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尊重的方式要求尊重
责任的实现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反应态度被合理地回应意味着传达者尊严的实现,“尊重是对尊严的恰当回应”[31]。作为对反应态度的回应,被传达者当做出符合传达者在反应态度中所隐含的行为要求的行为时,就是尽到了自己的责任,此时,对于被传达者而言的责任的履行同时意味着传达者尊严的实现。可以说,尊严与责任之间存在对等关系,作为平等责任的道德也就转变为对于尊重的要求和实现。“作为平等责任的道德通过平等尊重来理解道德关系”[32],不仅责任主体以自身行为实现反应态度传达者的尊严,而且传达者本身在反应态度中所预设的权威性要求和所隐含的行为要求既是一种尊严要求,也是一种对于被传达者的尊重。“道德的反应态度本身是一种形式的尊重。它们将目标对象看作‘道德共同体的成员’,正像那些持有这些态度的人一样,因此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他们对话。反应性态度寻求的是对双方都主张和预设(传达者的主张,被传达者的预设)的(平等)尊严的对等认同。”[33]正因为所有共同体成员将自己看作与他人相互负有责任,从而赋予作为平等成员的对方提出要求的立场,彼此相互的责任实际上就是一种相互尊重的要求,这一要求实际上就是一种在反应态度中传达者针对被传达者所预设的权威性要求,同时,传达者也承认,被传达者对于传达者也具有一种权威性要求,即尊重要求,“反应态度隐含的目标,是让其他人感觉到我们的尊严(以及不那么明显地,感觉到他们自己的尊严)”[34]。以实现相互尊重为目标,反应态度预设了作为平等责任的道德,从而实现尊重根本上也是主体间的。
尊重同样是第二人称的,“对人的尊重在两个独立的,但是相关的意义上是第二人称的:它包含了对第二人称权威的承认,而承认自身来自第二人称观点”[35]。因为对他人的尊重所实现的是对他人权威性要求的恰当回应,所以权威或者说尊严就成为尊重的特定对象。这也就是说,一方面,尊重所实现的只能是对方的尊严,超出对方尊严范围的不是尊重所旨在实现的目标,但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对方提出超出了人与人之间的对待范围的要求肯定是基于对自身尊严的理解;另一方面,尊重是对于对方权威或尊严的恰当回应,任何非尊重的行为方式都不是对于对方权威或尊严的合理回应。正是表现在反应态度中所预设的权威性要求的尊严,保证了反应态度所隐含的行为理由具有一种作为第二人称理由的规范性,“人的尊严(设想为被分享的基本的第二人称权威)从第二人称观点不可避免地被预设为传达第二人称理由的规范性恰当条件”[36]。因此,“尊严”具有一种基础性的本体论意义,是对于人的地位的根本性界定,使其不依赖于任何他物而天然具有,也由此使第二人称立场、观点、权威、责任具有了一种坚实的基础。尊严不仅包括了认定彼此对对方负有道德义务的立场,而且人的尊严的根本观念是作为平等个体的相互责任。
虽然我们可以基于反应态度来理解第二人立场、第二人称权威及责任、尊严,但尊严实际上具有更为基础的地位。“人的尊严是融合了以下三者的复杂整体:关于对待他人的行为的实质性强制规范,作为相互负责的平等个体中的一员要求服从这些规范的立场,以及基于这个权威的有效要求。”[37]这也就是说,当我们处于第二人立场,具有要求他人服从我们所提出的行为理由的权威时,我们就实现了自己的尊严,而且这可能也是我们尊严实现的唯一方式。反应态度所预设的权威性要求和隐含的行为要求都是第二人立场的主张行为,都因为指向主体尊严的实现,所以具有合理性。“人的尊严是我们能够由此从他人那里‘要求’‘索取’或者‘要求’尊重,并且每个人由此具有对尊重的‘合法主张’的东西”[38],也正是因为人人具有尊严,所以人们彼此可以提出被对方承认并做出恰当回应的权威性要求,以及体现这一权威性要求的行为要求。“合法主张”表现在反应态度中就是一种“主张行为”,是一种基于彼此承认对方具有尊严而相互提出的要求,“正是‘主张的行为’促成了自我尊重和人们的平等尊严”[39]。相应地,道德的意义就在于在保证彼此承认对方尊严的前提下,主体向对方做出的主张行为被对方承认为对其具有规范性,从而使作为主张行为的、对对方的行为要求成为对方内在性的最终行为理由。对于所有人而言,对于对方的尊重本身就是一种责任要求,所以“尊重他人”是所有道德共同体成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道德规范来源于意志向意志提出的那些主张,这些主张试图向对方提供一个本来不会存在的行动的特殊理由(即第二人称理由),并将他置于如此行动的责任之下。”[40]因为反应态度所针对的对象始终是不尊重,所以反应态度所反映的主张行为就是要求被传达者实现对于传达者的尊重。对于被传达者而言,在反应态度被传达之前,他即使负有尊重对方的责任,这一责任也不能提供任何的行为理由,但一旦反应态度被传达,传达者向其做出一个“主张行为”,这一主张行为就是对于尊重的合法要求,由此转变为对于被传达而言的要做出某种行为的责任要求。“尊重的义务包括任何特定的人们有权威要求服从的义务。将他人作为平等的人尊重,要求我们履行这些义务。但是它也要求我们承认他人对于我们这样做的‘合法主张’,而且,我们只有通过承认他们主张或要求我们这样做的权威才能这样做。”[41]作为第二人称的尊重,正是通过承认体现在反应态度中的我们彼此具有的责任,并且认定自己对彼此负有服从这些要求的责任来实现的。我们承认彼此作为自由和理性存在者具有提出要求的平等权威,也就是尊严,因此对他人的尊重就包括我们对他人作为平等的人负责,而不仅仅是我们考虑彼此作为人的任何事实、规范或者价值。可以说,只要是人就具有尊严,就具有一种向他人提出要求的平等权威,当我们承认他人的尊严时,我们就将他作为一个人来尊重。这不仅是对他作为人所具有的权威性要求的恰当回应,也是在承认彼此具有相互责任和平等权威的基础上,对自身尊严的承认和主张。
