于契约所实现的信任具有了理性的特征,并成为一种能够推广到整个陌生人社会的普遍性信任。实质上,契约信任所体现的理性是一种为适应整合陌生人交往需要的工具理性,这种“工具性”通过契约信任与陌生人社会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契约本身就是不信任的结果,也是不信任的标志,在具有高度信任的熟人之间根本不需要契约,也不会出现契约型信任;另一方面,契约信任只有在间接意义上才是陌生人之间的信任,实际上,陌生人直接信任的是在人们之间达成的“契约”,正是契约型信任的这一“工具”特征使其与习俗性信任相比较而表现出优越性。习俗型信任以情感为基础,只存在于熟人社会中,血缘或地缘关系对于群体成员而言,本身就能形成一种对于行为的约束,群体成员的行为模式早已被群体所规定,何种行为合理规范、何种行为不合理反规范对于熟人群体内所有的成员而言早已明确,所以陌生人社会中的人们不可能依据这种信任进行行为选择;契约型信任基于理性,并从属于人们利益谋划的需要,作为工具可以被人们在自主决定自身行为时自由地使用。
三、移情伦理对规范陌生人社会的主体行为的意义
移情伦理对规范陌生人社会的主体行为的意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主体可以借助移情对陌生人做出道德行为
移情伦理与陌生人社会的契约行为模式和契约型信任相契合。首先,在陌生人社会中,任何主体都要求他人承认自己的平等地位,移情过程中“增加他人福利”的道德动机既来源于平等也契合于平等。移情伦理强调的平等特征符合陌生人社会的平等要求,因为无论是面对熟人还是面对陌生人,主体借助移情都会将对方视为道德对象。判断他人是否应成为道德对象在于对他人消极情感的判断,在感受他人感受过程中,主体针对他人形成“最初认同”即认同他人在当下境遇表现出消极情感是合理的,即使并不认同其具体的情感表现。在“最初认同”的基础上,主体结合对方当下境遇对其情感表现进行判断,当认识到他人当下境遇是其产生消极情感的原因时,主体感受到他人在当下境遇的痛苦,在自己内心产生消除其消极情感的追求,形成“增加他人福利”的道德动机。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最初认同”还是“增加他人福利”的道德动机,都不会因移情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为移情的最初认同的根源在于人类心理和生理结构相似,而不在于是否与他人存在血缘或地缘关系,即使将陌生人作为移情对象,主体同样因为对其具有“最初认同”而可能产生道德动机。即使在消极意义上,主体也可以通过将他人平等地作为移情对象,反思自身满足自利性需求的行为可能对他人产生的影响,从而对自身行为进行规范,以避免因自身行为导致他人产生消极情感。这也就意味着,移情伦理要求人们在针对他人的行为过程中应具有“增加他人福利”的道德动机,以保证这一行为是一种道德行为的同时,也对人们提出了在针对自身的合理行为过程中不妨害他人利益实现的规范性要求,这与陌生人社会中形成的契约精神和契约性行为模式相一致。
其次,主体通过移情可以对陌生人的价值性自利进行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这解决了陌生人社会中人们缺乏他人信息的问题。在行为过程中,主体通过想象自己身处他人境遇,站在对方立场,结合自身观点,针对他人进行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从而能够通过自身行为满足对方在当下境遇中的自利性需求。移情基础上的行为理由以移情过程中主体对他人的价值性自利判断和行为选择为基础,这一行为理由是否适用于陌生人社会,能否成为陌生人社会人们道德行为的理由,就在于主体能否对陌生人进行合理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借助移情,主体针对他人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表现出以下特征:第一,针对他人进行价值性自利判断和行为选择,既是主体想象自己身处对方境遇,出于自身为实现长远的好的生活做出的判断,同时也站在他人立场考虑了对方在当下境遇中的需要、偏好,所以这一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在主体看来是对方价值追求的体现,与对方所追求的长远的好的生活相统一,能够得到对方的认同。