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调解程序及工作方式
英国调解的程序及工作方式可以从英国调解机构出台的文本以及英国ADR方面的专业律师著作中一窥究竟,以此便于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调解框架与程序提供有力的理论和实践支持。
一、调解程序——规范层面
关于英国ADR调解制度的文本。英国很多调解机构都出台了关于调解的具体规则。[11]英国法律服务委员会LSC(Legal Service Commission)的调解质量规定MQM(The Mediation Quality Mark),其中规定了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即要求调解员告知双方所需要的调解程序步骤,有权利获得独立的法律建议。调解中的要求是:告知双方在做决定之前需要知晓调解每部分需要的时间、调解员的名字、遇到调解员不公正的待遇向谁投诉、双方以及调解员能够采取哪些法律行为、调解员实施调解的界限等等。调解后的要求是:在与家庭方面相关的调解,双方要达成一个书面的调解记录文件,并且附一个确定其效力的附函;在非涉及家庭财产案件方面的调解,双方要达成一个书面协议,并且列明双方可以继续采取的法律行动;调解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调解员要书面表明调解的结果以及如何采取更进一步的法律行动。另外还有关于调解保密性的规定。[12]
英国有效纠纷解决中心CEDR(Centre for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1990年在英国工业协会以及律所、商业企业、政府机关支持下成立,致力于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以及创造一个避免冲突的世界。[13]20年来在纠纷解决、冲突控制的培训以及民事司法系统之中具有很高的声望。其也有专门指导该中心调解程序的规范,即现代调解程序规范Model Mediation Procedure,其中几项规定很突出。
(一)调解的提出
双方可以自愿提出调解。一方提出要求有效纠纷解决中心去保证另一方加入调解。基于法官在审判或上诉前的命令或建议。商事或者政府合同中规定了可以调解的条款。
(二)选择调解员
纠纷双方可以自己选择调解员或者要求有效纠纷解决中心提名一个或多个作为纠纷双方一致同意的调解员,也可以基于相关的法院命令(法院命令的副本在有效纠纷解决中心已经被通知后,由纠纷双方提供给有效纠纷解决中心)。如果双方需要,可以指定超过两个以上的调解员一同工作。纠纷双方也可以同意中立的专家给予调解员选择方面的建议。有效纠纷解决中心只能指定或者推荐具有相关的技能与调解经验的,并且符合有效纠纷解决中心第三方行为准则的调解员。任何被推荐的调解员需要被确认直接参加调解。如果有任何事项将要影响被推荐的调解员符合有效纠纷解决中心第三方准则的情况。例如,冲突的利益。有效纠纷解决中心将要通知纠纷双方,并且直接披露给他们。如果纠纷双方或者法院基于有效纠纷解决中心出版的调解计划中的条款而需要调解员,有效纠纷解决中心将会去解决这个纠纷。一般派出的调解员也会符合有效纠纷解决中心的准则。纠纷双方可以要求有效纠纷解决中心去同意派遣一个没有报酬的特派员或者观察者参加调解。这样的特派员或者观察者的身份将会在调解之前让纠纷双方知晓。纠纷双方可以自由地拒绝这个人选。在调解协议的签名上,将会有调解员和调解特派员两个人的签名。
(三)调解的准备
有效纠纷解决中心或调解员当同意调解或者被指派时,将要作出一个基于纠纷双方同意、要求的或任何计划的必要条款的调解安排。包括:1.起草协议,并准备好提交给纠纷双方同意,准备签名的最终形式协议。合并纠纷双方已同意的协议修订内容,且体现在最终协议中。2.促使双方同意调解的日期、地点及开始的时间。3.组织纠纷双方与调解员之间的案件摘要与捆绑文件的交换。4.设置经过纠纷双方与调解员同意的庭前会议。
