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调解程序与工作方式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启示

第四节 英美调解程序与 工作方式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启示

英美调解程序与工作方式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有如下启示:

从观念上来说,英美的调解程序给我们最大的观念上的启发是他们非常重视调解过程中的细节。特别是小到一些包括举行调解的房间如何布置、调解时如何安排当事人的位置与用于调解的桌子是圆的还是方的更有利于当事人达成调解等等。诸如此类的细节,不胜枚举。因此,我们在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时,也要重视细节。只有重视细节才能保证调解能够获得最大的成功。

从思路上来说,英美调解程序及工作方式,强调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的更多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是调解员的意志。例如,在调解过程中,调解过程的安排是由当事人来确定的。正是在这种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前提下,调解员才能够更好地获得当事人信任,也有助于快速化解纠纷。

从制度上来说,内容包括两点。一是注重调解的场所。我们当前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通常都是选择在主审法官的办公室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因此没有设置专用的调解场所。通过对英美工作方式经验的学习,我们在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时,可以规定调解要在布置好的专门调解场所进行调解,而不能在主审法官的办公室进行调解。二是注重调解的工作方式。调解的工作方式有倾听法,即倾听争议双方的倾诉,然后帮助争议双方提出解决方案,促使争议双方达成调解。通过在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司法政策中规定调解的工作方式,以使法官掌握调解的工作方式,以促使纠纷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

总而言之,英美调解的调解程序及工作方式是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提到借鉴,就会让我们想起法律移植或者迁移,想起新的规则如何适应现在的环境。外国调解技术引入到行政诉讼中,并不是使调解去适应现存的制度,而是需要用这些东西去重塑现存的制度环境,这是一种具有未来指向性的导入。[48]因此,借鉴英美调解的调解程序及工作方式是可以避免“移植”的“水土不服”,所以可以跨越时代来建构,这就是一种通过西方先进的制度来完善本国落后法制度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