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人提出要求”的心理过程

第一节 “向他人提出要求”的心理过程

生活中,当我们意识到我们仅依赖自身无法实现自身的自利性需求,或无法停止、消除自身正当利益所遭受的损害时,我们会希望他人能对我们施以援手。但往往在这一时刻,他人可能并没有对我们进行移情,并没有意识到我们应当成为他人的道德对象,于是我们会主动向他人提出要求,要求他人关注我们,并通过他人行为来增加我们的福利。此时,为保证向他人所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我们就需要对他人进行双重移情。

双重移情是指移情者将自己置于被移情者的地位,通过移情认识到他人对自己移情,即移情者A在某种境遇下,通过移情认识到B应当或正在对A移情。实际上,在一般移情过程中就存在双重移情,即移情者所表现出来的移情忧伤在被移情者看来是对被移情者的宽慰。但一般移情中也可能并不会发生双重移情,根据移情对象是否意识到移情者表现出的移情忧伤是针对自己的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当移情对象没有意识到移情者的移情忧伤是针对自己时,移情忧伤实际上并不是对被移情者的宽慰,此时不存在双重移情。当移情者A对被移情者B表现出的忧伤以移情忧伤回应,则在同样具有移情能力的B那里,A被B视作移情对象,A因B所表现出来的移情忧伤会借助同样的移情能力和移情过程被B以移情忧伤回应而加重B的忧伤,而不是减轻B的忧伤。另一种情况是,当移情对象意识到移情者的移情忧伤是针对自己时,移情忧伤可以被对方视为对自己的宽慰,此时存在双重移情,移情对象通过移情者的移情忧伤表现意识到,移情者可能会对自己做出帮助行为。在前一种情况中,移情者与被移情者并未处于双重移情关系中;在后一种情况中,两者处于双重移情关系中。因此,双重移情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双重移情主体主动要求他人对自己进行移情,尤其当一个人利益受损或身处困境时,他会主动获取他人对自己的移情,因此双重移情也被称为主动移情。“主动移情,是指更充分、更一般意义上的移情”[1],可以这样认为,当在他人面前表露出某种消极情感时,人们实际上就是在进行主动移情,即希望他人能够关注自己,能够将自己作为移情对象对自己进行移情。

与移情者对移情对象的单向移情相比,双重移情时,移情双方同时既是移情者也是被移情者,这就要求双重移情的双方是明确的。单向移情时,移情对象可以是处于移情者视野之外的他人,如自然灾害中的受伤者,或小说、戏剧、电影中的利益受损者等,在这种情况下,移情者对于移情对象而言是不明确的他人,甚至被移情者都无法意识到移情者和移情关系的存在。但“主动移情至少包含了两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不仅关系中任何一方往往会体验到另一方的情绪,而且他也希望对方分享他自己的情绪;他积极地去获取他人的移情,当他把他的情绪传给了另一个人,他就感到特别的满足,这种满足会使他更加快乐和幸福,如果他传递的是痛苦的情绪,这种痛苦就会逐渐减少乃至最后消失”[2]。在双重移情中,移情双方都是明确的,A可以明确意识到B在对A移情,此时A就可以向B提出要求,使B基于对A的移情,针对A做出某种行为,从而使A自身利益得到满足,最终消除其消极情感。当基于双重移情在向他人提出要求时,我们往往依赖于对他人情感表现的判断和行为能力的认知,而且往往可能因为我们的判断错误导致向他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但即使如此,我们依然通过向他人提出要求来满足自身的自利性需求。

一、“向他人提出要求”时的情感和认知

在向他人提出要求时,我们往往依赖于他人与我们之间存在的双重移情关系。借助于情感表现,我们判断自身与他人间的双重移情关系是否存在;通过双重移情认知,我们判断他人是否有能力按照我们的要求行为。

