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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联合是依据相互承认某些条件的人类关系,这些条件不仅详细阐明行为上道德的对错,而且规定义务。它假定行动者在行动时是以交易方式联系在一起,以满足他们各自的需要,并将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加于一切这样的事情。这些条件既不是得到实质满足的工具,也没有它们自己的实质目的。因此,道德联合不仅是一种抽象关系,一种角色的关系,而且这种抽象的条件在模式上也不同于目的是满足需要的联合的那些条件。
如它出现在我们面前和我们了解它的,道德不是一份许可与禁止的清单,而是日常实践;即交往的习惯语言。就像任何其他语言一样,在其用法上,它决不是固定与达到完美了。但虽然可以在细节上批评与修正它,决不能完全拒绝它和用另一种语言代替它。我们可以以各种语感(Sprachgefühl)来说它,但它决不会告诉我们说什么或做什么,只告诉我们应该说或做我们希望说或做的。因此,道德行为,就它承认道德的种种考虑而言的行为,是一种文化。就像文化的考虑本身并不构成言论,就像实践本身决不能实行一样,我们可以道德地行动,但没有实际行动可以只用道德术语来说明。
除了参与道德联合外,还有各种事情我们可以在道德方面来进行:特别有三。
首先,我们可以不顾道德规定的各种实际的强制性条件,反思作为一种联合模式的道德关系的性质;即系统阐述各种关于道德权威和义务的命题。这是一个道德哲学家的事,它不同于一个道德学家的事。它主要关心的问题之一是说明这种关系模式所需要的角色。也许,它会提出像这种角色不是做交易以寻求满足他需要的行动者的那种角色,或道德考虑唯一关心的就是执行行动的动机这样的命题。
其次,道德实践可以表现为对一个理想角色有条件的反应:例如,纽曼[5]将“绅士”的特征描述为一个不是由想要或做这个而不是那个的倾向构成,而是由无论他可能选择做什么,他都承认某些考虑的倾向所构成的角色。
第三,道德实践可以被简略、概括和表现为一套规则。这无疑是有点粗略的做法,但如果我们这么做的话,我们将看到一个可辨认的依据承认规则联合的例子。
道德实践也许可以化约的规则不是关于与可能的后果有关的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谨慎的指导、教导或警告:它们阐明义务。它们不仅是行为对错的标准或尺度:它们强加义务。它们不是对可指定的行动者发布的指令,告诉他们做计划来获得实质结果的特定的行动:它们先于与它们可能有关的情况,不知这些情况而存在,它们并不即生即灭。它们规定的是在执行自选行动时遵守限定条件的义务,当然,这些条件本身不能被执行。这些条件并不是获得在它们与之有关的执行中所寻求的满足的工具,它们没有自己要得到或促进的目的或目标。没有服从或甚至拒绝同意这些条件不是拒绝这么做的义务。简言之,这些条件有真正规则的外表,按照这些规则,一个道德实践被化约为种种可详细说明的义务。
然而,有些考虑使得很难只根据规则辨认道德关系。由于简单的混淆,道德规则被误解为有助于达到事物多种可详细说明的状况的指导工具:例如,“善”被等同为联合在一起的人的幸福或他们及其宠物快感的最大化,我们可以将这简单的混淆放在一边。但是,化约为规则的道德的刻板,及其将道德考虑变为纯粹礼仪的外表引起反感,由于这种反感道德被解释成无意义的绝对“正确”的集中,解释为一种顺从,这种顺从或在一个被“良心”强制的主张中,或在一个认为这些基本原理的精确规则挡了他有他自己“风格”的路的自觉的“不道德的人”的表白中寻求释放。此外,在只有规则的地方,它们不可避免的不定性要求一种决疑法的程序,它们按照这个程序与偶然的情况相关联;(除了据说道德决疑法所包含的“道德意识”的毁灭外)在没有对它的权威规定,每个人必须为自己决疑或接受某个自封的道德学家的结论的地方,难道不缺什么?再者,在除了受损害者的谴责,旁观者的不赞成或社会排斥的任意放逐就没有与不适当遵守它们的条件相联系的处罚的地方,所说的依据规则的联合难道就不缺什么?
但是,阻碍承认道德联合是依据规则的关系的主要考虑,是很难确定所说的道德规则的可靠性以及把这种可靠性与承认它规定的条件的“正确性”区分开来。这些困难决不侵入游戏规则:任何它们可靠性的问题都由一本大家接受的规则书来解决,由游戏规则规定的条件的任意性质排除任何事物,除了一个对它们的“正确性”严格相对主义的考虑,这里没有混淆这二者的诱惑。但在化约为规则的道德方面,在可靠性和“正确性”二者是主要和引起争论考虑的地方,没有容易的解决方法。实际上,很难找到一个道德学家,如果他将道德关系理解为依据规则的联合的话,不会有意为了作为道德义务的基础的“正确性”而放弃可靠性。因此,奥卡姆的威廉会根据它作为上帝意愿的声音的可靠性而承认一条道德规则的权威,他的意志的神圣性本身也是它规定的无论什么东西的“正确性”的保证。其他人明显坚持道德规则可靠性的概念,但将它放在别处,放在它与一个理性的自然法的一致上,放在“自我实现”的必要条件或“良心”上,它们每一个也都是它“正确性”的伪装的保证;或者他们干脆宣布可靠性概念是多余的。简言之,作为依据规则的联合,道德关系仍然以某种方式是一个模糊和引起争论的概念,很难在它那里区分可靠性与“正确性”。但如果我们必须在别处找“法治”这个词语认同的那种联合模式,我们可能会有这样的观念,它一定是这样一种联合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法律(lex)(一种根据它的可靠性来理解的规则)和正义(jus)(一种根据它规定的东西“正确性”或“正义”来理解的规则)二者都被承认,但却不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