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道德规范

第二节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道德规范

人类命运共同体清楚指出了世界各国交往时的行为规范,即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这一规范是为实现人类社会共同价值追求而对世界各国提出的道德要求。只有世界各国都遵从这一规范,人类命运共同体所揭示的共同价值目标才能实现,才能保证各国在交往过程中真正以实现“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作为唯一目的。

判断一个行为道德与否的标准在于这一行为是否出于一个良善动机,只有出于消除他人利益损失或增加他人福利这一动机的行为才是道德行为,进而保证主体是出于一种内在行为理由而做出这一行为的。对于作为人的行为主体而言,当具有这一内在理由,其行为就必然指向这一理由所对应动机的实现,从而使其行为是一种道德行为。但当国家作为行为主体时,因为价值性自利判断的明显差异,国家主权所关涉利益的核心性,以及国家与构成国家的人民的主体双重性,使国家无法单纯以牺牲自身某种利益为代价来实现他国利益损失的消除或福利的增加。因此,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保证其具有一种良善的内在行为理由,就可使其行为是一种道德行为,而这一行为往往是一种主体自愿牺牲自身某种利益并将其视为自身责任的行为;但对于作为主体的国家而言,只能对其行为理由做最基本、最低限度的要求,即不是出于损害他国利益的理由,而是出于增加交往双方共同认同的福利的理由就是一种内在理由,由此做出的行为就是一种道德行为。但显然,这一最低限度的行为理由无法保证世界各国在交往中做出积极行为,因此就需要有相应的行为规范,一方面保证各国在交往中不损害他国利益,另一方面保证双方能以一种积极行为的方式实现共同认同的价值目标。“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是从不同层次对各国交往行为的统一性规范,只有遵守这一规范,人类命运共同体所提出的关乎人类共同命运和福利的美好世界才能实现,才能保证各国共同福利的增加成为任何国家行为的最终目的。

相互尊重是对各国交往中如何看待他国,置他国于何种地位的一种要求。相互尊重要求世界各国无论相互间在制度、种族、文化、信仰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都应当被视作平等主体来对待。只有处于平等地位,各国才有进行交往的可能。因此,相互尊重是对世界各国交往行为的最基本要求,只有实现相互尊重才能保证彼此间针对自身和对方行为的合理性被双方共同认同。相互尊重,首先是尊重他国的主体地位。正因为具有与他国平等的地位,所以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应被歧视和侵害。这一平等地位的由来是出于本国人民对自身生存的自主决定,而非以领土大小、经济强弱、文明先进与否来衡量和判断国家在世界中的应有地位。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本国人民无一不视本国主权的独立性和与他国地位的平等性为自身生存的重要前提,这无关乎本国领土大小、经济强弱、文明先进与否,因此,站在他国立场,任何一个国家及其人民也都必须承认他国和他国人民视自己国家主权和与他国平等地位的重要程度的合理性。其次是尊重他国决定自身价值目标和实现这一价值目标方式的合理性。制度、文化、习俗、历史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各国对本国价值目标和实现这一价值追求方式在自主决断中存在差异,但这一差异显然无法成为任何国家用以判断他国价值追求及实现这一价值追求方式合理与否的标准,任何国家都不应当因他国与本国在价值追求和实现价值方式上的差异,将对方判定为不合理。如果说,国家主权和与他国地位的平等是一个国家及其人民生存的前提,那自主决定自身价值追求和实现价值的方式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及其人民而言,就是其发展的前提,两者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无法实现发展的生存,必然无法持续。最后是尊重他国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过程中出于自身能力限度而做出相应行为的合理性。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世界各国和全人类共同的追求,要求各国应当做出积极行为,但不应当要求各国做出某一层面同等程度或同等强度的行为。因为国家综合实力强弱、发展本国某一领域对本国紧迫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在解决人类共同问题、增加人类共同福祉方面存在能力的大小,不能以发达国家在这些方面所能做出及所应做出的行为来要求发展中国家。对任何一个国家在处理国际问题时行为方式的合理性方面的要求都应以这一国家自身能力范围为前提,做出超出这一国家能力范围的行为要求,虽然在动机和目的层面可能更利于全人类共同问题的解决和福利的增加,却违背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本意,必然是不合理的。

