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代建项目进度管理

第六章 中方代建项目进度 管理

第五十三条 商务部负责在立项阶段确定项目建设期限。项目建设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受援方对缩短项目建设期限有要求的,商务部应将设定特殊建设期限及由此产生的配套赶工措施和额外投资一并纳入立项范围与受援方商定。

商务部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项目全过程按项目建设期限进行目标管理;项目管理机构通过采购程序对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勘察设计和施工建设任务的期限进行合同进度管理。

第五十四条 项目管理企业和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共同承担勘察设计进度控制责任。

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将可能影响勘察设计进度的外部因素一并纳入勘察设计进度控制范围,在出现受援方配合不力和风险因素等不利情况下,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外沟通协调和风险应对,保证按合同进度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项目管理企业应对勘察设计进度进行自检或监督控制,及时研究或帮助解决影响勘察设计进度的突出问题。

第五十五条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共同承担项目工期进度控制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将可能影响施工进度的外部因素一并纳入工期进度控制范围,在出现受援方配合不力和风险因素等情况下,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外沟通协调和风险应对,保证按合同进度完成施工任务。

项目管理企业应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工期进度进行监督控制,协助工程总承包企业解决影响工期进度的突出问题。

第五十六条 由于本办法规定的业主责任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且相关责任企业已采取必要措施仍导致项目勘察设计和工程建设不能实现约定进度的,项目管理机构可与相关企业调整合同进度。

相关企业应提出合同进度调整方案,经项目管理企业审核后报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与企业签订补充合同进行合同进度调整。

合同进度调整超出项目对外实施协议规定期限的,项目管理机构应与受援方签订对外实施补充合同。

第五十七条 项目施工期间,除以下情况外,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自行暂停项目部分或全部的施工:

(一)由于本办法规定的业主责任或不可抗力风险导致不能继续施工的;

(二)为应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需要暂停项目某一部分或全部施工的;

(三)发现勘察设计或施工质量问题,继续施工可能会导致更大损失的。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向项目管理企业提出部分停工或停工申请,说明理由以及恢复施工时间或条件,经批准后暂停施工。

在暂停期间,工程总承包企业应进行保护、保管,保证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不产生变质、损失或损害。

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向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复工申请,经批准后恢复施工。

项目管理企业为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也可以主动向工程总承包企业下达停工令,明确停工理由及恢复施工时间或条件。

项目管理企业应将全部停工及超过七天以上的部分停工事项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