双重移情时,A在某种境遇下,通过移情认识到B正在或应当对A移情,这其中涉及三种情感:(1)主体A表现出的消极情感,是主体因需求无法满足或利益受损而表现出的本能性、自发性情感,这是他人可能对A进行移情的情感线索,也是A的消极情感表现;(2)他人即B的情感表现是B在对A进行移情过程中表现的移情忧伤,这种移情忧伤是B对A的境遇或情感表现的情感回应,这是移情忧伤;(3)当A意识到B在对A移情时,A对B的移情忧伤表现出情感回应,与第一种情感相比,A的情感回应是一种得到宽慰的情感。如果A意识到A与B的关系完全可以满足B对A进行移情的条件,但B没有对A进行移情,此时,A的情感反应可能是一种比第一种情感更加忧伤的情感,这种情感同样可以视为对B的情感回应,这两种情感回应都可以称为双重移情情感回应,前者可以称为积极双重移情情感回应,后者可以称为消极双重移情情感回应。移情忧伤表现在一般移情过程中,如果移情关系成立,移情者B的移情忧伤往往是因为移情对象A的消极情感表现而产生的。如果移情关系没有成立,那么即使A表现出消极情感,也不会有将A视为移情对象的移情忧伤出现,此时,A可能通过夸大情感表现等方式引起B的注意,即B成为A双重移情的对象,使B对A进行移情。如果B对A进行移情,并被A意识到,那么积极双重移情情感回应就会产生;如果B没有对A进行移情,或A没有意识到B在对A进行移情,那么就会产生消极双重移情情感回应。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通过是否感受到积极双重移情情感来判断他人是否在将我们作为移情对象。如果感受到这种情感,那么我们就可以将对方作为提出要求的对象;如果没有感受到这种情感,那么即使将对方作为提出要求的对象,我们往往也不会得到对方的合理回应。

在感受到积极双重移情情感时,我们实际上就在以情感表现表达一种向他人提出要求的意愿和倾向。双重移情过程中,虽然主体可能会产生一种与他人境遇相一致的情感,如痛苦中的乞丐看到表现出喜悦的路人在远处出现时,会产生一种对自身痛苦起到缓解作用的情感,但这一情感不是乞丐感受到路人的感受,而是认为路人可能会对自己移情而在自身产生的情感,这一情感本质上与自身境遇相一致。在他人针对自身表现出移情情感时,双重移情主体会将他人表现出来的消极情感视作对自己消极情感的回应,倾向于认为他人的消极情感是与自身境遇相一致的情感,希望他人会在这一情感的策动下针对自己做出利他行为。

不过,更多时候,在向他人提出要求时,我们并不会太多关注他人的情感表现,凡是目之所及之人甚至在我们视野之外的他人都可能成为我们向之提出要求的对象。但为保证他人能对我们进行我们所预期的回应,我们须借助双重移情对他人有一定了解。双重移情通过一系列的心理过程以获得他人相关信息,即他人是否在对自己进行移情,或他人能否对自己移情,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准确了解自己的内状态,在这一过程中,是自己的境遇成为他人移情情感和自身双重移情情感的根源和线索,所以双重移情主体不会做出与他人一致的情感回应。主体在将他人视作双重移情对象时,即使产生了与他人情感表现相一致的情感,也是一种微弱的情感,仅对自身消极性情感起到缓解作用,这一情感可能不会被主体表现出来。产生这样一种情感的基础是主体希望或要求他人表现出与自己一致的情感,以作为他人对自己进行移情的情感回应,并且处于他人境遇中的对方完全有条件可以或应当这样做。主体只需要通过他人情感的外在表现就可以知晓他人是否处于不同于自身当下境遇的某种境遇,即他人有没有表现出某种消极性情感。双重移情不要求一种规范性的情感认同,因为此时利益受损的是主体自身,所以对他人双重移情产生的情感是指向主体自身的;相反,主体渴望他人对自身消极性情感表现出某种认同,以使自己成为他人帮助的对象。当主体认知到他人在对自己进行移情时,他人的情感对于主体而言起着宽慰作用。因此,双重移情关系的成立,并不依赖于他人移情忧伤的存在与否,移情忧伤既可以作为双重移情的线索,也可以不作为双重移情的线索。

