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中心的本质
当行为主体内在地欲求某个对自己有重大影响、重要意义的目的,也就是追求某种价值实现时,关涉自我即“自我中心”就等同于自利,我们基于“自利”形成价值目标,做出价值判断。什么是我们的自利,什么对我们有内在好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心理构成和欲望或关心的取向。表现为自利性需求的自我中心本能地为关涉他人提供价值基础,并制约着关涉他人的动机和行为。但关于自利性需求为何能够成为人类行为和动机的基础,作为基础的自利性需求具有哪些特征,还需要进一步的解释,需要我们对自我中心的自利本质做进一步的讨论。
自利指主体出于过一种“长远的好的生活”的动机而为自己谋取利益,[74]这是人类的基本行为或动机。自利实际上构成了为使自己的生命或生活变得更好的一种内在动机,它来自主体关于自己整个生命的看法和观点,所谓你的自利,就是有助于你实现“使自己的生命,生活变得更好”这个目的的一切。因此,自利可以定义为:“一个行为是自利的,或者说对我有价值,是当它能促进我的追求和/或目标的实现,而这一追求或目标是我强烈并发自内心地在意的。”[75]对于所有人而言,我们强烈并发自内心地在意的目标就是长远的好的生活。由自利出发应当做某事,即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且仅当做这件事比我所能做的其他事情能使我的生活变得更好。
根据自利性需求的种类和实现方式的差异,我们可以把“自利”划分为生存性自利、价值性自利和道德性自利三种。道德性自利会在后面的章节中进行论述,这里首先讨论生存性自利和价值性自利。
一、生存性自利
人是有欲求的,这些欲求首先表现为一种“存续生命”的本能性欲求,任何人甚至任何生物都具有“存续生命”这一欲求,因此任何人都首先要求实现其“存续生命”,这就是生存性自利。生存性自利是指人作为生物性存在,其行为首先旨在保证生命的维持或存续,这是一种本能性要求,或者是无意识要求。这一自利可被表述为追求“欲望的满足”,但这一欲望仅仅是指某些基本欲望,如维持生命、趋乐避苦等。这与利己主义理论的人性预设相一致,即认为人首先是作为生物性存在追求某些最基本欲望的满足,任何人的生存都首先建立在这一基础上,并且对于所有人而言,这一自利的实现是平等的、普遍的,而且因为人的生物性的同一性,这一自利也是同质的,个体性、偶然性的自利性需求都以生存性自利的满足为前提。
生存性自利是本能性的,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不能清楚意识到,而且在任一情感、意图和行为中,人们的欲求指向具体的某物或某事,而并不指向“存续生命”。只有当其生存无法保障时,人们才会意识到生存性自利,才会产生恐慌、焦虑等消极性情感。利己主义的错误在于夸大了这一自利,将其作为人类全部行为的动机,在否定人具有利他动机的同时,也否认人类存在某些“欲望满足”等生存性自利之外的其他自利性需求。实际上,生存性自利的实现并不能等同于作为具体行为目标的善,它在人类行为中只是隐含的,很难说人类有意识地对这一自利进行思考,遑论将它作为行为的目标或指导原则。
生存性自利具有以下特征:
抽象性。生存性自利的抽象性是指生存性自利不是某一行为的具体目标,不是可以单独构成行为动机的某种需要,相反,它是人类实现具体需要的前提。关涉人生存的不可能是某一事物或某一类事物,只能是使人类具体欲求得以满足的前提条件,如自由、平等、安全等,这些才是生存性自利的对象或目标。生存性自利不指向具体的事或物,所以它具有抽象性特征。具体行为以某一具体目标为动机,旨在实现某种对于主体而言的价值或益处,但生存性自利不同,在实现生存性自利的过程中,不存在某种具体的行为指向主体的生存,主体只能通过保证最终关涉自身生存的所有价值或益处的实现来保障生存性自利的实现。
基础性。生存性自利指向人的生存,它在维系人得以生存的同时,也是人们做出其他行为的前提,只有在生存性自利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人类才可能做出其他行为。生存性自利的基础来源于人的生物性特征,人的所有行为都建立在其生物性存在这一前提下,所以生存性自利的满足处于基础地位,它不以人是否具有意识或理性等为基础,相反,它是后者的基础。可以说,任何作为生物性存在的人都具有生存性自利这一需求,但“生存”不是某一具体需求,它只是一种由于人的生物性存在而产生的基本的、本能性的需求,所有具体需求都只能建立在这一需求得到满足或维系的基础上。
如果生存性自利没有得到满足,则人的行为必然首先指向生存性自利,行为目标必然关涉生存,正是在具体行为过程中,具体目标才成为维系主体生存的手段。
