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情伦理的特征或优势
移情伦理以移情这一人类所具有的心理活动为基础,对道德行为进行更为深入的阐释,并予以更为合理的规范引导,使道德在更加契合人们实际生活的同时,也满足了道德的一般特征。除具有普适性、规范性等其他道德理论所具有的特点外,移情伦理还在如下方面表现出独特性,从而使移情伦理相较于其他伦理学理论具有某些优势。
一、对人的尊重
尊严是对于人之主体地位的确认,当人被承认具有主体地位,实际上就是说他具有尊严,对于尊严的恰当回应就是尊重。基于移情所理解的对人的尊重,即对人的尊严的回应,既包括对于作为道德对象的他人的尊重,也包括对于作为道德主体的自身的尊重。这在使尊重更为广泛地成为对人的尊严的恰当回应的同时,也保证了道德行为在合理性基础上的规范性,从而一方面使针对他人的道德行为可以被理解为就是对他人的尊重,另一方面也使道德主体对自身予以一种尊重,同时,道德主体可认定这种尊重得到包括行为对象和他人在内的所有人共同认同。
不容否认,道德行为就是主体对他人所具有的与行为主体平等地位,并有权威向主体提出要求的践履。其中,“平等地位”就是行为主体首先对于他人作为人的尊重。无论他人具有怎样的个体性特征,在行为主体看来都是具有与自身平等地位的存在,不应因其与自身的不同而将其视为一种在地位上低于自身的存在,而应被视作可以成为道德对象的存在,即对方可以并应该成为自身道德行为的唯一或最终目的。“提出要求的权威”是对于他人所具有平等地位的深化,当某人不被认为具有与他人平等地位时,也就意味着他不具有向他人提出要求的权威。这一权威既来自人所具有的本质性的社会属性,即任何人作为社会性存在首先负有一种对于他人和社会进行积极回应的义务,这一义务在具体境遇中就表现为对于他人要求的应答,实际上就是承认他人具有向其提出要求的权威。同时,这一权威也来自道德行为过程中。道德对象被道德主体视为行为目的是道德的本质性要求,这也就意味着,当道德主体承认道德对象是自身行为的唯一或最终目的时,实际上就是在赋予对方提出要求的权威。当然,也只有在承认对方具有提出要求的权威的基础上,行为主体才会将对方视为自身行为的目的。
这一“平等地位”和“提出要求的权威”被平等地赋予每一个社会成员,从而使所有人都能够以及应当成为所有人的道德对象,同时也被平等地赋予道德主体与道德对象,在使道德主体通过自身行为实现对于道德对象尊重的同时,也实现了道德对象对于道德主体的尊重。一方面,在道德行为中,主体在承认对方具有与自身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将对方视作目的,却没有放弃自身地位,没有将自身作为实现对于对方尊重的工具或手段,而是在双方彼此承认的平等地位上来实现尊重。这就如同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道德并不是要求人们做出无尽的牺牲来实现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可以说,在道德行为中,道德主体在以道德行为积极回应他人所提出的尊严要求,实现对于他人的尊重的同时,也在要求他人承认自身同样是尊严主体,对方应当对主体予以尊重。另一方面,在行为过程中,道德主体不仅没有能力仅通过某一行为的做出来实现对方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而且当认识到对方要求自己以一种重大利益的牺牲为代价来实现对方要求的满足时,主体一般不会认为这是合理的。这也就是说,道德的行为方式是有其限度的,既是对于道德对象要求的回应,也是对于道德主体的尊重。这一限度既体现于行为方式的合理性,也体现于这一合理行为所旨在实现的对方需求的合理性。某一行为方式只有在被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同时承认时才会是合理的,这一行为方式不仅在双方看来能满足行为对象的当下需求,同时在双方看来也在行为主体当下行为能力范围之内。当某一行为仅实现对方需求的满足却超出了行为主体的能力范围时,则这一行为既不会是合理的,更不会成为主体对于对方要求的应答方式。行为的合理性以其所旨在满足需求的合理性为基础,如果不承认对方当下需求的合理性,主体所思考的不是会选择怎样的行为方式,而是对方哪种需求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才是合理的。这也就意味着,虽然在道德行为中,主体将对方作为目的,却以自身能力为条件、以双方认同为基础来实现对方的目的地位,赋予自身一种与对方平等的地位,不会在承认对方具有某种地位的同时放弃自身与之平等的地位,同时,在积极回应对方提出要求的权威时也承认自身同样具有向对方提出要求的权威,从而使道德行为既实现了对于对方的尊重,也实现了自身及对方对于自身的尊重。
