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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关系最基本的模式也许是交易联系,在这种联系模式中,两个或更多的人只是为了寻求,也许是为了获得他们不同的当前需要的满足而联系在一起:买者与卖者的关系,街上吹长笛的人与他的过路听众的关系,施与者与接受者的关系。所寻求和也许要获得的可以被区分为“商品”或“服务”。这些需要和满足可说是有待达到的“目的”,或有待促进的“利益”。但是,无论可能怎样,这种关系是就需要及其通过行动得到实质满足而言的。它是一种目的关系,计划要为联合在这关系中的每一个人获得一个设想的或希望的实质(因此是短暂的)结果:一种内在地有限期的关系。像所有人类关系一样,它是抽象的——不是在人们之间,而是在有关某个实际需要及其满足的人们之间:我要买苹果,你要卖苹果;我在找工作,你有一个工作提供;他是一个正在来回招揽生意的出租车司机,我要去查灵克罗斯。[1]
联系的交易模式是依据能力的关系。相关的人只知道彼此在寻求实质满足,他们只有对彼此有条件地提供满足,或威胁要拒绝提供或帮助提供所寻求的满足作出反应,才能得到这种满足;他们是根据他们寻求或作出这种提供或威胁或抵制这种威胁的能力联系在一起的,也许也是在承认和使用像工具(如钱)、实践(如承诺)或格言(如“当心买主”)这样他们可能设计来促进有效运用他们能力的东西中联系在一起的。这里,在一场拍卖中的出价和推销员的喋喋不休都是在运用能力。因此,这种交易模式的联系也许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因果关系;人们根据期待、希望的或行动和言论预示的实质结果来行动和发表言论。
那些交易冲突,被能力考虑之外的其他考虑所缓和;被一个角色的各代理人相互的承认而不只是一个实质满足的寻求者所缓和;被道德顾虑或法律义务的干预所缓和;即被那些如果没有正面阻碍获得所寻求的满足,至少与它没有工具性关系的考虑所缓和。无疑,在任何这种实际关系中,从形势上说都是很平常的(虽然决不总是这样)。[2]但是,被理解为一种无条件地与实质需要的满足有关的理想联系模式,我称为交易联系的东西的范畴完整性,仍然未被任何这样的情况限定。
这种联系模式的另一种形式是人们加入其中寻求满足一种选择的共同需要,或促进一种共同利益。这里,有关的人认为他们自己不是在从事一个计划满足他们不同需要的交易时相关的各方,而是同事、伙伴、同志或同谋,联合起来寻求一个共同的实质满足。他们可以将他们自己组成一个伙伴关系、一个同业公会、一个协会、一个党、一个社团、一个联盟或一个社群。他们共同的目的是达到一个未来,达到所希望事物的实质条件,它可能简单或复杂,达到一个临近或遥远的前景,或可能继续促进一个持久的共同利益:传播基督教知识协会,反流血运动联盟,领有卖酒执照的旅店老板协会。甚至一个内向的没有实质目的的联系(一个“朋友”的交往)也可能有这种性质,如果它的存在遭到反对或威胁的话。
联系在这里是组成一个社团或联合的认同以达到一个所希望的满足的能力聚集的集合体。它是在选择和承认一个共同目的中构成,每一个联合者都着手贡献他那份能量:即他的时间、精力、手段、技巧等等来追求这个目的。这些联合者都是些角色,是就他们为共同事业作贡献而言的人。这项事业占用时间,它要求各种资源,它指望一个未来,它内在地是有限期的,可能以他目的的达到或联系的瓦解告结束。简言之,这里的联系模式就是我称为交易的东西。有关的人加入他们之间的种种交易,在交易中他们的技巧都指向为共同事业服务。人们在与其他属于别的这样的联系的人或不属于这样的联系的人交易中从事这事业本身。
因为在这种形式的交易关系中联合关心的是将能力作为达到一个目的的手段集聚起来,因为它的资源是它成员的各种贡献,可以料想除了直截了当共同承认所追求的目的外,它还有某种组织。可能会设计一些联合的条款来将那些可能阻碍执行的人排除在外,有一个章程,有法定的会议决定政策、职分,等等。但这些安排、实践、规则和惯例只是对可用资源慎重的处理,是追求共同目的的工具,因为它们的有用性才需要它们,而它们的有用性本身在于它们不断起作用。因为它们作为联合的条件没有独立的地位,不引进新的考虑,它们不能限定这种联合模式,这种联合仍是根据希望和获得实质满足的能力的关系。虽然任何一伙这样联合起来的人可能会承认非工具性的道德或法律的考虑,但这还不能使他们的交易关系作为一种独特的联合模式具有完整的资格。
那么,这里有关的是一个角色——不是一个被谴责寻求自己幸福,寻求一种快乐超过痛苦或“生存”的平衡的概念的“自然”人,而是一个只由偶然的需要和利益构成的人,他关心在与他人的交易中满足和促进它们,根据这么做的能力来获得认同。这种努力有一种不可避免的自我指认,但这种特性则完全不必是被俗称为“追逐私利”的角色。所寻求的实质满足可以是他人的成功或新福里斯特马的福利;但这并未限定这种联合模式。这里是一种独特的联合模式:根据要求和实质满足的关系,它占用时间,面向未来,在这种关系模式中所用的手段包括工具性的规则、安排和实践,但除了那些达到目的的能力考虑外,它不受别的考虑支配。
但这显然不是我们正在寻找的那种角色和联合模式。我们正在寻找的是一种据说在其中联合起来的人明确地只依据对某种行为规则,即“法律”的承认而联系在一起的联合模式。而我们在这里所有的是明确地只根据寻求满足实质需要和他们这么做的能力联系在一起的联合者。在这种联合模式中,没有任何东西与“法治”这个词语一致:只有目的、计划、政策或权力。[3]让我们再试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