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代建项目风险管理

第九章 中方代建项目风险 管理

第六十九条 商务部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项目的风险承担机制,明确项目涉及的风险,规范风险承担主体责任,并配套完善相应的责任保险和工程保险制度。

第七十条 项目涉及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政治外交风险、业主责任风险、不可抗力风险、设计变更风险和经营性风险等五类。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政治外交风险和业主责任风险,商务部通过合同补款方式承担责任;商务部以承担工程保险费用为限和相关企业分担不可抗力风险;设计变更风险和经营性风险,由相关企业承担。

第七十一条 商务部按照“政策性保障、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的配套工程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

工程保险用于分担不可抗力风险,由责任企业作为投保主体,责任企业和商务部为保险共同受益人,保险费用由商务部承担。超出工程保险以外的不可抗力风险,由相关责任企业承担。

职业责任保险用于承担项目勘察设计和项目管理的职业责任,由责任企业作为投保主体,商务部为保险受益人,保险费用由责任企业承担。

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用于承担项目工程质量的无缺陷保证责任,由责任企业作为投保主体,商务部为保险受益人,保险费用由责任企业承担。

具体保险方案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政治外交风险和业主责任风险的,责任企业应在出险后六十日内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和合同约定及时提出合同价款和合同期限补偿申请,说明事由、责任方及报价依据,经项目管理企业审核后报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报价的合理性、理由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后报商务部审批,并在商务部批准后与相关企业签订补充合同予以规定。必要时,项目管理机构应赴现场核实情况。

责任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出险后六十日内未及时提出补偿申请的,项目管理机构可不再受理,相关损失由责任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