我们对于尊重的理解不能仅限于道德行为,认为道德行为实质是对于他人尊重的实现,而是应将尊重理解为人们作为尊严主体可以且应当要求他人将自身作为道德对象来对待,这就使尊重深化为一种道德要求,从而避免了在实现对人的尊重过程中的被动性和消极性。如果尊重仅体现在道德行为中,那么显然,对于应当处于道德对象的很多人来说,只有在与他人的道德关系中才能实现尊重,而这一道德关系又往往初始于主体对于对象的认同,如果主体没有关注或认识错误,那么往往导致本应成为道德对象的人最终无法成为道德对象。在此情况下,显然,处于利益受损中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双重移情,即借助移情认识到他人能够并且应当对自己移情,予以当下境遇中的自己以一种认同,进而对自己做出道德行为。也就是说,人们可以在双方认同的基础上积极向他人提出要求,这一要求实际上是一种道德要求,最终会转化为对于他人的一种道德责任,使他人针对自己做出道德行为来满足自身当下需求。这样,对人的尊重中所包含的他人应当给予自己以尊重的内容就变成积极的,即人们实际具有这样的地位和权威,可以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当然,这一层面的尊重并没有违背尊重是对“平等地位”和“提出要求的权威”践履的本质。如果在向他人提出要求时,主体所要求的内容及方式得不到他人认同,他人往往不会以一种主体所预期的方式来实现对主体的尊重。只有当承认对方具有与自己平等的地位,并且也具有提出要求的权威时,自己向他人提出的要求才可能是合理的。这就对“要求”进行了限定。一方面,这一要求必须是为实现自身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这一目标在当下境遇所具有的具体需求,同时这一需求也不能超出人们的一般认知。如路边忍饥挨饿的乞丐为存续生命可以要求他人捐助自己10元钱,这一要求既指向人们所能理解的乞丐为自身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这一目标,也合乎乞丐当下境遇,同时也没有超出人们的一般认知。如果乞丐要求他人捐助自己一种吃了就不会再饿的药丸,那么这一要求无论如何都不会得到人们的认同,因为这已超出人们的一般认知。若提出有违于此的要求,那么显然,主体就没有将对方视为与自己具有平等地位的主体,而是将其视为实现自身的不能得到他人认同目的的工具,最为典型的就是利用人们的善意进行诈骗。在诈骗过程中,虽然主体也是提出一种当下得到对方认同的要求,但显然这只是在将对方当作实现自己不可告人目的的工具,则这一要求即使一时被认同为是一种道德要求,而当人们认识到这一要求与人们所理解的他的实际境况不相一致时,也会把他这一要求视为不合理要求。另一方面,这一要求也必须通过人们所能理解的方式提出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忍饥挨饿的乞丐闯入他人家中窃取他人财物或威逼他人对自己进行捐助,虽然人们可能会认同他这一需求的合理性,却无论如何都不会认同他表达这一需求的方式。只有在认定自身具有向他人提出要求的权威的同时,也承认对方同样具有这一权威,主体提出要求的方式才可能是合理的,而不会简单认为既然自己具有这一权威,任何实现这一权威的方式都应被认同。虽然道德行为往往起始于对他人消极情感表现产生的移情忧伤,却不能由此认定主体只有以消极情感表现的方式来提出要求才是合理的。因为具有情感和认知双重属性,所以无论是通过消极情感表现还是通过直接表述等其他方式,移情都可以使他人产生移情忧伤,都可以作为向他人提出要求的合理方式。
二、跨文化的合理性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是可能的
道德的普适性要求往往因为现实世界存在的国情、文化、社会习俗等方面的差异而无法真正实现。这就要求道德理论在追求实现道德规范普适的同时,也应考虑到不同文化、民族、国家间差异的存在。无论何种道德原则,当它体现于具体的道德行为时,都必然涉及价值判断和行为方式选择问题,而不同国家、民族间的文化和社会习俗也使其成员在长远的好的生活方面有着不同理解和追求,进而使实现这一目标的价值判断和行为方式存在差异。如何弥合不同国家、民族间在道德交往过程中必然遇到的这一差异,是每一种追求普适性的道德理论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道德行为是人们站在对方立场,基于自身所能理解的对方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这一目标,针对对方当下所处境遇而做出的旨在实现对方需求以消除其消极情感表现的行为。所以,在运用于不同国家、民族间时,移情伦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即使存在各种差异,但人们所具有的平等地位和彼此间提出要求的权威是不存在差异的,任何国家、民族的成员都应将其他国家、民族的成员视为具有与自己平等地位和向自己提出要求权威的主体,这是人们在跨文化交往时的基础。不承认这一点,跨文化交往就只能采取一种违反道德的方式,直接或间接损害他国利益、妨害他国利益实现。生物性存在的一致性使人人具有移情心理,同样,因为生物性存在,人人也都具有作为人而被他人认同的地位。也就是说,只要是人,就可能而且应当被他人道德地对待,不会因为文化、宗教、肤色、社会性质、发展程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进而这也就意味着,不同国家、民族在当今时代虽然在发展程度上有所差异,但在彼此交往中却不存在地位上的差异,彼此都具有平等地位及向对方提出要求的权威。