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情基础上的行为理由

第二节 移情基础上的行为理由

在对他人进行成熟移情思考的过程中,主体结合对方当下境遇,站在对方立场,基于自身观点,认识到他人价值性自利的缺失或损害,并且对他人本身进行关注,为自身提供针对他人的、“我应当做什么”的行为理由。移情基础上的行为理由作为道德理由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移情基础上的行为理由是内在的道德理由

如果一个道德理由对于某人而言是有效的,则首先必须要求道德主体具有相应的道德动机,即增加他人福利的动机。道德理由以道德动机为前提。道德动机保证主体行为始终指向他人而非自身,从而使道德行为始终符合道德原则,道德原则对于行为的指导和要求效力也因此作用于主体,可以说“动机性倾向是人们接受某一道德原则的基础”[17]。道德动机直接为行为主体提供道德理由,尤其当主体同意不必要地伤害他人是错误的时,因为:(1)动机上,他避免伤害他人,因为没有进一步的理由,尤其没有能为伤害他人提供辩护的理由;(2)如果他相信他没有为自身行为进行辩护的理由却伤害了他人,则他会有不舒服的情感或内疚感受;(3)当他相信他人没有为行为进行辩护的理由却伤害了别人,他会不同意他人。这三个理由对于主体而言都是动机性倾向的体现,这些动机性倾向以主体判定的他人所追求实现的非道德价值为基础,所以主体相信他的动机性倾向能够得到辩护。当以实现他人所追求的非道德价值的道德动机为基础时,道德理由同时是道德义务,这尤其表现为如果某人要有一个与他人平等的好生活,则这是其他人必须予以承认、尊重并通过自身行为加以保障的。[18]因此,判断一个行为理由是不是一个道德理由的依据,首先在于主体是否具有针对他人的道德动机,这一道德动机使主体明确自身行为应以“增加他人福利”为目的。

移情过程中,我们所认识到的自身应承担道德责任与我们认识到的他人需要之间存在联系。[19]当看到他人痛苦或利益受损而对之产生移情关切时,移情者同时会产生增加他人福利的动机和追求,以消除他人痛苦,而这一追求就会成为促使移情者对他人具有道德理由和做出道德行为的道德动机。当道德主体以增加他人福利为动机,对他人做出道德行为时,这一行为就是内化了的道德行为,从而使“一个人接受并感觉到必须遵守它而无需考虑外部规定”[20]。内化了的道德动机“(1)具有一种强制性的、义务的性质,(2)被体验为是从自己内部获得的,(3)当一个人以可能伤害他人的方式行动或考虑采取行动时,会使他感到内疚,(4)即使是当他人的需要和自己的需要相冲突时,也会驱使一个人考虑他人的需要”[21],从而保证主体始终关注他人,将他人视为与自身具有平等地位,并有权威向自己提出要求的主体。可能只有通过移情才会使一个人具有这样的道德动机,因为只有通过移情,才能回答当面对自利需求无法满足或正当利益受损的他人时,我们帮助他人的动机是什么,我们到底是如何形成这样的动机的,以及这一动机的发展过程是怎样的。借助移情,主体明确自身针对他人的道德动机,使主体将这一动机始终体验为自身内在产生的,从而能转化为向自己提出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行为理由。

当移情基础上的行为理由具有增加他人福利的内在道德动机时,这一行为理由不仅作为道德理由向主体指明自身行为的最终目的,而且是一种自身对自身提出的内在理由。内在理由是指“A有一个理由做某件事情,当且仅当A有某个欲望,通过做那件事情,A就可以使得那个欲望得到满足。用另一种方式我们可以说:当且仅当A有某个欲望,他相信那个欲望是通过他做那件事情而得到满足的”[22]。因此,“A有一个理由做某件事情”或者“存在着一个要A做某件事情的理由”,意味着A具有某个动机,通过做某件事情,那个动机就会得到实现或促进。如果事实表明不是这样,那么这个语句就是假的,即A没有理由做某件事情。换句话说,存在与行动者的目的相联系的一个条件,即“A有一个理由做某件事情”等同于“A有做这件事情的动机”。满足这个条件,这个理由就是内在理由;如果不存在这样的条件,而且用来表示行动理由的语句不会因为缺乏一个合适的动机而被证伪,此时这个理由就是外在理由,即“A有一个理由做某件事情”与“A有做这件事情的动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23]移情基础上的行为理由,首先在于“重视他人福利”的移情关切促使移情者产生一种利他动机,即促进他人价值性自利的实现,这使得“移情者有一个理由对他人做某件事情”等同于“移情者有对他人做这件事情的动机”,进而“移情者有理由对他人做出利他性行为”等同于“移情者有对他人做出利他行为的动机”,因此,移情基础上的行为理由作为道德理由是一种内在理由。内在道德理由也表明,道德理由的可应用性,“只是对那些具有正确动机的人才适用”[24],移情基础上的行为如果不以增加对方福利为动机,比如主体通过帮助他人以实现自身利益或逃避谴责、惩罚,那么这一行为就不是基于内在理由的道德行为。在这一行为中,主体实际上为自身提供了两种行为理由,一种理由指向行为对象:做出这一行为能够帮助他人;另一种理由指向主体自身:帮助他人能实现自身利益。

