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造
2026年02月14日
第七章 监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造,是指承担监造任务的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或供货合同规定的货物质量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和设备制造单位质量体系的运行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进行非标设计或有特殊建造需求的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重大设备等物资,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商务部下达的物资项目管理通知要求组织实施监造。
第三十五条 项目监造原则上采用独立第三方监造的方式,监造单位由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依据采购结果,与监造单位签订委托监造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应的责任。(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七条 监造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选派监造代表组驻厂监造,严格履行监造职责,并对被监造设备的制造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造代表组应编写监造工作实施细则,对设备制造、装配和整体试验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供监造工作简报,并在监造工作结束后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九条 总承包企业和相关设备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监造代表组的工作,提供监造所需标准、图纸及检验记录等资料并提供工作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