纠纷双方将会:1.同意调解员的指定或者通过一个程序去选择一个调解员。2.同意有效纠纷解决中心提出的日期、地点、开始时间。3.同意支付基于有效纠纷解决中心条款和商业要求的费用。4.双方考虑到的纠纷解决的方法包括案件摘要的准备和交换以及尽力满足其他纠纷当事人在调解中需要的文件交换。5.在调解开始前,不少于两周的时间发送给调解员一份案件的摘要的副本和两份捆绑文件的副本,确定案件摘要是否已经被交换。当有效纠纷解决中心实现交换,要保证案件摘要和文件的所有或部分是保密性的,只有调解员可以获得。6.通知调解员参加调解的代表名字和角色,以便于有效纠纷解决中心能够在调解之前通知纠纷双方和调解员。7.确认为首的谈判者有足够的权威去参加解决纠纷的调解以及签署调解协议。8.在授权解决纠纷方面有限制的当事人,要及时通知调解员与有效纠纷解决中心(例如,缺乏法律能力或者需要行政会议和董事会的批准)。在以上情况下,为首的谈判者有权力去达成任何和解。有限权威的和解的披露能够引起这样的效果,即纠纷双方会有良好的意愿去参加调解程序,而此情况将会影响未来调解成功的前景。
调解员将:1.要确保所有时间段内纠纷调解活动符合准则,报告利益冲突和其他相关事项。如果出现不符合以上情况的事情时,要告知有效纠纷解决中心与纠纷双方。2.参加庭前调解会议,且基于双方同意的条款和议程。3.阅读每一方在调解开始前提交的案件摘要和捆绑文件。4.在调解准备阶段之前建立与每一方代表的联系。
(四)文件
文件将被调解员与有效纠纷解决中心明确视为保密性的文件。例如,建议者意见、没有被披露的专家报告、对调解员出示的证据与涉及保密内容的陈述。没有经过授权,不得被传播。调解的一个优势在于,它的成功不是基于文件的披露。捆绑的文件能够控制在一定范围,仅包括核心文件;案件摘要也会非常简短,能够有利于纠纷双方提前准备。当文件的存在是为了调解的目的,纠纷双方能够要求有效纠纷解决中心去交换需要的案件摘要。例如,案件摘要对以后的程序具有保密性。调解通常在不是被赋予保密状态时出现文件在程序中第一次被披露的情况。如果此种情况出现,纠纷双方必须采取法律建议解决。
(五)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中提供了存在调解基础的法律。它的签名者(纠纷双方、调解员、有效纠纷解决中心)都同意签署调解协议中规定调解行为要与有效纠纷解决中心《现代调解程序》的准则相同的条款。作为调解程序准备的一部分,调解协议的草案将会被送达纠纷双方同意。如果达成一致,任何建议的修正内容这时将会被双方讨论并添加。调解协议正常情况下将会被每一方的代表和调解员签署在调解开始阶段,其中有效纠纷解决中心代表提前签署。在与纠纷双方的提前调解接触时,有效纠纷解决中心工作人员和调解员只要被指定,他们就会去关注协议条款的保密性,甚至在协议还没有正式签署前。
(六)调解场所
通常会提供一个私人的房间为一方跟调解员一起秘密咨询的场所。有时也需要一个更大的房间,能够让调解员与纠纷双方一同见面。调解员将要承担与纠纷双方讨论后确定调解程序的责任。程序将可能包括:1.当纠纷双方抵达场所后,与每一方的预备会议。2.一个纠纷双方及相关人参加的联合会议,每一方通常会被允许去作口头的陈述。3.更进一步的私人会议和联合会议,需要由调解员提出,并经过纠纷双方同意。专业的建议者,特别是律师,通常能够参加到调解之中。这样的建议者在事实、证据及法律的证据交换方面具有重要地位,支持他们的当事人和解以及在和解的暗示上给予当事人建议。调解员以及纠纷双方的调解过程中将不会有逐字逐句的记录以及副本,但是参加者可以有自己的私人记录。这个记录将不会被出示给任何人,也不能用于任何后来的诉讼和仲裁。调解通常能够超过一整天。只要能够保证调解继续,重要的关键人员对通过电话陈述也是允许的。任何时间只要知道以下情况将要报告给有效纠纷解决中心或调解员——即当任何不能预见的离开发生,将会有损于调解的程序,也会让其他纠纷当事人感觉到不受尊重时,应当报告。
(七)调解中相关的保密性
