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调解技术的建构

第五节 我国 行政诉讼调解 技术的建构

调解过程中,要将多个参与者的行为计划相互协调起来,依靠“互动”中语言理解的共识力量,即语言自身的约束力将行为给协调起来。言语行为会由于听众的理解并结束,而产生了对事物的共识。[49]因此,调解技术要促使双方达成共识,且要注意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以下为几种主要的调解技术。

一、倾听法

倾听法的要点:1.聆听时,要注视对方的眼睛,确保对方意识到调解员正在认真听其发言;2.聆听时,要留意其眼神、动作、音调,以正确地理解争议双方表达的内容;3.如果有些问题需要弄清楚,可以要求对方给予提醒;[50]4.通过倾听获得争议双方的信任。

案例:陈正和等183人诉乐清市人民政府、乐清市国土局履行征地公告案。

“2002年间,乐清市政府经浙江省政府批准,在清江镇棉花塘村征收集体土地165亩,用于建设清江工业园区。棉花塘村村民陈正和等183人对征地安置、补偿问题一直有异议,并认为乐清市政府和乐清市国土局没有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于2006年5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履行上述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在征地程序上虽存在一定暇疵,但如简单判决将导致征地工作推倒重来,极大浪费行政成本,严重损害第三方利益。因此,积极开展协调,多次和相关部门、村干部、原告代表及其律师等沟通交流,敦促乐清市国土局拟定可行方案,和原告代表、村委会一起反复磋商。最终由当地政府在原有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解决原告的合理诉求和村委会的实际困难。183位村民对上述方案表示满意,撤回起诉。”[51]

二、以案说理法(https://www.daowen.com)

以案说理法的要点:1.要以与本争议类似的案件为参考案例。2.类似的案例是已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的案件。

案例:美国联邦政府诉密歇根州案(United States v .Michigan)。

该案明确地表明,在法院的刚性判决无法单独解决密歇根州居民对渔业资源的争夺时,运用以案说理法可以帮助争议双方对自己的资源作出理性的选择,进而能够快速地解决纠纷。[52]

1979年在美国密歇根州,由于该州的部落与州政府关于部落单独享有捕鱼权的协定被废除。所以,州里的捕鱼者与部落就捕鱼开始产生竞争。在这种情况下,部落由于捕鱼技术落后,故在捕鱼中处于劣势。这时部落决定起诉州政府,认为它作出的废除部落单独捕鱼权协定的决定违法,要求重新划分捕鱼权。在州法院的法官主持下,通过邀请与本案类似的捕鱼权纠纷案件当事人来现身说法,表明通过双方和解会比案件继续走诉讼程序对双方更为有利。部落与州政府在听取了类似的捕鱼权纠纷当事人的现身说法后,认可了法官的意见,双方仅用三天就达成了和解协议。[53]

三、分析利弊法

分析利弊法的要点:1.要发挥法官的法律释明权。对假如判决后可能的结果告知争议双方。2.要对争议双方采用调解结案后的优势和弊端进行合理地分析,并告知争议双方。

案例1:原告周某某系海防路某号某房的承租人,2008年9月被告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向本案第三人张某(原告孙婿),做出了同意将张某户口迁入周某某户口的审批意见书。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的同意就将第三人张某的户口迁入其户内,造成原告生活困难,违反了户口政策,侵犯了原告作为户主的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批准第三人户口迁入违法。被告认为做出该户口迁移决定是依据第三人张某的申请,而且被告派出所的民警去原告家里也当面征得了原告同意,在“承租人同意入户意见书”上也有原告本人的签名。

本案法官经过耐心细致的询问得知被告将第三人张某户口迁入一事涉及房屋因拆迁而带来的家庭内部矛盾。所以,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从法律规定、案件事实方面阐明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经过“背靠背”的沟通,承办法官适时引导各方当事人及案外人,“面对面”就动迁安置利益的分配达成一致。最终原告主动撤回了起诉。[54]

案例2:山东某市某社区的朱某在2000年建有房屋一套。

2011年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其进行调查取证,认定该房屋属违法建筑,遂要求朱某拆除其违法建筑。朱某并未遵从。2012年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处罚决定。朱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市人民政府先后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和原认定意见的复议决定。2012年12月,朱某向该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庭法官在查阅卷宗、庭审调查、质证辩论后发现,原告所建房屋确实没有合法手续。同时,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存在一定的瑕疵,案件一判了之,很难做到案结事了。鉴于此,审判人员通过多次电话沟通、当面交流的方式,耐心解释法理,从程序、证据、适用法律等方法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利弊,讲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原告终于在审限届满前,充分认识到建筑行为的违法性,主动提出了撤诉申请,并且表示会尽快拆除其所建筑的房屋。[55]