移情在为主体提供行为理由时既不是站在旁观者立场,也不是采取第一人立场。旁观者模型是这样一种进行思考的模式,即主体作为自然的旁观者,在目睹他人利益需求无法满足或正当利益受损时,主体假定存在自身与他人之外的第三人,并且主体站在第三人的立场思考:作为移情主体与移情对象之外的第三人,这个人会为表现出消极情感的他人提供帮助吗?如果此人不提供帮助,他会觉得怎样?[25]这一模型解释了何以我们面对表现出消极情感的他人会产生一种内化的道德动机,并且这一动机是所有人在面对他人当下境遇时都会产生的动机,但这一模型很难解释道德理由的内在性。当作为旁观者时,我们会基于一种普遍的标准来对他人当下境遇中的消极情感进行判断,并分析他人表现出消极情感的理由以及自身何种行为能满足体现在对方消极情感中的价值性自利需求。例如,我们看到一个中年男人坐在路边痛哭,基于旁观者立场,我们首先的判断并不是他当下表现出这一情感是有理由的,而是判断他作为一个中年男人在公共场合表现这一情感是不合适的。基于这一判断,即使我们形成帮助对方的动机,最终也往往不会做出针对对方的增加其福利的行为,而可能只是上前建议:在公共场合痛哭是不合适的。因此,移情基础上的行为理由不能被看作以旁观者立场所得出的行为理由。另外,有人认为“伦理生活必须是从一个人自己的第一人称的观点来过的生活,只有当一个人自觉地接受了一个伦理生活的必要性,从他自己的观点来真实地和诚实地审视他自己的行为、选择和决定,我们才有可能在每个人都在追求一个有意义、有价值的生活的同时把一个和谐宽松的伦理共同体建构出来”[26]。这种伦理生活即使明确了主体应遵守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仅基于第一人称观点,我们也往往无法合理有效地将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运用于针对他人的行为。如我们看到有老人上车并清楚意识到老人不想坐在座位上,我们从自身观点出发认定自己应遵守给老人让座的道德规范,在这一过程中,老人实际上并不是我们在做出让座行为中所一直关注的对象,我们关注的是道德规范。显然,这样的道德思考最终不仅使他人也使我们自身成为道德规范得以遵守的工具。同时,如果只从自身立场出发,则主体很难判断他人在表现出消极情感时所欲求的合理的价值性自利是什么。看到饥饿的乞丐,我们从自身立场出发会得出判断,他应当去往人多的地方求助,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自身的需求,而不是想到自己站在对方立场,当下希望作为移情主体的自己给予他帮助。实际上,在移情过程中,我们由“增加他人福利”这一动机为自己提供的内在行为理由,所采取的是“第二人立场”,“内在理由”与“第二人立场”之间存在一致关系。

二、移情基础上的行为理由采取第二人立场

当借助移情来考虑自身的道德责任或道德义务时,我们势必会采取第二人立场(second-person standpoint)。第二人立场是一种道德反思的理论,在于说明我们的道德义务的规范性,同时指出移情对于道德思考的重要性。第二人立场是指“你和我在确认和解释彼此的行为和意愿时都会采取的立场”[27],这也是在将他人视作“我”的过程中,为满足他人要求所采用的立场,由此立场主体不仅形成针对他人的“增加他人福利”的道德动机,保证自身的行为理由是一种内在理由,也可以形成被移情双方共同认同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