针对他人的价值性自利的判断和行为选择包含了对他人利益、欲望及其当下境遇的考虑,同时也出于主体基于自身观点对对方当下境遇的判断,这一过程与陌生人社会利用“契约”所达到的公平要求相一致。陌生人社会之所以达成契约,其目的在于防止人们利己行为的泛滥,移情伦理所强调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起着与契约相同的作用,都是当主体思考去创建一个道德上公平的社会时,通过权衡利益而将他人的利益考虑进去的过程,同时,移情伦理更是在个人利益与他人、社会利益相冲突时,激发主体产生一种动力去关注他人和社会利益,以保证即使缺乏他人信息,人们也应追求达成一种旨在实现平等的契约。这就避免了因缺乏他人信息人们可能将他人移出作为道德对象考虑范围的问题发生。第二,针对他人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的准确与否不影响对行为是否道德的判断。针对他人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是人们在道德行为中借助移情都必然经历的过程,不会因为对方是熟人才进行这一判断,也不会因为对方是陌生人而不进行这一判断。在将熟人和陌生人作为道德对象时,主体针对对方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在准确性上会存在差异:当面对熟人时,关于他人的偏好、欲望等相关信息了解得深入,主体对于对方的价值性自利判断和实现这一价值性自利的行为选择比较准确,在行为上更可能实现增加他人福利的结果;当面对陌生人时,主体关于他人的信息了解得较少,价值性自利判断和行为选择可能存在偏差,行为结果有可能无法真正增加他人福利。但这一差别并不影响对于主体行为的道德判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道德,并不基于行为结果,而在于主体是否存在增加他人福利的道德动机。因此,即使缺乏关于他人的信息,无法准确判断他人的价值性自利需求及满足这一需求的合理有效的行为方式,也并不影响具有增加他人福利动机的行为属性,这在明确陌生人社会的道德行为标准的同时,也扩大了主体针对陌生人做出道德行为的可能性。第三,移情伦理的“第二人立场”能够弥补“契约”的不足。在陌生人社会中,人们以契约式的行为模式实现交往,但这一契约所涉及的利益只关乎人们满足自身需求的前提或基础,与之相应的道德规范或伦理要求更加注重对这一前提或基础的保障,由此,陌生人社会“最基本的伦理要求是要求大家相互尊重对方的基本人权”[17]。尊重对方人权只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原则,是人们基于作为旁观者的第三人立场对自身和他人交往行为的最低要求,它无法满足人们在具体境遇中借助自身行为实现他人人权,以及借助他人行为实现自身人权的具体要求。也就是说,当面对他人利益受损时,主体仅仅依据“人权”很难知道自身应当针对对方做出何种行为,从而实现自身对于对方基本人权的尊重;当自身利益受损时,主体仅仅依据“人权”很难向他人提出具体的行为要求,从而实现他人对于自身基本人权的尊重。只有采取第二人立场,通过分析当前境遇的自己与他人的关系,主体才能够一方面承认他人具有向自己提出要求的权威,站在对方立场实现对于对方基本人权的尊重,另一方面承认自己享有应被他人尊重的尊严,站在对方立场以合乎尊严的方式要求尊重,以此来实现对方对于自身基本人权的尊重。
陌生人社会因为契约型交往模式的存在,使“熟人”与“陌生人”之间的界限已然模糊,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剧,每个人与陌生人的交往越来越多,此时,作为人们道德对象的只可能是陌生人。这就要求任何主体都应将他人视为与自身平等的对象,承认他人与自身平等的地位以及向自己提出要求的权威。当面对他人利益需求无法满足或正当利益受损时,即使我们缺乏他人信息,只要站在对方立场,基于自身观点,结合对方当下境遇,我们就能够针对他人进行合理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从而使我们与他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不会因陌生人社会发生质变,不会在陌生人社会形成道德已无可能或者道德已无必要的错误观点。同时,采取第二人立场,我们在通过自身行为维护他人利益实现的过程中,也实现了对于自身尊严的尊重,从而真正满足陌生人社会平等契约的要求,不使自身在实现他人利益的过程中对自己有过高要求,违背陌生人社会的“平等”原则;也就是说,移情伦理承认人们享有在陌生人社会向他人提出要求的权威。