普遍性。生存性自利的抽象性和基础性特征决定了它同时具有普遍性特征,即人人都具有生存性自利,而且这种自利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平等的,任何人的生存性自利都不会优先于他人,也不会落后于他人。同时,任何行为都必须以生存性自利的实现为前提,对于行为主体而言,如果某一行为满足了自身某种具体要求,却无法满足生存性自利的需要,如自杀、自虐等,那么这一行为实质上就不是自利性行为,这一行为对于主体没有任何价值和内在好处。生存性自利的普遍性与生存性自利的抽象要求,如自由、安全、平等等存在高度的内在统一,如果说一个人是自由的,那么他必然同时也是安全的,任何对于主体生存而言的威胁都是主体基于生存性自利所力图避免的。
生存性自利的抽象性、基础性、普遍性特征决定了道德理论必须以生存性自利作为建构的前提,任何否定生存性自利的理论都是不合理的。在应用生存性自利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生存性自利不是指某种具体的自利性需要,而是具体行为的前提,具体的自利性需要以生存性自利的实现为基础,因此,生存性自利不能作为人的具体行为目标,不能说人的行为目标是某种生存性自利。功利主义和享乐主义的道德理论在论及人的本能性行为方面是正确的,“趋乐避苦”毋庸置疑是所有人在关涉自我的行为中都会表现出的倾向。但不能因为人具有趋乐避苦的本能,就认为增加快乐或幸福、避免痛苦或不幸的欲望决定了我们怎么行为,或者我们应当怎样行为,否则就是把生存性自利与具体行为的目标混为一谈。如享乐主义的一个错误就在于把人所追求实现的所有价值同等对待并简化为“快乐”,“对享乐主义的一种反对观点认为它把所有的价值都简化为一种善”[76],即快乐,但“快乐(pleasure)本身并不提供理由”[77]。而且生存性自利是对人的行为特征的经验性描述,不能因人的行为倾向于寻求快乐就指出人应当寻求快乐,并认为这一应当是一种道德应当。任何人、任何关涉自我的行为基于合理性考虑都不应当违反自身的生存性自利,如果由生存性自利可以衍生出规范性行为准则,那么这一准则只能是约束主体关涉他人的行为,即主体不应当损害或妨碍他人生存性自利的实现。
第二,生存性自利不能计算。对于任何人而言,任何时候生存性自利的满足都是基础性的。这对于所有主体而言具有同等意义,不能说某人或某些人的生存性自利优先于其他人,从而以其他人的生存性自利为代价来实现某人或某些人的生存性自利,在生存性自利之间不存在计算的可能。功利主义者在援引生存性自利时,将这一自利视作可计算的,在坚持功利原则,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过程中,使少数人的生存性自利成为实现多数人幸福的代价,这里存在对少数人的生存性自利与多数人的生存性自利的计算。这种计算并不合理,若如此,功利主义实际上是在暗示,最大数量的善来自对无辜人的定罪。但道德的人不会接受这么一个与正义相矛盾的原则,功利主义不可能正确。[78]或许在人数上,少数人比多数人较少获得道德考量,但这无法论证多数人的生存性自利在道德地位上优先于少数人的生存性自利,生存性自利对于每一个人而言都保证了其生命的存续,对于主体本身而言是其根本性利益所在,在道德考量上应当被置于绝对性的地位。
生存性自利只是对人作为生物性存在而具有某些基本欲望的承认,不仅不能对它对进行计算,而且也很难认定它是人们具体行为的理由或动机,因为它没有任何指向具体对象的欲望成分存在。所以,仅依靠生存性自利,并不能涵盖人类行为的所有目的,在生存性自利之外还必然存在以某物或某事作为行为目的的自利性行为。
二、价值性自利
在生命得以存续的前提下,主体在情感、意图或行为中往往以某物或某事为目的,这可称为价值性自利。价值性自利以生存性自利为基础,一个不欲求自身生命得以存续的人根本没有以某事或某物为目的的欲求。自杀者和受虐狂的行为被主体自身认为是价值性自利的行为,他们认为这一价值性自利要优先于生存性自利,但这种价值性自利的实现并没有保证“存续生命”这一本能需求的满足,从根本上说违反了主体生存性自利的要求,因此,自杀、自虐的行为是违背主体自身自利性要求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是合理的。
在具体境遇中,由自利出发应当做某事,即追求价值性自利的实现,是指当且仅当做这件事比我所能做的其他事情能使我的生活变得更好,因此,价值性自利一方面取决于内在欲望,另一方面还与外在对象有关,当我们试图满足自己的欲望时,我们的行为指向外在事物。
价值性自利以具体事物作为行为的目标,这一事物对主体而言意味着“有价值”或“有益处”。不过,事或物本身并不具有内在价值或“愉悦性”等特征,它们只是相对于人的某一欲求并作为人的目的才具有价值。这种价值实际上是主观性的非道德价值,某事或某物作为目的的价值大多来自它们对于主体而言所具有的“有用性”,即能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我们说某事物对我们而言是善的,不仅是因为它能带来对我们而言善的长远事物,而且因为它能帮助我们避免那些对我们而言坏的长远事物。”[79]因为价值性自利的主观性,具体欲求可能并不符合主体实际情况,欲求的事或物并不一定能满足主体的当下需要,对于主体解决当前紧迫需要而言某一欲求可能是错的,这一欲求的满足并不能使主体摆脱目前的处境,因此存在他人可以对主体提出建议“你应当欲求……”的可能。