有效纠纷解决中心的标准协议规定了纠纷双方、调解员及有效纠纷解决中心发生什么样的行为将会被看作具有保密性。这种行为包括事实内容和与有关调解的条款相关的行为。无论如何,调解开始或者已经开始后,调解不能够自动产生保密性,同一方或双方可以主张自己参加的程序具有保密性。如果希望调解具有保密性,那么协议将会被修改为具有保密性条款。除了纠纷双方书面一致同意什么样的保密内容可以被披露外,很少有调解程序规定保密内容可以被披露。但是也有例外,例如:1.调解员和纠纷任何一方及他们的代表通过法律规定去披露。2.调解员合理地考虑到,如果有信息不被披露,很多人将会受到极大的生命危险。3.调解员合理地考虑到,假如其中的信息被披露,一个人将要被受到刑事程序追究。这样的问题可能会引起相关的责任。基于2002年犯罪程序法及相关的立法。法律代表(他们可能在自己行为能力之中有披露的责任)必须有完全的责任去披露类似的事项。
(八)调解的结束(https://www.daowen.com)
调解可能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结束:1.当纠纷双方同意的事项已被记录和签名,且部分或全部纠纷被解决。2.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纠纷解决前,离开调解。3.在纠纷双方或者调解员同意的情况下,在条款上写明双方同意延期。4.准则中规定的调解员强制或选择退出的条件出现时,调解员的退出。
虽然调解协议通常是每一方的律师代表完成的,但是调解员还是会推进双方起草调解协议的进度。当调解协议中涉及的纠纷执行还没有开始进行,调解协议将会成为一个通过法律行为具有强制力的合同。当相关的纠纷已经执行完毕,双方同意基于一致同意的条款结束执行。调解在没有完全解决时没有结束,调解员通过接触双方后看是否有进一步解决的可能。许多纠纷不被解决,通常是调解中某些事情被对方知晓或其他情况引起的。有效纠纷解决中心将会与纠纷双方在调解后接触并获得对调解员和程序的反馈。任何关于调解员的信息反馈将会传递给调解员作为以后调解员继续学习、改进和发展的一部分。[14](见图7-1)

图7-1 英国有效纠纷解决中心CEDR的现代调解程序中规定的调解程序步骤
二、调解程序——实践层面
英国的Paul Newman律师是英国ADR方面的专业律师,他提到在使用ADR技术进行的调解过程中,律师需提前做的事情是:
1.确认所有调解环节的信息是否可用。
2.深刻地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并且将一些必须使用的证人证言整理后写到一张纸上。
3.分析重要的和可能成为双方争议的法律焦点。
4.制作体现双方优势和劣势的分析表格。
5.确定双方谁能够代表当事人参加调解,确认代表人是否具有在本机构中足够的权威和名望能够做出让步,而且在公平的基础上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6.确定双方代理人在调解中的责任及金钱上的优势和劣势,尽可能在能够引起本方观点改变的反对方书面陈述上给予必要的关注。
7.设计一个调解计划,包括提出合适的出价,从而有助于在接下来的调解会议中能够让当事人容易愉快地达成和解。
8.在调解会议前确定,如果有些事实没有被披露给另一方当事人,要去告知双方关于这些事实要绝对保密。
9.纠纷双方简单地坚持主张去诉讼是没有价值的,应采纳起诉者利益偏好的立场去解决纠纷。
10.考虑当事人是否在联合调解会议上与调解员和另一方当事人的律师或代理人有公开的交流。
11.设计一个假如纠纷采用立法和仲裁解决的费用表以及相关的分析,包括专家证人和咨询专家的费用。
12.评估假如通过诉讼程序创造的先例是否有价值以及因为合同解释引起的公众问题和行政法问题是否值得被解决。
13.即使通过诉讼作出的判决是有标志性价值的,也要评估判决获得胜诉需要多长时间。
14.评估当事人在派遣核心员工参加调解预备会议预计的花费以及需要多少个月的时间。
