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调解的原则与适用范围

第四章 行政诉讼调解的原则与适用范围

事实上,在梳理行政诉讼调解的原则与适用范围之前,需要先对行政诉讼调解的理念有明确的认识。行政诉讼调解的理念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主动调解。人民法院对各种体制原因不受理的案件应当提前调解。例如信访处理行为,人民法院一般都不予受理。当堵塞了司法渠道后,当事人又开始走非正式渠道,因而此种类型要主动调解。二是当事人申请调解。案件立案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解的,在作出判决前,人民法院都可以居中调解。三是依法判决。不属于主动调解的范围,也没有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人民法院就不能发挥司法能动性,而径直判决即可。本书基于提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立法试拟稿的目的,对行政诉讼调解的原则与适用范围等内容进行了具体构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