在向他人提出要求时,我们须对他人的能力、情感表现及行为有所认知。双重移情过程中,B成为A的双重移情对象必然存在A对B的认知,这种认知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A在选取双重移情对象时,会考虑B是否有能力和条件对A进行移情,如果B不具备对A进行移情的能力或条件,则B不会成为A的双重移情对象。比如,当A和B在自然灾害中都损失了巨大利益,或身体上都受到重大伤害时,两者间形成双重移情关系的可能性基本没有。这种认知可以称为对他人能力的认知。第二,当A认识到B具备对自己进行移情的能力后,B表现出某种消极情感时,A会考虑这种消极情感是否是一种针对A的移情忧伤。如果这种消极情感不是针对A的移情忧伤,并且其程度在A看来小于自身的情感表现,则B会成为A的双重移情对象。在A看来,B表现出的消极情感比自身更为激烈,那B不会成为A的双重移情对象。比如,当乞丐面对家庭成员病危的某人表现出悲痛时,后者不会成为前者的双重移情对象,相反,后者很有可能成为前者的移情对象。这种认知可以称为对他人情感表现的认知。第三,当B表现出针对A的、明显的移情忧伤时,A会考虑B对A利益受损或当前困境是否有准确认知,否则,B不能对A做出A所期望的、能够使自己摆脱当前困境的利他行为。比如,当乞丐因饥饿表现出痛苦时,某人通过对其移情,认为乞丐的痛苦是因为寒冷,并赠予衣物,那乞丐不会做出积极双重移情情感回应。这种认知可以称为对他人行为的认知。

在双重移情过程中,主体将自己置于他人地位,想象自己在他人境遇面对自己当前状况会做出什么样的反应。双重移情实质上就是认识到他人对自己正在移情或可能移情的主体认知过程,与单向移情相比,双重移情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单纯的认知过程,不包括情感状态,它具有移情认知的基本特征。在双重移情过程中,主体会产生对他人情感表现的认知,主体不需要知晓表现出激烈消极情感的他人内状态,如果主体试图通过一系列的心理过程获得他人内状态信息,此时主体就会转换为单向移情中的移情者,而他人成为被移情者。另外,双重移情包括对他人外状态信息的认知,在对他人能力的认知中,主体需要知道他人是否具备对自己进行移情的能力或条件,在对他人行为的认知中,主体需要了解他人针对自己的利他行为对于自身自利性需求的满足是否合适。以此,在向他人提出要求时,我们就可以合理预期他人能对我们所提出要求进行积极回应,从而满足我们自身的某种自利性需求。

二、“向他人提出要求”中的他人行为理由分析

当向他人提出要求时,我们实际上就是基于自身立场为他人提供了一个行为理由,他人依据这一理由行为就可以满足我们的自利性需求。虽然在向他人提出要求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双重移情对他人进行了解,以保证他人对我们向之提出要求进行合理回应,但双重移情的自利性本质,导致我们在向他人提出要求时赋予他人的行为理由远不如我们所预期的那样有效,从而可能无法使他人针对我们做出我们所预期的回应。

双重移情本质上是“自利性的,它寻求的是一种自我满足”[3]。这种自利性表现在,“他人分享我们的情绪时,通过基本的原始的移情反应的方式强化了我们的情绪,进而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快乐和欢乐”,即使他人在对我们移情中表现出移情忧伤这样一种消极情感,“我们仍希望他人分享我们的情绪并能从中获得满足”。[4]因此,主体的利益受损或欲望无法实现时的自利动机是双重移情的首要条件。双重移情的自利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表现在作为双重移情起点的、主体的消极情感表现,既是因为主体利益受损或自利性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也是因为主体期望通过自身的情感表现引起他人关注自身境遇,使自己成为他人移情对象;其次,双重移情过程是一个主体通过认知寻求双重移情对象的过程,主体期望自身成为他人情感或认知焦点,进而他人能够对自己做出利他行为;最后,当意识到他人对自己表现出移情忧伤或做出利他行为时,双重移情主体感到宽慰,认为自己的受损利益能够得到恢复,自利性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虽然消极情感是双重移情自利性本质的表现,但作为一种心理过程,双重移情不能等同于消极情感表现。当认识到利益受损或欲望无法实现是由自身原因引起,或通过自身某种适当行为就可能避免时,主体即使表现出消极情感,也不会对他人进行双重移情,并且有可能会避免他人分享自身情绪,如因自身偷懒而上班迟到,主体虽然会表现出忧伤或愤怒等消极情感,却不会因此而对他人进行双重移情,或让他人分享自身情感。因此,当主体表现出消极情感时,并不意味着他已经开始双重移情,只有在主体利益受损或欲望无法实现,并且因自身能力不足而无法摆脱当前境遇时,双重移情才有可能开始。