15.评估如果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宁愿花费多年也不通过法院和仲裁,是否有任何的税收优惠可用于双方当事人。
16.考虑什么样的信息能够被调解员披露,什么样的信息不应该被调解员披露。[15]
调解正式开始后,首先,调解员在心中要明确双方争议的关键点。其次,向双方发问。明确各自所提的要求是什么。复次,单独与每方开调解会议。会上,调解员要分析当事人一方期待结果的优劣及对他们一方最好的利益是什么,并且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给予他们参考。再次,一旦双方的分歧逐渐缩小。调解员要准备双方一起参加的联合调解。最后,在联合调解中,各方的需要在不断地回应,减弱了他们坚持的立场,以此促成双方达成和解。[16]
Herry Brown律师和Arthur Marriott律师将调解程序分为十个阶段。
一是使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内容包括:1.纠纷双方可能雇佣第三方帮助调解。例如,代理律师。调解者、律师及纠纷双方考虑哪种调解工作方式会是最适合他们的。这就需要他们认识到除了诉讼,调解也是可以适用的。2.在应该采用何种调解方式方面,需要以下措施,提供书面材料(包括程序和基础规则,费用和时间的预估)、指出需要什么资格经验和训练的调解员、提供调解程序信息(通常是通过电话告知纠纷双方调解程序如何进行,有时也采用电子邮件、视频方式)。
二是获得承诺以及同意调解规则。内容包括:1.纠纷双方需要与调解员订立调解合同。纠纷双方承诺采用调解程序解决纠纷及彼此同意调解。调解合同中包括保密性、权利、费用及其他调解需要同意的事项。调解合同中还需要详细描述提供信息和文件的时间以及不同阶段需要耗费的时间。2.纠纷双方要同意调解程序中的要求。例如,能够直率地告知调解员相关情况,条款中要表明调解程序是非正式的,调解员的行为是专业的,也能够帮助法庭减轻工作量,使调解过程中纠纷双方达成协议后自动执行。一般来说,调解都是自愿的,但是在法庭规则有必须调解的规定时,调解必须被采纳。口头和非正式表达的同意调解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不用书面写入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一般可以在初次会议时签订。
三是初步的接触与准备。内容包括:1.在同意调解之后,正式开始调解之前,通过电话、书信等初步的接触。初步接触前的会议,主要是介绍程序事项,包括之前提到的地点和时间的安排、哪些文件和信息需要提供、获得各方的方案和论点。2.初步接触会议的好处是可以让调解员与纠纷双方以及代理人相互熟悉,建立信任。在初步接触会议中纠纷双方的代理人帮助分析争议,能够使调解的目标逐渐明确。同时,在初步接触会议中要确定正式调解中是否单独与纠纷双方会面,还是与他们的代表一同会面。地点一般由调解员提供,包括一个能够共同参加的房间以及单独谈判的房间。如果只有一个房间可用,一般是在单独调解时,让另一方出去等待。3.调解时间表中对各种类型的调解时间不同。例如,民事案件每一阶段需要几小时或者几天。
四是安排地点会见当事人。由于当事人之间见面会感到紧张和焦虑,因此要避免双方在等待时单独见面。如果刚好同时在一间屋子中要提供茶和咖啡使双方减少紧张。座位的安排也是很重要的。座位安排要注意不得直接面对对方或者并排坐。座位之间的距离不能太近,也不能太远。太近有入侵感,太远感觉很疏远。如果律师参加,一般安排在纠纷当事人旁边。圆形和方形桌子适合三到四个人谈判,而椭圆形和不规则的桌子适合多人谈判的时候使用。调解员开场陈述。首先是欢迎纠纷双方,接着介绍调解的原则、程序与规则。其中要重点提到调解员是中立的、无偏见的,程序和时间表将要被应用在接下来的正式程序中,且保密条款将要适用于调解过程中。将要给他们时间陈述各自的立场。分别调解的会议程序与联合调解的会议程序都要适用保密性条款。双方以及调解员都有权终结调解。纠纷双方的律师可以参加调解。调解中达成的协议不一定直接有约束力,有时还需要董事会批准等等,此种情况还需要阐明。调解员询问双方是否还有什么疑问,如果没有疑问,双方开始调解。