价值性自利是基于个人的欲求、偏好和对外在对象的分析而做出的判断,所以,“对某些人而言是善的这一概念预留了空间,承认在具体某一物种内,对部分成员而言是善的事物可能不同于对其他成员而言善的事物”[80]。对我们而言能够实现我们价值性自利的东西,对他人而言则不一定。“但人们并不是完全不同于他人,所以,存在某些最小程度的重叠。”[81]不同主体的价值性自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同质性,某些人或全部人对于某些价值性自利的认识和判断有可能是相同的。价值性自利的同质性与生存性自利的同质性相比要弱很多,因为后者的基础是人的生物性特征,而前者并非如此。
价值性自利不仅欲求能满足主体当下需要的某物或某事(这一层面的欲求以生存性自利为前提),也欲求实现满足自身需要的合理行为方式,这种合理行为保证主体满足以某物或某事为目的的欲求。这是价值性自利对于主体而言的规范性。当为实现自身价值性自利时,主体本身具有一个或一系列的行为理由,回答“我应当做……”,这种规范性是一种非道德的规范性,这里的“应当”是指合理性应当。合理性既可以表示“理性”的,也可以表示有“正确理由”(right reason)的,一个人行为合理,是指他做出他知道可以实现自身目的的行为,如果他做出他知道不会实现他的目的的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就是不合理的。人们在这方面表现出一种理性能力:他们从事的是通过认知和明确设计来达到目的的行为。[82]基于“合理性应当”的行为,如“为了我的未来,我应当存钱”,即将存钱作为达到个人为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这种应当为主体保留了通过重新定义最终目的而逃避责任的自由余地,因此,说一个人应当做某事是说做这件事是最优的或最合理的,而不是说他有义务去做这件事。[83]
如果基于自身的价值性自利可以做出“应当”判断,那么,基于他人的价值性自利我们同样能够做出“应当”判断,因为我们心理和生理结构上的相似性是不变的,对我们而言是善的、应当促进的,对于他人而言也是这样。[84]主体在实现他人价值性自利时,这一价值性自利同样为主体提供行为理由,回应“我应当做……”,此时这种规范性是一种道德规范性,这种“应当”是一种道德的应当。道德性应当,如“因为我应当抚养我的孩子,所以我应当存钱”,是作为达到某个应当实现的目的的手段。这种“应当”的表述比合理性应当的表述约束力要强,没有为主体保留通过重新定义最终目的而逃避责任的自由余地。[85]当行为涉及他人时,价值性自利就成为主体实现道德行为的认识论理由,它向道德主体表明什么样的行为能帮助他人满足其价值性自利,从而使道德主体的动机和行为具有道德价值。道德行为实际上发生在当面对他人时,通过移情,主体想象自己置身于他人的当下境遇,依赖于自己的价值性自利判断,认识到哪种行为乃至哪种欲求能使“我”满足当前紧迫需要,由此对他人提供帮助,做出道德行为,实现增加他人福利、消除他人消极情感的目的。
道德就是主体基于自身价值性自利判断而使他人价值性自利得以实现的过程。价值性自利以生存性自利为基础,任何关涉他人价值性自利实现的道德行为最终都必然保障其“存续生命”的生存性自利要求的满足。但因为生存性自利与价值性自利之间存在不完全对应性,即他人认为能够实现其价值性自利的行为或许并不符合其生存性自利的需要,这就需要主体在做出与他人不一致的价值性自利判断时,应基于他人生存性自利的实现重新为其设定符合他人当下境遇的价值性自利。可以说,任何实现他人生存性自利、使其生命得以存续的行为都是道德行为。
在移情过程中,当移情者感受到他人感受,认识到他人境遇对于他人消极情感表现的意义,就是在对他人价值性自利做出判断,消除他人消极情感、增加他人福利的动机和过程就是实现他人价值性自利的过程。在判断他人价值性自利时,移情者以自身价值性自利为依据,认为自己的价值性自利同时也是他人的价值性自利,能满足自身价值性自利的事物和行为同样能够满足他人价值性自利需求。即使有时他人价值性自利不同于移情者的价值性自利,移情者也会因为移情的认知功能和规范功能,认同他人价值性自利的满足对于他人当下境遇、消除他人消极情感表现所具有的合理性。
【注释】
[1][美]马丁·L.霍夫曼:《移情与道德发展:关爱和公正的内涵》,杨韶刚、万明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3页。