可以说,双重移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主体自利性需求仅依赖自身无法满足,此时,主体希望他人能帮助自己满足自身需求。正是因为自利性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主体才表现出消极情感。在这里,主体对自身自利性需求的判断往往是不明确的,只是认为自身利益受损或自身自利性需求没有得到满足,这种判断是一种消极判断,对于哪种行为或什么样的对象能满足自身自利性需求,主体一般不做明确判断。如果他人针对自己的、移情基础上的利他行为没有满足自身自利性需求,主体会表现出消极性双重移情情感,这种消极情感会作为再一次双重移情的起点,从而希望他人能够纠正自身行为。例如,当乞丐因饥饿表现出痛苦时,某人通过对其移情,认为乞丐的痛苦是因为寒冷,并赠予衣物,乞丐会因自身自利性需求没有得到满足而表现出消极性双重移情情感,从而与此人进入下一次双重移情关系中,直到乞丐认为自身自利性需求得到满足为止。

在双重移情基础上,主体为他人提供了一个针对自己做出利他行为的理由,但这一理由不同于在移情基础上、移情者为自身提供的针对他人做出利他行为的理由。因为前者是出于自利动机,而后者是出于利他动机。与移情基础上的行为理由相比,双重移情基础上的行为理由因其自利性本质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它是一种外在理由。内在理由满足这一形式,即A有一个理由做某件事情,当且仅当A有某个欲望,通过做那件事情,A就可以使那个欲望得到满足,因此,在A有一个理由做某件事情,并且这一理由作为内在理由时,其前提是A有做这件事情的动机。在双重移情过程中,主体为他人提供了行为理由,此时,虽然主体有某种自利性需求,但他并不是此理由所指向的行为主体,这一理由实质是这样一种形式,即A有一个理由做某件事情,但无法做到,A希望B通过做那件事情而使A的欲望得到满足。实质上,这一行为理由是B有一个理由做某件事情。但对B来说,他做这件事情的行为理由与他做这件事情的动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对于B而言,这一理由是一种外在理由。但当B在A的双重移情过程中对A产生积极双重移情情感,即对A产生某种移情忧伤时,B会为自身提出针对A的某种内在行为理由,此时,B有做这件事情的动机。B的内在行为理由与A为B提供的外在行为理由有可能是一致的,都是B有理由做某件事情,当这一理由是B对自己提出时,表示B有做这件事的动机,所以这一理由是内在理由;当这一理由是A对B提出时,B不一定有做这件事的动机,所以这一理由只能被看作外在理由。

第二,它采取的是第一人立场。第二人立场是“你”和“我”在确认和解释彼此的行为和意愿时都会采取的立场,也是一种在将他人视作“你”的过程中,为满足他人要求所采用的观点。第一立场是“我”在确认和解释自己的行为和意愿时采取的立场,是一种为自己行为和意愿提供合理性、满足自身要求所采用的观点。在双重移情过程中,主体的消极情感表现是对“自身利益受损是不合理的”的承认,消除这种“不合理”的途径在主体看来就是他人对自己做出某种利他行为,即“B有一个理由做某件事情”,这一理由的合理性仅仅通过双重移情主体对自身价值性自利的确认和解释来实现,从而导致即使向他人做出明确表述,可能也无法得到他人认同。因此,双重移情基础上的行为理由有时是不合理的,这就要求主体将自己想象性地置入他人观点,并将自己认为合理的回应与他人的真实回应相比较,这一过程往往需要通过与他人的不断交流来实现。

第三,这种行为理由不具有客观性。在双重移情过程中,主体只对自身的价值性自利做出判断,并采取第一人立场,认为自身判断是合理的。移情基础上行为理由的客观性是这样一种客观性,我们从自己的个人观点中分离出来,使理由和价值看起来是可接受的,由此,我们在新认识的基础上,会加强某些原来的理由,拒斥某些错误的主观现象。因此,这种客观性是一种符合主观的客观性,并且具有某种一般化特征。这种客观性与移情基础上的行为理由的“内在理由”“第二人立场”特征是相融的。在双重移情过程中,当主体意识到自身利益受损时,就会从个人观点出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并提出一种在自身看来是合理的、针对他人的行为理由,即“B有理由做某件事情”。此时,主体并没有从个人观点中分离出来,其理由和价值也没有考虑是否会被他人所接受,因此,这一行为理由不具有任何的客观性,并且不能被一般化。