五是建立观点和设置议程表。内容包括:1.首先建立双方争议的论点。双方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表达自己的观点。表达观点如何进行,要基于当事人的性格、技巧和问题复杂性等展开。如果双方现场的情绪很不稳定,一方陈述的时间一般为5到10分钟。2.陈述过程中,另一方不得打断以及提问,这一点调解员要提前告知双方。3.当双方陈述完毕后,互相可以开始提问。通常都是直接询问而不是交叉询问。提问要适度,不能带有侮辱性的语气。4.设置议程。当问题的核心利益部分被提出后,调解员开始设置解决问题的议程。如果调解员认为议程的讨论会对联合调解会议不利,他会避免这个环节。议程转由调解员自己设置,能够确保每一个新的问题得到充足时间的解决。
六是信息收集。内容包括:1.调解员要收集相关的信息以便于解决纠纷。信息来源于纠纷双方提交的材料及陈述的观点、互相提问的信息、专家意见、伤害评估、动作、语气与手势等。2.可以将收集到的资料做成表格。
七是控制调解和讨论的过程。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具体包括:1.控制程序要做到主持会议时确保安全的环境;调解中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阻止辱骂或不合适的行为;确定议程以及更新、修改议程;帮助纠纷双方有效率地安排时间;帮助双方记录调解结果。2.联合或单独调解会议。两种会议形式根据不同的类型而采用,家庭纠纷一般会有单独调解,民事纠纷一般是联合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要注意双方的力量不对等,调解员要保证谈话的保密性,鼓励双方在单独会议时将利益、需要、立场提出并指出哪些可以得到自己的接受。单独会议也有缺点。例如,在涉及亲情的调解中不适宜。有时另一方看到对方当事人进入房间,会想象对方当事人会给调解员说什么,而产生焦虑、烦恼、不信任与孤立。调解员在跟一方当事人谈论时,要安排另一方思考他需要提出哪些要求。单独调解一般需要半天时间,由调解员来回传递信息,提出选择项。3.当纠纷双方在讨论中,对可供选择的条件表达得不是很清楚时,就要由调解员归纳可行的选择方案。一般来说,由当事人自己提出,这时需要调解员帮助纠纷双方提出各种各样可能接受的方案。4.调解员要给双方建立信任机会,让双方表达自己的真诚和信誉。5.使用沟通和其他技巧。包括耐心聆听、观察身体语言、帮助一方理解另一方的表达、准确地总结双方的立场、承认他们的观点及提出合适的共同利益。6.鼓励的问题解决模式。这种模式不是让双方放弃自己的利益,而是帮助纠纷双方达成一个能够获得共同利益的方案。需要调解员在平衡双方的情况后,进行讨论。7.测试感觉、立场和建议。调解员需要测试纠纷双方真正想要的结果是什么,通过询问获得立场。因为调解中各方都只关注自己的立场、观点和委屈。当事人的律师通常帮助他们的被代理人明确立场和最大化利益,但是对于公众利益却不甚关心。律师的建议也不一定被纠纷双方采用,他们有着自己的判断。一方认为合理的、合适的,另一方可能认为相反,所以这就是要测试真实意图的目的。通过提问来获取意图,而不是表达意见。因为表达意见影响纠纷双方的决定。8.敏感地表达感情。纠纷双方在冲突和纠纷中会产生很多负面的情绪,有失望、愤怒、沮丧、悲伤等等。调解员要帮助他们在负面情绪下解决调解中的争议,要在联合调解中帮助释放这种负面情绪。调解员为此要提供一个良好的调解环境,因为调解程序本身不能解决情绪问题。
