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移情伦理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当代中国在外交方面追求的目标和理念,其中所包含的价值目标和行为规范与移情伦理的价值判断和行为规则相一致。基于移情伦理对人类命运共同体进行阐释,我们不仅能够明确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缘起、价值目标和行为规范的合理性,而且也是对移情伦理的进一步检验,在扩大移情伦理适用范围的同时,明确移情伦理在以国家为主体的道德关系中的作用和意义。与以人作为道德主体的道德关系不同,在以国家作为道德主体的道德关系中,适用于以人为主体的道德立场、观点、方法和原则或许无法完全适用于国家。因为国家实际上是一种双重主体,一方面在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中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主体存在,另一方面任何一个国家都由其人民或具体的利益主体所构成,这就使作为主权国家的主体同时也是构成这一国家的作为人民的主体。因此,在对国家进行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方面的分析时,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个类似于人的主体,从而认为适用于人的价值判断和行为规则同样适用于国家,同样也不能只是将其作为一个人的集合,认为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价值判断的差异,所以作为人的集合的国家没有一个明确的价值目标,这显然是不对的。因此,考量一个国家的价值目标合理与否,不仅涉及其国家层面,也应涉及构成其国家的人民层面。
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对当今世界一体化进程中各民族、各国家价值诉求的明确,也蕴含着世界各国交往时应遵守的道德规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够退回到自我封闭的孤岛。”[1]当前,各种严峻挑战摆在全人类面前,尤其是各类公共安全事件,阻碍了各国追求实现自身利益的进程,成为需要全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人类交往的世界性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深入、更广泛,唯有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才是实现世界各国人民所向往美好生活的唯一出路,只有通过更为合理、正当的共同性行为才能有效应对这些挑战,只有在明确各国行为正当性标准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共同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