当然,在国家、民族层面,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民族,因为彼此间利益实现程度的不同,在相互交往及解决人类共同问题时,所承担的责任往往存在差异,发达国家必然承担着相较于发展中国家更多的责任,同时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在某种意义上也承担着责任。但发达国家在实现对于全世界以及发展中国家责任的过程中,不能仅站在自身立场进行价值判断,罔顾世界人民和发展中国家人民的价值追求。在个人层面,任何人都需尊重其他国家、民族的人们基于自身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而做出的独特价值判断、行为选择,不能因为这些方面的差异而认定彼此间在交往中存在地位的不同。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在个人层面,道德的起始仍有必要依赖对方要求的提出。唯有当对方通过消极情感或其他方式来提出要求时,道德才是可能的。不能因为不同国家以及不同国家的人们间利益实现程度不同,那些利益实现程度较好的国家和个人就一味地认定他国具有某种需求,只要自己积极地针对他国做出某种旨在增加对方福利的行为就是道德的。如前所述,不同国家、民族在长远的好的生活方面存在差异,任何国家、个人都不能将自己所理解的长远的好的生活强加于他人,即使任何国家、民族在长远的好的生活方面表现出某种一致性,那也应当是站在对方立场而不是自己立场来理解他人需求。
其次,交往过程中,虽然在价值判断、行为选择方面,不同国家、民族的人们会表现出明显差异,但这并不意味着彼此无法形成道德关系,彼此无法承担道德责任或即使存在道德责任也无法实现。如前所述,当一个行为是主体站在对方立场,旨在实现对方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在当下境遇中的需求时,这一行为就是道德的。所以,主体可能无法准确判断对方当下存在何种需求,因为可能甚至都无法理解对方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进而无法判定何种行为能实现对方利益需求的满足,最终消除对方消极情感表现。但判断行为道德与否的标准不在于这一行为实现一种利他结果,而在于主体是否具有一种利他动机,所以不同国家、民族间的人们在交往过程中,依然可能而且应当彼此承担各自的道德责任。同时,合理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不是主体单独的判断,而是双方共同的判断,所以当主体即使站在对方立场仍无法合理判定对方当下存在何种需求及如何满足对方需求时,就需要与对方进行进一步的交流沟通,最终形成双方共同认同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虽然相较于同一文化中的成员间的道德责任的实现,这一过程可能会更复杂,但当道德主体将对方作为自身行为的唯一或最终目的时,仍有可能及必要实现价值判断和行为方式选择方面的共同认同。实际上,不同国家、民族在长远的好的生活方面已然表现出某种一致性,如在和平、安全、自主等基本需求层面,任何国家、民族及其成员在实现这一基本需求时都对其他任何国家、民族及其成员提出一种要求,即不妨害,这是不同文化间交往时首要的道德规范。尤其在全球化、信息化的今天,彼此交往的频繁为双方更深入合理地了解对方提供了平台和机会,国家、民族间相互能够更好地实现彼此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同时也显现出更多的文化间的碰撞。只有在相互尊重、不妨害彼此合理利益追求的基础上,彼此道德责任的实现才成为可能。
最后,全人类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所有人长远的好的生活的实现都依赖于某些共同价值的实现,如和平、绿色、发展等。这种共同价值超越了不同国家、民族间文化、社会性质、社会发展程度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在其所追求的长远的好的生活中都必然包含对于这些共同价值的追求。这一共同的价值追求要求不同国家、民族的人们,即使相互间存在某些差异,也应做出一致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唯有如此,才能在保障本国家、本民族合理追求实现的过程中,不侵害其他国家、民族的正当利益。也只有基于一致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不同国家、民族才能实现不妨害基础上的责任的承担,努力实现共同的长远的好的生活。彼此承担的责任的实现,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于共同利益的追求。共同利益在保证人们价值判断和行为方式选择合理的同时,也赋予人们一种道德责任,即不仅不应损害公共利益,还应积极追求公共利益的实现。这一共同价值追求因关乎全人类的共同福祉,对于任何国家、民族而言都是一种合理性价值判断,同时也是一种规范性价值判断,即悖逆于这一共同价值追求的行为不仅是不合理的,也是不道德的,是对其他国家、民族正当利益的侵害。为保证这一共同价值追求的实现,各个国家、民族在相互尊重、不妨害彼此间正当利益的同时,更应积极加强合作交流,增进了解,从而选择更为合理的行为方式以实现共同利益。