八是破解僵局阶段。内容包括:1.僵局在双方不能够达成一致时出现。虽然僵局在调解中必然会出现,但是调解程序仍然要提供一个框架来解决这个问题。当调解双方遇到不可协调的矛盾时,调解就会暂停。调解员要提出策略去解决僵局,回到谈判桌。2.停止与表达。调解员需要考虑引起僵局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能够最好地将其表达出来。调解员需要考虑引起僵局的原因是否因为一方的强烈情绪、特别的术语、相冲突的法律建议、不公平的感觉、到达双方的底线、调解员是否不明智地支持了一个立场等因素。3.引起僵局的因素是术语与象征。为了解决术语方面的争议,可以将争议术语移除。4.不同的感觉:公平与其他方面。对于公平的感觉,双方是不一样的。双方的探求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对方对公平的理解。调解员要帮助纠纷双方确定和规范感觉的不同,解释它们都是一样的。不得同意其中一方的意见。5.情绪的阻碍。僵局是可能由情绪引起的。不光是涉及亲情的案件有强烈的情绪,民商事案件也有可能产生强烈的情绪。调解员要允许感情的表达,要知道宁可承认感情的影响也比让其严重要好。6.处于冲突中的法律和技术建议。调解员碰到因为不同的法律建议而产生的僵局时,需要测试出他们真实的利益要求。当解决僵局的问题是第三方观点可以解决的,要帮助纠纷双方考虑求助于第三方提供无约束力的建议。当连接点是一个法律问题,调解员可以帮助纠纷双方去阐明律师建议。双方的意见有用,但是不具有约束力。形成的讨论文件将会帮助他们将争议解决前进一步。7.拖延和短期解决。当纠纷的其他方面开始被考虑,能够推迟对阻碍谈判前进部分的考虑。但是,它只是暂时避开了僵局,之后可能会更加困难地去解决。拖延只能被用于调解者认为有合理的推迟期待可以去帮助解决纠纷时才会采用。如果双方不能够找到一个长期的解决方案,他们可以去表达一个短期的协议。这样能够更合适地让调解行为越过一系列的阶段。8.概要的草案能够帮助去解决纠纷。如果调解员能够将调解进行以来的情况做成概要草案,可通过该草案分析改变僵局。9.考虑可供选择的方案去达成协议。帮助纠纷双方去考虑费用、风险以及相关因素。纠纷双方可以询问他们的法律顾问关于所期望的结果是否能实现,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这样纠纷双方可以选择一个考虑全面的方案。当出现僵局时,要告知纠纷双方打破僵局的策略及去找到一个合适方法打破僵局。10.其他策略。有一种简单的方法,就是调解员承认调解进入僵局及很难去处理僵局。有的纠纷当事人会帮助去达成一个能够同意的解决决定。如果僵局不能够打破,双方将会继续诉讼。调解者仍然要将剩余的工作完成,帮助他们找到缩小纠纷的方案,实现在判决中最低的对立方案。
九是结束调解及记录结果。内容包括:1.调解会结束于以下情况,所有的纠纷被解决、纠纷双方决定采用其他ADR形式解决、纠纷双方将其中部分纠纷由双方或其律师来解决、商事案件寻求咨询管理公司的建议、纠纷没有全被解决且双方决定停止调解程序、调解员认为不再适宜调解等情况。调解协议被双方同意后,调解员将会让他们进入联合调解阶段。调解员要分别帮助当事人准备记录调解的文件或者帮助当事人一起签署文件作为正式结束的一部分。有时双方偏好单独签署,而不是一起签署。在有些情况下,同意的协议中包括每一方获得的法律建议、代表律师最终协议的内容、法院命令。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通常要总结建议以让双方同意。当调解结束没有达成和解的协议,就没有正式的手续。在某些商事模式中,调解员可以作为一个结束的角色。只要请求被双方同意。并且,可以写出一个无约束的书面推荐和解协议。由于这种行为会影响调解员的中立性,所以除非是调解面临最后一次结束时,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一方同意协议,另一方不同意协议,协议也宣告不成立。调解没有达成一致,调解员有时也会希望纠纷双方出具一个书面的结束正式手续。当调解员主动要求结束调解时,要向纠纷双方解释终止的原因。例如,违反保密性。调解员要根据调解规则或者合同以及个人关系来决定是否给予理由。2.协议和摘要。在调解结束时,调解员将要考虑是否对书面的结果进行记录。在一些情况下,商事调解协议的达成需要通过纠纷双方的律师和调解员一起参与达成。在完成协议前,纠纷双方不能离开。在有些情况下,调解协议不会被立即签署。通常协议的完成是由调解员起草,然后发给纠纷双方当事人审查,而且这个草案不具有约束力。在另外一些案件,关于社会及邻居纠纷,书面的摘要就不需准备,由纠纷双方依靠他们口头的协议。
