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调解的调解技术

第七章 行政诉讼调解的调解 技术

在各省高院制定的关于“协调和解”规定中对于调解技术,即调解工作方式[1]的规定过于简单,实践中很难适用,基本只能靠实施调解的法官自行揣摩、领会及学习[2]在谭炜杰法官的《行政诉讼和解研究》一书中,也只对和解的流程作出简要的交代,而没有涉及调解工作方式的具体细节。[3]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针对当前法官诉讼调解能力还不适应当前审判工作要求,诉讼调解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的问题,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法官调解能力的培训力度,制定长期的培训计划”[4],“要加大对调解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工作力度,特别是要注重对某一类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工作经验的总结和交流,不断完善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方法,提高法官以和谐方式解决纠纷的能力”[5]。因此,调解工作方式是值得加以重视的,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全国适用的关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司法政策,特别是要规定调解的工作方式,以此加强对调解工作方式的重视,以利于更好地解决纠纷,这也是本章的主要研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