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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一个普通的词语,常常有点捉摸不定地被用来描述近代欧洲国家的特征,或将某些国家与其他国家相区分。它更经常是描述一个国家也许可能成为什么,或某个民族宁可要它是什么。但是,就像所有这样简略的词语,它是模棱两可和含糊不清的。让我试着将它分解开,看看里头藏着什么。我要尽可能从近根本处开始,将我自己限于它必定有的意思,而不考虑它所描述的状况中令人满意的东西或其反面,忽略它在用作意识形态口号时人们可能或不可能使它产生的意思。
“法治”这个词语与人类联合有关。它大意是指通过承认某些联合的条件,即“法律”而联合起来的人:结合在一个排他的、能明确规定的关系模式中的人。因此,我将以两个简短的关于一般人类关系的评论开始。
首先,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容易是各种不同的联合模式偶然的集合。我用联合模式意指一种范畴上独特的,能根据它自己的条件明确规定的关系,它排斥其他的联合模式,但不否定它们。因此,两个人可以作为丈夫和妻子,结合在一种法律的关系模式、市民的或基督教会的关系模式中,但他们也可以根据不同范畴的爱、感情、友谊等等相关联;此外,他们可以是某个商业事务的伙伴。一个教师与他的学生有一种法律和商务的关系时,他们也有一种教育关系,它的条件既不是法律的,也不是商务的。简言之,虽然人们可以有各种各样与他人的不同关系(实际上主要由它们组成),在它们之间活动而不会混淆,但在一种关系模式中的主体总是一种抽象,一个角色,一个根据不同的、排他的条件与他人相关联的人。代表着一种关系模式的“法治”指出一种与有相同模式特性的他人相关联的“角色”。他的角色特性和这种联合模式的条件是什么?
其次,尽管形态不同,所有人类关系都有共同特性。人类是有理智的活动者,他们所有的一切或任何关系的条件是信念和承认:不仅是他们已经了解和理解(或误解),归于或假定关于他们自己的东西,而且是他们认为适合要求他们自己和相互要求的东西。人类关系是人类的发明,在生活和给行为加上条件过程中发明的流动(ambulando)。这里,我们和技巧打交道。但是,一种已经想象出来,也许被详细阐明、提炼和作为一种实践被享有的特殊的人类关系模式,可能在那时才成为反思的主题,在反思中,它的条件和状态被精确地加以区别。这里,就像别的地方一样,实践先于系统阐述它的形态特性的反思。在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或蒙田寻求区分友谊的特性之前,就有朋友了。12世纪西南欧的“高雅之爱”是一种复杂的、人为发明的、变化的实践,在安德烈斯·卡皮拉努斯写他的拉丁文论文《论爱情》,详细阐述了爱情的形式原则之前,就已经在行为和乡土歌曲中被人赞美。因此,“法治”这个词语意指一种已经在实践中被概略瞥见,但还未经反思,人们断断续续享有,一知半解,不太清楚的人类关系模式:反思的任务不是要发明某种迄今还未听说的人类关系,而是要通过尽可能精确地区分它的状态赋予这种有点模糊的关系一种清楚表达的特性。它意指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唯一和专有的条件是某种规则,即法律。但这些法律不像化学或心理学的“规律”,或经济学的那些“规律”,那些规律要预言什么可能将发生,或解释已经发生的事;法律是人的发明,目的要表明一种人类关系的条件。这种以人造法律为条件的关系模式的特性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