四、换位思考法

换位思考法主张让当事人双方互相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缓解相互对立的情绪,以达成协议。

案例:褚某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案。

褚某的儿子在某酒家担任厨房配菜工。一日,因客人点的河鳗在宰杀中不慎逃脱,褚某的儿子为及时给客人上菜,未经老板同意,擅自无证驾驶摩托车外出购买河鳗,途中遭遇车祸死亡。由于褚某之子是无证驾驶身亡,按有关规定,难以认定工伤,但从情理上看,确实是为了工作需要,工作时间发生意外的。法院为此多次上门与酒店经理沟通,对其进行换位法等手段劝导,酒家老板同意出一万元。通过法院查明,该酒家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开办单位是镇规划所。经过与该镇领导沟通,最后镇规划所同意拿出1万元补偿,加上酒家老板同意的一万元,达到了褚某补偿的要求。褚某权益得到保障,遂撤回了起诉。[56]

五、外部支持法

外部支持法的要点是通过党委的支持,获得与争议相关的行政机关合法、合规的有力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对一些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案件,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支持和上级行政机关配合,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57]

案例: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诉青岛市某区政府案

2000年青岛市计划委员会决定由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承担青岛部分地区的供暖项目。2005年至2006年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出现资金运转不良的情况,已无力继续经营。由于担心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不能够按时供热,青岛市某区政府作出决定由后海热电有限公司继续承担该地区供热。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对该某区政府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一审经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撤销某区政府的行政行为,因涉及公共利益,故同时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要求某区政府作出补救措施。判决作出后,某区政府、后海热电有限公司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58]

最高人民法院在受理后,认为通过审判不论是撤销被诉行为还是确认行为违法或者驳回诉讼请求都并不一定能够彻底地解决纠纷。因此,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需要做到解决矛盾,案结事了。于是,法官希望通过与万和公司、后海公司“协商和解”解决争议。法官通过专程考察整个供热区域,发现万和公司的供热能力确实无法承担供热,而后海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具备充分的供热能力,而且后海公司的管道已经铺设完成。此外,两家公司的供热管网不一致,如接入后海公司的管道将造成多种技术的限制,重新铺设,将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经过多方协调,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万和公司将供热权移交给后海公司。而万和公司的厂房设备也评估后作价卖给后海公司。由于万和公司热源厂的厂区土地面积太小,所以后海公司期望将万和公司的土地用途进行变更。因此,和解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变更也是促成争议双方和解的关键。变更也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即客观需要、有权行政机关批准、收益按规定扣除)。在李沧区政府的协调帮助下,后海公司顺利地将万和公司厂房用地的属性由公用事业用地变更为商住开发用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和解协议中达成的万和公司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一事,也经过与青岛市主管副市长多次沟通,并获得了理解与支持。[59]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以上的调解技术是需要调解员通过不断实践而获得经验上的积累而总结出来的。将调解技术系统化,是为了能够更好地指导实践,为以后更好地开展调解活动提供素材。[60]因此,通过以上调解技术的确立,将有效地提高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化解纠纷的能力。

【注释】

[1]在本书中,调解技术与调解工作方式是相同含义。调解技术偏向于大众语言,而调解工作方式偏向于学术语言。因此,在文中会根据表达需要在同一含义下使用两个词语。

[2]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主持行政诉讼协调的合议庭应当认真做好准备,营造协调氛围,注意工作方法,保持公正形象,真诚面对各方当事人。其中对于工作方式,即笔者所指的调解技术也没有深入的规定。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http://gov.eastday.com/renda/gonggao/node2524/node8854/node8855/node8859/u1a1362349.html,东方网,访问时间:2013年11月17日。

[3]参见谭炜杰著:《行政诉讼和解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1图示192页。

[4]人民法院报:《〈关于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解读》,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37182,人民法院网,访问时间:2013年12月24日。

[5]人民法院报:《〈关于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解读》,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37182,人民法院网,访问时间:2013年12月24日。

[6]河南省法学会编:《调解制度理论与实践》,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5页。

[7]Laurence Boulle, Michael T . Colatrella Jr., Anthony P . Picchion , Mediation : skills and techniques,LexisNexis Matthew Bender, 2008,P.10.

