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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考虑在历史探究中寻求的历史事件间非偶然关系必定是因果关系这个主张开始。在这里开始是合适的,不仅因为因果关系被认为是一切非偶然关系的典型,完全没有机会和偶然,而且也因为“原因”这个词在历史话语的词汇中有确定的地位,是对于史学家寻求和希望在历史事件间确立的关系的最普通的表达。无疑,这两种想法不是没有关联的。

人们通常表明这种主张的术语与我用来详细说明一个历史理解的过去的特性的术语有本质不同,它们暗示它不应该与一种历史探究的模式相混淆。这的确是我的结论之一。但不预先提出这个结论,我一定会用它多少有些混淆的术语来陈述这个主张了。

要考虑的争论是,一个历史探究是关心去理解,还是关心解释可靠记录下来的过去的偶然事情和情况(这里常常被误称为“事件”),以及这个目的只可以在一种寻求根据它们的原因还是在一个根据它们的因果条件来理解它们的研究中达到。人们进一步主张说,一切其他种类的解释都低于这种解释,必定最终服从因果解释。

这种争论有两个不同版本。在第一个版本中,人们说历史探究是从事通过把它们理解为普遍“规律”或规律性运作的一个例子,解释记录下来的过去的偶然事情或情况,历史探究的任务就是确定和系统阐述它们。这些发生的事情可能是各个方面的事情:“法国大革命”、“1898年阿拉斯加淘金热”、“1649年1月30日在白厅处决查理一世”。虽然记录它们和偶然辨识它们的术语总是不可避免地表明它们是特殊性和一般性的混合,用来解释它们的“规律”并不纯粹是对偶然概念:“革命”、“黄金”、“处决”的推断。或者主张有待解释的我们之前的过去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持续的、可靠记录下来的偶然之事和情况之流,人们把它粗俗地称为“历史过程”。历史探究的任务就是通过根据历史变动的“规律”或“诸规律”理解它并把它变成被称为“历史进程”的东西。在这两种情况下,提出的“规律”据说代表了产生历史变动的“真正力量”,是记录下来的偶然之事的原因。根据这些普遍因果条件理解偶然之事据说取代和能够代替所有其他理解。

这里的立场是,呈现给我们和可用作一个历史探究对象的过去是由可靠记录下来的(或者也许是回忆起来的?)过去的偶然之事或情况组成的:亨利四世皇帝1077年在卡诺萨的悔罪姿态。并不亟待理解的人可能根据它所有的无论什么偶然的可知性认出这样一种偶然之事,或者它们可能给它加上符合他们意识形态信念的一种性质。但其他人(即史学家)可能开始一个探究去理解它的“真正”性质:一个历史理解的情况和一个记录下来的情况间的不同,是真理和错误或幻觉的不同。这种探究的意图是要将这样一种情况揭示为一个普遍的“历史规律”运作的例子,或(用另一种方式表达)它是要确定它的原因。因此,据说“一部历史著作只有在偶然之事根据其充分的自然必然性在其书页上展开自己时,它才完全完成它的任务”。[75]

作为对一种历史探究的说明这有一个初始的缺点:它误解了历史探究必须由之开始的现在—过去的性质。这个现在据说是由可靠记录下来、但它们本身并没由幸存下来的过去的偶然事情或情况组成,这些记录下来的发生之事据说准备和等着被理解为“诸规律”运作的例子。反之,历史探究必须由之开始的现在—过去是由幸存下来的模糊不清的完成之施行(人造物和言说)组成;这里说的等着用“规律”解释的种种偶然事情和情况,是从这些幸存物推断出的结论,这些幸存物被用作没有幸存下来的东西的偶然证据。这个错误的结果之一,就是这种对历史探究过程的说明忽视了它与证实这些幸存物、把这些幸存物变成某个不是它们本身的东西的随机证据、作出这些推断有关的所有部分。这里我们最多只被给予一个对历史探究非常不充分的说明。然而,让我们假设一个史学家有这样的偶然认出的偶然事情或情况在手。那会怎样?

他所谓的任务是通过逐渐将它理解为一个“历史规律”或“历史变动的规律”运作的例子去发现它“真正的”性质。[76]为了完成这个任务,他必须使自己配备这样一个“规律”或“种种规律”。据说他是在检验(也许是比较)许多这样的偶然事情和渐渐看出它们是由种种规律性组成的结构的过程中做这件事的。但这也明显是一个错误:从这个过程中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位“史学家”所需要的和他必须为他自己发明的是用来表述“规律”的一组系统相关的抽象概念(像那些构成力学科学或遗传学的概念那样的概念)。我们不需要询问他如何可以开始这件事;我们也不需要否认他表述某些也许是“社会学的”规律。但肯定的是,它们不可能是“历史”的规律或“历史变动”的规律,因为它们不和不能与他要解释的偶然记录下来的情况有关,而只与根据这些“规律”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典型情况有关。简言之,这样一种(根据规律性阐明的)典型情况和一个偶然记录下来的情况间的区别不是真理与错误之间的区别:它是一个不可解决的范畴区分。无论一个根据记录它发生的术语理解的情况有何缺陷和不足,都不能通过以一个从它抽象出来的典型情况代替它而得到纠正。被识别为“1910年在海德公园骑自行车的差童”这个情况可以被记录下来并在其所有偶然细节上被理解,某个准备好这么做的人可能从它抽象出一种典型的力学情况(各种力的平行四边形),一种典型的生理学或生物化学情况,一种典型的经济学情况(一个掌握稀有资源的例子),也许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学情况,任何数量其他的系统表述规律的情况,但它们没有一个,它们所有的加在一起也不是一个能取代并被承认为记录下来的事件的“真理”或原因的优越的历史理解:一个“规律”本身不能有一个原因的性质。这整个操练只是一种自负的混乱。[77]