第二人立场在两种意义上保证主体在始终关注对方的同时,也能形成与对方相一致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28]第一,它作为形容词描绘了道德主体所采取的态度或立场:我理解你如何理解我的理解(that of me interpreting how you interpret my interpretations)。在移情关系中,移情者认为,他人会认同移情者对他人所做的理解、分析、判断及由此而来的行为。这也就说明,当作为移情者时,主体针对他人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在主体看来,不仅能被对方判定为合理,同时也能使对方清楚,自己始终是针对对方进行的。第二,它作为名词实际包括这样一种观念,即在道德主体对他人具有道德理由或做出道德行为的过程中,他人立场是至关重要的,这要求主体必须建立和保持与他人之间的一种对话或交谈关系,从而使第二人立场不同于第一人立场或第三人立场。

采取第三人立场产生的道德理由没有与他人的实际态度相联系,而是采取了旁观者的态度。旁观者只要求公共性、一般性的可用证据,如依据行为规则和模式对他人身处当下境遇中的利益需求、价值目标进行判断,在此立场上,主体只强调合适数据的重要性。例如,在“电车难题”中,如果主体采取第三人立场进行行为选择,他会认定大多数人或所有人都认为五个人的生命比一个人的生命来得更重要,因此自己有理由扳动道岔,以牺牲一人的代价来挽救五人的生命。显然,在采取第三人立场推导行为理由的过程中,他人在主体看来只是增加整体福利的单一数据,而没有关注对方当下境遇中具体的欲求、需要或偏好。第一人立场可以使主体从他人角度看待事情,通过借助想象转变自己的信念或欲求来实现,在这一过程中,主体没有采用一般的语言或行为,仅仅采取自己在某些方面的判断:我所认定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就是他人在当下境遇做出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但实际上,主体基于自身立场所判定的合理自利性要求或正当行为理由基于对方立场可能并不适合他人当下境遇。第三人立场与第一人立场之间有可能存在相互转换的矛盾。当采取旁观者立场时,主体可能会面临道德原则之间的相互冲突这一问题,此时对于主体而言,解决这一冲突的唯一可能就是由“我”的观点出发,也就是说,当基于原则不能得出正确观点时,主体就会被迫采取第一人立场;当主体采取第一人立场时,只会导致主体与对象之间观点的冲突而不是统一,这就会迫使主体采取第三人立场的客观原则,但第三人立场要求的客观性与主体的规范性态度不一致,从而被主体以第一人立场的理由而拒绝。[29]

不同于第一人立场或第三人立场,第二人立场是指主体站在对方立场,基于自身观点,结合对方当下境遇进行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所采取的立场。移情使主体能对他人当下境遇的利益需求及满足这一需求的行为方式进行合理判断,并且“使他人的观点被引入我们的观点,它们会是我们批判性反思的一部分,而不只是对他人想法进行单纯记录”[30]。由此,基于第二人立场得出的行为理由,即第二人称理由实际上是一种主体相关的(agent-relative)的理由,因为它允许主体采取他人的立场,并始终处于与他人相互承认的关系中,[31]这样,主体就能够在假定自身处于他人境遇对其进行关注,进而产生增加他人福利、使他人摆脱痛苦的动机。当有此动机时,主体会将他人的痛苦视为一件坏事,认为自己有理由改变这一状态,而且主体会很自然地认为,自己行为理由的源泉并不是“使他人摆脱痛苦”的欲望,而是自己复制或利用了对方“摆脱痛苦”的理由。

采取第二人立场使人们能够针对他人进行移情性道德思考,即“将自己想象性地置入他人的观点”,通过对他人境遇和价值追求进行移情,主体能够赞同他人表现出消极情感的理由,以及体现在消极情感中的价值追求,而不认为结合他人境遇针对他人进行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情,由此,第二人立场可以被解释为对移情在道德行为中的显著效果具有敏感性的审视态度,[32]从而保证主体在任何道德境遇中都可以借助移情来做出针对他人的道德行为。在对他人表现出消极情感的理由,以及体现在消极情感中的价值追求赞同的基础上,第二人立场被“合理性”所引导和限定。合理性是判断个人行为理由和对他人进行道德回应的标准。这一合理性体现在第二人立场不仅包括主体对某种自利性要求是否合理的考虑,即体现在对他人消极情感中的价值追求是否合理的考虑方面,而且也出于对他人当时境遇的考虑,即体现于他人消极情感中的价值性自利的实现能否有效消除对方消极情感,从而使主体判定他人当下的自利性要求是合理的并且应当予以满足。因此,移情基础上的行为理由被移情双方共同认同。如果主体做某事不是出于对方所认同的“合理性”,那么主体的行为对于对方而言往往无法实现其当下境遇中的价值性自利,进而无法消除其消极情感。