公平正义关乎各国在解决全人类共同问题中责任的分担及增加全人类共同福祉方面受益权利和机会的分配,是对相互尊重的向前推进,保证相互尊重的实现。公平正义要求无论世界各国领土大小、经济强弱、文明先进与否,都应在某些层面一律平等,但在这一平等的前提下还应有差异性行为要求。在平等方面,各国承担解决全人类共同问题的责任及受益于全人类共同福祉增加的权利和机会是平等的,这一平等要求世界各国在国际交往中处于平等主体地位。不能因一国综合国力强大,对自身发展就有更高要求,也不能因为一国综合国力不强,对自身发展要求紧迫,就将解决全人类共同问题视为只是他国责任,自身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样,也不能因为在领土、人口、发展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各个国家在全人类共同福祉增加过程中受益的机会和权利就有所差异。在差异方面,某些国家因为制度优势、民族精神等,在全球化进程中善于利用自身优势把握发展契机,将发展机遇转化为发展实效,表现出优于其他国家的发展速度,这是这些国家在与其他国家交往中自身正当权利的实现,任何国家都应承认其合理性。同时,在解决全人类共同问题的过程中,世界各国共同承担平等责任,但基于这一平等责任,各国可做出差异化行为。正如在道德行为过程中,利益实现情况优于他人者,在面对利益受损者或仅依赖自身无法实现利益满足者时,对对方负有消除对方利益受损或满足对方利益需求的责任。因此,道德责任的判定以道德主体与道德对象间存在同一类型利益实现状况上的差异为前提。在国际关系中,在自身利益需求满足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差异,前者好于后者。虽然任何国家都存在着价值追求尚未实现这一情况,但发展中国家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其追求的是一种基础性需求的满足,如果这些需求得不到满足,发展中国家及其人民的生存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在解决全人类共同问题的国际合作中,发达国家相较于发展中国家更有能力做出旨在解决某一问题的更为合理有效的行为,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做出这一行为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发达国家应积极承担这一责任,从而保证人类共同福利的增加。因此,公平正义是对于相互尊重的保障和实现,承认他国平等的国际地位对于他国而言关乎其核心利益,但这一利益的实现更依赖于在国际合作中,在基于平等承担解决全人类共同问题的责任及平等享受全人类共同福祉增加的权利和机会基础上,各个国家在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做出某一合理性行为时,能够得到他国认同,能够保证他国对这一行为的合理性判断与本国相一致,即使这一行为与其他国家行为相比,在解决问题和增加福祉的效果上有所差异。

合作共赢代表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进程不断向前推进,是世界各国交往中各方应有的合理目标,也是世界各国交往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合作共赢要求世界各国认清当前世界发展形势和趋势,在全球一体化的当今时代,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与他国的合作,阻碍世界各国发展的全人类共同问题只有在世界各国的合作中才能解决。因此,合作共赢是相互尊重、公平正义的实现条件,同时也是必然结果,只有在合作中,才有相互尊重、公平正义的必要,也只有实现合作,才意味着相互尊重、公平正义的实现。为实现共赢,世界各国应当进行三个层面的合作。第一个层面是商品、技术层面。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其经济的发展,而一国经济的发展则离不开自身优势在世界市场中的发挥,也离不开世界市场对各国发展过程中存在不足的弥补。商品和技术的互通有无、优势互补成为世界各国合作的基础层面,正是在商品、技术的交换与合作中,世界各国才开始了解其他国家,才共同开启了世界全球化的进程。第二个层面是文化层面。商品和技术实现的是对于各国人民价值需求的满足,但商品等提供的不仅是其满足人们需求的物质属性,还呈现出一种文化属性。在全球化的今天,文化的合作已明显超出商品物质载体的局限,成为与商品交换同等重要、同等频繁的国际合作方式。在文化的交流合作中,世界各国及其人民超越种族、肤色、国家强弱等来看待他国及其人民,承认他国文化即使与本国文化存在差异,同样也是人类文化中的构成部分,其特点特色应得到他国及其人民的承认。同时,也正是在文化合作中,世界各国及其人民了解到其他文化所呈现的人类满足自身各种需求的不同方式,从而为更合理、有效地针对自身进行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提供借鉴。第三个层面是制度、理念层面。世界各国在政治制度、政治理念等层面的差异,代表的只是各国人民在自主选择发展道路上有所不同,并不能成为妨害各国合作的因素,更不能成为某些国家敌视他国的借口。任何一种制度、理念在推动本国发展过程中,能够得到本国人民的拥护,自有其基于本国历史、文化、地理等因素的合理性考量,不能因其与其他制度相比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就被视为不合理,更不能被他国以任何理由强迫其改变。世界各国在合作过程中,对于他国制度、理念的深入了解,不仅能为承认他国制度、理念的合理性提供条件,更能保障各国进行更深入合作。世界各国在三个层面的合作,为实现共赢提供了保障,只有不断推进国家间的合作,才能为解决全人类共同问题、实现全人类共同福祉的增加提供新思路、新视角和新途径,才能最终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所揭示的关乎全人类共同命运的价值目标。