(二)自利性主体借助移情可以向陌生人提出要求
在陌生人社会,因为血缘、地缘关系的弱化或消失,主体与他人之间不再是一种具有情感联系的熟人关系,他人对主体的责任完全是出于陌生人社会的契约关系或契约精神,当主体自身利益仅依赖自身无法实现时,主体无法像要求熟人那样来要求陌生人针对自己做出某种行为,从而满足主体自身的利益需求。陌生人社会作为契约型社会,要求双方必须认同一样的协议,以尊重彼此利益的实现,这就必然为我们向他人申诉道德主张保留了余地;也就是说,在我们对他人负有一定责任的同时,他人对我们也负有同样的责任。根据契约,因为他人尊重我们的基本权利,所以我们能够向他人申诉基本权利。但在具体生活中,当我们身处某种境遇,自身利益无法实现或利益损害无法消除时,契约基础上的自由、公平、平等等道德权利根本无法满足我们的具体需要,此时唯有通过在与他人形成的道德关系中向他人提出要求,才能使他人明确其针对我们所负有的责任,最终保障我们自身利益的实现。
作为道德性自利的尊严本质在于保障主体的利益。在对陌生人进行双重移情的过程中,主体通过认知和情感手段,想象自己处于他人境遇面对自己时会做出怎样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在此基础上向他人表明自身的需求。这一过程中,主体处在他人位置对自身境遇做出分析,其中包括对他人针对我们做出增加我们福利行为能力的认知和做出这一行为条件的判断,即他人是否以及应当对我们进行移情,这是对他人能力和条件的理性认知,以此为基础,主体不会向他人提出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要求。主体虽然考虑了他人的行为能力和条件,但动机和目的仍然是满足自身需要,当主体通过双重移情认识到他人能够通过移情认识到“我”所处的境遇和“我”当前的迫切需要,并做出同“我”一致的价值性自利判断和行为选择,即已经满足他人应当对我做出道德行为的前提,此时,如果他人没有对我做出增加我的福利行为,或者他人增加我的福利行为并没有满足我的需要,主体就可以向他人提出要求。在这一过程中,主体实质是以合乎尊严的方式要求尊严。在陌生人社会,因为彼此价值判断一致性的减弱,人们之间主动维护他人尊严的可能性降低,很多情形中,即使他人因利益需求无法满足或利益损害无法消除而表现出消极情感,我们也会潜在地判断这是他人在满足自身自利性需求过程中的自主性选择,合乎他人的价值性自利判断,这时他人就需要基于自身针对我们所具有的提出要求的权威来向我们提出要求,以通过我们针对他人的行为来实现对于他人尊严的尊重;同时,当我们处于同样或类似境遇时,我们也应当基于自身所享有地位和权威向他人提出要求,维护我们自身尊严的实现。
因此,主体向陌生人提出要求的实质就是道德性自利诉求,这一诉求在陌生人社会的契约关系和契约精神所认同的范围内,是契约所承认的公平、平等、自由等权利在具体境遇中的实现。向他人提出满足自身道德性自利的要求,即是承认他人处于与自身平等地位,彼此具有向对方提出要求的权威,承认他人处于契约的另一方,并不是无限制地向他人索取,甚至践踏他人通过契约所获得的权利。在陌生人社会中,所有人对于他人在某种程度上都是陌生人,不可能完全掌握他人信息,因此指向他人的利益诉求只可能通过自身对他人的分析,这有可能因为归因错误或对他人能力的错误认知,使主体的利益诉求不符合他人对主体境遇的分析,或超出他人的承受能力,但这不代表向他人提出要求的过程是错误的、不应存在的,只能说明,主体在运用双重移情过程中存在认知错误,此时需要主体再次进行双重移情或重新认知自身与他人的道德关系。当主体在双重移情基础上进行道德性自利即尊严诉求时,向他人提出的行为理由即变为一种道德理由,此时不关乎他人与主体的关系。这一道德理由同样适用于陌生人,陌生人担负着满足我们自利性需求的道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