因此,第二人立场基础上的行为理由不仅是正当的和有权威的,同时也可以在移情双方实现“相互承认”,由此,“尊严”和“尊重”一类的主张、要求和标准都只有基于第二人立场才会在道德行为中得以实现,才会在道德规范之外成为对人们行为的道德要求。[33]同时,为保证针对他人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具有客观性,还需要人们“将自己想象性地置入他人观点,并将自己认为合理的回应与他人的真实回应相比较”[34]。在这一过程中,主体会出于第三人立场来对自身针对他人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进行考量,“如同移情者从第三人立场看待他人观点”可以保证采取第二人立场的行为理由,在某种程度上与由第三人立场得出的行为理由存在相同特征,即客观性。因为在第二人立场的基础上可以重构客观性,即通过考虑多种社会观点(social perspective),客观性可以被介绍入规范性态度,[35]从而使由移情产生的道德理由具有客观性。

三、移情产生的行为理由具有客观性

伦理学的主题是怎样得出实践理由和对自身行为进行辩护,一旦我们由客观立场来判断自身行为动机、行为目标和行为理由,我们会更好地理解行为,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实际上是使人们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行为理由具有客观性的普遍要求。同时,客观性并不来自我们行为之外,而是动机发展的一系列可能步骤,即由我们自身在某些方面的观点开始,通过在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中始终关注他人、考虑他人在当下境遇中的情感表现原因和价值追求,我们能够使行为动机、价值判断、行为选择更具有客观性。“一旦完成了客观步骤,对于独立于个人观点的价值和理由的认识就是可能的,这些价值和理由可以使人们非个人地看待世界,同时包括他自己的立场。”[36]此时,我们的行为动机、价值判断和行为理由都不仅被自身判断为合理和正当的,也得到来自行为对象甚至道德双方之外的其他人的认同。“客观性意味着,当我们从我们的个人观点分离出来(detached from),使理由和价值看起来是可接受的”[37],因此,在采取第二人立场进行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过程中,我们不仅是从自身个人观点出发,也使自身个人观点契合对方当下境遇、符合对方立场,因此,最终我们针对他人所采取的行为理由具有明显的客观性。在这种意义上,移情过程中,虽然主体以实现他人的价值性自利、增加他人福利为动机,并承认他人当下境遇中的价值性自利判断的合理性,这一动机和判断实际上都是主体的主观判断,但由此得出的行为理由却是客观的,这种客观性表现在两个层面上。

第一个层面,这种客观性是一种适合于主观的客观性。为了追求客观性,我们不能抛弃甚至超越基于自身欲望的主观立场,因为那样会同时抛弃了价值和理由,“我们不可能持有客观立场的同时,拒绝最直接的主观价值判断,主观价值判断是我们由我们意识的内容做出的”,“没有我们可以采取的、否决我们的主观权威的客观观点”[38]。毕竟我们所要求和追求的客观性最终都要归之于我们针对他人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方面,这也就决定了道德的客观性无法与我们在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中所体现的主观性完全分离,也就是说道德行为理由的客观性只能是一种适合于主观的客观性。

这种客观性首先体现为我们共同承认:任何人都具有利益需求,并且都会因利益需求无法满足而表现出消极情感。移情基础上的行为理由首先对他人的价值性自利做出判断。主体想象自身在他人境遇中自己或他人如何判定价值性自利,从而做出判断,并且将这一判断视为适合于摆脱当前困境、消除消极情感表现的价值判断,进而针对他人做出道德行为。即使主体将自己想象为他人,站在他人立场上对价值性自利做出选择,这种价值性自利也是在主体认为对于当前境遇是合理的范围内做出的。因此,通过移情,主体做出的关于他人的价值性自利判断仍旧没有超出主体对于价值性自利主观判断的范围。但他人在当下境遇中表现在消极情感中的利益需求,以及满足这一需求的行为方式,在某种意义上被所有人共同承认为具有合理性,这一“共同承认”赋予我们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以客观性。我们在移情过程中做出的关于他人的价值性自利判断,并不是对他人欲望或信念的单纯描述。如果仅仅将行为与人们的欲望和信念相连,没有触及规范问题,那么“我们得到的是一种自然主义观点,纯粹是对事实的客观描述。我们看到的不是规范理由,而是心理学解释”[39]。所以,无论如何都不能承认:最基础的、一般的理由只建基于人们的欲望,无论欲望的对象是什么。[40]我们必须承认在行为中,每个人都有理由满足自己的欲望或偏好,虽然这些欲望或偏好有时不一定与行为相一致,但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主体在做什么,根据主体的信念,他总是理性的,即满足自身欲求或偏好是合理的。在“满足自身欲望和偏好是合理”的层面,主体可以将自己的理由转换成为被具有不同偏好的他人接受的形式,所以它可以被一般化地应用于自己的理由和他人的理由,但是,这时被“一般化”的利益需求是一种不从任何人立场、未结合任何具体境遇理解的“需要”。我们在这里强调,主体具有需求以及为满足这一需求进行行为方式选择具有一种客观性的合理性,但具体到当下境遇中的需求,仍需要基于一定标准进行判断,并且最终合理与否要得到道德关系双方的共同认同。比如,如果一个人有吸毒的欲望,我们只能承认他有欲望是合理的,但有吸毒的欲望是不合理的。此时,当我们针对他人为自己提供行为理由虽然有一种表现在移情情感中的“关注他人福利”、对他人消极情感表现的最初认同,但这只是对他人具有利益需求,同时因利益需求无法满足而表现出消极情感是合理的这一层面的认同。

