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平等责任的道德
反应态度所传达的隐含其中的权威性要求使对方具有一种内在性的最终行为理由,依据此理由行为,对方实现他作为传达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因为反应态度的做出意味着承认对方依然是道德共同体的一员,所以双方对彼此都具有一种权威性要求,从而使共同体成员间,尤其是反应态度的传达者与被传达者间具有一种相互责任,在某种意义上,这一相互责任正是通过反应态度来实现的。“我们在构造相互责任的第二人称关系中赋予权威——这种构造是通过承认彼此的要求、抗议、拒斥、控诉、谴责、怨恨、感到义愤、原谅、宽恕等等立场的方式,使彼此相联系来完成的。”[21]如此理解,“责任”概念所强调的是对象作为道德主体的地位,而不是道德行为旨在实现的某种价值或结果,“为……负责”的道德意义实际上就是“对……负责”,因此责任明确实现的是“一个人如何根据她已经做的事情,与我们作为道德共同体成员所处的第二人称关系相联系,即如何在这个关系中被(包括她自己)看待和对待”[22],即在与他人所处道德关系中一个人的地位或权威。彼此承认这一地位或权威时,那我们彼此之间实际上就负有“作为责任的道德义务”[23],因此,道德责任、道德义务都是一个“不可还原的第二人称的概念”,一个行为会违背道德义务或道德责任就是不能做出这一行为的一个第二人称理由。[24]这实际上就实现了隐含在反应态度中的权威性要求转变成被传达者对于自身的道德责任要求,使传达者在反应态度中所提出的行为要求具有了一种“做出这一行为就是行为者的道德责任”的规范性。
由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所构成的“道德”可以称为是“作为平等责任的道德”,“根据这个观念,道德规范约束了一个平等、互相负责、其本身自由和理性的行动者组成的共同体,而道德义务是这些行动者有立场向彼此提出的要求,并且他们相互有责任遵守这些要求”[25]。因此对于所有人而言,其道德责任就是遵守他人在反应态度中向之提出的行为要求。当平等责任是指我们对彼此负有道德责任时,就等同于我们作为道德共同体的成员有权威向彼此提出要求,从而使我们在道德上为我们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如此理解责任,就是赋予责任一种相互的平等性,承认每个人作为责任主体对他人权威性要求的尊重,从而使道德关系具有一种强规范性,任何违背自身道德责任的行为都是违背道德的行为,任何人都应在道德的意义上理解和看待自己对于他人所提出要求的责任。由此,道德要求或者说道德义务实质就是一种道德责任要求,而责任的意义就是自由自愿地做出符合他人要求的行为。
作为平等责任的道德强调两点。首先,作为平等责任的道德“将道德观点理解为根本上是主体间的”,也就是“我们作为任何人[或者,作为道德共同体的复数第一人称(我们)的一个平等参与者],也将某个人(自己或他人)作为任何人(作为另一个平等成员)来对待”[26]。道德是作为道德共同体成员的任何人平等对待同样作为道德共同体成员的任何人。这就否定了道德存在于凌驾于“人”之上的可能,既不承认非人的存在会赋予人以责任,也不承认抽象意义的人或人的集合体对人提出责任要求的合理性。在强调道德是要求每个人平等对待同属于道德共同体中的任何人的过程中,不仅明确了道德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其“主体间”性也明确了道德责任的要求不会超出将自己和对方作为“主体”来看待和对待,从而道德责任具有一种适用于道德共同体内所有成员的普适性。这一普适性与主体间道德的统一,正是由于非人的存在或人的抽象存在不能在道德关系中作为主体存在,所以作为道德对象的主体不会担负超出他人对自己所担负的责任。责任或道德要求的普适性在明确作为道德责任的行为要求在具有一种强规范性——这一行为要求是作为道德共同体成员对行为主体提出的对其要平等对待的态度传达——的同时,也赋予行为要求以一种适合当下境遇的现实意义,即这一行为要求不是由第三人观点得来,而是由传达者作为第二人对被传达者所提出的要求,超出这一导致传达者与被传达者间关系成立的当下,这一行为要求可能就不适用。