这种主张的第二个版本慎重些:关于“历史进程”或关于历史变迁或发展的“规律”它三缄其口。它是一种理解,要精确清楚说明因果解释的逻辑结构;其次,要证明这个论点:作为确立一个由非偶然关联在一起的前后事件组成的过去的事业,历史探究必须是这种探究。[78]

这里说的因果解释有三个组成部分:一个被观察的对象,它根据它的种类来识别,其存在有待解释;某些其他也是根据它们的种类识别的被观察的对象;和一条普遍“规律”(可以被经验证伪),它陈述在其存在有待解释的那种对象和其他种类对象的存在之间有一种恒常的、规律性的或系统的关系,从而把它们视为它的因果条件,使它的存在不仅被观察,而且被演绎。就在这种解释工作中产生的普遍“规律”而言,这里的论点只是,某个这样的关系的普遍陈述是承认一个对象与其他对象间因果关系的必要前提。因此,阐明、证实或证伪这样的“规律”不是这种事情的一部分;它只关心这些“规律”在手头并且在各种情况下可能似乎是可靠和合适时使用这样的“规律”。它们可能是设计来详细阐述它们和检验它们的“科学”探究的结论,或者它们可能是似乎有理的(也许是价值不大的)对有关的那种对象的概括。虽然它们是任何要确立一种因果关系的有关论证必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可以默然假定,不能必然地引证。简言之,不管真或假,这样的规律性的陈述是这种解释逻辑必然的组成部分;如果解释要令人信服的话,它们必须是经验上真的,虽然它们可能价值不大。

可以承认,这种将一个真正因果解释的逻辑结构说明为“演绎推理法则的解释”描写了一种可能的探究的条件,确切详细地说明了它能支持的那种结论。但我们得考虑的论点是,一个要构成一个非偶然关联在一起的事件的过去的有关探究必须是(或必须屈服于)这种探究。这种对因果解释的说明必须作某些调整才能被承认是一个历史探究似乎十分有理的样板。

首先,其存在有待因果解释的对象和作为其因果条件引出的对象必须分别被承认为一个根据其种类来辨识的、偶然记录下来的过去发生的事,和根据其种类来识别、并与上述发生之事隔着一段时间间隔的先行发生之事。这是一个困难的调整,不容易被接受,当然是因为因果性不知道任何这样的时间间隔。其次,这里这种做法的目的不是通过将它与它的因果条件结合在一起来演绎一种已经在经验上被观察到的对象的存在,而是要通过将它与被承认是它的因果条件的先行发生之事相关,而追溯一种已经记录下来的发生的偶然之事,这种承认的前提是一种或明或暗产生的普遍“规律”。当然,这种“规律”不是一种“历史变动的规律”,但可以预期它是一种心理学、也许是经济学或社会学探究的结论,它不关心解释偶然之事,而关心阐明规律性;或者它可能是一个虽然也许价值不大,但却可靠的、“由经验证据非常合理地证实了的”关于人性或环境或种种被认出的人类行为的概括。

这种主张由亨普尔陈述如下:

对某种特殊的E种事件在某地某时的发生的解释,如它通常被表述的那样,在于指出原因或决定E的种种要素。现在,断言一组事件——比如说C1,C2……Cn引起的要被解释的事件,等于说根据某种一般规律,一个E那种事件有规律地伴随着提到一组那些种类的事件。因此,对正被谈论的那个事件的科学(即历史)解释在于(1)一套断言事件C1……Cn在某时某处发生的陈述。(2)一套普遍的假设,以致(a)两组陈述都非常合理地为经验证据所证实,(b)从这两组陈述中可以逻辑演绎出断言事件E发生的句子。

波普尔以略微不同的阐述坚决主张历史探究的意图是要解释为什么一个给予的事件E发生。他主张,这必定是一个因果解释,否则就仍是不适当的;“给予一个事件一个因果解释意味着演绎因果描述它的陈述,用一条或更多的普遍规律,与某些单个陈述一起,作为演绎的前提,初始条件”。当然,这些“初始条件”是对先行或伴随事件的详细说明,当它们根据普遍规律与E相关时,被认为是它的因果条件。