在移情过程中,仅仅依据对他人欲望的单纯描述、承认他人具有实现自身价值性自利的需要,主体无法理解他人境遇与其消极情感表现之间的联系,无法判定对方的价值性自利。在具体境遇中,他人摆脱当前困境、消除消极情感的手段是具体的,即在价值性自利与当前境遇间存在合理性手段与欲求之间的密切对应关系。比如,当看到乞丐在街头流露出痛苦表情时,如果仅仅认为乞丐具有消除自身痛苦的欲望,那么移情者无法为自身提供任何的行为理由,只有假定乞丐是因为饥饿而痛苦,移情者才会为自身提出做出某种行为的理由。移情过程中,主体做出的关于他人价值性自利的判定,虽然以最初认同为基础,承认他人在当前境遇中表现出消极情感是合适的,进而承认他人对于某种价值性自利的要求是使他人摆脱当前困境的有效手段,但移情者并不必然承认他人的具体欲望或偏好对象,移情者会依据自身对于对方所处境遇的理解,站在对方立场,从自身观点出发对他人的价值性自利做出判断,从而使我们为自身提出的行为理由具有规范性,因为这一理由实际上在我们针对对方所做的价值性自利判断与他人通过消极情感表现出来的需求之间存在着合理性。

因此,行为理由的客观性还体现为行为理由的一般化特征。客观性对于行为理由是必需的,因为“我们希望用一般化概念来形成我们与利益和欲望有关的理由,从而无论我们实际具有怎样的偏好和欲望,当我们客观地看待境遇时,这些理由都可以从外部被他人或自己所识别和接受”。“即使是一般化的最小形式也是由客观性的条件产生的”[41],由此,行为的辩护理由必须是客观的,这就意味着行为理由必须以非个人的原则、信念、标准为基础。移情过程中,在为自己提出针对他人应当做什么的行为理由时,主体将自身想象为他人,在三个方面采取了一般化的判断。首先,对于他人当下境遇的分析。主体认为当下境遇导致他人表现出消极情感的原因同样是自身以及他人,也是一般化主体当下身处这一境遇都会表现出消极情感的原因,所以,主体判定他人在当下境遇的情感表现是合理的。这一判断具有客观性。其次,对于他人价值性自利的判断。主体认为对方当下境遇的消极情感表现蕴含了他对自身某方面价值性自利的判断,主体基于所有人都具有的对于长远的好的生活的追求对对方当下价值性自利进行判断,因为主体针对对方进行价值判断的标准是一般化的,所以最终得出的结论具有客观性。最后,对于满足对方价值性自利的行为方式的选择,主体在选择满足对方自利性需求的行为方式时,依据的是这一行为方式对于满足对方当下自利性需求的一般性判断,即所有人在追求满足这一自利性需求时都会采用这一行为方式,因此,主体针对对方所进行的行为选择具有客观性。总之,主体对于他人境遇的理解是一般化的,即对于他人当下境遇不仅自己而且他人也是如此理解,从而使行为理由不仅在主体看来是合理正当的,而且他人同样会如此认定。行为理由对于主体和他人的一致性,保证了行为理由的一般化,即客观性特征。