[2][美]马丁·L.霍夫曼:《移情与道德发展:关爱和公正的内涵》,杨韶刚、万明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3页。
[3][美]马丁·L.霍夫曼:《移情与道德发展:关爱和公正的内涵》,杨韶刚、万明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6页。
[4][美]马丁·L.霍夫曼:《移情与道德发展:关爱和公正的内涵》,杨韶刚、万明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
[5]Julinna C.Oxley,The Moral Dimensions of Empathy:Limits and Applications in Ethical Theory and Practice,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11,pp.64-65.
[6]Julinna C.Oxley,The Moral Dimensions of Empathy:Limits and Applications in Ethical Theory and Practice,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11,p.65.
[7][美]马丁·L.霍夫曼:《移情与道德发展:关爱和公正的内涵》,杨韶刚,万明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3页。
[8][美]马丁·L.霍夫曼:《移情与道德发展:关爱和公正的内涵》,杨韶刚、万明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3页。
[9][美]马丁·L.霍夫曼:《移情与道德发展:关爱和公正的内涵》,杨韶刚、万明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2页。
[10][美]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第8版),侯玉波、乐国安、张智勇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年版,第263页。
[11][美]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第8版),侯玉波、乐国安、张智勇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年版,第264页。
[12]Krister Bykvist,Utilitarianism:A Guide for the Perplexed,New York:Continuum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Group,2010,p.117.
[13]Julinna C.Oxley,The Moral Dimensions of Empathy:Limits and Applications in Ethical Theory and Practice,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11,p.65.
[14][美]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第8版),侯玉波、乐国安、张智勇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年版,第251页。
[15][美]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第8版),侯玉波、乐国安、张智勇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年版,第263页
[16][美]马丁·L.霍夫曼:《移情与道德发展:关爱和公正的内涵》,杨韶刚,万明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
[17][美]马丁·L.霍夫曼:《移情与道德发展:关爱和公正的内涵》,杨韶刚,万明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
[18]Micheal Slote,The Ethics of Care and Empathy,Abingdon:Routledge,2007,p.12.
[19]Micheal Slote,The Ethics of Care and Empathy,Abingdon:Routledge,2007,p.15.
