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代理采购
2026年02月14日
第九章 中方代理
采购
第四十三条 受援方提出的援助物资需求符合中方代理采购的实施条件,经中方与受援方商定采用中方代理采购方式的,有关实施方式应在中外双方签订的立项协议(或其他政府间文件)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 采取中方代理采购方式的项目,由受援方从中方推荐企业范围内依据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选定代理企业。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与受援方商定推荐中方代理企业的范围和条件。项目管理机构在征求驻受援国使馆经商机构意见后,在受援方当地依法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的中资企业范围内,根据企业资质、项目实施能力及诚信表现等条件确定向受援方推荐的中资企业名单。
有关经商机构监督中方代理企业与受援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五条 中方代理采购的项目,由受援方选定产品,明确品牌、规格型号,与供货商议定或在中方代理企业协助下与供货商议定供货价格和供货条件。
中方代理企业应将受援方确定的物资清单及与供货商议定的供货价格和供货条件等报有关经商机构复核确认。
第四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与中方代理企业签订内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项目价款结算。
第四十七条 中方代理企业按照与受援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按与供货商议定的价格和供货条件等负责采购受援方指定产品,并办理受援方委托的国内运输、仓储等相关事宜。
中方代理企业完成项目有关任务后,应将拨款申请和各项费用有关单据送经商机构审核后报送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结算申请复核。
第四十八条 中方代理采购相关产品的质量责任及售后服务应列入供货条件,由受援方与供货商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