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技术的重要性
笔者认为“调解是一项具有很强操作性的行为,需要很强的技巧和方法。这一点与审判不同,审判只要在查清事实基础上,法官依法作出判决即可。而居中调解的法官必须注意倾听双方的诉说、注意归纳双方的分歧、注意平息各自的愤怒情绪、把握调解的时机等等”[6]。美国学者Laurence Boulle, Michael T . Colatrella Jr., Anthony P . Picchioni教授认为调解就是一种技术,它也能够帮助其他人去解决纠纷。[7]有学者认为一个好的法官或律师不一定是一个好的调解员。作为一个好的调解员不仅要具有很好的法律基础,更重要的是调解技巧。调解的成功来自于调解员的经验积累与技巧掌握。总体来说,我国在民事领域的人民调解有很多好的经验积累,而在行政诉讼调解领域还缺乏经验。[8]
在实践中,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着力发挥行政和解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强化庭前和解技巧指导,结合法律、政府与实际情况,做好当事人的协调工作,积极化解行政争议。2006年,该院受理的39件行政诉讼案件中,经协调并实际化解行政争议的达26件,连续多年行政诉讼案件零上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9]此外,有学者到各地法院调研时,也发现各地法院都已意识到化解纠纷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提高调解中调解技巧的运用,也希望通过加强调解技巧的建设,以此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10]所以,以往我们在行政诉讼调解中只重视调解主体、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的效力等内容的研究,而忽略了调解技术的研究,更忽略了行政诉讼调解技术在行政诉讼调解过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为此笔者认为行政诉讼调解技术可以说是整个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构建的灵魂,如果没有调解技术的存在,调解制度只是一个失去灵魂的空壳,并且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对于调解技术的重要性来言,一个合格的调解员应当要掌握相应的调解技术,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发挥调解技术的作用,使纠纷双方在正确的引导下,达成共识,解决纠纷。笔者正是意识到了调解技术的重要性,所以提出使行政诉讼调解人员在思想上确立调解技术的重要性是调解技术深入研究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