然而,对历史探究步骤和历史过去性质的这种说明是混乱的和站不住脚的。对它质疑不仅是它荒谬地声称要设定一个所谓“科学”探究的模型和一切探究必须符合、否则就会被宣布为不适当和无效的解释。我们缺乏这种解释模型所依赖的那种概括;或因为一般的像规律一样的陈述在历史理解中没有这个地位,它们就没有地位,这些平常的反对意见也没有说出实质的东西。对它的质疑是它否认历史探究的基本条件,这种历史条件关心通过集合由相关事件构成的过去的过程形成一个历史问题的答案,这些事件没有幸存下来,是从幸存下来的人造物和言说的过去中推断出来的。

根据对它的这种说明,历史探究始于一个描述某种“事件”、报道它已经发生的陈述以及描述和报道其他某些种伴随或先行的“事件”的发生的类似陈述;它的任务是通过根据普遍规律将这一个事件的发生与其他事件的发生相关,这些普遍规律揭示这种关系是因果性的。但对于一个关心理解一个尚未得到理解的没有幸存下来的过去的探究来说,这不是一个可能的步骤,它的结论也不是任何历史探究,或任何所谓的历史探究不断寻求的那种结论。

首先,历史探究宣布它关心过去,并通过从一个由被认为是过去的幸存物的对象组成的、观察到的现在—过去开始进入这个过去,这些幸存物一旦被证实,就被用作建构一个没有幸存下来的过去的偶然证据。如果这种因果性探究得从一个经验观察到的过去开始的话(就像它据说从那开始),那么它必须从这个幸存物的现在—过去开始。但它所谓关心解释这样一个“给予的”(幸存下来的)过去,会使它成为次要的解释这些幸存物的幸存(即在现在的发生)之事。为了避免这种荒谬,它老是喜欢通过从一个所谓提供信息的陈述的现在开始,去完成直接跃入一个并未幸存下来的过去的伟业,这些陈述报告和断定某些种事件的发生,如拿破仑军队在滑铁卢战败及其伴随环境(“初始条件”)。于是他自己只关心通过乞灵于普遍规律在这些描述事件发生的陈述间建立一种因果关系。

其次,这个所谓的“E种事件”和其他据记录伴随它的“事件”,并不是像人们所说的那样;即它们是已经被描述和理解的各个方面各种发生的事件,它们彼此间的语境关系和它们的发生已经记录在陈述中,这些陈述可能,或已经被“经验证据”(无论这可能是什么意思)证实,只等着演绎证明它们发生。如果它们从任何方面考虑还是什么的话,它们是对没有幸存下来的过去情况的性质和从幸存下来的东西提供的偶然证据推断出的结论的理解,等着变成历史事件。因此,必须是历史探究主要关心之事——理解一个没有幸存下来的过去的尚未被理解的过程的特性——为了要将一个所谓已经描述了的和得到理解的那种事件的发生从一个记录的地位提升到一种追溯的必然性的地位而被作为琐碎之事给打发。一个历史理解的这种稀释是内在于它所有的因果解释性质的。我们只可以为一个已经知道和理解了的结果寻找原因。这里,被认为是其发生有待解释的“事件”的因果条件的“事件”和它们被据以认为是因果性的那个“规律”,仅仅根据已经被归于其发生有待解释的“事件”的性质,就可以区别于一切伴随它的事件和不合适的“规律”。简言之,它假定作为历史探究的目的要去弄清的东西已经被认识了。

第三,这里描述的一种历史探究甚至不关心其一切偶然复杂性(特殊性和一般性的混合)得到理解的记录下来的事件的发生,而只关心根据它们的种类抽象和认出的事件的发生。这种背离历史探究企图也是由于归于它的因果性质。因果原因只能被归于一个抽象:只有“一个E种事件”可以说是规律性地由“C1 C2等等种事件”相伴随,通过援引一条普遍规律,它们被认为是它的因果条件。

因此,可以期待一个以因果解释某种“事件”的发生形式设计的“历史”探究多少是如下进行的:

这里首先是一个陈述,“非常合理地被经验证据证明了”,报告一个国会法案在某某日期通过(发生)。不要到“法令全书”那里试图发现此法案之所关或所关之事是如何在提交给国会的一个法案中表述的;我们的事情只是与一个特殊种类的“事件”,即任何国会法令之发生有关。其次,这里是许多报告和断言某些种其他“事件”的发生的陈述(相似地得到证实的);即国会的辩论(所说的东西对一个史学家来说没什么兴趣),宣读法案、委员会的步骤、报告、同意、选举、赞成,等等,等等,它们先于和伴随着这个“事件”,它们在此值得注意,是因为只有它们是必须规律性地(即为普遍规律所要求)伴随一个这种事件的那种事件。这些普遍规律(在这个例子中是一个所需程序的规则)认出一个这种“事件”的发生的必然的先行事件和伴随事件,因而可以被认为是它的发生的因果条件。因此,一个报告某种“事件”发生的陈述已经变成一个演绎论证的结论。证毕。

但无论是在它遵循的步骤还是在它寻求的结论中,我们都甚至不能把它认作是历史探究和理解的拙劣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