三、道德主体与道德对象地位平等
在道德行为中,因为主体担负着针对道德对象的责任,所以道德对象在作为主体行为目的的同时,也呈现出一种道德对象在某些方面如地位、权威等高于主体的倾向。义务论者要求人们作为道德主体无论何时何地都应将道德原则作为自身行为的动机,实现他人在主体行为中的目的性,从而表现出道德对象凌驾于道德主体之上的倾向。功利主义者也有此倾向。对于任何一个功利主义者而言,当个人的牺牲能为他人或社会带来极大利益的增加时,主体就应主动做出牺牲,而无须考虑何以自己应当作为他人利益增加的代价。在日常生活中,虽然道德同样表现出道德对象赋予道德主体以道德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存在地位上的差异。实际上,在道德行为中,主体与对象具有平等地位,因为行为对象具有与主体平等的地位,所以主体才可能将对象作为自身行为的目的;因为行为主体具有与对象平等的地位,所以主体不负担超出满足对方当下境遇需求的责任。我们承认并论证主体与对象间地位平等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进而才能更为合理地对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进行规范。如前所述,正因为“平等的地位”和“提出要求的权威”被平等地赋予道德主体与道德对象,所以道德行为并不单纯地表现为“利他”。虽然基于移情所理解的道德行为从结果上讲可能就是实现一种利他的状态,但这一利他并非是一种最大限度保证对方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实现的状态,也不是要求主体竭尽自身所能来实现的状态,所以不能将移情伦理理论认为是一种利他理论。利他在道德行为中更为根本、更为普遍地存在于动机中,即当一个人具有利他动机时,由这一动机所导致的行为才有可能是道德行为,而不是对于行为结果进行要求,从而避免对行为主体提出过高要求,以及将行为对象视作实现其他利益的手段或工具而违背道德的本意。
无论在现实层面还是在理论层面,道德主体与道德对象间的地位平等都依赖于道德行为实际符合以下两个要求。
一是双方共同认同。如前所述,在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中,存在主体与对象共同认同,这一共同认同使道德行为成为可能。毕竟道德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是一个通过主体行为来满足对象需求的过程,所以行为与需求间本来就存在差异,前者存在于主体一方,后者存在于对象一方,如果无法说明何以主体行为能够满足对象需求,也就无法说明道德何以可能。正因为双方共同认同,一方面,主体借助移情了解对方当下境遇中的具体需求,并认同其合理性,产生一种对方需求应当得到满足的感受或动机,此时,对方所具有的需求在某种意义上就转化为主体的需求,这就使这一本来只对于对方而言的主观性需求转化为对于对方和主体双方而言的客观性需求。正是主体对于对方需求的认同,使这一需求相对双方而言具有客观性,进而使主体负有通过自身行为来满足这一需求的责任。另一方面,在行为选择中,主体所做出的行为同样在结合当下境遇的基础上被对方所认同。主体之所以选择这一行为,是因为这一行为合乎自身对当下境遇的判断,同时也没有损害自身重大利益,并具有能够满足对方需求且得到对方认同的合理性。所以,双方共同认同是道德行为的基础,也是对于道德行为的一种要求。如果主体对于对方需求的判断仅基于主体单方面,那么有可能或者对方当下根本没有这一需求,或者是主体对于对方的一种强制。如在之前网络中盛行一时的“审丑营销”中,部分人认为网民针对丑陋、浮夸、虚假的信息具有需求,从而在网络中传播此类信息,对人们合理使用网络造成消极影响;在抗击新冠疫情过程中,某些国家政府以保证经济正常运转为借口,无视人们对生命健康安全的需求,消极抗疫。这些都是主体在没有得到双方共同认同前提下的单方面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最终必然损害作为行为对象的他人的正当利益。
道德关系中的双方对公共利益都负有责任,即不应损害社会和他人的正当利益。无论在何种道德行为中,道德主体与道德对象都负有不损害社会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责任,从而使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始终处于某一合理范围中。这一要求实际上也保证了道德主体与道德对象间地位的平等。也就是说,双方共同承认道德对象所具有的需求和主体满足这一需求的行为都是以不损害社会和他人正当利益为前提的。一方面,我们不应因需求产生于道德对象而认定对方无论具有何种需求都是合理的,哪怕这一需求有损社会和他人的正当利益。如果对方产生的需求有损社会和他人的正当利益,那么这一需求当然得不到主体的承认,从而无法成为主体行为旨在实现的目的,进而道德行为不会发生;如果主体错误理解对方的需求,将某一有损社会和他人正当利益的需求的满足作为自身行为的目的,那么对方不会认同主体满足这一需求的行为,从而即使主体做出某种行为,这一行为也不会是一种道德行为。