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善党对共青团领导的新举措

一、加强和改善党对共青团 领导的新举措

加强和改善共青团工作的意见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党对共青团给予了巨大关怀。1989年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提出在稳定政治、经济、社会的关键时期,发挥工青妇作用、开创群众工作新局面的指导方针,为进一步改善共青团工作提供了政策保证。1990年,中共陕西省委发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的意见》文件,全省各级党委和工青妇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学习讨论,制定措施,为加强和改善党对工青妇工作的领导,密切党与群众组织的联系,做了大量工作。在省委统一安排下,团省委派出三批干部到各地、市、大型企业大学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各级团组织采取办学习班、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建立和完善了有关工作制度。各级党委普遍重视和加强了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到1991年初,全省有9个地、市委和52个县(区)委根据中央、省委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贯彻意见,把团的工作纳入党建目标考核之中,使全省团的工作外部环境得到了改善。

1991年11月29日,省委举行全省工青妇工作座谈会,各地(市)、县(区)党委书记,工青妇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强调要从反和平演变的高度,深刻认识工青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党组织对工青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工青妇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开展工作的关系;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工青妇干部队伍建设,允许从优秀工人、农民和企事业单位中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基层和工青妇各级领导机关;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省委副书记牟玲生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工青妇工作领导的几个问题》的讲话,要求各级党委要切实把工青妇工作放到重要日程上来,完善党对工青妇工作领导的基本原则,指导和帮助工青妇搞好干部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工青妇组织对政府工作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团省委书记蒲长城作了《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共青团工作的根本保证》发言。

2001年7月9日,省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意见》,提出充分认识加强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重要性;发挥团员青年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共青团组织实施的“三秦青年创业兴陕”等活动,维护青少年权益,保障青少年切身利益;不断增强基层团组织的活力,把基层团支部建设和整顿纳入基层党支部建设和整顿之中,统一部署要求和考核验收;切实搞好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团组织正、副书记按同级党委(行政)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干部的条件配备,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团干部的选调使用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团省委正副书记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42岁,团地(市)委正副书记最高不超过38岁,团县(市、区)委正副书记最高不超过33岁;加强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领导,县以上党委要有一名副书记分管共青团和青年工作,各级党委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专门研究解决共青团和青年工作中的问题的会议,各级人大、政协常委会的组成中要有共青团和青联的代表,政协要设共青团、青联界别组,按照财政分级管理的体制和建立共青团财政框架的要求,逐步加大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经费支持。

省委专题研究共青团工作

2010年4月30日,陕西省委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全省青年工作。会议要求全省各级共青团和青联组织,要围绕全省大局思考和谋划工作,贴近青年实际部署和开展工作,团结带领全省共青团员和各界青年为富民强省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把握时代发展和青年脉搏,勇于探索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不断增强青年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把继承与创新结合起来,弘扬优良传统,学习先进经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提升青年工作科学化水平。要坚持以青年为本,加强指导、搞好服务,真诚帮助团员青年解决学习、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广大青年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发挥青年主体作用,尊重青年劳动创造,切实把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发挥出来。

会议强调要围绕青年人才工作这条主线,努力发现、有效吸引、大力培养、积极举荐人才,把优秀青年选拔出来。要坚持建功与育人相结合,引领青年自觉担当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要认真研究新时期青年工作的基本特征,深刻认识规律、科学把握规律、自觉运用规律,在服务青年中增强共青团和青联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各级团干部、青联常委和委员要按照“让党放心、让青年满意”的要求,带头刻苦学习、带头苦干实干、带头严格自律,做广大青年的表率。

会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和改进对青年工作的领导,支持共青团和青联依法依章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确保青年工作的正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