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代建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商务部负责审批中方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并办理立项。
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范围内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中方代建项目的设计一般包括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三个设计阶段,以及专业考察和工程勘察两个设计准备阶段。
第二十条 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事先配备专门团队,制订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并根据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任务。设计工作应遵循规范适用、整体规划、功能优先、投资匹配、技术创新、绿色环保、便利维护和持续发展的设计原则。
第二十一条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根据立项建议书的要求负责编制和完善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应符合立项建议书的规定,其内容和范围、依据的技术规范标准及深度要求由项目管理机构在合同中规定。
方案设计文件经项目管理企业内审或审查确认后,应及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组织专业考察,应做好专业考察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专业考察过程中及时研究汇总受援方意见、提出相关工作建议,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开展方案设计对外商谈,并接受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在考察结束后编报专业考察报告。对外需提交的专业考察阶段成果文件由项目管理机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完成方案设计和专业考察并与受援方在技术层面充分做好技术沟通和准备的基础上,项目管理机构与受援方确认项目方案设计,并与受援方签订项目对外实施协议或纪要。
由于受援方原因不能在专业考察阶段签订对外实施协议的,项目管理机构可先与受援方签订勘察设计纪要,确定设计方案并约定勘察设计过程的职责分工,然后与受援方签订对外实施协议或纪要。
第二十四条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建设场址的工程勘察,并在启动项目后续设计前及时将工程勘察报告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提前拟定项目建设场址和建设边界范围内的工程勘察方案,充分采用勘探、测量、试验等必要技术措施实施工程勘察,并按行业要求编制工程勘察报告,全面准确反映建设场址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情况,作为开展下一阶段项目设计工作的技术依据。
第二十五条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深化设计。
深化设计应符合方案设计的规定,满足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工程总承包招标或能据以准确编制工程概算的要求,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由项目管理机构在合同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对项目深化设计进行自检或审查,重点包括:
(一)确认设计内容符合批准的立项建议书、对外商定的方案设计和工程勘察结果;
(二)确认设计深度达到合同约定,无重大缺漏项;
(三)确认设计技术规范、标准适用准确;
(四)确认配套工程量清单、投资概算满足后续实施或工程招投标要求;
(五)确认主要设备材料技术规范书内容完备、明确,可以据以进行设备材料选型,且无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的违规情况。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根据项目管理企业的审查意见,对深化设计进行修改,并提交项目管理企业审查批准。
对外实施协议对受援方审查深化设计有规定的,项目管理企业应将经内审或审查批准的深化设计文件提交受援方审查,完成必需的对外审查确认手续。
项目管理企业应在完成上述深化设计内部审查和对外审查程序后,将最终审定的深化设计文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据深化设计文件进行项目施工详图设计。
施工详图设计应符合深化设计的规定,能据以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预算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满足设计材料选型采购以及非标准设备、构件制作需要,据以施工和安装以及进行工程检查验收,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由项目管理企业与工程总承包企业明确。
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编制,报项目管理企业审批后据以直接指导施工。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成立项目现场管理组,对项目进行现场管理。现场管理组由负责设计管理、施工监管、质量安全控制以及对外协调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具备现场审批施工图纸、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理以及代表项目管理机构与受援方进行对外实施协议协调履约的能力。其中,组长应具备设计咨询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或施工监理执业资格及工程项目管理经验。项目管理企业现场管理组的人员组派由项目管理企业提交项目管理机构批准,并报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成立国内后勤组和施工技术组分别负责对项目的国内支持服务和现场施工组织管理。施工技术组至少由组长、总工程师、质量员、安全员和其他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其中,施工技术组组长应具备二级以上项目注册建造师和工程项目管理经验,质量员和安全员应具备国内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执行资格和从事相关工作经验。施工技术组组长及主要人员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项目管理企业批准,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和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
项目现场管理组和施工技术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施工前准备阶段,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组织施工前技术交底会,澄清技术问题、对接管理程序并部署施工准备。技术交底会由项目管理企业主持,主要设计人员、项目现场管理组、国内后勤组和施工技术组主要技术和管理负责人参加,项目管理机构派人监督。
技术交底会的会议纪要应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根据施工前技术交底共识,在中标条件基础上修改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后勤保障、采购供应和质量、进度、安全保证等专项计划,报项目管理企业批准。
项目管理企业根据施工前技术交底共识以及工程总承包企业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计划,完善项目管理计划,连同最终批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计划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组织施工所需机械机具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和运输,并接受项目管理企业的监督。
从中国关税境内采购发运设备、材料的品质检验、口岸验放按照有关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企业根据项目管理计划采取见证抽样、见证检验以及驻厂监造等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企业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共同做好施工前现场准备工作。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完成与受援方的施工现场移交、临时设施建设和工程用市政条件联接,并组织首批工程技术人员、施工机械机具和设备材料抵达施工现场。
项目管理企业应做好配合工作,及时派驻现场管理组并监督检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施工现场准备情况。
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促请受援方履行政府协议和对外实施协议规定的职责,并协助受援方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受援方派遣工地代表的,项目管理企业应与受援方商定工地代表的职责,建立现场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企业根据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的开工申请,确认所有施工前准备工作完成、开工所需人员、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入场,满足开工条件后书面下达开工令并书面通知受援方,同时报项目管理机构和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开工令是正式起算项目合同工期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企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一切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进行监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应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报项目管理企业签认,并提供品质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
已经签认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因合理理由需退场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报项目管理企业批准。