在将他人作为道德对象对待的过程中,我们站在对方立场基于自身观点对他人当下境遇及其情感表现进行判断,并针对他人进行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我们并不是采取完全客观的第三人视角,而是将自身作为与他人共处其中的某一共同体的成员,实现我们与他人之间的联系。行为要求的提出是传达者基于第二人立场提出的权威性要求,按照这一行为要求做出相应行为,则是责任主体以第二人称方式对传达者的回应。这一行为要求仅存在于当下传达者与被传达者间,从而使主体在两种意义上看待自身责任:一方面,按照传达者所传达的行为要求做出行为是平等对待对方的实现;另一方面,将这一行为要求作为责任要求是对传达者做出反应态度的回应。很显然,这种对于责任的理解,可能缩小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责任范围,仅将积极行为的做出理解为主体责任的实现,但不能否认,现实中还存在一种通过不作为或消极行为来实现自身责任的情形。
同样在踩脚事例中,如果有人踩你的脚,你会感到疼痛,当下你对他做出反应态度以传达一种权威性要求,同时也是一种行为要求,即让那个人挪开他的脚,这一行为要求对于那个人而言就是一种道德责任要求,他挪开他的脚就是尽到了自己应尽的道德责任。但很显然,对于任何人而言,在你要求那个人挪开他的脚以解除你的痛苦意义上,谁都不愿意承受这种痛苦,尤其不愿让这种痛苦降临到自己身上,所以任何人对于任何人都有一种“你不要踩我的脚”的行为要求,而对于任何人而言,只要不做出踩别人脚的行为,实际上就是遵守了他人基于第二人立场提出的行为要求,也就是一种道德责任要求。假定这个世界只存在两个人,显然,他们只能属于一个道德共同体,而彼此间道德关系的成立,是基于两个虽然相隔很远,但彼此知道对方的存在。两人同时认为不去面对对方,就是对于对方基于第二人立场所提出的权威性要求的回应,从而导致两人无法借助于某一行为来实现彼此间的联系,或者说彼此间无法对对方提出任何权威性要求或行为要求,也不能以任何行为的做出作为对对方的回应。此时,如果承认两人都以第二人称方式实现对于对方的道德责任,那么显然“主体间道德”就形同虚设,因为当其中一人去世而另一人对此不知道,那在世的这一人依然基于一种“主体间道德”来判定自己与另一人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很显然是不成立也不存在的。所以,可以说“主体间道德”似乎容不下消极责任的存在,它总是赋予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积极责任。
但我们或许会得到这样的回应,如果世界上仅存在一人,这个人认为还有一人与他共存,虽然两人相隔很远无法产生联系,那么此时这个人是否与他人形成“主体间道德”关系?即使某人基于自身与他人间的道德对自身行为进行规范,我们也不能奢望他所依据的是一种真实的道德关系,否则就是对作为主体的“人”提出一种过高的能力要求。基于这样一种过高的能力要求来理解道德关系和主体间责任要求,必然导致道德的扭曲,使道德成为非人的存在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提出一种其规范性无法普遍适用的责任要求。同时,以某一世界状态来理解道德关系,也与“主体间道德”相悖。在“主体间道德”中,对人的要求仅有一条,即作为道德共同体中的一员,不存在数量上的要求。不能说道德共同体成员越多,就会形成一种使道德关系更为合理的世界状态,这与“道德根本上是主体间”没有关系;相反,以一种更好的世界状态来定义道德,却使道德只能成为第三人称的,而非第二人称的。而且,行为理由必然来自第二人称的反应态度,并非来自我们对于某一更好或更为合理的世界状态的责任。如果不存在某一反应态度的传达与被传达关系,那么对于任何人而言,他都只能是以一种不作为方式来实现自身对于他人的可能或现实的道德责任,而非对于某一世界状态的责任。
作为平等责任的道德明确,担负自身责任的行为理由来自反应态度。“道德责任的诸种形式(谴责、内疚、义愤、惩罚等等),确实蕴含了行动者有理由(事实上,最终的理由)做他们道德上有义务和责任做的事。”[27]基于第二人立场的反应态度在预设一种权威性要求的同时,也隐含着一种行为要求,对于反应态度的被传达者而言,这一行为要求就是一种道德责任要求,按此要求行为,就是被传达者作为责任主体对传达者权威性要求第二人称方式的回应。对于责任主体而言,这一行为理由绝不受制于行动者那些关注状态或后果的欲求,甚至不受制于他形成这种欲求的能力。也就是说,按照这一行为理由做出相应行为不是基于这一行为能够实现某种价值,也不在于这一行为能够导致对于行为对象或整个世界而言某种更好的结果,而只是因为反应态度的传达者提出了这样一种作为权威性要求的行为要求。“根据第二人称理由的行动中暗含的欲求,包括按照当我们认定某人有责任服从道德义务时暗示的理由的行动,都是‘依赖于原则’而非‘依赖于对象’的。”[28]这同样是在赋予责任以一种强规范性,因此对于责任主体而言,这一行为是其内在性的最终行为理由。
