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调解的程序

第一节  行政诉讼调解的程序

行政诉讼调解程序是整个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所以构建一种实用、有效、合适的行政诉讼调解程序,将会是在以下构建过程中,将要达到的目的。

行政诉讼调解程序有如下13个。

1.调解前纠纷双方必须签署同意调解的协议。(https://www.daowen.com)

2.纠纷双方要选定调解员,由人民法院将行政审判法官名单提供给当事人。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调解员。指定的调解员,跟本案有亲属、朋友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任何情况下被发现,调解员将必须被更换。调解前达成的协议,根据纠纷双方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在接下来的调解过程中适用。

3.调解员要在正式调解前,要求纠纷双方在7日内提交调解争议相关的证据、材料、事实以及证人名单、专家名单。调解员必须要求纠纷双方提供本人有作出调解中涉及的决定权限的证明文件。

4.调解员根据调解前双方提交的材料,将法律争议总结为若干部分,并写到纸本上。

5.调解员要在确定举行调解的时间及地点以后,以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专家到庭的时间及地点,以便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按时参加调解。

6.在调解举行之日,调解员在开始调解前,先要介绍纠纷双方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调解员的个人情况,接下来举行单独调解会议。由调解员分别与每一方的纠纷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一同参加。在举行单独会议期间,由每方纠纷当事人将自己的要求及期望达到的目的告知调解员,调解员作出记录。

7.调解员整理好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及要达到的目的后,举行联合调解会议。

8.举行调解会议的场所,要保证有足够的房间。当一方当事人在参加单独会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地方休息。调解会议的场所根据情况要布置温馨,有装饰品,以起到减轻双方的对抗感为好。一般调解时间会花费一整天,要准备好中午的食物、饮料等。

9.调解员要安排好联合调解过程中的座位,桌子最好是圆形,纠纷双方相互坐对面,调解员坐到纠纷双方的中间。要尽量使纠纷双方的距离较近,而使纠纷双方的其他相关人员离当事人距离远一些。

10.举行联合调解时,调解员应当根据情况使用各种调解技术,包括倾听法、以案说理法、分析利弊法、换位思考法及外部支持法等,促进纠纷双方及早达成共识,尽快签订调解协议。

11.纠纷双方通过多轮协商,在双方互相让步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由人民法院制作为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提交给人民法院时,由人民法院审查调解协议中是否有侵犯第三人、公共利益、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确认无以上情况后,法院以作出调解书的方式结案,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时生效。同时,调解书发生既判力和执行力。行政相对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提起诉讼,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撤销理由或发起再审的理由。行政机关也受到调解书效力的约束,调解书生效后,行政机关不得再做出与调解书内容相反的行政行为。一方拒不执行调解书内容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达成调解协议过程中有暴力、胁迫、威胁等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在调解书作成30日内申请撤销调解书。超过30日后,当事人需要在2年内申请申诉。暴力、胁迫及威胁等情况的举证责任,由主张的当事人提供。

13.法院调解书作出后,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30日申请撤销的时间发生效力中止,时间将会从当事人获得自由后,继续起算。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由其近亲属获得提起撤销的资格。当事人死亡的,由其近亲属表示是否提起撤销。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提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