以尊重的方式要求尊重,所实现的就是一种平等尊严。正是在尊重他人平等尊严方面我们与他人对彼此负责,而反应态度要求这种形式的尊重,并且保证这种形式的尊重实现。平等尊严就是人们通过认定彼此负有做出某种行为的责任来要求彼此服从的权威。在反应态度作为一种主张行为要求实现自身尊严的过程中,作为反应态度的传达者,我们也同时以承认对方具有与自身平等的权威性要求,并以此来实现对对方的尊重。由此,无论在反应态度的传达过程中,还是在主体与对象所建立的道德关系中,尊严都不会只独属于某一方,而是被双方同时具有,并且以一种平等的方式被双方同时具有,因此尊严只能是平等尊严而非其他。“反应态度寻求尊重。它们寻求通过第二人称的方式让其他人参与进来,而当其他人接受传达,承认它的规则,因而尊重说话者的尊严,包括她传达的要求和她传达要求的立场时,它们就成功了。”[42]任何可能导致尊严在主体间存在差异的因素,都必然不会得到第二人称立场的辩护,最终会因为只能被一部分人所具有而自相矛盾。可以说,平等的尊严是作为根本上是主体间的道德的必然要求,只有承认这一点,才能将道德建构于“平等”之上。正是借助于尊严,我们才能确认道德所关涉的所有主体的平等地位,作为平等责任的道德预设了所有人具有尊严,并且所有人能够要求他人实现对自身尊严的尊重。尊严是对人所享有主体地位的确认,从而能够在反应态度中预设权威性要求,当我们承认自己有责任遵守某一规范或对他人负有某种责任时,这一责任“是我们认为从平等的自由和理性人所共享的道德共同体观点出发,可以合理地向我们每个人提出的”[43]。同时,平等的尊严通过明确主体间的道德责任和道德关系的实质,来保障主体地位的实现,基于平等尊重的道德观,道德在最根本上与我们应该如何与彼此相联系有关,即我们可以向彼此提出什么要求以及我们有什么立场提出这些要求。因此,人所具有的尊严实际上就是提出要求或做出主张行为的立场,这一立场在被道德共同体所有成员平等享有的同时,也被彼此承认,从而所有人以“人”的存在方式成为道德共同体成员。正是作为“人”,我们不仅有向他人提出要求的地位和权威,也具有被他人提出要求的立场和能力,由此我们彼此尊重对方的尊严。
任何人都应被他人作为“人”来对待,都应被承认是“人”这一事实,在与之形成的关系中都应当被赋予某种地位,“当我们给予他们在与我们的关系中以地位,并承认他们的第二人称尊严时,我们就是在尊重他人”[44],因此平等尊重实质也就是承认尊重,也就是在针对他人进行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时,我们要严肃对待和恰当衡量他人是“人”这个事实。对于任何人作为“人”这样的事实,任何人都不会因他不同于其他人的某些特征而产生不同判断,从而在与之所形成的关系中,我们必然要承认他所具有的提出要求和被提出要求的立场,也就是他享有与他人平等的尊严,此时,他的尊严在最基本的实现方式上也就是一种来自我们的承认尊重。可以说,对人的承认尊重实际上是一种针对他人的态度,而不仅仅是针对关于他人的一个事实或一个属性。承认尊重是对于尊严具有平等性的进一步确认,在道德共同体成员间,无论是理论上还是事实上,唯一平等的只可能是作为“成员”这一点,而之所以能够成为“成员”,仅仅是因为被承认为是“人”。在作为“人”以及被承认为是“人”这一点上,任何人之间必然不可能存在差异,从而才能使所有人享有一种平等性的尊严,因为这一尊严源于作为“人”的被承认,所以平等尊严在其实现上就是要求他人给予主体一种承认尊重。承认尊严仅关注他人作为“人”这一事实,如果是对某人的行为或品格的评价,或者是对某些多少涉及这些行为或品格的事物的评价,那么就是给予他人一种“评价尊重”,认可他在做出某一行为方面具有的不同于他人的能力,这样的行为会使世界达到更好的状态,所以做出评价尊重所依据的不是第二人称理由,而是第三人称的。即使我们认可他人具有某种使世界变得更好的能力,也并不意味着他就享有高于一般人的道德地位,从而在道德关系中享有高于其他人的立场和权威,在作为“人”方面他一样具有与道德共同体其他成员间相互承认的尊严。作为“人”在与他人的道德关系中,也就是在反应态度传达过程中所传达的权威性要求,只能是承认尊重。在实现对于他人的承认尊重过程中,主体实际上就是赋予对方基于自身尊严向他人提出要求的立场和权威,在他人将其反应态度所隐含的行为要求作为内在性的最终行为理由过程中,实现其作为“人”的价值。承认尊重“是内在地赋予某人价值(赋予内在于他的价值或以他自己为目的赋予他价值)的一种方式。在尊重某人的尊严时,我们尊重他,赋予他价值”。但是,关心或仁慈同样是一种赋予某人内在于他自己的价值,或者以他自己本身为目的赋予他价值的方式。[45]