所有设备材料应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安全存放和有序管理,并在使用前按规定的试验规程或标准进行检测试验。涉及主体或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材料应在项目管理企业现场监督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因与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不符合或未经签认的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项目管理企业要求运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进行监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将进入或退出现场的人员名单报项目管理企业审核。其中,施工技术组组长及主要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作业人员应符合有关执业资格要求,并持证上岗;所有工程技术人员应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岗位教育和培训制度,督促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维护其人身财产安全、生活保障、人格尊严、宗教信仰等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处理劳务纠纷。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并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共同承担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责任。
项目管理企业应及时审批工程总承包企业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专项计划、专项施工调整方案,监督其按批准的计划或方案现场施工。
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审批施工详图设计并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按图施工。
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工序管理,落实各工序施工前技术交底、工序自检和交接检查程序,保证上道工序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并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施工实施旁站监督。
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日常质量自检,及时审核办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工程量测量核定和节点合同价款拨款申请。
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贯彻GB/T19000和GB/T50430质量体系标准、GB/T2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标准,提前制订和实施贯彻标准保证计划,建立健全贯彻标准体系,有效实施贯彻标准的阶段性审核和过程监控。
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分包管理,发现工程总承包企业有转包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和纠正直至采取暂停施工措施,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处理。
项目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受援方工地代表的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在施工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和涉外协调问题。
项目管理企业为履行过程监督管理职责,可以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出书面指令和通知,紧急情况下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四十八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于项目管理企业作出的指令和通知,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予执行,由此可能产生的争议和损失责任由双方事后另行通过项目管理机构建立的项目争议处理机制解决。
项目管理企业应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报送工作简报。遇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及时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存在错误或按原定技术路径不能达成技术目标的,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可进行技术洽商与变更。
技术洽商方案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出,经项目管理企业批准后,双方签订技术洽商纪要予以确认。项目管理企业不得越权批准任何导致变更合同条件的洽商事项,也不得批准仅为简化施工或减少工程量、可能降低设计标准或影响使用功能、可能引起索赔或争议及其他缺乏技术必要性的洽商事项。项目管理企业应将技术洽商纪要及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对于超出项目管理合同授权和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技术洽商事项,由项目管理企业出具审核意见,报项目管理机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受援方指派的管理维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岗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设备的操作,主要设备材料的维护保养要求,易损件的更换途径等,使受援方在项目建成后基本具备操作、维护和管理的能力。
项目管理企业应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落实建设过程中的技术培训职责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十条 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企业应在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代表项目管理机构与受援方沟通对外实施协议的执行事宜。
如遇对外实施协议的实质性变更或争议等重大问题,项目管理企业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应对方案,报项目管理机构审定后对外磋商。
项目管理企业对外磋商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妥善保存。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配合项目管理企业与受援方对外磋商,并服从项目管理企业的协调。
第四十一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前一个月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中期验收申请并联名附交自检中期报告。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项目中期验收并由验收专家组出具中期验收报告。结论为合格的中期验收报告是确认项目阶段性实现合同约定目标并准予进入后续施工的依据。
在不影响中期验收的情况下,经项目管理企业批准,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提前适度进行后续施工。
第四十二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前一个月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联名附交自检总结报告。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由验收专家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结论为合格的竣工验收报告是确认项目全面实现合同约定目标并准予办理对外技术验收和移交手续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以经项目管理企业批准的施工详图为基础,结合施工过程的技术洽商和变更以及实际检查验收情况,编制项目竣工图,如实反映工程的最终实物结果。
竣工图应随施工过程使用中、外文及时编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补编。竣工图应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加盖“竣工图”标识,施工技术组组长和竣工图编制人员签章,并经项目管理企业审核后由项目管理组长签字确认。
竣工图纳入项目管理机构的竣工验收范围。
第四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编制项目维护使用指导手册,项目管理企业对编制工作进行监督审核。维护使用指导手册应纳入项目管理机构的竣工验收范围。
维护使用指导手册须用中、外文对应编制,确保内容完整、准确,且不得以产品自带说明代替维护使用指导手册。
第四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机构应要求项目管理企业依据对外实施协议的约定与受援方共同组织项目的对外技术验收,在双方确认完成对外实施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后签订对外技术验收纪要。
对外技术验收后,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及时与受援方办理政府间移交手续。项目竣工图和维护使用指导手册应作为政府间移交手续的附件。
项目完成政府间移交手续后,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商务部提交项目完成报告。
第四十六条 除受援方负责已建成项目的运营管理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已建成移交的项目提供长效技术支持。
对于受援方需要中方在项目建成后继续提供必要援助合作支持的,商务部可在立项阶段与受援方商定援助合作安排,在立项协议和对外实施协议中规定,由项目管理机构一并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组织实施。
对于超出援助合作以外的长效技术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移交前与受援方就合作内容、服务期限、实施方案和费用承担通过商业合同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