第四,双重移情基础上的行为理由实质上不具有道德规范性。首先,这一行为理由没有涉及行为者的动机性倾向。道德动机在道德行为中起到强制性、义务性的作用,如果没有道德动机,那么一个行为即使在结果上是利他的,也很难算作道德行为。双重移情基础上的理由中,道德动机的缺失与它是一种外在理由相对应,即缺乏行为理由与行为目的之间必要的对应关系。其次,这一行为理由实质上只是通过他人行为来实现自身自利性要求的手段。因此,这一行为理由对双重移情主体而言,具有实现自身目的的合理性,即他给出他知道可以实现自身目的的行为理由。这是通过认知和明确设计来达到目的过程,却不是得出“道德性应当”——作为达到某个应当实现的目的的手段——的过程,因为双重移情主体的目的有可能与行为主体的目的不一致,从而为行为主体保留通过重新定义行为目的而逃避责任的自由余地。不过,因为双重移情过程的可重复性,主体可以通过调整自身情感表现,或对他人做出明确表示,使他人将自己作为移情对象;或改换双重移情对象,将那些有能力、有条件的他人作为自己的双重移情对象,使自己作为移情对象的移情过程能够实现。当双重移情过程伴随着他人对自身的移情过程时,即自己处于与他人道德关系中的道德对象位置时,他人可以对作为移情对象的双重移情主体产生“增加他人福利”的动机,站在对方立场,基于自身观点,结合对方当下境遇,进行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最终得出内在的、符合第二人立场的、具有客观性的道德行为理由。虽然对道德关系的确认不能改变双重移情基础上行为理由的性质,但当自己对他人提出的行为理由与他人的道德理由相一致时,自身自利性要求就能够得到他人承认,就能够运用一般化、客观性的概念对自身要求进行辩护,从而有利于自身自利性需求的满足。

三、“向他人提出要求”得不到有效回应的原因

当我们向他人提出要求,往往没有得到他人有效回应。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向之提出要求的对象范围被我们所限定。生活中,我们向之提出要求的对象往往是我们熟悉的人,认为他们对我们有更多的了解,能够以更为合理有效的行为方式来实现我们自身的价值性自利。但这带来的问题就是,我们往往不会对陌生人提出要求。因为双重移情的成立同样依赖于人类生理与心理结构的相似性,所以双重移情也存在“家族相似偏见”,即主体会倾向于将双重移情对象限制在与自己具有亲密关系或相同价值判断的他人这一范围内。当面对与自己具有亲密关系的他人时,主体会本能地倾向于认为他人会对自己进行移情,从而易于产生可以缓解消极情感的积极双重移情情感。因此,与导致移情的“家族相似偏见”的原因类似,双重移情往往也发生在生理与心理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的两人中,“主动移情的关系往往在两个一起生活、总是被同一客体激发起同样情绪的人之间形成;如果两个人有相同的感情,主动移情的情形就更多了”[5]。在具有高度相似性的“家族”成员中,移情发生的可能性更高,从而使成员之间发生双重移情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

双重移情的自利性本质,使双重移情更容易发生在双方能够准确认知对方需要的成员之间。移情关系中,当移情者与被移情者在生理和心理上具有相似性时,移情者不仅能更准确地识别被移情者的消极情感反应,而且对于被移情者的自利性需要会有更准确的认知。同样,在双重移情中,主体意识到自己的消极情感反应会被熟悉自己的人准确认知,并且不会被认为是过激或不必要的情感表现,同时,自身自利性需要也更容易被熟悉自己的人实现或满足。或许只有在相互熟悉的成员,尤其是相互钟爱的两者之间定义双重移情时,双重移情的意义才能得到体现,“只有主动移情特定化,并与拥有相互钟爱感情的两者结合在一起。只有深知对方渴望移情,渴望从中获得更多快乐和减少更多痛苦,渴望为对方带来这些结果,并反过来从确信他能够并且确实也带来了这些结果中获得满足——只有这时,移情这个词最丰富的意义才算实现了”[6]。事实上,有时也的确如此,在与我们熟悉的人形成的关系中,当向他人提出要求时,我们更容易得到他人的回应。但现实生活中,我们的行为领域并不局限于家庭,甚至都不局限于我们熟悉的人或环境,如果限定自己只向那些熟悉的人提出要求,那我们很多境遇中的自利性需求都无法满足。