承认尊重与关心不同。在将个体作为对象的过程中,尊重某人蕴含了与他作为一个具有尊严的存在的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中,我们规范自身行为,使自己具有去做他的尊严要求我们做的事的倾向,所以尊重是关注态度或行为,而不是关注状态的,在承认他人从作为一个平等的独立行动者的观点判定为有价值的和善的东西对他而言是合理的,认可他作为“人”是自由和平等的。但关心不同,关心在将个体作为对象的过程中,涉及将他看作一个可以具有福利的存在,关心某人,也就是我们想要实现特定的状态,即那些将会使他受益的状态。比如,吸烟的习惯是不好的,最终会损害他的身体,因此违背他的福利。如果是出于对他的关心,我们可能采取限制其自由的方式来强制其戒烟,但出于对他的尊严的尊重,我们可供选择的方式受到限制,只可能选择一种也能被他所接受的方式来促使其改变。因此,基于关心的行为理由是出于这样的行为会使他人福利增加的结果,此时,关于行为和价值,以及对于他人的意义的判断是第三人称的,是行动者中立的,但除非他对于自身福利及增加自身福利的方式有着同样的判断和重视,否则,出于关心他人而做出的行为就不是将其作为一个与我们平等存在的“人”来看待,而只是作为一个价值的载体,这一价值的实现或许代表着更好的世界状态。此时,如果出于对他人的关心来认定我们的行为是合理的,那么对于任何人而言,似乎都存在一个行为理由来使价值、福利增加,造就一个更好的世界状态。但显然这不可能成立。因为任何人都能够向他人要求对其尊严予以尊重,却不会要求他人以自身不认同的方式来增加福利。这也就说明,一方面,我们不应当也不可能在超出他人尊严要求的范围内来实现对于他人的尊重;另一方面,我们不应当以一种使我们的尊严作为代价的方式来实现对于他人的尊重。
总之,作为向他人提出要求的权威,尊严是第二人立场的,是能够并且应当被所有人共同承认的。这就意味着,一方面,只要是“人”就具有尊严,在与他人所形成的道德关系中就具有一种向他人提出要求的立场和权威,并且这一体现为尊严的立场和权威被所有人平等享有,从而使尊严具有一种普适而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尊严的实现就是在承认他人具有平等地位和权威的同时,自己基于这一地位和权威指向他人的主张和要求被予以恰当回应,也就是对于尊严予以尊重,唯有如此,才是对人们在道德关系中所处立场和权威的承认,才有理由使尊重他人尊严成为人们应遵守的最基本规范。当然,将尊严理解为“以尊重的方式要求尊重”,认为尊严是第二人称权威,是彼此提出要求和主张的立场,我们并没有将自利性需求以及需求的满足排除在尊严之外,从而使尊严能够体现并实现于我们的现实生活。在现实生活中,同样是踩脚案例,如果有人踩你的脚,你感到疼痛,你出于自身尊严的实现,要求他把脚挪开,当他把脚挪开时,可以说你的尊严就实现了。在这个过程中,“要求他把脚挪开”无论以何种方式表达,都会是一种在我们所传达的反应态度中所隐含的行为理由。当我们因脚被踩痛而要求他人把脚挪开时,我们认定“他不应当踩我的脚”。既然他已经踩了我的脚,说明他当下对于是否应当踩我的脚(如果他是故意的),或者共同承认的不应当踩我的脚的前提如何实现(如果他不是故意的),肯定与我存在判断上的差异。我接下来会做也应当做的就是向他明确,我的判断是合理的,他应当认可我的判断或者做出与我一致的判断,从而实现我们共同认定的“他不应当踩我的脚”,由此,他具有将脚挪开的行为理由。此时,我们所要求的尊重,是一种他的行为所体现的、对我们的价值判断以及这一价值实现对于我们整个好的生活的实现的意义的认同。所以,尊严的实现在现实生活中能够与尊严主体所处境遇相统一。一方面,在与他人所形成的关系中,我们一般不会基于自身作为“人”的身份来对尊严做主张,这样的尊严作为类的尊严被我们清楚认识到被所有人平等具有,只会因为自身利益需求的满足与否,以及他人是否应为我们自身利益受损承担责任来判断自身尊严是否得到实现;另一方面,在向他人主张尊严的过程中,我们以他人针对我们所做出的旨在实现我们利益满足或消除利益受损的能力,来判断他们可能实现我们尊严的程度,既不会因承认对方是与我们平等的道德共同成员而满足,也不会过分要求对方甚至以牺牲自己生命为代价来实现我们的尊严。所以,尊严在包含我们向对方提出主张的权威和立场的同时,也包括尊严实现的实际方式或手段,这一方式或手段的合理性必然依据双方一致性的价值判断,这一判断既是主体基于当下境遇对自身利益实现的判断,也是对方站在主体立场上基于主体所设定的长远的好的生活而对其当下需求满足情况的判断。
【注释】
[1][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106页。
[2][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51页。
[3][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72页。
[4][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18页。
[5][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178页。
[6][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72-73页。
[7][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
[8][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69页。
[9][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78页。
[10][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81页。
[11][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37页。
[12][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79页。
[13][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82页。
[14][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87页。
[15][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87页。
[16][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89-90页。
[17][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86页。
[18][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69页。
[19][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17页。
[20][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259页。
[21][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148页。
[22][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71页。
[23][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105页。
[24][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95页。
[25][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106页。
[26][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106-107页。
[27][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99页。
[28][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99页。
[29][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117-118页。
[30][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
[31][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125页。
[32][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124页。
[33][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88页。
[34][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88页。
[35][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147页。
[36][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257页。
[37][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256页。
[38][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144页。
[39][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144页。
[40][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111页。
[41][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144页。
[42][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89-90页。
[43][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123页。
[44][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159页。
[45][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1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