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调解费用分配制度与适用时间

第三节  行政诉讼调解费用分配制度与适用时间

行政诉讼调解费用分配制度能够对当事人是否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起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而对调解适用时间的分析也是为了明确行政诉讼调解在诉讼的哪些程序中可适用。

一、行政诉讼调解费用分配制度

我们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案件受理费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的案件受理费”[18]。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应当以不收费为原则。理由如下:一是行政诉讼调解收费会影响争议双方调解的积极性;二是行政诉讼调解之前,原告已经支付了诉讼费用,没有再付费的必要。

调解费用分配制度是指调解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分配。对于调解费用可以作以下分配:(https://www.daowen.com)

1.预交诉讼费用。预交的诉讼费用应当减半退还当事人。国务院2006年出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19]因为当事人已经启动了诉讼程序,费用已经发生,所以仍需支付一半诉讼费用。

2.调解过程中产生的开支。调解过程中发生的误工、事假、证人出庭、律师费用、专家费用由当事人平均分摊。如果争议双方达不成协议,由实际支付的一方承担。

3.调解员的补偿。调解员由法院的法官担任,所以主持调解的活动属于工作之内的事情,不再给予调解员补偿。[20]

4.调解费用的分配可以载明在调解协议中。当行政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争议双方可以将调解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写入调解协议,并由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载入调解书中。但是,争议双方对费用分配不服时,对调解书中关于调解费用分配的内容不得单独提起再审,除非费用的分配涉及侵害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可以申请再审。当生效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提出抗诉。

二、行政诉讼调解适用时间

行政诉讼调解适用的时间在2014年《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需要对此问题进行分阶段的探讨与研究。

(一)一审期间

行政诉讼调解可以适用行政审判一审期间,即纠纷双方在立案至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达成调解协议的,自争议双方调解协议获得人民法院确认后,以人民法院依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的调解书结案,终结诉讼。

(二)二审期间

二审期间,纠纷双方在自我处分的权限内,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经过人民法院确认后,应当以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结案,并在调解书中载明一审判决的内容不再执行。

(三)再审期间

再审期间如果是因当事人认为调解书有意思表示不真实、暴力、胁迫、威胁等情况提起再审的,纠纷双方可以继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经过人民法院确认,并依据调解协议作出调解书后,之前达成的调解书将由人民法院判决无效。如果是因生效判决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而提起再审的,法院不得调解,而必须依法判决。

(四)其他期间

基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考量,如果当事人申请行政诉讼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不服,依然到人民法院进行信访时,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当事人已经依照信访的要求经过了相关的程序,就不能再对争议进行调解,而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相关程序是指“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即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处理、复查、复核程序并作出信访决定后,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政府信访机构不再受理。”[21]

2.如果当事人对行政争议还未向人民法院提起三级信访程序,而且当事人的救济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时,可以由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

【注释】

[1]参见[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图示23页。

[2]参见何亭巧、沈洪瑞:《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http://cq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0/id/1106990.shtml,重庆法院网,访问时间:2016年4月17日。

[3]参见解志勇著:《行政诉讼调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6页。

[4]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03页。

[5]吴庚著:《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6]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增订新版.上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58图示260页。

[7]参见[德]汉斯·J . 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行政法》(第一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26图示329页。

[8]周林彬、黄健梅、樊志斌等著:《法律经济学:中国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8页。

[9]参见周林彬、黄健梅、樊志斌等著:《法律经济学:中国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8图示369页。

[10]参见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6图示1528页。

[11]参见蔡志方著:《行政救济法新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157页。

[12]参见蔡志方著:《行政救济法新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157页。

[13]参见张树义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28图示230页。

[14]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50页。

[15]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14页。

[16]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2页。

[17]参见吴庚著:《行政争讼法论》,三民书局2005年版,第228图示229页。

[18]何海波著:《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57页。

[19]国务院办公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6-12/29/content_483682.htm,中国政府网,访问时间:2016年4月2日。

[20]参见李荣珍、杨成、潘霓等著:《行政诉讼原理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62页。

[21]王凯主编:《信访制度与国外相关制度分析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