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陕西青少年法律体系建设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青少年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后,共青团陕西省委积极推进有关陕西青少年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工作,数次就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陕西省青少年保护法规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1992年5月26日,团省委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上报了《关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陕西省实施细则〉的请示》,省委、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团省委承担起草任务。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团省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成立起草小组,1994年4月26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对于保障全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家庭和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43条,既坚持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又结合陕西实际,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特别是在“总则”一章中,明确规定“省、市(地)、县(市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同时赋予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协调、指导、检查、监督”的职能,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提供了组织保证,也为团组织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1994年,团省委正式设立专项职能部门——维护青少年权益部。1995年12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简称“省未保委”),办公室设在团省委。
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原有的《实施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青少年实际状况的变化。2008年1月,在省第十一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实施办法》的议案列入当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团省委、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未保委联合开展了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在反复征求公、检、法、司、工商、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于2009年5月27日在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并颁布施行。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吸收了中央关于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校园周边环境、网吧监管、文化产品管理、互联网协会自律等规定。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注重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着重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最新进展,进一步扩大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充实和细化了有关内容,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施办法》审议通过后,团省委举办培训班,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并通过执法检查,督促各市、县(区)贯彻实施。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经1999年6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实施以后,共青团陕西省委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工作部门,立即确定1999年11月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月”,联合新闻、出版、广电、文化、教育、工商等未保委成员单位及部分高校,采用多种形式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00年1月,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部分代表提出建议制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简称《陕西省实施办法》)的议案。团省委、省未保委积极回应代表们的建议,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陕西省实施办法》。6月,陕西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了《陕西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任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安排部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为起草《陕西省实施办法》作前期准备工作,团省委协同有关部门在省内外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https://www.daowen.com)
2005年6月,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实施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实施办法》的施行,构建起了陕西省“两法两办法”的青少年法律建设体系,为保护全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2005年,团省委制定《陕西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考核办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得到加强和完善。全省11个市(区)都成立了工作机构,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纳入当地综合考评体系,做到与综治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奖惩”。
2006年,省教育厅、司法厅、公安厅等部门,在全省各中小学校开设并强化了法制教育课,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在中小学校普遍开展配备法治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工作,全省107个县区落实基层民警受聘担任辖区法治副校长的任务,全省中小学配备法治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1.9万余名。省未保委、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重点,实施“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咨询活动。并以学校和社区为重点,建立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开展“知心律师进校园活动”。省关工委也积极发挥“五老”[12]作用,配合司法、公安等部门认真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问题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两法两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全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1993年,团中央正式发起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掀开了志愿服务事业的大幕。陕西青少年志愿服务影响逐年深入,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还存在着社会认知度不够高,社会公众参与率比较低,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行为不够规范,政策保障不够到位,志愿服务中遇到的诸多涉及个人正当权益等问题,缺少明确的政策、法律保障等等,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
共青团陕西省委作为《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简称“《条例》”)的提案单位,与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共同组织了《条例》的起草工作。经过广泛调研、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多次修改,《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于2010年9月提交陕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初审,随后进行立法调研,修改和补充完善后的《条例(草案)》于2010年11月25日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决定于12月5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分7章42条,厘清了“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概念;明确了所有年龄段人群的志愿服务都列入条例调整范围;明晰了政府、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这三方在志愿服务中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志愿服务活动的契约化;规定了全面而详细的志愿服务范围,提倡优先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从法律层面强化了志愿服务的保障和激励机制;规定了每年3月5日所在周为全省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周。《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陕西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进入一个有法规鼓励、保障和规范的新阶段,是陕西省志愿服务事业的重要里程碑。
《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全省各级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广大志愿者严格按照《条例》开展工作。各级团组织依托党政部门,充分利用共青团在志愿服务工作中的文化资源、品牌资源、人才资源,积极开展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完善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志愿服务长效机制,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