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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一下玩游戏所需的关系:下棋、网球或板球。

首先,有一个竞争者的角色。他在从事一件有目的的事:追求所希望的实质满足。他一心要赢。他也许可能要操练他的心智(下棋而不是解难题),或锻炼他的肌肉(打网球而不是跑步),但除非他作为一个竞争者行事,否则没有游戏。与一个甚至不试图赢的对手打网球是多么不可能。事业需要时间,它有一个终点。这个角色根据能力与他的竞争者和他的伙伴相关联;即他在有所行动时操练相关的技巧获得他寻求的满足,以此与他的对手和他的伙伴相关联。这些是一个“好的”游戏者区别于不好的游戏者的条件。如果他是一支球队的成员,这些就是他的伙伴理解和评价他的条件。这种技巧是各种各样的,但它较一般的特征部分是根据一个教练和指导说的那些工具性的方案或准则来系统阐述的。人们常常认为这些方案是规则,但如果那样的话,应认为它们是指向行动或活动的工具性的禁令,有利于追求一个所希望的目的,就它们持久的不断起作用的经验而言,应该将它们视为多少是有价值的。因此,告诉你保持直线击球不是向你指一条“板球的规则”,而是让你意识到与一个成功的击球手有关的一种有价值的精明的考虑。

在这种积极的、有目的的角色之上的是另一种角色,它不是根据在追求实质满足时执行行动或享有技巧,而是根据承认游戏构成的。这种游戏是什么?它只是一套规则。这些规则是什么?它们肯定不是根据它们获得一个所希望的未来的满足而在所想象的行动间作出区分的方案。它们不是有效使用能力的指导,它们并不给予竞争者好处或损害,它们并不是区分较好与较坏的游戏者的条件。它们也不指向竞争者的目的之外的一个目的或另一个选择。它们不是得做或得克制的命令。同意这些规则本身不是一个可能的实质行动;它是遵守加在唯一的行动上的那些规定性的限制,即在这些行动中,竞争者运用他的技巧寻求满足。这些规则在一个深思熟虑的过程中产生,可以改变或修正。它们先于任何游戏活动存在和被认识,它们不依赖任何这样的活动而存在。根据这些非工具性规则联系在一起,就是通过相互遵守本身构成游戏的条件的义务而联系在一起,这是一个人们不能以不同意或出于良心反对它们所规定的东西为理由来回避的义务,它可以象征性地以听从它们的管理人——一位裁判或仲裁人——来表达。不遵守这些规则也可能有处罚,但规则本身并不假定不服从,赞同它们的义务不纯粹是服从一个处罚的义务。

此外,游戏规则显示了所有真正的规则的双重特性。它们可以从其可靠性方面来考虑,或从它们规定的条件的合乎需要方面来考虑。这里,这些条件的每一个都以一种特有的形态出现。对于那些从事游戏的人来说,首要的考虑——规则的可靠性——是最要紧的。这里,在规则很少,且简单而熟悉的地方,无须详尽的探讨,通过参考一本规则书就可以决定;或者,如果这本书允许另外的选择的话,它可以在游戏开始前通过游戏者之间的一致同意在这时定下来。既然游戏规则是一个自主约定的任意条件,它们就不可能一下子被宣布为都不合乎需要,对由它们任何一条规定的条件是否合乎需要的考虑就是一个类似的有限关心。人们可以认为,一条规则是过分的负担,它会“搞坏游戏”,因此应该改变;但没有什么考虑,人们可以根据它说,在任何扩大的意义上,它是“不公平”的。“公平游戏”这个说法不会引起对“公正”的考虑;它只是意味着自觉地根据其可靠的规则玩这个游戏。当然,这样的规则也包括一个游戏应不应该玩的规则。

那么,一个游戏的游戏者是以两个范畴上截然不同的联合模式联系在一起的。一个是可指定的竞争者的实际的有限期的关系,他们根据他们各自在一连串自选的活动中追求一个实质结果的能力来认同。它是一个在地点与时间上都确定的关系,穷尽于这个活动。另一个是在一实质竞争之际引起,但先于和独立于任何这样的活动而存在,不穷尽于此活动的理想的关系。正是这第二种关系使我们瞥见一种明确只依据承认规则的联合模式。但那只是一瞥。在看到根据法治的联合的完全性质之前,还有一些路要走。不过,我们可以声称已经知道了这个词语的某些意义,让我来集中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