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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言、劝诫、教诲、请求、警告或责备要么是一般的关于某个根据其种类来理解的普遍情况而发的言论,目的是推荐如果这种情况出现时应不应该接受它的实质回应,要么是讲给一个可指定的行动者听的,劝他如何回应他发现自己身陷其中的那种处境。因此,《Bagshot评论》中的一条就是“给穷人的劝告:在生活的一切非常时刻都好像你是富人那样行动”。或我在我父亲的文件中发现的律师账单:“1892年1月30日。劝告让睡觉的狗躺着:一个几尼。”或威灵顿公爵对一个记者的回答:“从你所说的看,你似乎使自己陷入了一个该死的困难境地,你必须尽你最大努力摆脱它。”

这样的言论及其类似的东西在两个重要的方面不同于规则。首先,它们的风格是审慎的。它们会敦促那些它们对之说话的人做这而不做那,做某事而不是什么都不做,或什么都不做而不是做某事,但总是以结果为理由。它们关心的是作为获得所希望的实质满足或避免不想要的结果的手段的行动,而规则并不与实质性的目的联系在一起,关心的是行动的合宜,而不是它的得计。其次,格言或箴言所含的推荐的有效性与其合乎需要或作为一个劝告的价值是无法区分的;二者都在于它的明智或有用性——即在于遵照它去做的结果是(或可能是)所寻求的实质满足。而规则的有效性在于它的可靠性,它只能根据一种范畴上不同的考虑来确立或驳回,这种考虑不同于那些在维护或反驳它的合乎需要性时产生的考虑,并且与达到一个实质目的的能力无关。

在另一个极端上,规则本身不是指令。首先,一个指令或一个命令是对一个可指定的行动者所发的言论;而规则,如果认为它是一种言论的话,是对一个不认识的(在某种程度上一个还未出生的)听众而发的。它有一种权限,它一律和持续地与所有在或未来可能在这权限内的人有关。其次,一个指令本身是为了回应一个特殊情况的行动,并尽于此;而规则一直存在着,先于它后来可能被发现与之相关的假设情况而为人所知,并不穷尽于引起它或赞成它的情况。第三,指令是一道做实质行动的命令,它要求服从;即做它指定的行动。而规则假定行动者在追求实质满足时希望做和做自选的行动,它们不是规定做某个选择的行动,而是规定在做所有或任何行动时同意附加的条件。回应规则不能是服从;它是充分同意它规定的条件。第四,一个指令,严格地说,[4]是设计来得到一种事物的实质状况(所做的行动和也许所希望和期待的较遥远的结果)的有权威的言论,它的有效性既不在所指令的东西的特性或性质,也不在任何可能与之相联的处罚不服从的权力,而只在它的权威或可靠性。这种可靠性只能通过与一条规则相关而被决定。指令本身不是规则,但它们根据规则来要求联合。下指令的权能属于一种机关,属于一个根据规则来识别的角色;只有一个根据服从的义务来识别的角色才可以是指令的主体。

此外,规则不仅仅是据以衡量、计量和识别行动的得当与否的标准或尺度。它不仅区分行为的对与错,它是得在行动中同意的条件的权威规定,它的对应物是同意这些条件的义务。但有这样的一个义务不仅是感到受约束,它也不能与通常有一种照章办事的倾向——被称为“服从的习惯”相混淆。它只是承认规则的可靠性。就像规则的可靠性或权威既不与同意它规定的东西,也不与任何可预期的由依从或不依从它的规定而来的酬劳或惩罚的后果联系在一起,因此,它包含的义务既不与同意它规定的东西,也不与就遵守或不遵守的后果而言的希望或恐惧联系在一起。没有照办或甚至拒绝照办并不能否定这义务。依据规则的联合首先要求的是一个准备好的确定它们可靠性的手段。

然而,规则也可以在它们规定的东西方面意识到。这就是必定占据规则制定者注意的东西,它可以是其他人合理关心的事。既然规则规定的是一个同意所有在它权限之内的人做自选行动时遵守非工具性的限定条件的义务,这里得意识到的是它迫使他们遵守的实际条件。在规则的制定者中,这可能引起各种审慎的和引出重要结果的考虑(像发现一个过失的困难与可能的代价这样的考虑),但对于他们和对于其他人来说,规则主要关心的是可以有点不严格地称为对这些条件的“评估”的东西,它有别于决定它们的可靠性。我用“评估”意思不仅是说一条规则与组成它所属的,或计划要属的这套规则里的别的规则的一致性,而且也指它对形成这套规则所作贡献的价值,这套规则是所发明的非工具性人类关系式样所需的条件。如果这种形成是任意的(像在一个游戏中),这种评估的约束严格来说就是有限的:没有一般原则的地位,更没有合乎需要与否的普遍尺度。但显然这种有限不是内在于规则的概念,评估可以是一件广泛的事情。

最后,我们从游戏中学到的关于根据规则联合的东西至少暗示了两个进一步的考虑。首先,在某个场合,会产生一条规则的条件是否被适当遵守的争论,需要某个权威的程序来解决它们。其次,既然这样的联合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被一般遵守的规则,需要有与不遵守它们连在一起的处罚。但是,当然,虽然希望避免处罚可能是遵奉的一个理由,它不可能是遵奉义务的根据。

还有,到目前为止,根据规则的联合是作为权威规定方面的关系出现的,这些规定有某种权限和可确定的可靠性。它们假定从事自选行动的行动者促进或得到各种实质满足,它们将各种在做所有或任何这些行动时得遵守限定条件的义务加于他们。这些规则不是设计来促进或阻碍获得这些满足,它们不能这么做,它们不是达到它们自己的实质目的的工具。人们可以遵守或可以不遵守这些义务,但不遵守它们并不能否定它们。

这就是玩游戏的人的情况。但正如我已表明的,游戏提供了一个略微有限的这种联合模式的例子。事情是断断续续,随意从事的。在一个给定的时期为享有单一和最终的满足而竞争的情况是特别的。与规则相关的活动是少而简单的,游戏规则(它们本身是少而简单的)是任意的;一条特殊规则所规定的东西是否合乎需要要依靠它与其他规则的关系来决定。它们的可靠性通常并无异议,但超出参考一本规则书去探讨它则是困难的。可以适当遵守游戏规则的方法是多样的,但却是严格有限的,破坏规则所加的处罚有着对所受损害的补偿这样有点奇怪的外表。规则本身有一不寻常的地位:虽然所寻求的满足(赢)当然不能只通过遵守规则来达到,然而,它是根据规则界定的。

让我们来考虑一下这种联合模式的一个至少不那么断断续续的例子:可以被称为道德联合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