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代建项目投资管理

第七章 中方代建项目投资 管理

第五十八条 商务部和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根据立项批准的项目投资限额,对项目投资全过程实施限额目标管理和逐级投资控制。

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项目投资限额的,商务部应按原立项程序重新批准。

第五十九条 项目立项准备阶段,商务部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审定投资预估算,并以此为基准增列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后确定投资限额。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非因项目管理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责任导致的投资增加。商务部负责审批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风险准备金的调整系数根据受援国和项目所在地政治安全形势、受援方履行中外分工的能力、项目技术复杂程度、项目实施方式等综合因素确定,具体确定办法详见附表1。

第六十条 承担项目方案设计的企业应以方案设计为基准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投资估算应控制在投资预估算范围内。

项目投资估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涵盖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

(二)保证投资与拟建项目内容相匹配;

(三)各类间接费费率符合商务部规定取费标准;

(四)合理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因素和物价上涨风险。

第六十一条 采用P-C承包方式的项目,由项目管理企业按深化设计文件编制投资概算,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采用EPC承包方式的项目,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按深化设计文件和行业要求编制投资概算,报项目管理企业审查。

投资概算应控制在投资估算范围内,并与深化设计内容相匹配,科学设定项目单位造价、设备和材料总价、材料用量、单位用工量、国际和当地运保费、综合人工单价和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第六十二条 项目投资由勘察设计费、项目管理费、项目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工程独立费五部分组成,项目投资的具体费用构成详见附表2。

第六十三条 项目投资涉及的实物工程量或工作量应主要采取定额法编制,具体适用的投资编报定额根据工程设计阶段由项目管理机构确定。工程量或工作量单价根据对外援助有关规定或市场价格据实组价。

项目(修正)概算应以人民币、美元和当地货币分列,均以人民币为最终计价单位。人民币与美元的汇价,按编制(修正)概算时中国银行公布的美元卖出价计算,当地货币按受援国中央银行的美元对当地货币的美元买入价计算。