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情伦理的尊严论

第五章 移情伦理的尊严论

在道德关系中,我们作为道德主体对他人负有某种道德责任,但当我们作为道德对象时,我们有理由向他人提出要求,之所以如此,就在于我们具有尊严。我们通过道德行为增加他人福利,实际上就是基于将他人作为尊严主体来对待,同样,任何人都是尊严主体,都应以合乎尊严的方式被他人对待。当我们作为尊严主体时,我们就具有一种向他人提出要求的权威,而保证我们向他人提出的要求与我们所享有的尊严相一致的心理基础实际上就是“双重移情”。双重移情是指由移情者到被移情者然后再到移情者的移情过程。双重移情不仅揭示了人们在交往过程合理地向他人提出要求的心理过程,而且保障实现了生存性自利和价值性自利之外的第三种自利,即道德性自利,也就是尊严。

将尊严理解为道德性自利,不仅强调人们向他人提出要求时的主体地位,从而将我们在道德行为中有责任将他人视作目的,扩展到任何与他人的关系中,我们也有理由将自己视作目的,最终实现道德的根本原则,即人是目的;同时,也对基于自身尊严向他人提出的要求进行了限定,表明并不是我们向他人提出的任何要求都与我们所享有的尊严一致。另外,移情基础上的道德行为中,我们将他人作为与我们享有平等地位的主体,借助尊严,我们可以确定:所有人应当将所有人视为享有平等地位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