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
2026年02月14日
第五章 监督
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组织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并开展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建立本流域、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和评价有关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建设的相关情况,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中的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对侵害市场主体权益的实行责任追究。(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在评价活动中违反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有失客观公正的,责令改正;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与市场主体串通操纵评价结果的,禁止继续参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
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勘察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略)
2.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略)
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略)
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略)
5.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咨询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略)
6.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机械制造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略)
7.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略)
8.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质量检测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