十是结束后的程序。内容包括:1.在大部分情况下,调解的终结以及协议的记录标志着调解员工作的结束。无论如何,调解员和调解机构将会为关于协议的执行进行安排。调解后的工作包括:(1)纠纷双方希望调解员和调解机构能够像赌金保管员一样在达成的协议上同意由它负责对方支付的基金的保存、发放或者持有执行调解的委托代付的协议。虽然在英国很少有调解员持有协议支付基金的情况,但是纠纷双方的律师都希望调解员能够有这个职责。无论如何,文件持有代付的实例就是调解协议执行中,宣称另一方有不正当的行为。虽然这些不正当的行为不会被承认,但是这些不正当的行为破坏执行是调解协议中的一个条件。在协议执行之前,纠纷双方将不会部分地持有文件。文件将会被安全保留在调解机构。(2)继续调解者。纠纷双方可以同意如果在执行协议的过程中出现纠纷,将会继续调解。同时,也会被规定在调解协议中。家庭纠纷也是一样,纠纷双方同意在未来出现新的纠纷时,继续恢复调解。(3)裁定者。纠纷双方可能会指定调解员去作为一个仲裁者、专家与裁定者来就执行协议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进行解决。(4)协议的监督者。纠纷双方可能希望调解员或者调解机构能够帮助监督协议的执行,但是实践中很少见。但是这个角色有时会用到司法权,没有理由认为不能够将这种情形用在合适的情况。[17](见图7-2)

图7-2 Herry Brown律师和Arthur Marriott律师提出的调解的十个阶段
三、调解工作方式
英国的Paul Newman律师是英国ADR方面的专业律师,他认为一个合格的调解员应当具有个人素养。一是亲和。融入当事人的立场,理解他们在想什么。二是耐心。调解员要等待当事人自己转变立场。调解员认为双方能够更快地得出结论而不是等待调解。三是信心。能够用自信影响双方的行为。提问时具有智慧和引导性,而不是做演讲。四是创新。能够在双方达不成意见时,提出一些新的意见帮助他们改善自己的意见。五是体力。要保持高度的集中,需要有好的体力,因为调解会议能够延续很长时间。[18](见图7-3)

图7-3 英国Paul Newman律师提出的调解工作方式
英国学者迈克尼·努尼在其著作《法律的调解之道》中提出调解员调解的技巧分布于调解的开始、中间与最后三个阶段。开始阶段需要:1.确保除当事人外,没有多余的人在调解现场。2.与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3.认真分析纠纷的缘由。4.调解员的开场陈述不要过长。5.当事人也必须做开场陈述。6.不要让一方打断另一方的陈述。7.总结每一方的陈述,并理清重要程度。8.在当事人陈述时认真倾听。9.最后要确认双方的争议。[19]
中间阶段需要:1.促使双方建立一种合作的态度。2.发现争议双方的利益核心点。3.确定争议双方所能承受的谈判底线。4.寻找争议双方能够互利的连结点。5.引导争议双方从一个冲突较少的主题开始协商。6.充分利用联合调解和私人调解会议。7.适当地使用沉默技巧。8.留意干涉争议双方谈话的时机。[20]
最后阶段需要:1.促使争议双方将解决方案的内容指向未来。2.站在争议双方的角度将所有应当想到的问题当场提出。3.帮助争议双方在协议中体现出他们的要求。4.协助争议双方列出所有可能的解决方案。5.将解决方案写在黑板上。6.在争议双方出现僵局时,将争议双方安排在不同的房间,由调解员灵活地传递双方提出的要求。7.对争议的问题进行排序。8.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假设分析,并告知给争议双方。[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