另外,当向他人提出要求,以使他人通过针对我们的行为来实现我们的价值性自利时,我们往往会犯“归因错误”。人们在解释日常生活事件时往往采用“常识心理学”的方式,这使人们通常试图将个体的行为或者归结为内部原因(如个人的性格),或者归结为外部原因(如人们所处的情境)。这被称为归因理论。归因理论表明当我们解释他人的行为时,我们会低估环境造成的影响,而高估个人的特质和态度所造成的影响,[7]当我们解释自己的行为时,我们会高估环境的影响,低估个人特质和态度因素。这被称为基本归因错误(fundamental attribution error),已在许多实验中得到证实。[8]“归因错误的根本性在于它在本质上影响着我们的解释”,[9]归因错误同样发生在双重移情过程中。

首先,主体在解释自身利益受损导致的消极情感表现时存在归因错误。主体在分析自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原因时,往往归咎于外在环境,认为是外在条件的不足或他人使自身利益受损;在表现出消极情感时,主体往往认为自己的情感表现与自身遭遇是相符的,在主体看来,自身情感表现不仅是外在条件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的适宜表现,而且是自身意愿的一种适宜表达,从而认为自己情感表现得越强烈越能表达自己的主张。这种强烈的情感表现在他人看来有可能只是一种情感的宣泄,不仅主体的利益受损有可能是主体自身导致的,只有主体自身行为才能实现其利益,而且对于这种过于激烈的情感表现,他人即使表现出最初认同,也往往因为无法充分认识这一情感表现背后的真实需要而无法在移情过程中对其进行准确认知,致使主体的双重移情过程失败。

其次,主体在解释他人应对自己进行移情时存在归因错误。主体将自身利益受损的原因归咎于外在环境,认为他人尤其是那些可能或应当能够对“我的”境遇进行准确认知的人,应对自己做出利他行为,从而使自己的情感往往会对某人表现得过于激烈。当那些在主体看来本应对自己做出利他行为的人却没有做出任何行为时,失望、消沉等消极情感会与原有的消极情感相叠加,从而表现为更加强烈的消极情感。但实际上,他人有可能无法准确认识主体当下境遇中的具体需要,或自己根本不具有消除主体消极情感的能力或条件,从而认为主体具体的消极情感表现是不合适的,此时主体的激烈情感表现对于他人而言就会成为他人不得不做出某一行为的外在理由。“一些自私自利的人也有很强烈的主动移情倾向;由于他们不断地需要移情性的情绪,却不顾给那些无法一直处于移情性情绪中的同伴带来的压力,因此他们把自己的妻子或周围其他人搞得痛苦不堪。”[10]归因错误使得双重移情主体在他人应当对自己做出利他行为方面存在错误认知,主体往往在他人不具有做出利他行为的能力或条件时,依然以激烈的情感表现面对他人,要求他人对自己移情,这往往会导致他人承受因做出利他行为而付出巨大代价或不作为时产生强烈的心理压力。

双重移情的“家族相似偏见”局限使我们向之提出要求的对象范围大大缩小,主体往往只对自己熟悉的人进行双重移情或提出某种自利性诉求,从而使某些情况下,尤其是面对陌生人时,本应发生的双重移情过程没有发生,自己本来能够实现的合理要求无法实现;同时,“归因错误”局限使主体通过双重移情向他人诉求在他人看来不符合主体境遇的某种需要,他人无法对主体做出利他行为,进而导致自利性双重移情的失败。实际上,我们向他人提出要求却得不到他人有效回应的根本原因在于主体没有认识到自身与他人所处的道德关系:一方面是没有认识到自己与他人处于某些可能的或现实的道德关系中,他人对自己负有某种道德责任;另一方面是夸大了某些道德关系,认为他人对自己负有实际上他人无法承担的某种道德责任。当作为双重移情主体,我们在向他人提出要求时,由于我们与他人之间道德关系的缺失导致我们向他提供的行为理由缺乏规范性,所以我们向他人提出的要求沦为个人偏好的诉求,无法使他人对我们形成带有利他动机的移情关切,进而他人也无法产生对主体做出利他的行为理由。但“家族相似偏见”和“归因错误”局限并没有否定双重移情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我们向他人提出要求过程中,只须我们将自身自利性要求的提出限定在自身与他人的道德关系中,最终我们的自利性需求就会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