第二个层面,移情基础上的行为理由是主体中立理由。在理解自身和他人行为理由时,同样的行为理由可以根据主体的不同而不同。相关于主体的理由和不相关于主体的理由之间存在区别。如果一个理由可以具有一般化形式,同时这一理由却不关涉持此理由的主体时,那么这是一个主体中立的理由。比如,每个人都有理由做什么或希望什么,以减少世界上的不幸,这就是一个中立理由。[42]如果一个理由的一般化形式关涉持此理由的主体时,那么这是一个主体相关的理由。例如,如果人们有理由做什么或希望什么,从而使其成为他的利益,那么这是一个相关理由。相关理由和中立理由都必须是一般化形式的理由,两者的区别在于它们是相对于不同主体而言的。比如,如果某物或做某事是A的利益,但与B的利益相违背,那A会希望这发生在B身上,而基于同样的理由,B希望它不会发生在A身上。此时,A希望这件事对自己发生的理由对于A而言就是相关理由,A希望这件事对B发生的理由就是中立理由;同样,B希望这件事不对自己发生的理由就是相关理由,B希望这件事不对A发生的理由就是中立理由。“如果从主体的外部来理解的话,主体相关和主体中立理由都是客观的。”[43]

主体相关理由都对应着主体中立理由,尤其在人们有理由存续生命、实现生存性自利方面,更会将相关于自身的行为理由转化为主体中立理由,认为自己有理由实现自身生存性自利,他人同样有理由实现其生存性自利,“如果避免痛苦只具有相关价值,那人们有理由避免自己的痛苦,而没有理由解除他人的痛苦(除非其他类型的理由发挥作用)。如果消除痛苦具有中立价值,那每个人都有理由消除痛苦,无论是不是自己的”。没有理由只是主体相关的,每个相关理由必须对应于中立理由,否则不可能从客观立场识别相关理由。“每个表面上相关的理由都可假定为中立的理由。即,除非当我们客观地看待他人,每个针对他人行为的理由具有动机内容,否则将他人视作如同我一样的人是不可能的。”[44]正是主体中立理由的存在使主体针对自身所做出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在合理性层面上是普遍的,认为所有人在同样或类似境遇中都会做出这样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中立理由对于避免实践唯我论是必需的”[45],只有行为理由是中立理由,我们针对自身的合理行为和针对他人的道德行为才符合普遍规范,才能避免人们在行为中只基于自身主观性标准进行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移情基础上的行为理由显然是一种主体中立理由,主体通过将自身置于他人境遇,由自身在当下境遇所具有的自利性需求和采取满足这一需求的行为方式,来实现增加他人福利、消除他人消极情感的行为目的。

判断一个行为理由是否是主体中立理由的依据是看它是否以非个体价值为基础,只有以非个体价值为基础时,一个理由才是主体中立理由,此时这个理由才是客观的。非个体价值是指将自己视为无数他者中的一员,从外部审视自己对某事物做出的判断,以非个体价值为基础的行为理由对于持此理由的主体而言就是主体相关理由,对于他人而言就是主体中立理由。在认识到他人的当下境遇或消极情感表现时,主体想象自身处于他人境遇,从对方立场做出价值判断,此时,这一判断针对的不是主体自身,而是对方,所以这种价值判断会得到他人认同,因为这是主体从外在于自身的他人立场做出的价值判断。“蕴含在一般道德假定之中的理念是,唯一真实的价值是非个体价值,并且,人们有理由做某事,当且仅当存在一个希望它发生的主体中立理由。”[46]主体在移情过程中做出的价值判断并非指向自身,同时,实现这一价值的行为方式同样是主体站在他人立场做出的选择,所以移情基础上的行为理由是主体中立理由。

现实生活中,主体可能很容易由一种明确的自我中心欲望去消除自身痛苦,但这不是一种对“痛苦的是坏的”的纯粹反应,即它不是由客观立场从外部审视自我做出的判断。[47]同样,当我们仅依据自身价值性自利判断认定自身有理由做某事以实现这一价值性自利时,这一判断本质上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以它为基础提出的任何行为理由都仅仅是主体相关的。比如,可能我有理由贿赂医生对我进行更多关照,但我的邻居也具有同样的主体相关理由想使医生关照他,[48]由此,仅依据自身的价值性自利最终所实现的往往可能导致与他人价值性自利相冲突。因此,我们的行为理由,尤其是道德行为理由,必须与中立价值相一致,以此来保证我们的行为理由是一种客观理由。可见,移情偏见或移情过度唤醒虽然限制或避免主体针对他人进行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但当我们将他人作为平等对象时,他人立场就会成为我们为自身提出行为理由必然采取的立场,同时又不与自身观点相矛盾,原本我们针对自身的价值性自利判断和实现这一价值性自利的行为方式借由我们所采取的外在于我们的第二人立场,最终成为我们针对他人向自己提出道德行为理由的依据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