[20]Micheal Slote,The Ethics of Care and Empathy,Abingdon:Routledge,2007,p.16.
[21]Micheal Slote,The Ethics of Care and Empathy,Abingdon:Routledge,2007,p.21.
[22]Micheal Slote,The Ethics of Care and Empathy,Abingdon:Routledge,2007,pp.7-8.
[23]Micheal Slote,The Ethics of Care and Empathy,Abingdon:Routledge,2007,p.15.
[24]Micheal Slote,The Ethics of Care and Empathy,Abingdon:Routledge,2007,p.11.
[25]Julinna C.Oxley,The Moral Dimensions of Empathy:Limits and Applications in Ethical Theory and Practice,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11,p.66.
[26]Micheal Slote,The Ethics of Care and Empathy,Abingdon:Routledge,2007,p.22.
[27]Micheal Slote,The Ethics of Care and Empathy,Abingdon:Routledge,2007,p.24.
[28]Micheal Slote,The Ethics of Care and Empathy,Abingdon:Routledge,2007,p.28.
[29]Micheal Slote,The Ethics of Care and Empathy,Abingdon:Routledge,2007,p.43.
[30]Micheal Slote,The Ethics of Care and Empathy,Abingdon:Routledge,2007,p.34.
[31]韩玉胜:《斯洛特移情关怀伦理学的价值内涵及其局限》,《哲学研究》2017年第11期,第107-113页。
[32]C.Daniel Batson,Altruism in Human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29.
[33]C.Daniel Batson,Altruism in Human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30.
[34]Julinna C.Oxley,The Moral Dimensions of Empathy:Limits and Applications in Ethical Theory and Practice,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11,p.71.
[35]Julinna C.Oxley,The Moral Dimensions of Empathy:Limits and Applications in Ethical Theory and Practice,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11,p.88.
[36][美]马丁·L.霍夫曼:《移情与道德发展:关爱和公正的内涵》,杨韶刚、万明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3页。
[37][美]马丁·L.霍夫曼:《移情与道德发展:关爱和公正的内涵》,杨韶刚、万明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4页。
[38][美]马丁·L.霍夫曼:《移情与道德发展:关爱和公正的内涵》,杨韶刚、万明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5页。
[39][美]马丁·L.霍夫曼:《移情与道德发展:关爱和公正的内涵》,杨韶刚、万明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5-226页。
[40][美]马丁·L.霍夫曼:《移情与道德发展:关爱和公正的内涵》,杨韶刚、万明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0-231页。
[41][美]马丁·L.霍夫曼:《移情与道德发展:关爱和公正的内涵》,杨韶刚、万明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页。
[42]Julinna C.Oxley,The Moral Dimensions of Empathy:Limits and Applications in Ethical Theory and Practice,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11,p.65.
[43][美]马丁·L.霍夫曼:《移情与道德发展:关爱和公正的内涵》,杨韶刚、万明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3页。
[44]“self-regarding”一般译为“利己主义”,在程崇华翻译的《论自由》中,此词译为“个人道德”(参见[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82页)。前译法存在将描述性词语误用作评价性词语的可能,而后译法仅指出此词意指主体为个体,而不能表现此词更突出“指涉主体自己”的特征,因此,本文将此词译为“关涉自我”,与之相应地,“otherregarding”译为“关涉他人”。与此词相近的词还有“self-concern”(Michael Slote,Morals from Motive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77).“self-directed”(Elliott Sober and David Sloan Wilson,Unto Others:The Evolution and Psychology of Unselfish Behavior,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
[45]Nicholas Bunnin and Jiyuan Yu,The Blackwell Dictionary of Western Philosophy,Oxford:Blackwell Publishing,2004,pp.630-631.
[46][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81页。
[47]Nicholas Bunnin and Jiyuan Yu,The Blackwell Dictionary of Western Philosophy,Oxford:Blackwell Publishing,2004,pp.630-631.
[48]Stephen Finlay,Too much morality.In Paul Bloomfield(Ed.),Morality and Self-interest,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136-154.
[49]Ralph Wedgwood,Butler on xirtue,self-interest and human nature.In Paul Bloomfield(Ed.),Morality and Self-interest,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177-204.