总之,人类命运共同体揭示的价值目标惠及世界各国人民,也必然由世界各国人民通过某种层面一致性的行为来追求其实现。共同的价值追求要求任何国家认识到各方遵守共同的行为规范是一种道德责任,任何违反这一规范的行为都必然妨害他国利益的实现。如果某一国家基于满足自身利益需求考量,以一种损害他国利益的行为方式来追求这一利益需求的满足,那么很显然,这一国家对这一利益需求对于自身重要性的认识,不同于这一利益需求对于他国重要性的认识,从而没有视他国为平等主体,因此,由此出发的任何行为都必将不具有正当性,即使这一行为针对自身在满足利益需求方面相较于其他可选择行为更具有合理性。这就意味着所有国家都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赋予每个国家以平等的道德责任,任何违背这一规范的行为都会被判定为不具有正当性。唯有积极承担起自身道德责任,符合各个国家利益需求的共同的价值追求才能实现。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不仅有利于任何国家自身利益的实现,也关乎他国利益。因此,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是对于各个国家的道德要求,是对于各个国家交往中的道德行为规范,只有遵守这一规范,各个国家才能在谋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不妨害他国正当利益的实现;同时,各个国家共同遵守这一规范才能保证人类共同利益的实现。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道德规范,要求各个国家要坚持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尊重他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任何国家都应视其他国家为追求发展的平等主体;同时,要求各个国家都应认识到自身对共同价值目标的实现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任何国家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都应在不损害他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积极促进其共同发展。任何有违于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行为都是在将世界导向冲突与矛盾,引入以牺牲世界人民福祉为代价的政治阴谋,不具有行为正当性。

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中国积极承担起自身道德责任,成为遵守人类命运共同体所要求行为规范的道德表率。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不仅对于中国和中国人民而言是一种合理性价值目标,是中国和中国人民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和中国人民基于自身所要实现的长远目标,对当前所处发展阶段所需解决问题的科学分析进行的合理性判断,同时也是中国和中国人民基于对当今世界发展趋势的科学判断,向世界各国及其人民提出的在合理性层面“应当具有”的价值追求建议,即中国和中国人民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有利于世界各国人民共同福利的增加,世界各国都应追求这一目标的实现。显然,在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合理价值目标建议的过程中,中国和中国人民站在他国和他国人民立场上,将关乎自身发展的问题判定为同样是关乎他国和他国人民发展的重要问题,视其他国家为与自身平等的主体,承认他国在世界上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负有解决全人类共同问题的平等责任。由此,可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本身就是中国和中国人民向世界各国及其人民所提出的道德建议,体现了中国在国际交往中的道德主体地位,彰显了中国对于自身道德责任的担当。

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所揭示的“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为目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和中国人民坚持集中精力把自己的事情办好,实现国家更加富强、人民更加富裕,依靠不断发展的力量更好地走和平发展道路。中国和中国人民深刻认识到,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追求全人类共同价值目标的实现,以及担负起在这一进程中自身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应以提升自身的道德行为能力为基础。只有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才有能力担负起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才能使这一责任真正体现在切实的行动中;若超出中国自身的道德行为能力,这一责任就会成为一种不合理的道德要求。同时,在发展自身的过程中,中国实现了针对他国和他国人民最基本的道德责任,即通过和平发展来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没有将自身利益需求的满足建立在损害他国和他国人民合理利益的基础上。这同时也是通过自身实践向世界各国表明,通过不妨害他国和他国人民利益需求的满足来实现本国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是可行的,是可以作为世界各国追求自身利益满足可供选择的方式之一的。这就通过为全人类提供实现价值目标的合理性行为方式,明确了世界各国在追求自身利益实现过程中应遵循的最基本行为规范。显然,这是对于一种新的道德理念的倡导。同时,中国和中国人民提出和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确立和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向世界做出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的庄严承诺,始终做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力量,这是中国通过实际行动来践行这一道德理念的表现。这一做法既符合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是中国为实现“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积极承担自身道德责任所做出的道德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