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诉讼调解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理论基础是指研究中对学科具有指导性的理论,也是引导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根本性的理论。就存在的价值而言,其具有四个功能。一是指导功能,指导行政法制度建设和理论体系建构。二是整合功能。行政法理论基础贯穿于具体的规范与制度之间,使其有序、统一。三是阐释功能。行政法的定义、边界、方向、方法、内容、形式等通过理论基础能够作出比较明晰的解释。四是修复功能。理论基础必须要具有开放性和宽容性,不断地自我修复满足时代发展。[1]同理,行政诉讼调解的理论基础研究也是具有指导制度建设和理论构建之功用。理论基础的重要性,并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人类每一次进步都是建立在理论的发展之上的。恩格斯有句名言:“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2]因此,笔者认为可从经济学、法学、政治学视野下,对行政诉讼调解理论基础进行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