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代建项目技术资料管理
2026年02月14日
第十章 中方代建项目
技术资料
管理
第七十三条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承包责任范围内,依据本办法和合同归集、整理项目技术资料,并将全套技术资料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且办妥对外技术验收手续后六十日内向项目管理机构移交。
第七十四条 项目技术资料具体划分为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建设文件、竣工文件、检查验收文件和项目管理文件五个部分。
其中,勘察设计文件由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承担管理责任;施工建设文件、竣工文件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管理责任;检查验收文件和项目管理文件由项目管理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十五条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随项目进度及时归集、整理项目技术资料,做到分类准确、资料齐全、字迹清楚、记录详实且无未了事项,真实、完整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并具有可追溯性。
第七十六条 项目技术资料的保存期应按照工程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确定,其中,竣工文件应永久保存。
第七十七条 商务部建立项目技术资料库,委托相关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技术资料库的具体管理。商务部负责保障技术资料库建设管理所需配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