[50]Gilbert Harman,The Nature of Morality:An Introduction to Ethic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7,p.139.
[51]Stephen Finlay,Too much morality.In Paul Bloomfield(Ed.),Morality and Self-interest,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136-154.
[52]Julia Annas,Virtue Ethics and the Charge of Egoism.In Paul Bloomfield(Ed.),Morality and Selfinterest,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205-221.
[53]Stephen Finlay,Too much morality.In Paul Bloomfield(Ed.),Morality and Self-interest,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136-154.
[54][美]马丁·L.霍夫曼:《移情与道德发展:关爱和公正的内涵》,杨韶刚、万明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8-39页。
[55][美]马丁·L.霍夫曼:《移情与道德发展:关爱和公正的内涵》,杨韶刚、万明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
[56][美]马丁·L.霍夫曼:《移情与道德发展:关爱和公正的内涵》,杨韶刚、万明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4页。
[57]Elliott Sober and David Sloan Wilson,Unto Others:The Evolution and Psychology of Unselfish Behavior,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p.6.
[58]C.Daniel Batson,Altruism in Human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25.
[59]Stephen Finlay,Too much morality.In Paul Bloomfield(Ed.),Morality and Self-interest,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136-154.
[60]Stephen Finlay,Too much morality.In Paul Bloomfield(Ed.),Morality and Self-interest,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136-154.
[61]W.D.Falk,Morality,Self,and Others.In Paul Bloomfield(Ed.),Morality and Self-interest,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225-250.
[62]何怀宏:《底线伦理的概念、含义与方法》,《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1期,第17-21页。
[63]Marek Konh,Trust:Self-interest and the Common Good,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42-43.
[64]Marek Konh,Trust:Self-interest and the Common Good,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59.
[65]Elliott Sober and David Sloan Wilson,Unto Others:The Evolution and Psychology of Unselfish Behavior,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p.50.
[66]George Herbert Palmer,Altruism:Its Nature and Varieties,New York:Charles Scribner's Sons,1919,pp.3-4.
[67]George Herbert Palmer,Altruism:Its Nature and Varieties,New York:Charles Scribner's Sons,1919,pp.5-6.
[68]George Herbert Palmer,Altruism:Its Nature and Varieties,New York:Charles Scribner's Sons,1919,p.8.
[69]George Herbert Palmer,Altruism:Its Nature and Varieties,New York:Charles Scribner's Sons,1919,p.8.
[70]George Kateb,Human Dignity,Massachusett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1,p.93.
[71]George Herbert Palmer,Altruism:Its Nature and Varieties,New York:Charles Scribner's Sons,1919,p.2.
[72]Julia Annas,Virtue Ethics and the Charge of Egoism.In Paul Bloomfield(Ed.),Morality and Self-Interest,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Inc.2008,p.208.
[73]Krister Bykvist,Utilitarianism:A Guide for the Perplexed,New York:Continuum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Group,2010,p.14,pp.160-161.
[74]Nicholas Bunnin and Jiyuan Yu,The Blackwell Dictionary of Western Philosophy,Oxford:Blackwell Publishing,2004,p.629.
[75]Stephen Finlay,Too much morality.In Paul Bloomfield(Ed.),Morality and Self-interest,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136-154.
[76]Richard Kraut,Against Absolute Goodnes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72.
[77]Richard Kraut,Against Absolute Goodnes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56.
[78]Ted Trainer,The Nature of Morality:An Introduction to the Subjectivist Perspective,Newcastle upon Tyne:Athenaeum Press Ltd.,1991,p.59.
[79]Richard Kraut,Against Absolute Goodnes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36.
[80]Richard Kraut,Against Absolute Goodnes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72.
[81]Richard Kraut,Against Absolute Goodnes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73.
[82]Oliver Letwin,Ethics,Emotion and the Unity of the Self.Oxon:Routledge,2010,p.103.
[83]W.D.Falk.Morality,Self,and Others,In Paul Bloomfield(Ed.),Morality and Self-interest,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225-250.
[84]Richard Kraut,Against Absolute Goodnes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76.
[85]W.D.Falk,Morality,Self,and Others,In Paul Bloomfield(Ed.),Morality and Self-interest,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225-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