很显然,强调责任要求来自反应态度是对“道德根本上是主体间的”的辩护,因为反应态度仅存在于传达者与被传达者间,相应地,传达者与被传达者同时作为主体存在,所以两人间的道德关系只能是主体间的。这也就使责任要求似乎只能由作为道德共同体成员的个人提出。虽然我们身处的共同体同样有权向我们提出禁止做出某事的要求,此时这一要求之所以应被看成是一种责任要求,实际上也是基于这一责任要求是第二人称的,而非第三人称的,即对于道德共同体中的任何人而言,遵守道德共同体所提出的要求不是因为这一要求是一种中立的第三人称的,而是因为它是不偏不倚、第二人称的。“在认定人们负有责任时,我们承诺了这一假定,即他们能够通过从一个我们和他们共享的视角出发,向自己提出要求而认定他们自己负有责任。为了使我们对他们不服从的行为进行谴责,我们必须认为他们能够从同一个视角,即道德共同体中自由和理性成员的视角谴责他们自己。”[29]显然,“道德共同体”存在的意义并不在于以某种规范或约束使其成员成为一种集合或群体,而只是明确做出反应态度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反应态度的传达与被传达只能存在于道德共同体成员间,或者说只有在可能形成道德关系的人们之间才存在反应态度的传达与被传达。这就使道德、反应态度、权威性要求、责任等几个概念相互论证、解释,可以说,“这些概念——第二人称权威、有效的主张或要求、第二人称理由和责任——构成了一个可以相互定义的循环;每一个概念都蕴含其他所有概念”[30]。虽然这的确排除了在这些概念所表述内容之外寻求道德基础的可能,但有可能会使作为主体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以之为行为原则时根本无法清楚准确地判定行为规范。
在传达反应态度表达自身权威性要求的过程中,我们向他人提出道德责任在承认他人作为“人”同样具有向我们提出要求权威的同时,往往是结合我们当下所处境遇对他人提出具体的行为要求,他人在相较于我们处于一种利益实现较好的状态中,以合乎自身所具有地位和权威的方式,通过增加我们自身福利满足我们利益需求或消除利益损害,实现对于我们的责任。如果有人踩着你的脚,你会感到疼痛,但这种疼痛不仅是因为他人踩了你的脚,还因为原本在你脚下的一颗钉子没有刺穿你的鞋子伤到你的脚,而当他人踩了你的脚后,钉子刺穿你的鞋子伤到了你的脚。当下你对他做出反应态度以传达一种权威性要求,同时也是一种行为要求,即让那个人挪开他的脚,这一行为要求对于那个人而言就是一种道德责任要求,他挪开他的脚就是尽到了自己应尽的道德责任。但此时,你并没有因此而停止反应态度的传达,你认定即使他挪开他的脚,他依然应对你做出某种行为,比如他马上将你送往医院,从而实现对你负责。但此时,对于他人而言,他无法确定应当如何行为以对你负责,对于你而言,你也无法确定在你所传达的反应态度中所隐含的行为要求是否是一种合乎作为平等责任的道德行为要求。与之前案例相比,如果有人踩着你的脚,你会感到疼痛,当下你对他做出反应态度以传达一种权威性要求,这一要求同时也是一种行为要求,即让那个人挪开他的脚以尽到他对你的责任。如果你在传达的态度中隐含行为要求,“他应当马上将你送往医院”,那么显然,这一行为要求的做出不仅仅只是基于一种符合作为平等责任的道德的权威性要求,其中必然隐含着他应当进一步解除你的痛苦的要求。所以,道德根本上是主体间的,责任要求的规范性来自主体间共同认同的彼此具有提出权威性要求的立场,但这一权威性要求无论是提出还是实现,必然关乎到主体自身地位被他人承认,“承认”虽然体现于他人对于主体权威性要求的回应,但这一回应的限度和程度应当由作为利益主体的权威性要求提出者结合自身境遇来判定。当然,权威性要求提出者或者说反应态度传达者在判定他人回应的限度和程度时,为保证判定合理,必然基于第二人立场,但不能否认,还必然依据自身痛苦的解除或利益需求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