[8]参见杨丽娟著:《非诉讼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92图示193页。

[9]参见朱立龙、高松林:《阜宁法院强化行政和解力促社会和谐》,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7/04/id/242812.shtml,中国法院网,访问时间:2013年12月17日。

[10]参见陈奎、梁平著:《论理与实证:纠纷、纠纷解决机制及其他》,河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0页。

[11]Herry Brown, Arthur Marriott,ADR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Sweet & Maxwell,1999,p.145.

[12]See Mediation Quality Mark Standard,http://www.legalservices.gov.uk/docs/cls_main/Mediation_Quality_Mark_standard_July_2012.pdf,Lasted visited date:2012/3/12.

[13]See About CEDR,http://www.cedr.com/about_us/,Lasted visited date:2013/11/16.

[14]See Model Mediation Procedure,http://www.cedr.com/about_us/modeldocs/?id=21,Lasted visited date:2013/11/16.

[15]Paul Newman,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CLT Professional Publishing Ltd,1999,p.34图示35.

[16]Paul Newman,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CLT Professional Publishing Ltd,1999,p.40图示41.

[17]Herry Brown, Arthur Marriott,ADR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Sweet & Maxwell,1999.p.154图示188.

[18]Paul Newman,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CLT Professional Publishing Ltd,1999.p.38.

[19]参见[英]迈克尼·努尼著:《法律的调解之道》,杨利华、于丽英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2图示93页。

[20]参见[英]迈克尼·努尼著:《法律的调解之道》,杨利华、于丽英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2图示93页。

[21]参见[英]迈克尼·努尼著:《法律的调解之道》,杨利华、于丽英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5图示136页。

[22]See Civil Practice and Remedies Code,http://www.statutes.legis.state.tx.us/Docs/CP/htm/CP.154.htm,Latest visited date:2013/01/02.

[23]About CPR,http://www.cpradr.org/Home.aspx,Latest visited date:2013/11/17.

[24]Mediation Procedure,http://www.cpradr.org/Resources/ALLCPRArticles/tabid/265/ID/613/Mediation-Procedure.aspx,Latest visited date:2013/01/02.

[25]Stephen B . Goldberg, Frank E. A. Sander and Nancy H . Rogers,Dispute Resolution : Negotiation , Mediation, and Other Processes,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p.106图示110.

[26]Carrie J.Menkel-Meadow, Lela Porter Love, Andrea Kupfer Schneider ,Jean R.Sternlight,Dispute Resolution:Beyond the Adversarial Model,Aspen Publishers,2005.p.272图示294.

[27]Leonard L.Riskin, James E. Westbrook, Chris Guthrie, Richard C.Reuben, Jennifer K.Robbennolt, Nancy A.welsh, Dispute Resolution and Lawyers, Thomson Reuters,2009,p.363图示374.

[28]Stephen B . Goldberg, Frank E. A . Sander and Nancy H . Rogers,Dispute Resolution : Negotiation , Mediation, and Other Processes,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p.104图示106.

[29]Carrie J.Menkel-Meadow, Lela Porter Love, Andrea Kupfer Schneider ,Jean R.Sternlight,Dispute Resolution:Beyond the Adversarial Model,Aspen Publishers,2005,p.289.

[30]参见[美]詹姆斯·E . 麦圭尔、陈子豪、吴瑞卿著:《和为贵:美国调解与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6页。

[31]参见[美]詹姆斯·E . 麦圭尔、陈子豪、吴瑞卿著:《和为贵:美国调解与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8页。

[32]参见[美]詹姆斯·E . 麦圭尔、陈子豪、吴瑞卿著:《和为贵:美国调解与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7页。

[33]参见[美]詹姆斯·E . 麦圭尔、陈子豪、吴瑞卿著:《和为贵:美国调解与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6页。

[34]参见[美]詹姆斯·E . 麦圭尔、陈子豪、吴瑞卿著:《和为贵:美国调解与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6页。

[35]参见[美]詹姆斯·E . 麦圭尔、陈子豪、吴瑞卿著:《和为贵:美国调解与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5图示96页。