另一方面,不应因行为产生于主体而认定主体无论做出何种行为都是合理的甚至是正当的。道德行为的正当性以合理性为基础,这一合理性不仅指主体行为能够满足对方需求,同时社会和他人的正当利益也对这一行为的合理性进行限制。也就是说,若损害了社会和他人的正当利益,那么这一行为当然不具有正当性,所以也就不具有合理性。这一源于不应损害社会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正当性要求适用于主体和对象双方,即对象不应要求主体做出损害社会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来满足自身需求,主体不应以损害社会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来满足对方需求。正是在此种意义上,因双方共同承担着不损害社会和他人的正当利益的责任,主体和对象才得以实现地位平等。
因此,明确主体和对象地位平等,不仅能为合理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提供基础,同时也能有效保障社会和他人的正当利益,从而避免人们错误理解道德行为,认为只要自身做出满足他人利益的行为,这一行为就能够得到道德层面的积极评价,社会和他人都应为保证自身这一行为的正常做出而付出不应有的代价。
总之,移情伦理作为一种道德理论,不仅能够合理解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道德行为,并能以人们实际具有的移情心理及其在道德行为中实际发挥的作用为基础,对人们的移情和行为过程进行规范,从而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引导。下文将围绕移情伦理涉及的基础性问题进行展开,包括对移情伦理的心理学基础——“移情”这一心理过程进行阐释,明确移情伦理的价值论,分析移情基础上的道德行为过程和特征,进而基于双重移情解读实质是“向他人提出要求”的“尊严”,辨析在道德行为和尊严要求中主体所采取的“第二人立场”,最后结合当前国内国际存在的部分道德问题,尝试运用移情伦理给出解决办法,以进一步为移情伦理的合理性进行辩护。
【注释】
[1][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2][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
[3][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4][美]威廉·K.弗兰克纳:《伦理学》,关键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9页。
[5][美]威廉·K.弗兰克纳:《伦理学》,关键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7页。
[6][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
[7][美]威廉·K.弗兰克纳:《伦理学》,关键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68页。
[8][美]威廉·K.弗兰克纳:《伦理学》,关键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71页。
[9][美]威廉·K.弗兰克纳:《伦理学》,关键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71页。
[10][美]威廉·K.弗兰克纳:《伦理学》,关键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74页。
[11][美]威廉·K.弗兰克纳:《伦理学》,关键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83-84页。
[12][美]威廉·K.弗兰克纳:《伦理学》,关键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37页。
[13][美]威廉·K.弗兰克纳:《伦理学》,关键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28页。
[14]韩东屏:《人本伦理学》,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5页。
[15]韩东屏:《人本伦理学》,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5页。
[16][美]威廉·K.弗兰克纳:《伦理学》,关键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92页。
[17][美]威廉·K.弗兰克纳:《伦理学》,关键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