[36]参见[美]罗纳德·S . 克雷比尔、爱丽丝·弗雷泽·埃文斯、罗伯特·A . 埃文斯著:《冲突调解的技巧(上册:调解人手册)》,魏可钦、何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页。

[37]参见[美]罗纳德·S . 克雷比尔、爱丽丝·弗雷泽·埃文斯、罗伯特·A . 埃文斯著:《冲突调解的技巧(上册:调解人手册)》,魏可钦、何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

[38]参见[美]罗纳德·S . 克雷比尔、爱丽丝·弗雷泽·埃文斯、罗伯特·A . 埃文斯著:《冲突调解的技巧(上册:调解人手册)》,魏可钦、何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

[39]参见 [美]罗纳德·S . 克雷比尔、爱丽丝·弗雷泽·埃文斯、罗伯特·A . 埃文斯著:《冲突调解的技巧(上册:调解人手册)》,魏可钦、何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页。

[40]参见[美]罗纳德·S . 克雷比尔、爱丽丝·弗雷泽·埃文斯、罗伯特·A . 埃文斯著:《冲突调解的技巧(上册:调解人手册)》,魏可钦、何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页。

[41]参见[美]罗纳德·S . 克雷比尔、爱丽丝·弗雷泽·埃文斯、罗伯特·A . 埃文斯著:《冲突调解的技巧(上册:调解人手册)》,魏可钦、何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8页。

[42]参见[美]罗纳德·S . 克雷比尔、爱丽丝·弗雷泽·埃文斯、罗伯特·A . 埃文斯著:《冲突调解的技巧(上册:调解人手册)》,魏可钦、何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7页。

[43]参见[美]罗纳德·S . 克雷比尔、爱丽丝·弗雷泽·埃文斯、罗伯特·A . 埃文斯著:《冲突调解的技巧(上册:调解人手册)》,魏可钦、何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3图示44页。

[44]参见[美]罗纳德·S . 克雷比尔、爱丽丝·弗雷泽·埃文斯、罗伯特·A . 埃文斯著:《冲突调解的技巧(上册:调解人手册)》,魏可钦、何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6图示47页。

[45]参见[美]罗纳德·S . 克雷比尔、爱丽丝·弗雷泽·埃文斯、罗伯特·A . 埃文斯著:《冲突调解的技巧(上册:调解人手册)》,魏可钦、何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0页。

[46]参见[美]罗纳德·S . 克雷比尔、爱丽丝·弗雷泽·埃文斯、罗伯特·A . 埃文斯著:《冲突调解的技巧(上册:调解人手册)》,魏可钦、何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6图示68页。

[47]参见[美]罗纳德·S . 克雷比尔、爱丽丝·弗雷泽·埃文斯、罗伯特·A . 埃文斯著:《冲突调解的技巧(上册:调解人手册)》,魏可钦、何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4图示75页。

[48]参见[法]皮埃尔·勒格朗、[英]罗德里克·芒迪主编:《比较法研究:传统与转型》,李晓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15页。

[49]参见[德]于尔根·哈贝马斯著:《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付德根译,译林出版社2012年版,第58图示61页。

[50]参见赵云著:《调解实务与技能》,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3、55页。

[51]温州网:《温州法院行政诉讼典型案例》,http://news.66wz.com/system/2010/04/01/101790350.shtml,温州网,访问时间:2013年12月26日。

[52]参见何磊:《试论我国行政诉讼审前和解程序的建构——以美国司法审查中的ADR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1页。

[53]参见[美]斯蒂芬·B . 戈尔德堡、弗兰克·E. A . 桑德、南茜·H . 罗杰斯等著:《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蔡彦敏、曾宇、刘晶晶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9图示374页。

[54]参见沈志先主编:《调解精品案例选》,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11图示313页。

[55]案例来自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内部资料。

[56]参见沈志先主编:《诉讼调解》,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77、382图示383页。

[5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诉讼协调工作新机制初探——以浙江省乐清市行政争议协调工作机制为视角》,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2年第4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92页。

[58]参见蔡小雪、李德申:《行政诉讼协调中的利益衡量原则之适用》,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0年第2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68图示71页。

[59]参见蔡小雪、李德申:《行政诉讼协调中的利益衡量原则之适用》,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0年第2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75图示78页。

[60]参见孙赟峰主编:《如何做好调解工作:调解实务技巧与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98图示1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